一方借给另一方钱又借给第三方第三方弄丢了钱谁来赔偿?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

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

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

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当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

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1 卖方应当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

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精选20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个人之间借款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1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于 资金周转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作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月利率 ,从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借款日之起计息。

  第四条 借款期限: 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如实际借款数额、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约定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放款日期为准。(乙方要求上述借款打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借款打入以上账户视为乙方收到借款 。)

  第五条 借款的归还:乙方应按月付息,即利息于每月____日汇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借款本金于到期日归还并汇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还款指定账号:姓名: 开户行: 账号: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期限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且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还甲方借款本息的情形。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出借的资金来源系合法所得。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向乙方交付借款,将约定的资金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

  3、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本息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有义务在借款结清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丙方办理结清手续。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乙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或用于非法用途。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乙方在申请借款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告之乙方为他人提供担保借款的情况;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他人提供担保借款。

  4、乙方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乙方如发生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法人变更、主要管理人员更换、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等情况时,必须在变更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并提供相关全部材料,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内容不真实或与实际不相符的,以及虚假资料证明的。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3、乙方拒绝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正常监督的;

  4、乙方未按借款合同条款约定,不及时或不足额支付本息,发生一次以上(含一次)的;

  5、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第九条 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合同到期不完全清偿借款全部本息,乙方应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房产买卖费、执行费、交通费及其他所有的费用,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双方因本借款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____省长____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2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民法典》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为)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还清,互不拖欠。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立《借款协议》(:)作废。

  二、甲方因事由再次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为)鉴于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额借给甲方。每日利息为本金的%.上述欠款及利息双方约定甲方必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清给乙方。

  三、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五、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及双方发出的通知、往来联系的便利,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联络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3

  借款人(债务人)姓名:

  贷款人(债权人)姓名: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照当事人约定,确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利息从贷款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每月 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名义将贷款以转帐形式划入 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开户行: ;帐号:)。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每月 日。贷款到期5日内借款人偿还本金陆万元。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 %计算罚息。

  第八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同时,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第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第十二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三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四条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债务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十六条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向下述第项所列人民法院起诉。

  1、 被告所在地;

  2、 合同履行地;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

  第十九条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条借款人、保证人不依本合同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贷款人享有追索权。贷款人因行使上述追索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贷款人(签字按印):

  借款人(签字按印):

  保证人(签字按印):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4

  保证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三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___。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叁百万元整。

  第三条 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月利息为百分之十。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三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出借方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金和利息一并以现金或者银行支票形式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及保证人三方权利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借款方如发生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发生后____日内通知出借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1、监督借款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监督借款方按时还款付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付息,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____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____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5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 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月收息。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 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担保人) (签字、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 据

  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甲方应于年____月____日前归还完毕。

  二、甲方同意乙方扣除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在乙方享有的股份分红______元作为还款。在此期间,若甲方的股份分红总额不足捌万元的,甲方需将 不足部分补齐还给乙方。

  三、甲方等人对第一项的借款______元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6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借款人与保证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四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 %计收利息。

  第五条、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贷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贷款人支付,并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签订地: 。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今收到贷款人 贷款人民币 整。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7

  1、 甲方因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股权转让,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股权转让出资方,而乙方亦获知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标的公司的'股东组成及资产情况 上海XX公司:

  1、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与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股权转让的数额为不低于 元人民币,受让股权比例为两标的公司 %的股权。

  第三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控股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

  3、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应配合乙方与意向公司的谈判;

  6、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

  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符合股权转让的金额及受让股权比例的股权转让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金额的 %作为乙方佣金,此佣金的有关税款及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股权转让款全部到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佣金。除本条规定的佣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2、若乙方未能促成

  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出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佣金或任何形式的居间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佣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包括律师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 ,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8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出借人向借款人借款 元人民币(小写: 元)。

  短期周转 □长期借用 □其他 。

  借款期限为 日,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

  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按月收取,利随本清;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按年收取,利随本清;

  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保证人承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愿意与借款人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借款人若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金额千分之 的违约金,同时,借款人还应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拍卖费等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9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三)、本合同借款期限___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

  (五)、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个人财产抵押,抵押物为:_ 。

  (六)、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金;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五)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拒绝;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10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情况下,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借款人因 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四、借款期限为________年,即从合同签订之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借款方式: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在____日之内将借款放出,转入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甲方银行账户为: ,开户银行为 ,开户人为 。

  1、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款,并转入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XX银行账户为:,开户银行为, ,开户人为 。

  2、甲方可以在借款期限内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在借款期限内分批还款。

  3、____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

  1、甲方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当期规定的________年以上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2、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不动产、银行资产等进行处理,并按银行当期规定的________年以上贷款利率加收罚息(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还款的除外)。

  3、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借据和收据,以银行转账的记录作为借款、还款到账的依据。

  七、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共壹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 (签名)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11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部分用于质押登记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12

  绝于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需向甲方借款,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出借人民币贰拾万元给乙方(¥20xx00.00元);

  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贰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应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内:

  在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账户的当日甲方作为贷款人的义务即全部履行,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条。

  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经营工程施工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其他违法事项。

  1、借款利率:按月利息%;

  2、借款利息:从甲方将本协议约定借款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之次日起开始按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3、支付方式:按月计付,每月的前五日内计付上月利息。

  1、借款期限为六个月。

  2、甲方如在六月中有其它需要,可随时向乙方要求归还借款及欠付利息,但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第五条双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声明在与甲方协商过程中,没有任何欺瞒;

  2、乙方保证所借款项全部合法地用于约定用途,按照约定期限足额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3、甲方保证按期足额提供借款给乙方。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用财产抵押。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财产等抵押。

  1、双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留联系方式的准确性,如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承担不能通知的后果;

  2、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要通知对方的,按本协议所留联系地址和方式用特快专递邮寄后即视为送达。

  1、甲方不能按期提供借款给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协议;

  2、乙方不按约定给付利息或不按本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加付%的罚息,同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13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____银行个人_______贷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________。

  (三)指定的商户或单位: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放款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支用。

  (二)贷款支用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____________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期不超过____________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一)甲方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经计算,甲方在支用贷款的次月起按每月归还本息共计_______元,还款日为每月_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届满日)。如果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超过____________年的,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不实行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的方式。

  (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划扣贷款本息。甲方授权乙方在每月还款日自动从甲方在____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或储蓄存折账户____________中扣收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乙方因甲方提前还款所受的损失,不再要求甲方予以补偿。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当乙方认为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如不能提供,乙方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它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甲方应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四)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五)乙方可以定期在学校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借款人违约情况。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

  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的,乙方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___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____________计收利息。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提前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

  3、甲方拒绝按受乙方对其行为表现及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

  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6、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7、甲方发生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被开除等情况。

  (四)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包括罚息)乙方除本条

  第三项规定及甲方约定账户因甲方原因无法入账情况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乙方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住址(地址)电话等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介绍人负责向乙方推荐甲方的借款申请,并审核甲方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债权保护措施。见证人协助乙方全面了解甲方的有关情况。在甲方毕业时,见证人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毕业去向,协助乙方了解、掌握甲方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见证人签字、介绍人的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有不同之处,以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八条此合同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用款计划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介绍人、见证人各一份。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14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风险告知: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部分用于质押登记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为充分利用资金资源,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用途:乙方所借款项用于日常经营周转所需,不得用于非乙方营业范围之外的目的,不得将借款转借他人。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甲方不得预收利息,如甲方要求先付利息,借款本金按减掉先付利息后的金额计算。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按每月 计算,按月计息。借款非一次到位的,按到期时间分笔计息。

  借款期限:自乙方银行账上时间为准。

  甲方如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甲方应将现金全额缴存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后该笔借款方可生效。借款时间以现金缴款单上银行印戳或电子银行回单时间为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每笔借款开出借据,借据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所持借据应于乙方归还借款后交回甲方。

  五、还款方式:借款到期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还款,还款前甲方应提前告知与甲方姓名相符的收款账号。按月付息,合同期满本息全部结清。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10%的罚息。

  2、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甲方经营业务有重大调整,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如乙方终止营业、破产清算,甲方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还款。

  七、借款如需展期,要求展期一方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对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甲方同意后签署补充协议办理展期手续。

  除因本合同规定事项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甲方第一笔借款到账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出借人、借款方各执一份。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16

  甲方(贷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联系电话:

  乙方向甲方申请人民币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4、借款与还款期限: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不够填写而增填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如与放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放款凭证为准(还款日期相应顺延)。放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提前还款,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提前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1)、利息自甲方实际转出贷款的当天开始计算。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

  (3)、双方按下列方式结息:

  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下贷款:

  1、每次提款时,乙方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则乙方已根据贷款要求办妥登记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乙方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乙方应付费用时,甲方均有权从乙方任何账户中划收。

  3、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乙方发放贷款。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合同。

  3、乙方应在结息日前或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应付利息。

  4、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5、按月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6、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相关行为。

  7、乙方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项,如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济状况恶化的,均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还款措施。

  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9、乙方不得转移财产或擅自赠与、处置财产,以逃避对甲方的债务。

  10、借款期间乙方发生住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

  1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在7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1、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未按期足额向乙方发生贷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2至12款中的任一款,甲方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足以使甲方发放的贷款不受损失的其他资产保全措施;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至12款中的任一款,还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万元整。

  3、乙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甲方有权限期清偿,同时对逾期借款收取罚息,罚息标准按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加收50%,并对未支付利息按本条罚息标准计收复利。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乙方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计收罚息,罚息标准为按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加收50%,并对未支付利息按本条罚息标准计收复利。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甲方指出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按本条第4款之约定计收罚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及非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以及评估、公证、勘验、拍卖、调查、鉴定、差旅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担保人份,登记管理机关份,效力相同。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17

  甲方(借款人): 乙方

  (贷款人): 甲方因 ,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期限为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甲方保证其借款的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及要求;

  第二条 借款数额与期限

  1、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供 万元借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供 万元借款,以上借款合计为 万元整。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共________年。

  3、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借据,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确定为月利 %。

  第四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与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及本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2、甲方有权提前还清借款,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前还款的,利息将按实际使用借款的时间及双方确定的利率据实结算。

  1、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本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利率按约定利率执行。

  2、一方违约的,除赔偿守约方损失外,对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损失亦应予赔偿。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定义和解释

  1、“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借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2、“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人。

  3、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了阅读方便而设立,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4、本合同的“元”,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均为 “人民币”。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18

  甲方向集团申请资金,经集团批准,由乙方借款给甲方,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XXX。

  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将用于XXX 。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XXX确定借款月利率XXX 。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单》给甲方,甲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还款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

  第六条逾期甲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集团可以按以下标准提高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利率,同时由集团加收额外管理费。逾期期限:调高幅度:额外管理费(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计算):

  第七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交集团财务管理部协调解决。

  第八条适用对象本协议适用于经集团批准的资金申请借款,签订双方应为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本部。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19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_____联系地址:_____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_____联系地址:_____

  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_____联系地址:_____

  乙方因,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甲方同意出借,但乙方如何使用借款,则与甲方无关。

  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元)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_____开户银行:_____账户名称:_____账号:_____

  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_____开户银行:_____账户名称:_____账号:_____

  五、借款利息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利息按月结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____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

  六、权利义务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1、借款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_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八、逾期还款的处理: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之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____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2‰)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____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点伍(2.5‰)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预留的地址发送,如有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以发送之日起____日届满视为送达。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篇20

  (贷款人):甲方因__________,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及承诺

  甲方保证其借款的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及要求;

  第二条借款数额与期限

  1、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供万元借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供万元借款,以上借款合计为__________万元整。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共________年。

  3、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借据,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确定为月利__________%。

  第四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与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及本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2、甲方有权提前还清借款,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前还款的,利息将按实际使用借款的时间及双方确定的利率据实结算。

  1、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本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利率按约定利率执行。

  2、一方违约的,除赔偿守约方损失外,对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损失亦应予赔偿。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借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2、“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人。

  3、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了阅读方便而设立,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4、本合同的“元”,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均为“人民币”。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精选20篇)】相关文章:

}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实务难题1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

就此,笔者持如下观点。

一、赔偿性的夫妻忠实协议应为有效

二、一方不忠时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赔偿

三、违约责任还是夫妻财产约定

从离婚案件的性质及争议发生的具体事实过程出发,笔者认为,以合同约定的思路处理较为妥当,这也是前文所引的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决给付的款项确定为违约金的原因。

四、约定的赔偿数额必要时可以调整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同时认为,即使是普通的合同纠纷,违约方也有权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在忠实协议关于不忠行为的赔偿责任数额上,必要的、谨慎的调整也是需要的,对这一问题,法院应当以尊重约定为原则,以调整为例外,并注意以下两点。

1.现代婚姻案件审判中已经开始越来越多的引入财产法思维,适用合同法解决婚姻中的协商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当前对违约金调整的重视与强调,凸显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实务难题2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认定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属于物权契约,婚姻关系的身份性决定了夫妻财产契约的前提是身份关系即婚姻的存在,财产约定在合乎法律行为规则的基础上因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而发生效力,应当可以直接发生物权效力。作为物权契约的结果,夫妻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宜过分强调登记公示。

一、不同部门法有无适用中的是否、先后、主从之分?

综上,笔者认为,在夫妻财产约定或离婚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三者应当一体适用,不分先后。

故该约定并不导致物权状态直接发生变动,协议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而非变动行为本身。履行物权转移登记手续,使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符合双方的约定,就成了各自的法律义务,也即“负担”,夫妻双方必须完成《物权法》所规定的义务,即配合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才能完成对不动产物权的“处分”。

四、夫妻间的物权变动亦需登记生效

五、“内外有别”的夫妻财产约定效力

但需强调的是,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应当是“内外有别”的,即是否具有物权效力的问题,仅在相关权益涉及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时具有法律意义。

实务难题3夫妻离婚协议中概括性约定的处理

笔者建议,签订离婚协议或进行离婚的诉讼调解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财产分割协议首先应当明确财产范围

财产分割协议首先应当明确分割的对象,列明所有财产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般包括住房、汽车、存款、理财、保险、债权、公司、企业等的股权或股份、版税等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因此,在离婚时,双方应当首先明确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与数额。

二、协议应当明确列明财产分割方法与范围

故笔者建议,即使有必要作出这种概括性的约定,也应当明确范围或限度,如明确“协议书中所载明的财产范围之内,除了已经明确约定归属的之外,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价值在特定金额(如3万元或5万元、20万元,视双方经济情况而定)以下的,归各自所有”。

三、协商过程应当保留原始证据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离婚诉讼中主持调解,指导或准许双方达成“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之类的协议条款时,应当准确表述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的范围,否则,当事人的后续诉求必然被该调解书所阻断。后诉法院极有可能认为新提出的分割请求已经经过法院处理,并已经在生效调解书中协商分割完毕,以当事人的新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为由,直接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四、事实不明时的处理方式

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应当以通常的文字解释方法来对待离婚财产协议。

其次,应当充分运用社会经验与常识,适当分配举证责任。

最后,应当妥善确定证明标准。

具体到本论题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

1.对价值较小,确实无须单独列项,将其纳入“其他财产”之中更符合社会经验与常识的财产,应当认为其属于概括性约定中的财产,对此提出异议的一方(通常是财产持有人的配偶,也是案件中的原告),应当就此承担证明力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财产持有人据此提供反证的,应当承担“真伪不明”的证明标准。

2.如果财产价值较大,则未明确列项予以分割不符合常理,此时主张该财产应予分割的财产持有人之配偶(原告),只要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列明即可,而主张其属于概括性约定财产范围之内的财产持有人,不再能享受“推定为真”的优待,而是应当就此主张进行举证,且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

实务难题4夫妻双方先后签订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一、夫妻双方的多个约定应视为变更前约定

二、多份协议间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原则

结合《婚姻法》的规定,笔者认为:

1.夫妻双方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书的,一般应当以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为准,最后签订的协议书应当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照履行。

2.虽然《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遵循这些法定方式,否则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属于未生效的法律行为;但由于《婚姻法》仅规定了离婚的法定形式,而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只是应采取书面形式而已,故不应扩大解释为离婚协议的变更也应当通过离婚登记机关的登记。

3.夫妻双方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书,但在进行离婚登记时,双方共同申请离婚并共同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具有优先力,其他协议书即使签订时间在后,亦不能与之对抗,理由是双方在进行离婚登记时的共同提交行为说明了双方的最终选择,这一选择赋予该份协议书最终的效力。

4.双方登记离婚之后,又签订了新的离婚协议书,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进行变更,重新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应当视为双方合意对相关事项的再次变更,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法律性质上已经不属于离婚协议书。

实务难题5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可否撤销

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属于赠与合同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的双方是作为给予方的父母和作为接受方的子女,给予的意思表示与接受的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然而,签订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子女通常不会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在没有证据证明子女明确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双方是否达成合意,赠与合同能否成立存在争议。

二、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对抗子女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三、限制赠与人之撤销权的法律路径选择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协议为夫妻二人合意行为,一方不得单独反悔

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合意共同赠与的,单一赠与人不能单独撤销赠与,理由是:一方面,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属于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属于双方离婚时综合考量的结果。

因此,只有夫妻双方对共有房屋之赠与达成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合同方能成立,这个意思表示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如果要撤销赠与合同,也应当建立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在没有形成合意的情况下,单方不能撤销赠与合同。

2.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无任意撤销权

3.将房产归子女为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得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赠与的撤销纠纷多数是由于夫妻离婚后一方另行组建了新的家庭,出于对新家庭的考虑或迫于新家庭的压力,试图撤销赠与以利于自己的新生活。这反映出赠与人道德取向的扭曲,这种以牺牲原有家庭甚至子女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维系新的家庭生活的价值取向是不应倡导的,不应当允许其任意撤销。

实务难题1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合同效力认定

二、物权纠纷与合同效力纠纷应分别解决

依据《物权法》,出卖人无权处分该房产,无权做出转移物权的行为。故在出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即使正当权利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仍可以通过拒绝配合履行过户义务,行使与保护自己的物权。

笔者认为,有以下路径可以实现自我保护:

1.以其他法定理由诉合同无效

2.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转移物及物权的义务

另需明确的是,在购房人为善意,而不知情的配偶在知晓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将此有效合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卖房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该债务为擅自出售房屋一方的个人债务。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区分的大原则在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很明确,该笔债务系因擅自出卖房屋一方的个人行为中的过错所承担,故应当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购房人只能向买房人主张,不得要求不知情配偶一方给付,并且仅能在卖房人的财产范围内受偿。

3.对已经交付的房屋提起返还原物之诉

实践中,出卖人多数可以交付合同标的物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只是无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在此过程中,如若产权人或共有权人发现这一情况,可基于其所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该买受人不能基于合同权利对抗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的物权。

4.向出卖房屋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或财产分割

实务难题2夫妻一方卖房时配偶应否配合履行

就此处所讨论之问题,卖房人之配偶可以依据合同之相对性,行使自己的共有物权,而拒绝履行卖房人个人签订的合同;买房人固然可以要求卖房人个人履行所签订的合同,但这一请求因为卖房人个人的权利不完整,难以实现,买房人也可以退而求其次,要求卖房人个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这一请求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可以成立并得到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但笔者认为,具体的注意事项与表见代理之外观及善意之认定,应当根据买卖房屋的物权登记状况而有所区分。具体而言:

(1)双方买卖之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之一方以个人名义卖房的,基于物权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买房人应当尽到对物权登记的充分注意义务,买房人此时应当直接予以拒绝,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亦不能以表见代理为由要求卖房人之配偶承担合同责任。

(2)双方买卖之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之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张已经获得配偶之授权,卖房人为夫妻二人之共同意思的,该卖房人应当提供另一方同意卖房之严格证据,如授权书、公证书等,否则无从构成表见代理之外观,买房人也无权主张表见代理之效果。

(3)双方买卖之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以个人名义卖房的,基于房屋买卖之重要性,并结合当前房屋买卖中介之一般操作惯例,买房人应当询问并了解卖房人之配偶的意见,卖房人主张其已经获得配偶同意的,除了授权书与公证书类的严格证据之外,也可以提供相应之初步证据,如配偶之身份证,房屋中介人之证言,或通过现场拨打电话之方式确认。

买房人能够证明以上环节的,应当认定卖房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并判定其配偶共同履行合同义务。

三、卖房人之配偶默示同意买卖的,应当配合履行合同义务

故笔者建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卖房人及其配偶的共同履行义务,以达案结事了的效果。

实务难题3夫妻购买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如何处理

此类纠纷,法院应当受理并查明做这种登记的真实原因与双方真实意愿,但这又是比较难查明的,因为当事人购买房屋及办理过户时基本不可能有书面文件存在并载明双方真实意思。因此,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就是该类纠纷的第一个难点。另一个难点在于即使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子女代持,那么在离婚纠纷中能否直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并在离婚双方之间分割也有一定的争议,因为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分割子女名下的房屋可能是欠妥当的,在诉讼程序上可能是缺乏相应环节的。另外,因为常规情况下,情况下,拥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一方更可能在离婚时被认为具有较佳的抚养条件,故如果该房屋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有,则其分割将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认定为归子女所有,那么,哪一方争取到了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则可能间接地获得该房屋的控制权。这也增加了此类案件的争议强度。

按照第(2)种观点,夫妻二人及其子女既可以在离婚之诉前先行提起确权之诉,也可以在离婚诉讼同时提起确权之诉,又可以在离婚之诉之后提起确权之诉。在子女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诉讼需要法定代理人参加,因此诉讼中对抗的双方实质上仍然是离婚夫妻双方。如果是离婚之后提起此类确权诉讼,诉讼代表人应当由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担任,这一点并无异议,但如果是离婚之前,则代表人的确定将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原因在于此时父母双方均系未成年子女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究竟哪一方作为子女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笔者的观点是持有利于子女利益意见的一方应作为子女的代表人参加诉讼,以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此类纠纷中,因涉案房屋的权属已经登记在子女的名下,此时依据公示公信的效力,也依据行政公权力文书的优先证明力,应当推定该房屋归子女所有,该方只需提供完整、有效的产权登记证书或复印登记簿即可完成举证责任,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主张此房屋为夫妻共有,子女只是代持的挂名登记人,则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这一推定,即提供充分的反证。而主张房屋仍为父母所有者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效力应当得到法院的尊重,法院应当认定该房屋已经由子女取得所有权。

有观点认为,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主张并非子女代持,而系赠与,则实质上系提出了一个新的待证事实,应当对该待证事实提供举证责任,而主张赠与事实的存在应当承担更高的证明标准,如果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笔者对这一观点不敢苟同,虽然司法解释确实对赠与规定了较高的证明标准,但这一证明标准因为物权登记的存在,已经得到了满足,此时基于推定的效力,这一事实主张已经处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境界,反而是持相反观点者应当提供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证据推翻这一推定。在运用证明标准制度相关规定时,不能忽视推定、物权公示等相关制度的影响。

实务难题4非婚同居期间共有房产的认定问题

一、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只能基于共同行为而形成

对于同居之后的财产归属,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因此,非婚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所得均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财产,包括个人的工资收入、继承财产以及其他各项个人所得,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在同居关系析产案件中,一方不能以同居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分割对方的个人所得财产。

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必须是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购置的财产,或基于共同生产生活中的债权,概括言之,即是双方基于某些共同行为所获得的财产。

笔者对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这一观点将同居关系中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混同于合法、正式的婚姻关系中一般共同所有的标准。该观点所称的家务活动等,虽然不能形成真正的财产价值,但在婚姻关系中也属于对家庭的贡献,因此在某些国家的立法例中认为对方应当给予补偿,或直接以婚后的一般共有制作为平衡双方关系,保障从事家务活动的配偶一方权利的措施。但同居不同于合法婚姻,不应抹杀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别,否则既违反现行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亦有悖于婚姻法鼓励婚姻登记、鼓励构建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目的。

二、同居关系中双方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非婚同居并不形成法律上所认可的共同关系,故并不能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实务难题5夫妻名下的房产可能涉及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此类争议往往表现为夫妻一方与本人父母相互协作,由夫妻一方或其父母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涉诉房屋的权利主张,而在法院将该房屋剥离出离婚诉讼之后,原夫妻的另一方在该房屋之上的权利即属于不确定状态。如上述案例所示,杨某提出房屋属于父母拆迁所得之后,王某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法院不予处理,王某为保护其正当权益,而向杨某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重新将该争议提交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故笔者认为,对于离婚案件中,在财产分割有可能涉及家庭其他成员权利时,离婚诉讼的审理法院应当将此纠纷排除在本案处理范围之外,不确权,不分割。离婚诉讼结束之后,主张分割的一方应当先行提起确权之诉,以自己为原告,以对方及其父母为被告,确定涉诉房屋的真实权属关系及相应份额。在房屋权属确定之后,如确实有夫妻二人的一定份额,则可以通过对对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解决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实务难题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过程中的举证规则

裁判思路上述案例中,原告主张相关债务为共同债务,并以汇款证明等证明部分款项入了举债人之配偶的账户。法院据此认为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认定了该事实,判决被告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该案是夫妻共同债务证明的典型案例之一。

三、借款行为人之配偶应提供反证,法院应适当掌握证明标准

依社会常理,款项的去向与用途只有借款人真正掌握实际情况,相关证据亦掌握在其手中,而配偶因不了解情况,不掌握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难度较高。在案件审理之中,对于此事项的举证,配偶的反证可以通过证明某具体花销的款项来源来反证,如证明借款名义人所主张的家庭支出并非来源于借款,家庭财产并未因借款而增加,借款人主张的借款用途不存在或不实等情况。

四、配偶提供反证后,提出证据责任转移至债权人

实务难题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无内外之分

三、“内外有别论”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必要性

实务难题4分手费欠条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

一、欠条的功能与法律意义

欠条功能的实质仅仅表示一方基于某种原因,同意向另一方为一定支付,至于欠条背后的原因及法律关系基础,则多种多样,可能是合法的借贷,也可能是买卖关系中未付的货款,也可能是不合法的赌债。欠条并不代表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更不能将欠条与借贷关系直接挂钩。因此在当事人依据欠条起诉对方支付的情况下,径直往借贷关系上靠可能是错误的,以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当事人的诉求也有可能是错误的。

二、分手费欠条不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故对原告持分手费欠条,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对方要求支付载明的款项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未能证明该款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项下的款项,原告所持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判决驳回其请求。

另需强调的是,实践中也有并非赠与的欠条。根据案件情况,结合欠条这一基本证据探究和解释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有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不能因为形式上为一方给付,另一方无物质上的对价而接受,就一概解释为赠与。事实上,有时该类补偿并非仅仅是精神抚慰,还有对过往共同花费的补偿等。如果确实存在此类前提,此欠条并非赠与,应予支持。

实务难题5婚姻中配偶之间的借款如何处理

一、夫妻个人财产虽然为例外,但客观存在

二、夫妻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不构成混同

四、借款的利息也属于个人财产

故在物权关系与婚姻关系发生联系的情况下,两大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物权法解决物的转让、使用、保护关系中的外部关系问题,婚姻法解决夫妻二人的内部关系问题。故物权法、合同法只需要解决使用原物应当支付孳息、借款应当给付利息的问题即可,支付或获取一方存在婚姻关系的,夫妻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平衡,应当交由婚姻法解决。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利息应当属于个人所有。

实务难题6借款行为人之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方式

笔者认为,后一种方式更为合理,对债权人更有利,原因在于:

一、确定是否为共同债务有另行审理之必要

另外,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确认并判定了夫妻一方的还款责任之后,执行过程中有些法院直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并在配偶没有参加这一诉讼的情况下,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认定该债务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据此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这一做法是不妥当的,突破了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中的权限,侵害了相关主体寻求普通诉讼程序的司法保护的程序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专委指出,第24条是裁判规则,相关问题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而不能在执行阶段进行,这一做法导致配偶失去了利用诉讼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是不公平的。对于这种做法,该配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也有权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二、连带责任诉讼的法律基础

在这两个条文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构成的是夫妻二人连带的清偿责任。

三、后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就债权人起诉借款行为人还款并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再次起诉借款行为人之配偶,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持否定观点,理由在于:

首先,虽然基础关系均为债权债务关系,但基于同一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不同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起诉。

其次,所谓重复起诉的判断,应当以诉讼请求与判决主文中所表示的判断为准。

最后,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书未解决的事项可以起诉要求解决,拒绝重复起诉的既判力的效力是基于生效裁判文书而存在的,但裁判文书仅解决在诉讼中已经固定的事实争议,对未纳入诉讼范围的事实问题并未进行审理,更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四、连带责任下可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等于连带责任,仍应该限定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故在相关的诉讼与执行过程中,也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共同债务。笔者对这一观点不敢苟同,原因在于夫妻,或者说家庭,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与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下,能够阻却特定组织或主体与组成该组织的自然人之间的牵连关系的只有法律规定的公司与其股东或员工、事业单位法人与其职工,等等。

五、连带赔偿责任之诉的程序事项

1.应当将借款行为人之配偶列为被告,将借款行为人列为第三人。因后诉为解决借款行为人之配偶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专门诉讼,借款行为人本身的还款责任已经在前诉中解决并予以判定,故应当以配偶为被告,以确定其法律责任,而就借款行为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因后诉中已经不能再次判定其债务清偿的实体责任,故其不应作为被告,而是作为第三人。

2.合理安排举证责任。

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其核心不仅在于对配偶主张的免责事由的审查,而且在于对是否形成婚姻法上的共同债务的审查认定,其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与债权人直接起诉借款行为人与其配偶二人时相同处理。

3.无须明确夫妻间的追偿权。

实务难题7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二、执行中可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笔者同意“肯定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1.在裁判文书之外追加其他的被执行人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对共同财产执行符合相应财产权属的实际情况与处置需要。

3.追加配偶为共同的被执行人并不意味着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当然,笔者此处强调的重点是法院可以对共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这一问题实际上与对配偶是否有必要、是否有可能追加,是否有法律依据追加为共同的被执行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三、法院只能执行借款行为人的相应财产份额

实务难题1夫妻共有股权的性质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股东的配偶无权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理由如下:

一、股权的性质决定其不属于夫妻共有的范围

股权中的自益权部分,因股东可据此获得收益,该收益属于婚后所得,故依据婚姻法为共同所有;就公司事务参与权而言,其归属与行使不属于财产问题,故不属于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对象。股权之性质,核心部分应当为公司事务的参与权,股权为股东在公司中的社员权,该权利无从依据婚姻法而共有,故登记股东之配偶缺乏主张股权的公司法基础。

二、公司的人合性决定配偶不能共享股权

三、婚姻法的财产共有制不能突破公司法的外观主义

四、婚姻法所认可的配偶共有的对象为投资收益权

以此观之,以实践中最常见的收益分配请求权为例,虽然股权收益归婚后双方共有,但登记股东的配偶并不共有股权,故无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主张分配收益,因为收益分配请求权为股权的权能之一,此权利属于股东,此纠纷为公司法上的纠纷,配偶不能依婚姻法而超越公司法,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向其分配利润。

实务难题2股东之配偶对公司有无请求权

一、公司法的外观主义排斥配偶提出股权主张

二、公司股权的共益权内容决定其不能由夫妻共享

而夫妻财产共有制解决与规制的是夫妻之间财产权利的共有范围与处分权问题,并不涉及财产之外的其他权利,公司股权中的公司事务参与权,显然不属于夫妻共有、共享、共用的范围,故登记股东之配偶无权依据婚姻关系,主张依据婚姻法而享有股权,并向公司提出确权或行权的权利主张。纠纷诉至法院的,不予支持。

实务难题3登记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

一、配偶不共有股权本身,故其无主张无权处分的权利基础

二、即使股东为无权处分,参照《买卖合同解释》之规定亦应有效

三、受让人购买股权属于善意取得的,配偶亦无权主张无效

四、登记股东转让股权行为不适用家事代理权制度

五、我国婚姻法广泛认可善意转让的效力

实务难题4登记股东恶意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效力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夫妻双方中作为登记股东的一方恶意转让股权,其配偶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股权的财产价值是双方共有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股权登记人之配偶所共有的仅仅是股权中的财产价值,而非股权本身,这中间存在一定的“间隔”,但因为股权的财产价值本身附属于股权的行使与处分,故《婚姻法》《物权法》所保护的共有物的共同决定权也应及于夫妻对股权的处分行为。

三、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四、非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方不受保护

第五章婚姻中的生育与抚养

实务难题1生育权的主体与夫妻权利的平衡

笔者认为,虽然没有直接的、明确的、肯定性的规范,但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方法出发,丈夫拥有生育权应当是理所当然之事,

二、妻子拒绝生育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笔者认为,虽然丈夫亦具有生育权,但这一权利主要是一种排除他人非法干扰的权利,并不具有对他人的强制性。在法理上,法律上所强调与保护的权利,其边界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对生育权亦然。既然法律确认与保护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影响妻子自身的生育权与选择自由。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此处夫妻各自享有的权利的定性,不应套用请求权与支配权的概念,因为二者的权利中均各自包含了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内容,并非分别拥有请求权与支配权。实践中不仅有如上述案例所述的妻子拒绝生育的情况,也有丈夫拒绝生育的情形,二者均不构成侵权行为。

三、夫妻间生育权的矛盾如何解决?

从实证法上看,最高人民法院亦支持这一观点,《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四、离婚是不是生育权被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方式

有观点持肯定态度,笔者则难以认同。

首先,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在双方各执己见时,双方均为行使法定权利的正当行为,各方的意思自治与权力自由均应当得到法律和司法的同等尊重与保护,此时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其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区别。

生育权作为法定人格权(后详述),其权利内容和侵权责任方式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而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未规定夫妻双方观点不一时构成对一方生育权的侵害,并规定对方可以据此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亦未将此作为离婚法定事由予以列举。

最后,所谓侵权责任,无论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还是损害赔偿,都是一种惩罚过错方、弥补受害方损失的方法,而在双方各自行使生育权,做出不同选择的情形中,因各方均不构成侵权,不存在过错方、受害方区分的问题,离婚只是解决双方意见冲突的务实方案,使双方重新拥有充分行使自身权利的机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中过错行为的评判。

故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对拒绝生育一方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判断,而是对由此争议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实务难题2第三人侵害夫妻生育权时的赔偿责任

一、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有无重合吸收问题

对于因交通事故等外在因素引发的对个人身体的侵害,其在权利类型上可能根据情况不同而构成对身体权、健康权、生育权,乃至生命权的损害。有观点认为此时应当采用“责任竞合”请求赔偿,通过侵害身体权予以解决,而不能提起单独的侵害生育权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与生育权的法律地位不符,也不符合身体权的权利内容范围,生育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司法救济,维护生育这一基本权利。

二、配偶有权就生育权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

实务难题3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认定与抚养

笔者认为,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相似,在人工授精子女的身份确认问题上,也应当区分效力性要求与程序性要求,而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为效力性要求,人工授精规程则属于程序性要求。从最有利于子女抚育成长的角度出发,我们不应当把后者作为否定子女地位及保障的原因。

实务难题4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抚养纠纷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处理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就此问题,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处理原则:

1.父母一方应当有优先的决定权。

2.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补充性的抚养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相对于外人的优先权。

4.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问题。这一问题当前虽然有一定争议,也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多数观点还是持肯定态度,特别是在父母之一方已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更应当保护隔代探望权。

实务难题5欺诈性抚养中的抚养费返还与赔偿

欺诈性抚养,主要是指女方隐瞒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使男方误认该子女为亲生而抚养的情形。欺诈性抚养尚未成为专门的法律术语,只是业界对这一状况的概括性描述。欺诈性抚养既可以发生在夫妻之间也可以发生在非夫妻的双方之间。当然,如果欺诈性抚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男方发现,往往会导致双方离婚。在该类纠纷中,男方就欺诈性抚养所提出的主张一般包括返还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按照法条规定理解,返还义务人应当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的主体,在该类案件中,即应承担抚养义务而没有承担的子女的亲生父母。但实际上取得不当利益的并非子女的亲生母亲而是子女的亲生父亲,因此,在只有子女的母亲作为当事人的案件中,采用不当得利的理论判处子女的生母返还抚养费,在民法理论与法律规定上均有所欠缺。当然,如果亲生父亲也是本案的当事人,则不当得利请求权可能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而在无法认定为存在侵权责任但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又能发挥兜底的作用。实践中以这两种观点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情况较多,对配偶权、忠实义务较为提倡的法官更可能直接以侵权行为定性,保守些的法官则以不当得利处理此纠纷。但从对男方的权益保障的角度看,笔者认为侵权行为的定性更为合适,否则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将失去依据,而这一伤害又无法完全包含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之内。

行为无效而应当返还的观点亦存在问题,原因在于:首先,行为无效要先看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抚养子女系法定义务,无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合意,欺诈性抚养的男方也不可能与子女的亲生父母合意代为抚养,因此该行为中只能是受欺诈、重大误解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此时发生的法律效果是行为可撤销,并非直接无效。其次,考察其整个过程,主要损害的是欺诈性抚养的男方的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等问题,故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

在婚前同居等情况下,男女双方互相之间没有忠实义务,也没有配偶权,只存在欺诈性抚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按照违反忠实义务侵害配偶权的思路,恐怕就难以处理了。因此,欺诈性抚养中,妻子与他人通奸,侵害了男方的配偶权,但是侵害男方的配偶权,却并不是欺诈性抚养中主要的侵权行为。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上述判决中认为女方违反了忠实义务,侵犯了男方的配偶权,从而支持了男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这种处理思路恐怕与我国《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不相符。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中并没有兜底条款,故除去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形,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如嫖娼、出轨等,只要没有达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实践中法院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很难支持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因此,如果该案中认定女方侵犯的是男方的配偶权,而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恐怕难脱规避《婚姻法》相关规定的嫌疑。

笔者认为,欺诈性抚养直接侵害的对象是亲权。亲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父母的重要权利,主要内容是父母可以自主决定实施有关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相关行为,他人不得干涉,亲权同时也是一种义务,父母不得放弃。父母在行使亲权过程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为血缘形成最亲密的关系,父母无私地投入情感、时间、财力物力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以期子女健康成长,也期待子女成人后可以对社会、对自己有所回馈,但是当事人行使亲权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是所抚养的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或者是自己愿意抚养的非亲生子女。

上述案件中,判决书就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但配偶权是比较典型的身份权,本案判决也在判理中论述女方违反了忠实义务,侵害了男方配偶权,但是在判决时援引的却是对侵害人格权、人格利益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我们在立法上对配偶权、亲权等规定的欠缺。

笔者认为,如果以配偶权、名誉权为欺诈性抚养中的损害客体,因为配偶权与名誉权的侵害均在于子女出生事实本身,故此时二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但欺诈性抚养的重点在于抚养,如果子女的亲生父亲对子女的存在根本不知情,则子女的亲生父亲在欺诈性抚养中可能没有主观过错,这种情况下,欺诈性抚养的侵权主体是亲生母亲一人,子女的亲生父亲则只对男方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笔者认为,就该部分抚养费是否应返还的问题,应当认为予以酌情返还的观点更值得赞同。

就返还的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问题,可以结合相关规定、该子女的抚养过程与投入情况参考确定。

笔者认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3.侵权一方的过错程度。

4.侵权人的支付能力。

实务难题6父母双方就抚养费数额达成的协议的灵活性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父母就抚养费问题可以达成广泛的协议,并超出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约定可以超出支付抚养费的法定年龄上限

二、约定可以超出法定事项范围

实践中,双方父母约定了应当给付的其他费用的,法院也应予支持,如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攻读自费生的费用或择校产生的赞助费。

三、约定可以超出最高数额的规定

四、约定可以采取更灵活的给付方式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的形式,可以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就此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也可以是离婚登记之后的书面或口头协议,还可以以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后单独的抚养费纠纷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形式出现。

实务难题7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适当性

一、子女的大额抚养支出以合意为基础,以合理为原则

离婚后,子女的教育状况一般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决定,但是重大的决定应当征求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意见。如果未经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同意而单方作出决定,并由此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费用,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证明其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如证明其选择范围严重受限,只能选择该价位的学校,或者证明其选择符合社会惯常的一般标准。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正常学习、游玩、培训费用并不会引起争议,但父母一方为未成年人选择就读一对一的高级辅导班、才艺班、参加昂贵的夏令营或参观游学项目、读私立学校时,费用上的顾虑往往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此时,父母一方作为子女的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付,而被诉父母一方则可能主张该笔费用实际是不必要的,子女的要求并非合理要求。可见,问题出现在是否“必要”以及“合理”的判断上。

二、判断抚育支出项目与费用合理性的因素

如何判断相关项目及其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笔者认为对于该类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层面考察:

1.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

2.未成年子女是否有特殊需要。

4.未成年子女过往的教育状况。

实务难题1彩礼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辨别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彩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男女双方系基于婚约而为财物支付与收受,以结婚为明确的目的,这是彩礼区别于其他给付行为的关键。如果双方仅是处于初恋或热恋阶段,尚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则相互给予的财物应当是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

2.给付财物行为遵守风俗习惯。

3.给付时间多在订婚仪式前后或婚礼当天。

4.彩礼的价值或数额一般较大。

平时小额的给付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上述案例中,比较有争议是“改口费”,有观点认为“改口费”是在特定情境下的一般赠与。但结合以上所述彩礼的特征,应当认为“改口费”也是基于风俗给付的较大额的财产,是彩礼的一部分。

实务难题2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与具体事由

一、实践中返还彩礼不局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事由

实践中,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应当驳回男方诉讼请求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理由在于彩礼是为了结婚而给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则已经实现目的,而双方亦不存在闪电离婚之类的足以否定结婚诚意的行为,则不应返还。

第二,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的,经过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极可能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故再要求返还不合常理,也没有返还的必要。

第三,男方存在“过错”的。笔者在此处的过错之上加上引号,是因为这一过错并非法律所规定的严格意义的过错,而是一种宽泛的可归责性。这种过错既包括结婚时的过错,也包括婚姻生活中的过错。

比较法上,多数国家立法例及学说观点认为此种赠予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也以该说为通说,笔者本人亦认同这一观点。

三、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依据前文所述附解除条件说之观点,笔者认为,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因婚姻未能缔结而达成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故赠与行为解除后,男方可行使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四、彩礼的返还条件与例外

上述法院规定的不应返还的情形包括已登记结婚、同居两年以上、同居而有子女、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男方有过错四种情形,这也是各地法院判决中最为常见的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的理由。

五、同居、过错与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以上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就其与前文所述的附解除条件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以下说明三点。

1.结婚应作广义理解,应包括共同生活的事实婚情形

共同生活,特别是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或已经生育子女的,在彩礼返还的问题上,不妨按照事实婚对待,视同于已经登记结婚处理,故不应返还。可喜的是,持这一观点者并非笔者一人,兄弟法院的同人也有同样看法,认为未婚同居与已婚共同生活从“生活”的实质上看并无多大差别,在彩礼返还上当然也应一样。

另需说明的是,在如何确定“共同生活”的问题上,需要一个举证的过程。女方主张双方已经同居而共同生活的,除非对方认可,否则其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一般而言,女方可通过证明双方存在以下情况,以证明其主张,如举办了结婚仪式或以夫妻名义拜见了对方父母家人;二人共居于同一房屋、共同外出、旅游;二人以夫妻或男女朋友的名义对外参加活动,特别是参加对方家庭的活动;相互扶助,共同处理同居事务,或代为处理对方事务;有怀孕或流产的经历等。

2.男方的过错导致未成婚的行为应当按照条件不成就的拟制处理

这也就解释了在以下情形中,女方拒绝返还彩礼的正当性:一是男方反悔,不去登记结婚,女方因而主张取消婚约的;二是在双方未登记结婚而共同生活期间,因男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与她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导致女方离开不愿登记结婚的;三是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因男方过错而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也应照此处理。

3.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予适用

实务难题3确定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彩礼的返还应当是酌定事项,应当考虑同居时间长短、给付彩礼的转化情况、双方花费情况、解除婚约的原因、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的数额。

一、酌定返还数额的考量因素

具体而言,影响返还数额的因素包括以下事项:

1.彩礼的转化与花销。

2.婚姻持续时间或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

3.对解除婚约的过错。

4.对女方利益的充分保护。

笔者对上述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在彩礼返还标准化问题上所做的探索深表钦佩,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此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原则:

一是在彩礼负担过重的背景下,适当减轻男方反悔的责任。

二是应当将同居生活与结婚登记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但在效果即返还比例上应当有所区分。

三是应当妥善设定同居时间的长短。

实务难题4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一、子女双方应当是彩礼返还诉讼的当然主体

二、女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在对待彩礼返还纠纷的主体问题时,各地法院实际还是采取了更为实用主义的立场,对于彩礼的收受主体与实际利益人,法院认为小夫妻或者老两口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怎样才能更顺利地返还。

三、男方个人作为原告即可,无须追加其父母

四、子女未成年或意外死亡的,父母应参诉

1.在子女未成年,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与他人无从缔结婚约,所谓的婚约与彩礼事项,实际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的行为,而且因此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并侵犯了子女的婚姻自主权,故应属无效行为,应由其父母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并以自己名义,而非子女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

2.在婚约期间子女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因双方尚未登记结婚,故彩礼应当返还,因子女本人死亡,故该项权利与义务转化为遗产与遗留债务,由其继承人享有或负担,故应由其父母参加诉讼。

实务难题5生活困难而返还彩礼之规定的适用

一、男方的生活困难应属于绝对困难

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中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男方及男方父母家庭因给付彩礼,负担过重,处于生活绝对困顿的状态,理由在于:

1.彩礼返还事由应当符合其自身法律性质。

2.彩礼返还事由应当符合风俗习惯。

3.《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属于对男方基本生存权的保护。

4.生活困难应当是已经造成的后果,是过去式,而非将来时。

5.赠与人生活困难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二、生活困难而返还的具体适用

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也是法院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的参考标准,法院多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是否借款支付、给付人有无固定经济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笔者认为,既然是因为考虑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而酌情返还,故此时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首先应主要考虑彩礼的价值或数额大小及男方的经济水平,如果确实男方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则不应太拘泥于共同生活时间或各自的过错。

三、生活困难的证明问题

就男方是否陷入生活困难状况的问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应当由原告男方负责举证,举证不足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男方提交的证据:

1.借条、债权人证言、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

2.个人工资卡转账记录、收入证明、失业保险领取凭证。

3.领取低保或所在村、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第七章婚姻中的其他财产问题

实务难题1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纠纷的审理规则

实践中,《婚姻法解释三》的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予分割

三、分割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夫妻一方,而不能是债权人等其他主体

四、对“重大理由”的把握应从维护夫妻切身利益出发

五、原告主张不符合法定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回到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的处理问题,笔者认为,这种纠纷与请求本身属于实体法,即婚姻法规定的特殊事项,而非在诉讼法上具有特殊性的事项。故就夫妻一方的起诉而言,其起诉要件并不具有特殊性,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一般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而其请求是否能够成立,是否满足婚姻法解释中规定的婚内分割财产的要件的要求(即是否具有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一方阻碍对方为其有义务抚养的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法定情形),则属于实体法上的判断事项,应通过判决的方式支持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六、分割共同财产诉讼后新获得财产仍为共同所有

实务难题2限购地区小汽车牌照如何处理

观察部分已经生效的判决,虽然持两种观点的均有一定数量,但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在于:

一、小汽车购买指标具有使用价值

二、司法拍卖中亦含有牌照价值

三、夫妻双方竞价时亦体现牌照价值

另外,购车指标并不具有所谓类似“人身属性”,摇号获得的构成指标虽然系个人依据本人获得的驾驶资格及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获得,但该种许可在继承、离婚纠纷中可以与本人分离,也可以被法院司法拍卖,这一点在相关规定中已经有所体现。因此,认为摇号获得的购车指标有类似“人身属性”而不应分割的观点,缺乏实证法基础。

从实际处理方式上看,我们也只是通过酌定补偿数额的方式来适当体现牌照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既非对其明码标价,亦非违反限购政策而直接处理牌照,故在离婚时适当补偿的处理是适当的。

实务难题3正常取现与转移财产的界定

一、夫妻一方有权提取自己或对方名下的共同存款

二、一方提取存款后用于日常家庭花销的,不构成转移财产

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不同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被执行人的恶意转移。

二是合同法上债务人的恶意转移。

三是婚姻法上的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但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三个主要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的明显的恶意与故意;二是客观上转移隐匿的行为;三是相应财产被私自花销,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者被个人占有。如果是上述案例中的情形,一方在离婚诉讼之前较长的时间段内,支取并使用一定的款项,将其所得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包括自己的日常开销,如购买衣物等),则属正常家事代理行为,既无私自占有的故意,亦无实际独自获取相应财产利益的后果,则不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离婚时仅能分割当时的财产现值

实务难题4军人所享有的住房补贴的归属

三、军人住房补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一,军人住房补贴的发放目标与非军人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目标相同,均是为了满足或弥补住房消费的需要,以社会常理推断,住房消费自然应当是家庭的住房消费,而不可能是仅针对其个人的。

其二,军人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与规则与国家住房补贴发放的规则基本一致。

其三,军人的住房补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与司法解释中明确为个人财产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相比,住房补贴并非仅用于军人个人的生存与健康的保障,而应属于个人福利待遇的组成部分,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属于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

其四,反向推之,公房租赁与房改房是老职工所享有的住房政策福利,如果一名老职工实际获得了公房租赁权或依房改政策购买了房改房,享受了这一政策性福利优惠,其配偶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享有当然的住房使用权或所有权。同理,对于国家以货币化形式,替代实物分配形式而给与职工或军人的住房补贴这一政策性福利,配偶亦应当享有共有权。

故笔者认为,计入军人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是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的住房方面的政策性福利待遇,与工资收入属同等性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该笔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或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分割。

实务难题5女方陪嫁之嫁妆的归属

在三种观点中,我们认为无论给付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或之后,将嫁妆认定为对女儿的单方赠与更为合理的,理由在于:

2.更符合当事人本人意愿。

3.避免给付时间问题的影响。

4.与彩礼的处理保持协调。

实务难题6不忠行为与财产分割比例的关系

一、法律未规定不忠实一方在财产分割中的责任

但需注意的是,在《婚姻法》的总则部分,没有对违反忠实义务具体后果的抽象规定,在离婚一章中,也没有在财产分割中对于不忠一方在财产分割份额问题上应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性的规定。

二、忠实应为我国婚姻法上的法定义务

三、违背忠实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婚姻法中的忠实原则应得到司法的具体化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行为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应当酌情降低其分得的共同财产的份额,特别是对于女方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应当明确因其不当行为,男方应当多分财产。

实务难题7婚前承包土地,婚后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的归属

上述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土地补偿款系基于原告所承包的2亩家庭承包地被征收产生,该所得具有人身依附性及生活保障性,故应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并据此作出判定。笔者也认可这一判断,将土地补偿款认定为“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较为妥当,理由在于:

1.土地补偿是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对价。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分得相应的土地征地补偿款项的权利。

3.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依靠,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的基本保障。

可以认为土地补偿款实际上是为保障农民生活,对失地农民现在及未来生活上的一次性补助。

二、土地补偿款一般应归夫妻中集体经济组成员一方所有

笔者认为,原则上将土地补偿款认定为夫妻中相应的集体经济组成员一方的个人财产较为合适,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征收取得的补偿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转化形式,仍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二是如夫妻一方并未具有对征收土地的使用权,而是基于集体经济组成员身份而分得一定的份额。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般而言基于出生,故其婚前已经取得相应资格,共有相关的土地权益,并享有相应的利益分配权。因此,土地补偿款应视为对婚前已经享有的集体土地共有权之份额的货币补偿,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

三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失地之后的农民仅能以土地补偿款的形式获得一次性补偿,将土地补偿款认定为具有人身属性的生活补助,更符合该补偿的法律性质与功能,并能够较好地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及理论衔接。

实践中,该类纠纷及相应的解决模式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或妻一方婚前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这部分补偿款虽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的转化,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分割。

2.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女方嫁入男方后,户口迁入,成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分得土地补偿款。在该种情况下,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夫妻双方一般都有份额。此时,土地补偿款应当根据本村的发放政策确定具体款项的发放对象与数额,双方据此分别享有。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女方嫁入男方后,户口并未迁入,在原集体仍有承包地。这种情况下,男方承包地被征收,补偿款仅针对男方一人。对于该补偿款,应将其认定为男方一方所有的财产,不予分割;女方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款亦为其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4.夫妻一方一直为城镇户口的,因城镇户口者原则上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无权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利益,农村户口一方所在集体发放的土地补偿款一般与其无关,对于该补偿款,也应当认定为归属该集体户口方所有,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分割。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借别人3万不还警方会处理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