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留一天怎么赔偿?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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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是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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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娜律师联系方式6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把人打成重伤怎么判刑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重伤的,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据《刑法》第235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罪更为细致的量刑细则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第二条: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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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书上显示,被传唤人冯勇军称,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他在对接、围观郫都区犀浦镇政府执法过程中,被郫都区公安局强制传唤至办案中心。次日,冯勇军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郫都区公安局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冯勇军认为,公安部门的讯问笔录中,未注明冯勇军的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而且自己当时也并没有在讯问笔录中签字。最关键的是公安机关对自己的传唤超时了2小时42分。因此,冯勇军将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警方退还或赔偿传唤期间被扣留手持喇叭和20份报纸,并支付一日强制传唤赔偿金、赔礼道歉。

方弘: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传唤公民?

周小羊律师:传唤分两种,一种是刑事传唤,一种是治安传唤。刑事传唤是指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讯问,如果嫌疑人不配合,可以进行强制传唤。

另外一种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的治安传唤,需要传唤违法的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之后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应当在讯问笔录当中注明,如果无理由拒绝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方弘:像冯勇军这种是属于治安传唤还是刑事方面的传唤?

周小羊律师:冯勇军最后的处罚结果是对他进行了治安处罚,行政拘留5天。所以,之前对他的传唤应该是在治安传唤的范畴之内。

方弘:治安传唤有没有规定时间是多长呢?

周小羊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如果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就是两个时间点,8小时或者24小时。

方弘:这个案件中,冯勇军之所以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就是因为他认为对他的传唤时间超时了,具体怎么来认定是否超时?这个案件当中公安机关又是否违法了呢?

周小羊律师:传唤其实也是限制到人身自由了。所以,传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传唤。治安传唤有两个时间点,一个8小时,一个24小时,最长24小时。刑事传唤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但是,在实践当中经常都是适用案情复杂重大,以24小时来进行传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口头传唤,应当在讯问笔录当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的时间,一定要把这个时间点卡准了,要注明。

因为,到底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8小时或者24小时,要用这个时间点来看。

如果公安机关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在传唤证上就要填写到案和离开的时间,并且要签上名。如果违法嫌疑人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时间点。

这个案件有可能是违法嫌疑人拒绝填写,但办案警察没有把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记录下来。法院开庭的时候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是强制传唤超时了2小时42分钟。所以,警察执法必须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及守则,把时间点非常精准的记录下来,以免今后对自己产生风险。

方弘:传唤超时具体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周小羊律师:传唤其实也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所以不可以超时。因为,超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严格来说,如果超过的时间非常长或者对嫌疑人进行变相传唤或者是变相羁押,在刑事领域,甚至有可能会涉嫌非法拘禁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所以,这对执法的民警来说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方弘:法院的处理判决结果认定相关的公安机关对于传唤的程序是违法的,违法传唤时间虽然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是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判决公安分局赔偿冯勇军一天的误工赔偿金近316块钱。事实,上在实践当中延时传唤甚至是延时羁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作为被延时羁押的当事人,是不是都可以依此来进行维权?

周小羊律师:延长时间传唤,在治安行政案件当中,我相信应该不是很多。本案有可能是公安机关没有按照自己的操作规程来办理相应的手续。因为,在治安案件中,多传唤一个公民两小时,对公安机关来说也没有多大的意义。

实践当中,真正危害非常大的其实是刑事案件当中的变相传唤或者超期羁押,刑事案件的传唤有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但是,在实践当中,好多不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也都是按照24小时来进行传唤的,并且也存在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案件进入立案、侦查、羁押之后,刑事案件中又确实存在超期羁押的行为。作为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计算当事人羁押的时间有没有超时。如果公安机关存在超期羁押或者变相拘禁、连续传唤的情况,要及时提出相应的举报和控告。犯罪嫌疑人也应该把相应的凭据、细节记录下来进行相应的维权。

我觉得这个案件是非常典型且值得宣传的。虽然,本案只是一个治安案件,而且传唤也只超时了两个多小时。但是,当事人非常好得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且也胜诉了,这其实是一个很好的示范!

方弘:确实是这样。有一些被传唤或者被羁押的当事人,他可能不太了解自己的行为应该被羁押多长时间。通常是公安机关说羁押多长时间就羁押多长时间。其实法律对羁押的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公安机关变相传唤或者是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时间进行羁押,被传唤人或被羁押人都可以维权。但是,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维权案例并不常见,您觉得是什么原因?

周小羊律师:比如说治安案件传唤超时,一般老百姓也不懂,要把开始传唤的时间跟离开的时间去和传唤证上对比,看一下有没有超过12小时或者24小时,大家没有这个敏感度。很多人也觉得传唤超时了几个小时,没有必要去打这个官司。

冯勇军提起这个诉讼,对他来说成本很高,要付出很多的时间成本和其他方面的精力。所以,大家不愿意去做这个事情。

而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更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因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很大的主导权。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因为超期羁押或者其他问题去激怒司法机关的话,也就只能是把这个事情给忍了。

所以,被羁押者发现超期羁押而去提起举报控告的行为在现实当中确实比较少,大家还只能忍气吞声。当然,正是因为大家都不主动对这种违法情形进行追究和控告,就导致这种状况一直存在。

诉讼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说,从公安、检察院的情况来看,超期羁押已经成了一个顽疾,在公安越权对公民的刑讯逼供、非法扣押、非法窃听等一些列活动中,只有行政权的膨胀,只有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肆虐。

的确,超期羁押的背后是对行政权力监督的不到位及无效监督。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能够做出这样一个判决,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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