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配电工程属于输变电工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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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电力 工程 价格 通知

抄送:省政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南京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范围内执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四条 居住区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第五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管沟,负责办理线路通道相关手续。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居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配置。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12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为16千瓦。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按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其标准应主要根据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等费用进行测算,不包括施工过程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的土地征用、青苗赔偿、市政规费等费用。

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根据《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和供配电工程的定额测算。供配电工程定额按国家和省职能部门制定的定额执行。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全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分市、县制定供配电工程统一价格。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

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

5、保障性住房为0.90。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三)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

第十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按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居住区规划总平面图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交纳,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供电企业收取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费用如有出现节余或缺口,由供电企业专户管理统一平衡,并作为以后标准调整的依据。

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系统内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管。各级供电企业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收支情况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省电力公司应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的收支情况向省价格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调整机制。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供配电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配电工程指导价格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不低于一年。

第十四条 各供电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各地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要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开放电力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市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社会招标确定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为提高价格政策透明度,各市制定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各级供电企业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户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施工临时用电、高可靠性用电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越权定价、擅自或变相提高价格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的;

(四)不按规范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省电力公司制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同时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已制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实施方案并已答复项目建设单位的,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

各市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电力 工程 价格 通知

抄送:省政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南京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28份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范围内执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四条 居住区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第五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管沟,负责办理线路通道相关手续。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居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配置。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12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为16千瓦。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按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其标准应主要根据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等费用进行测算,不包括施工过程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的土地征用、青苗赔偿、市政规费等费用。

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根据《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和供配电工程的定额测算。供配电工程定额按国家和省职能部门制定的定额执行。

第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全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分市、县制定供配电工程统一价格。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

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

5、保障性住房为0.90。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三)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

第十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按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居住区规划总平面图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交纳,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供电企业收取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费用如有出现节余或缺口,由供电企业专户管理统一平衡,并作为以后标准调整的依据。

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系统内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管。各级供电企业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收支情况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省电力公司应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的收支情况向省价格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调整机制。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供配电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配电工程指导价格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不低于一年。

第十四条 各供电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各地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要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开放电力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市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社会招标确定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为提高价格政策透明度,各市制定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各级供电企业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户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施工临时用电、高可靠性用电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越权定价、擅自或变相提高价格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的;

(四)不按规范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省电力公司制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同时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已制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实施方案并已答复项目建设单位的,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根据我局印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号),在各市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居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各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各市供配电工程价格具体指导标准:南京、常州、无锡、苏州市180-230元/平方米;镇江、扬州、泰州、南通160-200元/平方米;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140-180元/平方米。

二、省辖市以下(不含省辖市)不带电梯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标准可下浮5%;其他类别不下浮。

三、各市要根据省规定的价格幅度,抓紧测算并分市、县公布供配电工程统一的价格标准,报我局备案。

四、我局将根据供配电工程的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各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适时调整具体执行的价格标准。

五、各地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电力 价格 通知

抄送:省政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南京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确定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设计委托。负责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计资质,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居配工程”设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任务,提交施工图纸和工程概(预)算。

(三)生产技术部门在收到工程设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单位参加。

(四)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提供土建施工要求的

图纸,由营销部门向开发商提出。

“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

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居配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

(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二)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签证、变更资料)和工程施工结算报告,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收到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

程结算审查,并移交审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各供电公司审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并编制结算审定报告,由财务资产部根据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在1个月内支付工程施工费。

各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提交审计。竣工决算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

第十条 各供电公司要建立“居配工程”组织机构,落实工程责任制,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供电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居配工程”的过程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居配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参照电力工程合同范本签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明确质量、进度等要求、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事项。

“居配工程”应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工作应按《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居配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需向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未经批

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五条 “居配工程”实行月度报告制度。施工单位须在每个月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通报居配工程实施情况,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检查,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和居住区建设单位工程的配合与协调,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中涉及双方配合的问题。工程项目立项后,及时提供电能表箱,由开发商协助安装到位。

(一)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设计导则、规范与标准;

(二)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

7、江苏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 1088-2007;

(三)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四)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典型设计》。

(五)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电能计量箱典型设计》。

(六)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高、低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十九条 “居配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施工图、预算、规划文件等。

第二十条 概(预)算编制

“居配工程”的概(预)算编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及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国能电力『2009』123号)和《关于施行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电定总造『2009』23号)文件要求执行。

“居配工程”的物资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一) 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物资供货正常周期组织设置“居配工程”物资周转库。物资周转库的设置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协调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和制造厂配合进行。

(二) 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应根据实际需求计划,及时补充调整周转库物资,保证下一月度居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三) 特殊规格的物资需求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货商和交货日期。

(一) 各供电公司物资部门应依据物资采购合同以及商

务和技术条款组织进行到货验收。物资到货验收应要求供应商出具“物资配送单”,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完整;核对合同和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日期是否相符;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 各供电公司配电运行单位负责配合物资的到货验收,检查物资的制造质量和制造标准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三) 验收合格后开具“物资到货验收单”,建立物资到货台账,并向供货厂商出具验收凭证,作为配送物资结算的依据。

(四) 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集中采购配送物资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各供电公司应及时将省公司集中配送物资的相关信息反馈给省公司物资部。

居配工程物资的入库和领用手续均在配电网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 “居配工程”的施工,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进度、效益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供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加强“居配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重点应对工程

的发承包、工程施工、停送电等流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居配工程”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作为经济合同的附件,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职责、保障安全的措施和违反协议的处罚办法,并按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未签订安全协议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二十八条 “居配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现场勘查,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记录,项目监理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九条 “居配工程”应努力创建“标准化、无违章、节约型、环保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并营造安全文明施工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 “居配工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生产技术部门、营销部门、配电运行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质量报告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签字负责。生产技术部门应制定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重点,强化工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强调缺陷的闭环管理,及时消除质量缺陷,确保工程质量和工艺标准满足工程投产和创优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各供电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隐患以及工程投产后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及障碍等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溯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分为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阶段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在工程某一阶段结束后,下一阶段施工开始前进行的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全部竣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的工程验收;工程阶段验收的部分工作可以和工程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 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和消缺工作完成;施工单位整理完备工程阶段验收所要求的工程资料,部分重要资料已提前交付。

第三十五条 居配工程验收实行闭环管理。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负责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生产技术部门确认,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复查和复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隐蔽工程的验收管理。隐蔽工程包括电缆敷设及附件制作、基础、预埋管(件)、建筑物防水、接地装置等。

第三十七条 “居配工程”施工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内如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严重缺陷或故障,由生产技术部会同安监部组织分析责任原因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

第三十八条 各供电公司应加强“居配工程”的档案管理,落实工作责任。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验收单位要按照“谁形成文件资料,谁立卷归档”的原则,做好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三十九条 “居配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计划、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合同、协议、集中招投标文件、工程整体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针对具体工程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开、竣工报告,施工合同、预算及旧料回收清册,安装及试验记录,竣工图纸,设备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政策处理记录及其协议书,工程结算与决算等。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竣工图的移交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完成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工程文件和设备开箱文件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工作,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竣工草图及变更设计文件,作为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监理文件材料的移交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验收资料的移交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移

交相应的电子文件、工程重要活动的音像材料。

“居配工程”的服务费资金,由各供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居配工程”服务费的管理,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供电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程建设审计的规定和办法,严把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关。

第四十八条 各供电公司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联合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各供电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居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6、《住宅设计规范》GB

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8、《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9、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电能计量箱典型设计》。

10、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设计导则》。

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7-90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150-2006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173-92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在接到需进行房产测绘单位或个人的自愿委托书后,可对受委托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其收费标准: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40元。对同一项目,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3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到。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二、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如原房屋面积未发生变化,不得收取测绘费。

三、各房产测绘机构接此通知后,请于4月25日以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变更手续。《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

附: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规范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房地产测绘收费进行了规范。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测绘收费(即测绘产品价格)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具有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房地产测绘收费不得向农村农民建住宅收取。

(一)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4点收取。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

(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收取;

(三)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测绘产品其他项目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字[2002]3号文执行。

(一)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按每平方公里32万元收取(或2万元/幅),由委托方交纳;

(二)房产测绘费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

1、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每平方米2.40元。

2、实行预测和实测的城市,预测和实测的收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并应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分解办法。

3、存量房交易,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但有下列情况的,应按实测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1)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持有异议的;

(2)已有测绘资料,但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3)要求办理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的;

(4)经批准改、扩建的房屋;

(5)其他由交易当事人委托进行测绘的。

4、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由房屋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每套资料分别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

5、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精神,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交纳。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按户收取,住宅为2200元/户;非住宅为3500元/户。

五、以上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可在此标准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县(市)的收费标准。

六、土地、房产测绘机构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做到亮证收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验。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有关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法规名称】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字[号

【法规编号】 280690什么是编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

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本办法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 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住宅小区的公用建筑按供电容量配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供电工程费构成

包括供电工程设计费;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费用;供配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费用等。

一、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公建设施,按规定容量配置的,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二、住宅小区的公益建筑,包括物业用房(为多栋楼服务)、车库、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参照执行。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据实结算。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供电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收取,免收人工费。别墅建筑的供电工程费据实结算。

六、高可靠性供电的第二回路及以上供电回路供电设施工程费据实结算,但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不执行此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商住一体式建筑中的商业部分供电原则应设立独立供电电源,不执行本办法。但对设计容量合计低于100千瓦或单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可不设立独立电源,收费标准应在各地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其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8千瓦配置,1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10千瓦配置,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14千瓦配置。超过基本配置容量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具体供电方案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条 供电工程计费面积

按新建住宅及其附属分摊的公建设施面积确定。

第六条 供电工程费收费标准核定

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市(地)居民住宅的市场价格情况、近三年来的供电工程建设实际成本情况、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当地政府的意见另行制定。由各市(地)供电公司向当地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后,由当地物价部门报省物价局审批。具体收费标准每年核定一次,做到盈亏相抵,收支平衡。

第七条 供电工程合同管理

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供电企业应明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工程竣工时间等基本内容。供电企业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供电工程建设,保证按时用电。 第2页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

开发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用电申请资料;临时用电时间,正式用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在办理临时用电前交纳不低于30%的工程费用,在办理正式用电前三个月交纳不低于40%的工程费用,竣工验收送电前交纳剩余部分的供电工程费用等基本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时交纳供电工程费,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工程施工工作。

第八条 供电工程费资金管理

供电工程费由各市(地)电力公司收取,省电力公司统一管理,单独记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地)与市(地)之间不得串用。使用时由市(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省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下拨供电工程费。省电力公司可按供电工程费总额

0.5%-1%的比例提取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省电力公司的收入和费用情况另行制定。省电力公司应完善专项财务、审计管理办法,加强对供电工程费的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供电工程费收支情况和建设情况向省物价局报告。

第九条 供电工程招标管理

供电工程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由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制定统一规定。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具体招投标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制定,商省物价局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 县(市)级城市供电工程暂缓执行统一收费政策。对房价低于相邻县(市)水平的市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供电工程,报省物价局审定,可暂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要严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0日起施行。 【法规名称】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字[号

【法规编号】 202580什么是编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你市《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请示》(哈价呈[2008]14号)收悉。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供电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和《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号),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广泛征求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表

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号)和本文批复的收费标准收费。缴费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费,不拖不欠;收费单位应按工期要求及时建设,按时供电,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住宅小区的公益性建筑、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廉租房供电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面积、收费办法、收费文件,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五、此收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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