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地为吸毒者提供场所,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吸毒者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毒而予以放任,不加阻拦或举报。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主动要求或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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