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加工合同规定承揽人承担无限责任是否合法?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项目保密协议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工程项目保密协议范本1

  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伙承包河南焦作南水北调工程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设,进而实现各方利润最大化。

  二、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伙项目以________公司中标合同确认的项目内容及范围为准。

  甲、乙双方合伙承包的项目,对外以_______公司名义出现。

  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项目完工,各方结算完毕为止。

  四、出资额、方式及比例

  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1、甲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该款为起动项目的前期费用,占全部出资比例%。

  2、乙方以设备出资(含当地协调社会关系),占_______%。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1、盈余分配,以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合伙如产生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伙期间,一方退伙将严重影响合伙项目建设进行的,不得退伙。

  退伙需经对方同意,方可实行。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风险提示:合作伙伴的职责

  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1、甲方为合伙期间的财务负责人,合伙项目的一切财务收入、支出均需经甲方同意方可支出与进帐;同时,甲方参与合伙项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负责项目的工程管理、设备维护及当地社会关系的协调,并参与日常管理。

  3、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九、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十、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不可能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十分具体,所以建议各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比较方便地执行,要求违约者依协议承担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工程项目保密协议范本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

  1、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正在进行移动数据业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甲乙双方对该项目进行具体研究工作(以下简称合作);

  3、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从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5、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6)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7、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七、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项目保密协议范本3

  乙方专业从事开拓承接房地产开发的相关配套工程,甲方为专业从事工程施工的一级企业,愿意与乙方共同承接完成甲方项目的施工业务;双方就工程施工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为使双方在工程施工的质量、工期、文明施工、成本等各个方面的合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由乙方承接的房地产相关配套工程,如室内装修、室外幕墙、门窗工程、公共部份装修及样品房、精装修等工程。

  3、若该工程出现亏损甲乙双方各按出资比例承担。

  4、工程结算利润甲方按________%股份,乙方按________%股份比例分配。

  1、该工程由中标进行承揽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以甲方管理为主。乙方积极配合、共同管理并完成该工程任务为止,并缴纳合同造价________%的后勤管理费给甲方,并将该项费用纳入工程成本。

  2、工程中标后,由甲乙双主共同商讨建立项目管理班子,该项目班子的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工程成本。

  该工程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工程款及工程费用支出的票证,由甲方设立出纳员管理。该项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由项目经理签署,财务审核,甲方批示后支付。甲、乙双方对财务管理有疑问可以随时盘查,实行全过程监督(该工程财务管理及审批权限全权委托甲方办理)。

  施工中所需要采购的材料,由项目部聘请的材料员负责采买。数量、资金较大时应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

  该项工程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针对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登记成本。任何一方都不能挪用工程款,违反者可视为个人侵占,必要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六、双方职责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中标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约,共同完成该工程。

  七、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___个工作日双方应及时办理成本核算。

  1、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若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

  4、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签订即日起生效,结清款项后自行终止。

工程项目保密协议范本4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_________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

  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3、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4、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5、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6、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

  7、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违约罚款;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项所列。

  3、本条第2项所述损失赔偿包括: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_________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1套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上述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该项目商业秘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_________%作为损失赔偿额;

  c、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d、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权利,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工程项目保密协议范本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进一步明确内部承包经营责任,经甲、乙双方商定,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对乙方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承包经营责任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3、合同价款:暂定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建筑面积以最终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合同文件选用标准和选用法规

  1、协助乙方的施工,保证工程交付给乙方时是符合施工条件的;

  3、负责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抓好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签证,督促施工技术人员搞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4、在承包施工期间内,乙方因施工管理不善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营损失,明显不能完成承包指标,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并视具体情况对责任人进行查处,并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在乙方遇到困难时,有义务与有关部门协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以便乙方顺利进行施工生产;

  6、水电安装由甲方所属建筑公司指定分包;

  7、工程竣工时,及时组织人员验收;

  8、按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

  1、必须严格履本合同和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相应条款;

  2、必须按照本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3、负责劳动组织安排,合理组合,提高工效;

  4、负责日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并配合专职安全员,接受甲方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确保工程质量,按照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甲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发生质量事故及拖延工期,建设单位及公司的处罚均由乙方负责。

  6、坚持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7、做好工程的回访保修工作,因乙方质量原因,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维修工作,

  如乙方延误维修时间,甲方有权另行安排,费用由乙方承担。

  2、工程款按_________方式支付,具体为: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经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合格已完工工程款的_____%;

  (3)总工程款的_____%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及其它违约情形,工程竣工后支付给乙方。相反,如存在质量问题及出现其它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直接扣付乙方质保金,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质保金数额,乙方对超出部分仍应予赔偿。

  1、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根据乙方提名由甲方委派,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根据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必须的安全设施投入、购置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备及配套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完全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特种作业人员包括机械工、电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状况良好、能安全运行;

  3、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地点必须悬挂安全标志、警示牌等,确保施工人员、过往行人、周边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4、乙方不得违反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严禁野蛮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的,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若委托甲方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诺依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承担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建设单位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_____日内组织保修。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保修的,甲方可以指派他人维修,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6、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和甲方组织验收。

  7、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工程转包与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项目或劳务作业转包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1、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没按设计规范要求施工,监理下发整改通知达_______次的;

  (2)延期十天没有进场施工,或拖延工期达施工进度计划同期期限_____%的;

  (3)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及时处理影响工程进度或受害人向甲方主张权利的;

  (4)拖欠材料、人工费用不及时处理,致使相关人员向甲方主张权利的。

  2、甲方没有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款达应拨付工程款数额______%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_______日内清场,每逾期一天,乙方自愿按总工程价款的______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瑕疵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则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也可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非诉方式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因本工程需要,以甲方名义对外提起诉讼的,甲方应予协助,相关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协议壹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工程项目保密协议范本6

  为适应市场及企业发展的需要,本着双赢观念,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就________省_______至_______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工程项目投标及相关事宜达成合作协议。

  1、负责按业主及招标要求购买该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

  2、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负责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3、资格预审文件通过后,根据业主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组织人员踏勘工地,负责投标书编制工作,提交投标保证金。

  4、若该项目中标,负责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

  5、负责中标后的施工管理,安排施工队伍,组织施工生产,履行合同承诺。

  6、中标后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1、负责协调与业主各方的关系。

  2、资格预审过程中,负责提供与资格审查有关的信息,确保资格审查通过。

  3、编制投标文件期间,负责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及定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含最佳报价分析报告和评标关键性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若工程中标,乙方作为甲方内部的一个施工队伍承担总工程量50%的工程,服从甲方对本工程项目的统一管理和指挥,负责所承担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队伍安排,组织施工生产,履行合同承诺。

  1、编标成本费用包括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成本费用和编制投标文件成本费用。

  (1)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成本费用包含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发生的费用。

  (2)编制投标文件成本费包含购买招标文件、工地调查、编制投标文件及递交文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本项目编标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承包工程量的比例及费用支付方式

  1、若该项目中标,甲方利用乙方资源,采取承包合作的方式,根据该中标工程项目实际承揽任务额,安排给乙方_________%的工作量。为确保施工现场有序、规范,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乙方自行交纳乙方施工总金额的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和教育附加税)和法定法规(若有要求则有业主或甲方代扣代缴)。

  2、该项工程若需银行履约保函,甲方负责提供;若需提供现金履约保证金,则需甲乙双方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量分别承担。

  3、支付办法:在甲方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甲方应与乙方及时签订承包合作协议书。乙方按承担的工程量享受业主的预付款;每次业主对甲方实施计量支付后7天内,甲方对乙方实施计量支付;工程竣工后,业主对甲方进行竣工决算并支付全部工程款后10天内,甲方对乙方进行竣工决算并支付完乙方应得承包价款。

  4、乙方全部承担投标期间的协作服务费,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施工管理费。

  1、中标后,甲乙双方订立书面的工程承包合同,进一步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2、乙方对所承包的工程应严格按照业主和甲方的要求施工,包括管理、测量、试验、物资采购储存、机械设备调遣、劳力安排、质量检验、资料报签整理、计量支付基础文件、环境保护、征地拆迁、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协调等,施工中,甲方发现乙方生产要素配置、工期进度、质量安全达不到业主要求时,甲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限时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赔偿。

  3、甲方对乙方承包工程的基本要求:安全、质量、工期、环保符合国家的现行标准和与业主签订合同的具体要求;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5、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需积极维护对方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对方的形象和信誉。

  七、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八、协议自正式签署之日起。若该项目未中标,本协议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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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热点问题解析

1、 制定《条例》有何重要意义,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让农民工更快融入城市、推动解决“三农问题”、实现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因复杂,根治这一问题必须多管齐下。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立法宗旨:《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第2、3、4章节,主要从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落实“一金三制”等方面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了规范。

2、“工资”怎么界定?

答:《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提供劳动中”,没有提供劳动或计时讲件还没完成任务时,不适用本条款。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市场主体负责。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以及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单位等,都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主体单位。二是坚持政府依法监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街道负责加强矛盾排查、化解和调处;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劳动监察执法查处欠薪案件;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行业监管,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导致的欠薪案件;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组织实施欠薪失信联合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预算和拨付,公安机关负责侦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处置因恶意欠薪、恶意讨薪引发的治安案件;等等。三是坚持社会协同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新闻媒体负责加强公益宣传、典型报道和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以依法投诉、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举报。

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如何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答:《条例》第17条规定,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条例》的立法特点一是如果已有法律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二是如果已有法律规定但不够明确的,《条例》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三是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但需要作补充或者特别规定的,进行补充或者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工资清偿主体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3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通知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5、用工单位使用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派遣资质的单位、个人派遣的农民工如何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答:《条例》第18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首先,个人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因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用工单位使用由其派遣的农民工应当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其次,《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农民工,违反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故用工单位应当基于法律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向农民工承担工资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不宜简单认定该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农民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承担的工资清偿责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基础之上,故依法可以向有关直接责任单位和个人追偿。

6、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单位如何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答:《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即:农民工可以在未与发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发包单位先予承担工资清偿责任,然后再由发包单位依法进行追偿。《条例》第19条第2款针对违法挂靠、借用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亦作出了与第1款类似的规定。劳动监察执法实务中,《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组织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经营的,该组织或者个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准予挂靠的单位先予支付。此处规定的先予支付责任与《条例》第19条规定由发包或者被挂靠单位先清偿再追偿的规定基本一致。

7、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如何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答:《条例》第20条规定,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条例》 第20条明确,前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予以清偿。此外,《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有限公司股东亦应当与公司一起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8、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如何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答:《民法总则》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例》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在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工资,或者未与农民工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清偿主体作出书面安排,仍不妨碍农民工基于工资的债权属性依照《民法总则》《公司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合并或者分立后的责任主体承担工资清偿义务。

9、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如何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答:《条例》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民法总则》第68条规定,法人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在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系法人法定解散事由之一,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第70条规定由法定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他非法人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相应清偿主体承担工资清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一是清算中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债务;二是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三是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恶意注销法人登记应当依法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四是破产清算中农民工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10、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主要有哪几方面的原因?

答:一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建设单位盲目开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垫资建设等原因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二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现象大量存在,发包单位与转包、分包、挂靠单位、实际施工人、班组承包人之间因工程款、劳务费结算纠纷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无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清单,工资不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等问题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就是针对工程建设这个主要领域,就上述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对各个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11、《条例》对建设单位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有何规定?

答:《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是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从法律责任来看,《条例》第59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级政府人社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针对社会投资项目,《条例》第61条规定,因建设资金不到位开工建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2、《条例》对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有何规定?

答:《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条例》规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合同必备条款。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以项目抵押、业主担保、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条例》第57条还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果由此造成项目停工或者其他损失,施工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条例》第23条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资金安排落实作为建筑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以及第24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强制担保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从源头上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但是实务中,由于建设单位的合同优势地位,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现象反而更加普遍,要求施工单位监督建设单位预先为工程款支付提供担保在现实中不太可能。如何将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施工资金安排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真正落实到位,需要有关部门在《条例》规定基础上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将监管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

13、《条例》对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约定有何要求?

答:《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该条第3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条例》第57条第1项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约定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例》没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所占当期完工产值的具体比例,只是要求必须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各地可以根据工程类别、施工特点等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文件对此进行具体指导和规范。

14、《条例》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方面有何规定?

答:《条例》第2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实务中,工程款过程结算大多约定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但是各种推迟结算的后果往往因为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处于合同劣势一般很难按时拿到工程款,甚至通常情况下还被迫代替建设单位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人工费。为此,《条例》第35条强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24条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亦即,每月拨付一次人工费是强制性的,不受各方工程结算纠纷的影响。《条例》第57条第2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条例》施行后,有些建设单位是否还会继续利用自己的合同优势地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代替自己每月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人工费以规避己方法律义务,有待进一步观察。

15、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是否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答:《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单位清偿。

16、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答:《条例》第37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因此,由于建设单位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原因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单位承担兜底的工资清偿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还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条例》第60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社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条例》第61条规定,对于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7、此外,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还要履行那些义务?

答:《条例》第2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18、《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何规定?

答:《条例》将严格落实施工资金安排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同时规定了建设单位强制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在解决了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和工程款这个“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之后,为防止建设市场主体之间因常见的工程款纠纷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条例》制定了工程款和人工费(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进而解决“钱从哪里走”以及“钱放在哪里”的问题:一是要求建设单位至少每月一次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人工费,不受工程款结算纠纷的影响;二是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有关资料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未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第55条第1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第57条第3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条例》对金融机构服务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何规定?

答:为解决“钱怎么管”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条例》第27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20、《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有何规定?

答: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层层发包、农民工作业队伍高度分散、流动性大等问题,导致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极不规范,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造成重大隐患。为此,《条例》推动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对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作出一系列细化和明确。《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条例》第55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条例》第56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承担上述行政责任以外,由于《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保存3年用工管理台账,故一旦与农民工发生劳动争议,如果不能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2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答:《条例》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但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进行监督,更重要的是要为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承担清偿责任,而且不得以自己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先行清偿,这是以前的规定里所没有的,对此施工总承包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加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不但可能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还有可能会为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或者班组的工资拖欠行为承担先予清偿责任。《条例》如此规定,就是要倒逼施工总承包单位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进而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劳动组织模式的深刻变革。

22、《条例》对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制度有何规定?

答:为解决“钱怎么发”的问题,《条例》抓住施工总承包单位这个重要一环,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条例》第31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条例》第54条规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近年来,各地在推进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委托代发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流于形式;有的仅凭班组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将工程款或者劳务费拆分为工资委托银行代付,既不监督、管理也不核实;有的实际施工人、班组长以自己的亲朋好友冒充农民工,或者采取集中扣押农民工银行卡方式套取工程款、劳务费,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造成严重隐患。这些违法行为,将是这次《条例》施行后执法查处的重点打击和规范的对象。

23、《条例》对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有何规定?

答:《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条例》第55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否可以被司法、行政强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答:《条例》第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25、《条例》对工程项目维权信息告示制度有何规定?

答:《条例》第3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建立工程项目维权信息告示制度,就是要加大监督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力度,畅通农民工维权途径和维权渠道,对农民工工资拖欠违法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

26、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否以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为由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答:《条例》第35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7、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是否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答:《条例》第30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28、《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责任主体在守法诚信评价信用体系方面有何规定?答:一是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实施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二是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四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29、《条例》在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功能方面具体有哪些体现?

答:一是制度保障。《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治理欠薪经验基础上确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比如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代发、应急周转金、农民工维权信息公示告知、欠薪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等等。

二是资金保障。从资金的来源上,《条例》将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作为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强制要求建设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提供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从人工费的走向上,《条例》要求工程款与人工费实行分账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建设单位至少每月一次拨付人工费,并且不受工程款争议的影响;从工资账户的管理上,《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如有异常纳入欠薪预警系统;从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最后的归属上,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代发,不受与分包单位之间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的影响,确保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三是清偿主体保障。《条例》第3章专门对工资清偿主体和责任作了规定,将工资支付责任主体从传统的用人单位延伸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以及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等等,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情形。第4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中,更是强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构建了一个更加广泛的工资清偿责任体系。比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分包单位承担工资直接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先行清偿;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以未付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设单位违反规划、建设法律规定开工建设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等等。为解决责任单位支付不能或者欠薪逃匿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的,《条例》还在附则中规定了政府紧急情况下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向农民工支付部分工资或者生活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应急周转金规定在附则而不是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章节中,可见它不仅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而是适用于所有的用人单位。

四是政府监管保障。《条例》明确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监管原则。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各自职能职责。二是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平台信息共享、预警监控机制,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查询、协助调查机制,农民工工资拖欠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等。三是明确了针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项目停工、罚款、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以及限制新建项目、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息信用系统公示等特别措施。四是明确了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条例》第59条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欠薪情况下对政府负责人、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的约谈、处分,《条例》第60条对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0、《条例》施行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对建设单位来说,一是施工资金安排时间要求提高,融资成本、融资压力进一步加大,需要相应调整与金融机构等融资对象的有关合同条款;二是工程施工合同人工费支付条款、工程款支付担保条款务必要符合规定,防止由此产生工期迟延等合同抗辩导致己方双向承担违约责任;三是要注意以人工费为优先的原则保证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人工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防止由此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工资清偿责任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等不利后果;四是加强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以农民工实名制的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户、工资委托代发等制度,防止因施工总承包单位因管理不细、制度缺失导致工资拖欠对己方造成不利后果;五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务必严格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否则除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外,有关负责人要被约谈,并影响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来说,一是要求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落实施工资金安排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作为施工合同必备条款,约定相应违约责任;二是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监督分包单位规范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支付台账和支付清单等劳动用工;三是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缴存、银行委托代发制度,防止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班组承包人虚报冒领以农民工工资名义套取工程款、劳务费;四是注意将《条例》中有关清偿追偿等规定内容纳入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的合同条款之中,同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五是谨慎选择分包单位、作业班组,积极协调处理与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班组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劳务费结算争议,及时先行清偿或者协调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恶意讨薪”“恶意欠薪”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收集有效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蔓延,造成不良影响。六是坚持守法诚信,注重企业信誉,履行社会责任,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大力探索创新建筑施工作业模式、规范建筑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占领和拓宽市内市外、国内国际工程建筑施工市场。

31、《条例》施行后非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注意法律的综合协调适用。《条例》除第4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以及第5章、第6章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以外,对非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用人单位均应当适用《条例》有关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还需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内容。二是注意新增部分针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针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工资支付的银行卡或者社保卡等违法行为,《条例》第54条规定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注意这里的行政处罚既包括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也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措施相当严厉,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一是彻底改变原先不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尤其是不提供工资清单的传统做法,严格执行上述规定,避免遭受行政处罚进而导致其他不良征信影响;二是注意保留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提供工资清单等相应证据,防止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因举证不能导致不利后果,甚至造成引发农民工以此为由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意图让用人单位遭受行政处罚以谋取自身不当利益的不利局面。三是注意调整了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存年限。《条例》第15条规定将工资支付台账保存年限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2年调整为3年,这同时将会对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对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支付情况举证义务带来相应变化。考虑到有的用人单位大多存在有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农村居民劳动者的情况,而工资支付记录、支付清单等一般不便拆分,故建议统一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以避免因个别错误或者疏漏导致不利后果。

32、农民工注意哪些问题?

答:《条例》第10条规定,被拖欠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对非法讨薪行为,《条例》第52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一是采取虚构事实、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方式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追索其他合同债权。比如恶意串通、冒名顶替、虚构人数金额、敲诈胁迫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劳务费、材料款,对于此类行为,符合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构成要件的,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采取拉横幅、爬塔吊、堵门堵路、断电阻工、冲击国家机关、妨碍公务等方式讨要工资的,应当分别以扰乱国家机关、公共交通及企事业单位生产秩序、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进行治安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条例》执行后,农民工应当注意:一是依法主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且如实提供劳动;二是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是按照约定如实进行进出场登记和在按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字核对;四是务必将自己妥善保管身份证和银行支付工资绑定的银行卡,不得交由他人。

云阳县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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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国,没有发展出现代公司,但是合伙经营却源远流长。你知道合伙经营协议是怎样的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简易版合伙经营协议6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以上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合伙经营建设工程及相关工程项目,为明确各自及对外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守。

一、合伙组织名称、地址、经营项目

甘肃省定西市 地址: 经营项目:

合伙三方共同出资,以三方共同出资筹建的公司、挂靠公司或其他经营项目名义统一承接完成的所有项目,合伙三方任何一方所承揽的项目,在合伙期内,其他合伙人均平等受益,并平等承担相同风险和责任。

三、合伙人的责任及义务

三方在合作期间内均有平等的权利,在一方承接项目时,其他两方有权利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及评估。在每个项目开始实施时,视为默认考察结束及三人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合作期间内,三方必须参与经营项目,在分工后明确自己的责任,如需长时间外出,必须经其他两人同意认可后方得出行。如三人在合作期内出现的意外疾病及伤亡,其他合伙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每个项目开始实施时,三人进行工作及权利的分配,三人应各守其责,严格用人,如有大量浪工及经费浪费应由合同签订人叫停,重新商定后方可开工。

四、投资方式及金额分红

三方平等投资股金,在签订合伙后,三人以每人投资股金人民币 万元(均为现金投资),该股金必须于 年 月 日到账,合作经营中如需继续投资,三方均等投资并设立经营账户,经营账户由出纳管理,出纳由合伙人共同确定认可,在资金出入账户时必须由三位合伙人共同签字认可后才能进行周转。各方投资的股金不计算利息,由分红中分配。合伙经营期间,每个经营项目逐个结算,利润由三方平均分配,亏损也有三方平均承担,在结算分配后,如果一方还有未结算的债权债务时,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后果,原始股金不予分配,合伙合同到期后予以分配原始股金。

三方合伙经营期限暂定为 四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定合伙期限届满时,如已经营项目尚未完结,合伙期限顺延,至该项目完结后。如暂定合伙期限届满且已经营项目已完结,又承接新的经营项目,各方同意继续执行本合同,直到该新接经营项目完结后,合伙清算结束至。

六、合伙期满后财产的处理

接前述约定合伙期满后如有财产和积累,应进行清算,盈余分配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按市场现价折扣折旧处理,由三方均等分配,继续留在合伙体的由各方共同、平等享受权益,承担关联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者,均构成违约,违约者应按三方总投资的单个项目投资金额的20%向守约者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向其他方赔偿损失。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私自参与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的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期间,在承接的工程项目完结交付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提前退伙,完结交付后,如需退伙应书面申请,经其他各方同意、经清算后,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后方可退伙。

合伙期间,如遇严重自然灾害或法定不可抗力可免责。

十一、合伙期间,如产生纠纷,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定西市人民法院起诉进行仲裁。

十二、此合同对合伙组织经经营的每一个项目均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各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三方各执一份,挂靠公司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_ _ 身份证号码:__ 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行业及团队优势,共同经营一家广告公司,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共同分享经济利益。现就共同经营广告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1、合伙经营的广告公司名字为:

2、经营场所与面积:80平方。

3、经营项目为广告设计制作安装。

4、因甲方原已经经营几年,前期投资全是甲方出资。乙方现入伙则需补给甲方 2万 元作为合伙出资资金补偿。此资金因甲方已垫出,所以归甲方所有,不属于公司共同财产,但公司所有的物品则属公司共同所有。

5、乙方入伙后。甲方所占股份比例为: %50 ;乙方所占比例为: 50% 。

6、乙方加入合伙后公司原有帐务一律归零,甲方必须保证公司无负债,无欠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重新记帐,合作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按股份比例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8、乙方和甲方合伙后,双方共同经营,乙方负责管理经营事宜。若需再扩大经营或更换办公场所,增加办公设备,则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按股份比例出资进行更换。

9、合作经营中,如需聘请员工,员工工资、奖金分配,由经营管理负责人提议,合伙人审定。

10、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所占股份为依据,年终进行分配。

11、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所占股份为据,按比例承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合伙经营广告企业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企业性质:个人合伙;

3、经营范围:包装、广告的设计、制作等;

4、经营场所:现已承租正在装修的凯兴小区经营用房;

5、经营期限:五年(从_年10月1日起至20_年10月1日止)。

1、甲方出资17万元,乙方出资3万元,均在本签订之日起3天内以现金缴交;甲方占70%股份,乙方占30%股份。

2、双方在合伙经营存续期间按股比分享盈利、承担亏损,负无限责任。

3、在合伙经营期间若双方同意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投资,则双方按股比出资。

4、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合伙体商业秘密,严禁泄露合伙体财务、技术、客户等信息资料,违者视为根本违约。

三、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

1、甲方负责合伙企业的行政管理,是企业负责人;乙方负责业务工作,操持主管订单项下业务的设计、制作。

2、甲方兼任出纳,乙方兼任会计;每月底双方互报纸质现金流水账和会计报表。

3、合伙经营期间,双方的业务订单均应由合伙体承接、如实入账、按约定分工履行职责,不得私下接单、账外收款。

4、合伙体若需聘请员工,其工作职责和报酬由乙方提议、甲方审定。

1、甲方月薪1000元,乙方月薪_元,每月15日领薪。

2、双方从达成合伙意向之日起为合伙体经营目的所实施的支出,均计入合伙经营成本。

3、合伙体所购置的动产,由乙方登记制表,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各自备存。

4、年终结算,经营收入在扣除耗材、房租、水电费、佣金、税费等成本后的净利润,双方按股比分成;若有亏损,双方按股比在10日内补足出资。

1、合伙经营届满,双方进行合伙终止清算,按股比分享共有资产、分担债务责任。

2、若在经营期限内出现企业经营严重亏损、难以为继,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若在经营届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合伙经营的,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续签合伙协议。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守约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超过3万元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商订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前其他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书为准。

为进一步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合作管理__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双方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协助甲方按照《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工作。

2、负责核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对需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审核,确定服务时间,并移交给乙方提供服务。

3、制作并向社区发放“代币券”。

4、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按时向乙方划拨。

根据每月服务记录所记录服务情况及收回的代币券数量,服务项目每张代币券(服务1小时)向乙方兑付元现金,特殊服务项目兑现______元。

5、加强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评估,对乙方的管理与服务有批评、举报的权利。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

服务项目:康复训练、量血压、定期体检等。

特殊服务项目:进行精神护理和康复护理,陪同和协助老人到医院、诊所看病就医,协助提供医疗援助等。

2、以微利或保本为经营宗旨,无偿或低偿为老年人服务。

3、负责对服务员的`上岗资格认证培训和上岗培训。

4、自觉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对甲方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5、今后甲方开展此类工作,在自愿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接受委托的资格。

1、乙方在服务中连续____个月服务满意率达不到______%,或者在服务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甲方有权利自行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协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一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时,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解除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出资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出资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_______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_______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_____%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21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22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5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30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31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32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33条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8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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