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专利代理人收入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先生,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先生。

  下面,我们首先请申长雨先生作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  谢谢主持人。借这个机会,我非常感谢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多年来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面,我将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作一个介绍。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求是》杂志上发表题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文章。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发展作出重大顶层设计,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这是知识产权首次写入党的重大历史决议,充分肯定了知识产权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持续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一年来,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部署,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一是知识产权创造量质齐升。全年共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5件,较上年提高1.2件。我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6.95万件,连续第三年位居全球首位。核准注册商标773.9万件,收到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5928件。新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99个,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477件。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分别达到398.4万件、228万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3979件。全面取消专利、商标申请环节资助奖励,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中国排名位居全球第12位,连续9年稳步提升。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新建25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累计设立22家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查处专利、商标等领域违法案件5.01万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98万件。受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6.48万件。查办侵权盗版案件2957件,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9.7万条。累计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7.92万批。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等案件63.5万件,审结59.5万件。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500余件7800余人。侦破侵权假冒犯罪案件2.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8万名,涉案总价值95.3亿元。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至80.61分。

  三是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显著提高。统计显示,2020年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2.13万亿元,同比增长5.8%,占GDP比重达到11.97%。版权产业增加值达到7.51万亿元,同比增长2.58%,占GDP比重达到7.39%。2021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3098亿元,同比增长42%,惠及企业1.5万家。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3783亿元,其中出口760.2亿元,同比增长27.1%;出口增速超进口增速10.5个百分点。共签订涉及知识产权技术合同21.9万项,成交额突破1.4万亿元。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42只,发行规模95亿元。

  四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持续提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文件,部署16项改革举措。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3.3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提前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五年压减周期目标任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实现省级层面及副省级城市全覆盖。新增88家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新建50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新增开放10种知识产权数据,实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首次开放。上线欧盟商标查询系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项行动,服务中小企业30余万次。

  五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竞争有序开展。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正式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将于下月5日生效。成功推动人民币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国际专利申请相关国际费用定价和结算货币,中文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工作语言。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有序实施,已实现244个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扎实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公开量为8596件,同比增长29.4%;专利授权量为4711件,同比增长15.3%。2021年,沿线国家共在华申请发明专利2.5万件,同比增长7.7%;授权1.6万件,同比增长18.1%。认真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履约工作。

  以上是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下面我们愿就有关内容回答大家的提问。谢谢大家。

  下面我们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还是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新华社记者:  刚刚我们了解了过去一年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今年又将召开党的二十大,我们还记得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我的问题是,请问十九大报告部署的具体任务完成的情况怎么样?有哪些亮点?谢谢。

  申长雨:  谢谢你的提问。你提的问题确实非常重要。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五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加快形成,有力支撑了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是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持续提升。五年来,累计授权发明专利253.1万件,年均增长13.4%;累计注册商标2770.5万件,年均增长29.0%。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量也屡创新高。截至2021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5件,是2017年末的近2倍。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额由2017年的2265.1亿元增长到3783.0亿元,其中出口年均增速达23.8%,是进口增速的2.03倍。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写入民法典。完成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新一轮修改,建立了国际上最高标准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集中统一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也更加有力,综合执法和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同时,我们还成功推动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加入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签订了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由2017年的76.69分,提高到2021年80.61分,整体步入良好状态。

  三是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速显现。有关统计和报告显示,2020年,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2.13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11.97% ,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版权产业增加值达到7.51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7.39%。全球领先的5000个品牌中,中国占到408个,总价值达1.6万亿美元。特别是我们还通过专利技术强农、商标品牌富农、地理标志兴农、植物新品种惠农,有力发挥知识产权在助力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打造了知识产权助力精准脱贫的中国样本。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成就也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的排名,也从2017年的第22位提升至2021年的第12位,整整上升了10位,稳居中等收入经济体之首,是世界上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特别是在多个细分指标上表现良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三年位居世界首位,知识产权收入在贸易总额中的占比持续提高,进入全球百强的科技集群数量跃居全球第二,表明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示,中国排名持续稳步上升,预示着全球创新地理格局正在向东方转移。谢谢。

  深圳卫视记者:  我们刚刚了解到,《马拉喀什条约》将于5月5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请问,我国在推动《条约》生效做了哪些前期准备和落地工作?《条约》生效之后,将会为视障人群带来哪些方便和影响?谢谢。

  申长雨:  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大家都非常关注,涉及到版权问题,下面请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王志成局长来回答你的问题。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  谢谢申局长,谢谢记者的提问。《马拉喀什条约》全称《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这个条约是2013年6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该条约于2016年9月30日生效,现有87个缔约方。中国在2013年6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是条约的首批签署方之一。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今年2月5日,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了习近平主席签署的《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按照生效规则,该条约将于递交批准书三个月后,即2022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这是前期的工作。

  《马拉喀什条约》要求各缔约方规定版权限制与例外,以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的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的受益方不仅包括视力残疾人,还包括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身体残疾等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正常阅读的群体。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我国现有视力残疾人约1732万。我国阅读障碍者的数量可能会更多。《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后,将极大丰富我国阅读障碍者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其受教育程度,推动我国优秀作品海外传播,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版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展现我国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充分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

  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做好《马拉喀什条约》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制定切合中国实际的实施办法,加强对被授权者的指导和监管,规范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提供,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加强合作,推动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把《马拉喀什条约》对阅读障碍者的支持落到实处。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去年,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我的问题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推进和落实?另外,在推进的过程中,要把握哪些方向和原则?谢谢。

  申长雨:  谢谢你的提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发展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纲要和规划印发以来,我们积极推进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努力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两张卷子一起答”。目前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

  首先,是做好宣传解读。我们召开了专场新闻发布会,编印了辅导读本,开展了专题培训,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包括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也是“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目的就是在全社会营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纲要和规划落实的良好氛围。其次,是做好任务分工。制定完成纲要和规划的任务分工方案、年度推进计划和地方工作要点,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年度工作目标,实现了对相关部署的细化落实。第三,是强化各方联动。国家层面,充分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纲要和规划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层面,29个省(区、市)印发了地方知识产权规划,多个省份出台了纲要的配套政策,形成了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第四,是加强监测考核。一方面,将纲要和“十四五”规划相关内容纳入中央督检考计划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指标,并借助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同时,做好纲要和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确保相关任务高质量完成。

  在推进过程中,我们将着重把握以下方向和原则。一是坚持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总书记提出的知识产权“五大关系”“两个转变”“六项重点”,自觉站位“两个大局”,主动服务“国之大者”,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二是继续走好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发展之路。要着眼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积极回应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发展的需求,着力解决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实践问题,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更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三是继续走好知识产权促进开放发展之路。立足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的“标配”,更加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推动各方共同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利用,让创新创造更好造福各国人民。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  随着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全社会对数据产权保护的需要也愈发强烈。请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推动数据产权保护方面有何打算?谢谢。

  申长雨:  感谢你提的问题。确实,现在关注度比较高的一个问题就是数据的产权保护,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数据被称作信息时代的新能源,与土地、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是一个数据资源大国和数字经济大国,2020年,以数据为支撑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已经达到39.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8.6% ,位居全球第二。但要想让这些数据资源合理流动起来,充分利用起来,有效保护起来,就需要很好解决数据的产权问题,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都对构建数据产权保护规则作出部署,要求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深入开展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高度重视,按照中央有关部署,正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加快推动相关研究工作,并专门成立了工作专班,与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市场主体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也形成了一些初步的成果和原则性思路。一是要坚持安全为先、发展为要,充分考虑数据的安全、公共利益的保障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二是要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发展规律,实现数据保护模式与数据资源特性的高度契合,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的有机统一。三是要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创造性劳动和资本投入,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理收益。四是要有利于数据的流动和交易,能够促进繁荣数据市场,壮大数字产业,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目前,知识产权局已经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力争在立法、存证登记等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其中,浙江已经建立了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平台,并开始面向市场主体提供存证服务。

  下一步,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与各方的合作,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快推动我国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  我们注意到,过去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请问在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方面,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哪些新的部署?谢谢。

  申长雨:  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涉及商标方面的工作,下面请我们知识产权局分管这方面工作的何志敏副局长回答这个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  谢谢你的提问。正如你所提到的,过去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常态化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取得明显效果。

  据统计,去年全年,我局在商标审查程序中累计打击了恶意注册商标48.2万件,其中主动驳回恶意囤积商标6.04万件,集中驳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抢注商标1628件。在商标异议评审程序中,累计打击恶意注册商标3万件。在后续程序中依职权主动宣告商标无效1729件,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的商标数量是过去10年总和的5倍。在高压震慑下,部分违法人员主动放弃了其恶意注册的商标,如九江市30家相互关联的商贸公司主动注销了其名下2200余件恶意注册商标。

  今年以来,我局持续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力度不减。印发了《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以“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强化整治重点、强化监控预警、强化系统治理、强化代理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强化协同配合等措施,精准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秩序的10种典型行为,积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今年第一季度,我局在审查程序中驳回恶意囤积商标1.22万件,驳回恶意抢注商标1628件,依职权主动无效宣告707件。并分两批对恶意抢注涉及冬奥会、冬残奥会的1742件商标及其申请人、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曝光。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聚焦商标工作高质量发展目标,持续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积极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谢谢。

  界面新闻记者:  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自去年3月生效以来,至今已满一年。请问协定对中欧经贸关系产生了哪些影响?第二批清单何时能够公布?谢谢。

  申长雨:  谢谢你的提问。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协定,涵盖中欧双方各275个地理标志产品,是中欧知识产权领域深化合作的标志性成果,对密切中欧经贸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对此高度重视,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法国领导人会晤时,共同宣布了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结束。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欧盟和德国领导人举行会晤时,中欧双方宣布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2021年3月,协定正式生效实施。迄今为止,中欧双方已经顺利实现共244个地理标志产品的互认互保,有力促进了中欧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为中欧双方高品质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欧互为重要贸易伙伴,而且都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合作空间十分广阔。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第二批清单产品的遴选公示等工作,进一步密切中欧双方在地理标志领域的合作,促进中欧关系发展,为中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供更多选项。谢谢。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请问能否介绍一下,在推动知识产权“两个转变”,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都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谢谢。

  申长雨:  谢谢你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而且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围绕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规划体系、政策体系、统计体系和评价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一是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当中,均将高质量发展作为主题主线,明确提出要坚持质量优先、效益为重,并设置了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等一系列体现发展质量效益的指标。在一系列知识产权政策文件当中,也将高质量作为核心内容。二是推动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写入国家“十四五”规划预期性指标,并配合做好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树立高质量发展的导向。2021年,我国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5件,较上年提高1.2件。三是严把专利、商标审查授权关,以高质量审查促进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大力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知名商标品牌和优质地理标志。四是推动地方完善相关政策,全面取消知识产权申请环节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强化质量提升,淡化数量情结。具体成效在我前面发布的2021年知识产权相关统计数据中都有很好地体现。五是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抢注和商标囤积行为的治理,加强对代理行业的监管,形成高质量发展的行业环境。去年,我们通报了多批次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抢注囤积的商标。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把高质量发展作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主旋律、硬任务,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服务水平,加快实现知识产权的“两个转变”,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积极的贡献。谢谢。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近年来,各地对发展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经济高度重视,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律。请问在推动地理标志立法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主管部门,有哪些考虑?正在开展哪些工作?

  申长雨:  谢谢你的提问。你的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度完善,请知识产权局分管条法司工作的何志敏副局长回答。

  谢谢申局长,谢谢你的提问。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有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两种模式。商标保护主要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专门保护主要依据的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18年机构改革以后,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的地理标志授权和保护,目前已基本实现统一认定和统一发布。在此基础上,我局从法律制度出发,统筹考虑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两种模式,深入开展专题论证,研究衔接协调方案,加快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促进地理标志领域高质量发展。

  一是将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立法的立法框架和建议草案,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管理机关职责,完善地理标志授权确权程序。二是积极促进地理标志运用,以促进区域品牌建设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保护制度。三是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经验做法,实现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与各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有机衔接,为促进经贸合作提供法律支撑。谢谢。

  新京报记者: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是市场监管现代化的重要建设目标。请问在推进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哪些工作考虑?谢谢。

  申长雨:  谢谢你的提问,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下面我来回答。

  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也提出明确的要求。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多种类型,保护工作又涉及多个方面、多个环节,很难用单一模式实现对所有知识产权类型的保护,也很难用单一的手段实现对所有环节的保护。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积极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推动审查确权标准、侵权判断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有机统一,建立线上诉调对接机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数据资源共享机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常态化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业务支撑和办案协作;与司法部联合推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经验做法;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与中宣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检查考核;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开展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等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以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受到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奥林匹克标志等立体化保护的“冰墩墩”持续热销,并且“一墩难求”,很多媒体就认为,这不仅仅反映出北京冬奥会本身的巨大成功,也反映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巨大进步。

  下一步,知识产权局将推动构建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部门间协同和局省市联动,密切跨区域执法协作,加强线上线下一体保护,形成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态势,增强系统保护能力,优化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现在我们全社会对于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可以说是越来越关注了。请问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对于冬奥版权保护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又有怎样的社会成效?谢谢。

  申长雨:  谢谢你的提问。冬奥版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我们请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王志成局长来回答。

  王志成:  谢谢申局长,谢谢记者的提问。冬奥版权保护,我们做了大量工作,有一定成效。为营造良好的奥运赛事版权保护环境,向世界展示中国政府保护版权的坚定信心和实际行动,2022年1月至3月,国家版权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加强了监管:一是整治未经授权通过广播电视、网站(APP)、IPTV、互联网电视等平台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重点打击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未经授权提供冬奥赛事节目盗播链接、集中批量在网络平台上传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以及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未经授权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二是加强对电商平台等重点网站(APP)、比赛场馆周边等重点区域、商品生产集中地和销售集散地等重点市场的版权巡查,打击各类涉冬奥视听、文字,美术、音乐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在这个行动期问,我们建立涉冬奥侵权快速反应处置机制,采取7×24小时工作模式及时快速移送、处置相关侵权线索,同时加强涉冬奥版权保护共治格局建设。

  截至2022年3月15日,各视频、社交、直播、电商及搜索引擎平台接到各类权利人通知后共计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110770个,处置侵权账号10072个。全国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共计出动执法人员18.5万人次,检查实体市场相关单位8.9万余家,有效保证了冬奥版权保护秩序。目前,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正在联合挂牌督办一批涉冬奥侵权盗版重点案件,相关进展我们还将适时公布。

  寿小丽:  最后一个问题。

  海报新闻记者:  今年初,我国正式加入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将在5月5日正式生效,请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推动协定生效实施方面,都做了什么样的工作?协定生效实施之后对我国的企业将带来什么样的便利?谢谢。

  申长雨:  感谢你的提问。我国是工业设计大国,外观设计保护确实非常重要。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海牙协定》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商标马德里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一起,共同构成工业产权领域的三大业务体系。加入《海牙协定》对于我国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这项工作得到中央高度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并且在今年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来华出席北京冬奥会开幕式期间,正式完成了加入程序。

  加入《海牙协定》,有利于我国积极融入外观设计全球化体系,促进工业品外观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助力中国创意、中国设计、中国制造走向世界。按照《海牙协定》规定,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就可以在相关缔约方寻求外观设计的保护,极大方便了申请人,提高了注册效率,同时也降低了注册成本。

  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做好《海牙协定》生效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继续做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改,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协定的生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做好相关预案,确保5月5日协定生效后,相关申请业务如期开展。二是继续做好相关审查业务的衔接。《海牙协定》与国内业务规则差异比较大,知识产权局已拟定了一整套衔接方案,培训了审查人员,开展了模拟审查,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持着良好的业务沟通。三是做好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保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层面也在加强对接。四是做好收费体系的配套调整,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达成了一致。五是做好海牙体系宣传推广的工作。将在我们局政府网站开设专题专栏进行深度解读。举行专题研讨会,向国内外创新主体和代理机构全面介绍海牙体系,增进公众对海牙体系的了解。

  下一步,我们也欢迎国内外申请人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更好保护自己的创新创意,也为全球贡献更多的优秀设计。谢谢。

  谢谢申长雨局长,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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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机遇,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撑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和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坪山园区建设。本措施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

  第四条 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级别差异,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奖励。在坪山区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对同一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每年最多资助2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除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以外的同一单位(含企业),每年只能资助1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同一申报单位历年累计资助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数量不超过3个;对同一申报单位在每个技术领域(科技部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只能资助一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对在坪山区获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的企业(机构),按照其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对在坪山区获批市级认定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四)由坪山区政府引进的国家、省、市级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且在坪山区正常运作的,每年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资助。

  (五)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对本辖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本款与第(四)款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一)款资助与坪山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

  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创新平台类项目落户坪山,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00万元(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依次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注册地在坪山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认定标准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分别连续两年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奖励及20万元、10万元的租金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国家级3年(每年30万)、省级2年(每年20万)、市级1年(15万)租金奖励,但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入孵的企业和团队不得申报坪山区其他有关房租资助政策;同时获得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三章 创新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第七条 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一)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坪山区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项目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支持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获得市创业和创客创业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

  对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企业(机构),按人才层次给予创业资助。对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400万元;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创新团队项目资助

  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有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上级资助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300万元。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度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250万元。

  对上述团队项目落户坪山之日起36个月内自行实际投入的建设投入的50%(含装修、设备费等),一次性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计划

  第十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研发投入奖励。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5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4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含)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企业为目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后三年内,根据营业收入的2%,每年给予资助,累计给予最高100万元成长资助。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坪山区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获得上级发改部门产业化资助的,按照在坪山区首次形成销售后6个月内的销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30%-90%的租金资助。租赁用房产权归私人所有的,资助基准按第三方租金市场评估价计算;租赁用房产权归区属国企或集体所有的,资助基准按国资部门确定的租金计算。落户坪山之日起连续资助36个月,具体资助标准按照附件《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

  同一申报主体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五章 科技金融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贴息贴保资助

  (一)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的,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资助;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

  (二)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信用贷款风险奖励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股权融资奖励

  (一)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对落户坪山并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可按照《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实施,并按其规定退出。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奖励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坪山区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除外)投资坪山区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之日起持有满24个月的,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项目年度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九条 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一)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保险风险补偿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资助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服务创新奖励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重点领域专项支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生物领域企业奖励

(一)对获批开展临床试验(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学药(第1-2类)、生物制品(第1-5类)、中药(第1-6类),对其上一阶段的临床试验,按项目总投资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80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学药(第3-5类)、生物制品(第6-15类)、中药(第7-9类),按项目总投资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40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二)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单项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800万元。

  (三)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单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单项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对取得药品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或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单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I期、II期、III期)的医疗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新增1个国家GCP专业学科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资质的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新增1个国家GLP认证批件(试验项目不得重复)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每年获得本款奖励资助最高额度为500万元。鼓励具有国家GLP资质的机构在坪山区设立具有GLP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坪山区GMP、GSP、GAP、GCP、GLP、CRO、CMO、CSO、SMO、CDMO等研发服务机构为区内外与本研发服务机构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七)对在全国同药品产品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经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药品,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1000万元。

  (八)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及新迁入坪山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50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坪山生产的企业,按照委托生产的每个品种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九)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我区产业化(取得生产批件或产生产值)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包含医疗器械注册费、生物学评价费、临床试验费)的40%给予资助,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张、30万元/张。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额外给予100万元/张的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对坪山区生物企业(机构)向危废处理机构购买的危废处理服务给予资助,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按每吨处置费用500元资助,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奖励

  (一)对上年度入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每入选一个车型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对获得深圳市动力蓄电池回收资助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三)对利用我区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坪山区企业,给予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市场准入认证奖励

  (一)对上年度获得美国UL、美国FDA、美国DOT/FMVSS、欧盟cGMP、欧盟CE、欧盟EU/ECE、欧盟ENEC、德国TUV、荷兰KEMA、日本JET、日本PMDA、日本PSE、韩国KC、英国MCS、WHO、国家金太阳、CCC、CQC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获得美国CAP认证、巴西BGMP认证、韩国KGMP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七章 协同创新支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助

  (一)在坪山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在坪山区设立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3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2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2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1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一次性给予单位5万元资助。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超过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第二十七条 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一)对与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6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与区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资助。

  (二)鼓励辖区企业采购本区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对企业使用上级创新平台在坪山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各类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对获得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并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按照上级资助额给予1:1配套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国际(含境外)科技合作资助

  (一)支持具有国际合作渠道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获得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三)支持坪山区科研机构、企业与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对获得市深港创新圈项目资助的企业或机构,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最高150万元。

  第八章 科技服务支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资助额度分别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的,按照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二)对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申报主体参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国内单项资助最高3万元,国外单项资助最高5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40万元,其他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三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一)对由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各级创新平台,在坪山发起设立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机构,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100万、50万元落户奖励。

  (二)对落户坪山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机构,在坪山区新注册满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对新获批或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费用资助。

  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8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获得省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获得市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三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3万元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开展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九章 科技创新奖励计划

  第三十三条 科技获奖奖励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800万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分别给予500万、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作为国家、省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资助金额下浮50%,同一项目获得上述多个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经过实质审查后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给予3万元/国/项奖励,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给予2万元/项奖励;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个国家,且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次。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在坪山区工作或学习或具有坪山区户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在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且截至申报日仍维持有效,单项一次性给予1200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三)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费用支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元/件,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万元。

  (四)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同一申报主体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的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7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时,按不良贷款或代偿本金的50%给予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每年度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鼓励我区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按照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50%且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补贴。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资助

  (一)对我区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级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三)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资助。

  (四)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单项给予5万元奖励。

  (五)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所执行的,单项给予3万元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非产业类单位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且有经费资助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5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获得认定且无经费资助的,按国家、省、市认定级别分别给予单个项目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非三甲医院、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含中职类学校)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其他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对拟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立项的公立机构提供申报前启动经费资助,按照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最高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此项资助由单位统一核定申报,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8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非三甲医院、高中(含中职)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其他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申请此项目的单位需满足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约束。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按4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500万元;省级项目按3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300万元;市级项目按2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100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章 重大平台项目支持计划

  第四十条 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重点引进项目,按照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金额和周期,给予后续滚动支持。

  (二)对符合坪山区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其他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深坪府〔2017〕15号)决定资助方式和资助力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与坪山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除用房租金资助外,已获得2019年及以前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分年度资助的项目,按照2019年及以前年度资助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资助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第八条以现行坪山区委组织部政策为资助依据,该政策如有变动,本措施第八条自动废止,同时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措施第八条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自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措施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深坪府规〔2018〕17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年)》(深坪发〔2017〕6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同时废止。 

  1.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3.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4.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5.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6.CRO:医药研发外包服务

  7.CMO:医药生产外包服务

  8.CSO:医药销售外包服务

  9.SMO:现场管理组织

  10.CDMO:合同研发生产服务

  11.UL:美国保险商试验所认证

  12.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

  14.cGMP:欧盟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

  15.CE:欧盟统一安全认证

  16.EU/ECE:欧盟/欧洲经济委员会认证

  17.ENEC:欧盟标准电气认证

  18.TUV:德国元器件安全认证

  19.KEMA:荷兰电器安全认证

  20.JET:日本电气用品实验室认证

  21.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

  22.PSE:日本强制性安全认证

  23.KC:韩国电子电气用品安全认证

  24.MCS:英国微型发电产品认证

  25.WHO:世界卫生组织认证

  26.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27.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

  28.CAP:美国病理学会医学实验室认证

  29.BGMP:巴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30.KGMP:韩国良好生产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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