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裁判文书怎么收不到验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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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体工商执照年检是指个体工商户每年需要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 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流程:<br/> 1、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br/> 2、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br/> 3、税务会对公司进行清查后,出具允许注销意见书;<br/> 4、到工商局去申请公司注销。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报是指营业执照的年审工作。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按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报,不按规定报送的,该个体工商户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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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加龙,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
  辩护人张凌华,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志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芳勇,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陆静伟,上海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倪,女,199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
  辩护人刘凤发,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群,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余陈俊,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伟锋,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邱道勇,上海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4,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
  辩护人谭文辉,上海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加龙、熊芳勇、周倪、杨群、陈伟锋、王4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雯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加龙、熊芳勇、周倪、杨群、陈伟锋、王4,辩护人张凌华、王志业、陆静伟、刘凤发、余陈俊、邱道勇、谭文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受新冠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中止审理,同年8月2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赵加龙在本市杨浦区黄兴<fontclass=changeyuanw='&路&X&X&X&号&'>路XXX号XXX号楼XXX室</font>创建XX公司,被告人熊芳勇、杨群、周倪、陈伟锋、王4等经赵加龙招聘入职。其中,熊芳勇2018年11月19日入职,任法定代表人、技术团队负责人,2019年3月8日离职;周倪2018年10月22日入职,任监事、产品测试员,工作至案发;杨群2018年12月6日入职,任客服主管,工作至案发;陈伟锋2018年10月18日入职,任程序员,工作至案发;王42018年10月22日入职,任程序员,2019年4月12日离职。
  被告人熊芳勇、周倪、杨群、陈伟锋、王4等人按照被告人赵加龙的指示和赵提供的源代码,分别参与XX公司“阿联金”“闪联银”两款应用程序的设计、测试、完善、上线、维护、处理用户投诉等。“阿联金”“闪联银”以助贷为幌,在无第三方征信公司数据对接,亦无第三方贷款平台放款对接的情况下,收取每名贷款申请人68元“信誉评估费”并给出虚假的信用评估分,再根据被害人贷款需求高低收取所谓“贷款推荐费”。嗣后,以向被害人显示虚假的审核流程为拖延。
  经司法审计,XX公司在案发前骗取被害人“信誉评估费”“贷款推荐费”16,721,847.26元、退还18,128元,造成用户实际损失16,703,719.26元。被告人杨群任职期间,XX公司实际造成用户损失16,703,651.26元;被告人王4任职期间,XX公司实际造成用户损失16,639,165.26元。
  被告人赵加龙、杨群、周倪于2019年4月25日在XX公司被民警拘传到案;被告人熊芳勇于2019年4月25日在本市宝山区顾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被民警拘传到案;被告人陈伟锋于2019年8月20日在上海市黄浦区XXXX大厦21楼2115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4于2019年9月2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赵加龙、熊芳勇、周倪、杨群、陈伟锋、王4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熊芳勇、周倪、杨群、陈伟锋、王4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赵加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熊芳勇、周倪、杨群、陈伟锋、王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王4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熊芳勇、周倪、杨群、陈伟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加龙辩解公司做的是科技平台而非助贷,只提供推荐服务,通过内部评估过滤虚假用户,对于用户是否贷到款不负责任,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加龙的辩护人辩称:1.XX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服务费是金融服务行为,个别助贷环节存在民事欺诈,但不至于上升到刑事诈骗的程度。2.APP上明确提供的是助贷服务,用户知晓后果,信用评分中的虚假部分并不能使用户陷入错误认识,且贷款失败是可以退费的,不会造成损失。3.本案的责任主体是公司,刑法规定单位不构成诈骗罪。综上,赵加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熊芳勇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芳勇的辩护人辩称:1.熊芳勇在公司从事软件开发,虽名义上持有1%股权,但实际未参与管理,也未与赵加龙共谋,无非法占有故意。2.熊芳勇不能对赵加龙的行为产生影响,但其以离职撇清关系,可视为犯罪中止,且应以离职时间点计算犯罪金额。
  被告人周倪认罪认罚,供认入职时即明确公司的两款APP是助贷平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倪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辩称周倪是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结合本案证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群认罪认罚,供认入职面试时即被告知公司从事的是助贷项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群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辩称杨群是从犯、到案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伟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伟锋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辩称:1.本案属于电信诈骗,在诈骗金额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应以APP浏览次数量刑,司法鉴定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陈伟锋是从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4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辩护人同时指出王4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前已离职,犯罪时间较短,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答辩称:1.本案确属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对于此类犯罪,可以对被害人进行抽样取证并根据其他证据整体计算。2.被告人熊芳勇虽提前离职,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两款APP主要技术负责人,对于两款应用的代码完善、测试上线等起到积极作用,其单纯地退出犯罪不足以消弭其前期作为形成的社会危险性,应对整体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且不存在犯罪中止的情节。3.被告人陈伟锋有检举揭发他人的行为,但目前尚未查证属实,故不能认定是立功。4.本案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涉众面广,公诉机关已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提出较低量刑,不同意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加龙自2018年10月起招聘被告人熊芳勇、杨群、周倪、陈伟锋、王4等人入职XX公司,并租赁本市杨浦区黄兴<fontclass=changeyuanw='&路&X&X&X&号&'>路XXX号XXX幢XXX室</font>作为办公场所。其中,熊芳勇2018年11月19日入职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团队负责人,2019年3月8日离职;周倪2018年10月22日入职任产品测试员,工作至案发;杨群2018年12月6日入职任客服主管,工作至案发;陈伟锋2018年10月18日入职任程序员,工作至案发;王42018年10月22日入职任程序员,2019年4月12日离职。
  被告人熊芳勇、周倪、杨群、陈伟锋、王4等人按照被告人赵加龙的指示和赵提供的源代码,分别参与XX公司“阿联金”“闪联银”两款APP的设计、测试、完善、上线、维护、处理用户投诉等。XX公司利用上述两款APP以助贷为幌,在无第三方征信公司数据对接,亦无第三方贷款平台放款对接的情况下,骗取每名用户68元“征信评估费”,再根据用户贷款需求高低骗取98元至288元不等的“贷款推荐费”。嗣后进入虚假的审核流程,并以“正在审核中,请耐心等候”等为由拖延。
  经司法审计,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4月25日10点前,XX公司在剔除XX公司员工内部测试金额后,共计向用户收取“征信评估费”“贷款推荐费”16,721,847.26元、退还18,128元,造成用户实际损失16,703,719.26元。其中,被告人熊芳勇任职期间,XX公司实际造成用户损失3,744,088.17元;被告人杨群任职期间,XX公司实际造成用户损失16,703,651.26元;被告人王4任职期间,XX公司实际造成用户损失16,639,165.26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赵加龙、熊芳勇、杨群、周倪被抓获;同年8月20日,被告人陈伟锋被抓获;9月2日,被告人王4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案发后,警方冻结XX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及查扣犯罪使用的电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2.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离职审批表、员工名册等证实,被告人熊芳勇于2018年11月19日入职XX公司技术经理岗位,2019年3月8日离职;被告人陈伟锋于2018年10月18日起入职XX公司JAVA开发工程师岗位;被告人王4于2018年10月22日起入职XX公司Android开发工程师岗位,2019年4月12日离职;被告人周倪于2018年10月22日入职XX公司测试兼产品经理岗位;被告人杨群于2018年12月6日入职XX公司客服主管岗位。
  3.被害人曹某、林某某、杨3等数十人的陈述及提供的APP操作流程页面截图等证实,被害人通过“闪联银”“阿联金”APP进行借贷,平台以下款时间缩短、秒借秒批等虚假宣传手段,诱使被害人完善个人资料、绑定银行卡,系统扣除评估费68元后自动生成信用分及建议授信额度,推荐贷款产品并承诺“放款失败将服务费以联币的形式退还到您的钱包”,诱使用户去借款并支付与贷款额度相对应的服务费,之后进入审核流程,“闪联银”审核:“同步信誉评分审核中、传输征信数据审核中、验证征信信息审核中、生成验证码信息审核中、接受验证码审核中、生成订单审核中”;“第一次推荐:**银行审核中、资料已提交审核中、资料正在初步审核中、信审审核中、终审审核中、审核结果审核中”,如此推荐XX公司共有三次。最后以“正在审核中,请耐心等候”等为由拖延,同时向被害人推荐如“洋钱罐借款”“人人贷”等其他贷款平台。
  4.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产品部门的人基本都知道信用评估分是假的,由APP模块自动随机生成,周倪知道信用分没有对接端口,王4负责H5和安卓也是知道的,熊芳勇作为技术人员要熟悉整个APP的架构和流程也是知道的,陈伟锋作为主要负责后端接口的一名核心员工应当知道公司有无对接第三方征信大数据公司或者对接第三方借款平台放款。
  5.证人鄢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司无专业的评估人员,也无对接第三方有资质的征信公司,用户通过公司APP填写相关信息并支付68元评估费后,APP会自动生成一个信用分数。周倪是产品运营部的负责人,做画面设计的就其一人,平时都是周倪直接分派鄢某某工作任务,如让鄢某某做一个广告界面显示有很多人贷款成功,设计“到账快、利息低”等宣传口号。老板赵加龙明知公司收取的是虚假评估费,周倪是直接传达老板想法的核心工作人员,熟悉公司APP的性质和流程,且赵加龙、周倪时常和技术部门的人员一起在会议室谈事情。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于2019年1月开始开发公司后台管理系统,根据熊芳勇给的一套查询系统架构代码,按照熊芳勇、周倪、赵加龙的要求写了这个系统的原始代码后交给熊芳勇。在熊芳勇辞职后,周倪、赵加龙告诉陈某1有什么问题再让陈某1修改。公司没有对接有资质的征信公司,收到的评估费68元是不退的。赵加龙在召集全体员工开会时称在对接第三方贷款公司的过程中,公司还没有正式与任何一家第三方贷款平台或者征信机构合作过。
  7.证人戚某的证言证实,戚某于2019年3月入职该XX公司担任公司前端网页的开发与维护,这个端口(即网址)、账户、密码是之前该岗位的王4交给戚某,与戚某对接的后台有陈伟锋、王3和钱程,对接的内容主要是他们给戚某一些字段或字符,戚某输入APP网页上会显示用户带有金额数的表格,但是名字等详细信息看不到。公司没有对接第三方资质的征信公司,也不向用户出具专业正规的征信报告。
  8.证人陈2、陈3、张某某、王某1、杨某1的证言证实,公司没有对接第三方有资质的征信公司,也不向用户出具专业正规的征信报告,只是在APP上生成相应的信用分数。
  9.证人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用户登录公司APP、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并付款68元费用后,系统就会随机跳出一个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展示给用户看。信用系统有A-E五个等级,分别显示“您的信誉非常好”及不同的建议授信额度。
  10.证人施某某、陈某4、汪某某、王某2的证言证实,客服经理施某某负责管理客服人员,客服主管杨群、田林钰分别负责处理用户投诉和用户退款,客服专员陈某4、汪某某、王某2等负责接听投诉电话,在陈某4、汪某某、王某2等人入职时提供话术,其等人负责接听用户投诉电话。
  11.证人杨2的证言证实,杨2在XX公司主要在做“阿联金”APP,公司没有与第三方金融公司签订合同,APP在正规平台下载不了,只能通过第三方或者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下载,所谓的联币商城还没有开发出来。
  1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XX公司是一个助贷公司,虽然宣传现金贷,但实际并不放款。公司通过在“米米钱包”“借钱借呗”“新浪有借”等贷款APP或者主页上做广告,将有贷款需求的用户引流到XX公司APP上,并根据注册数按比例将钱款支付给上述贷款APP。
  1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赵加龙曾系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1月29日离职,2019年3月赵加龙找到该公司希望进行流量合作,即能够让用户从XX公司的APP上找到赵加龙公司的两款APP。
  14.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赵加龙将周倪个人账户和XX公司的相关银行账号交聂某管理。公司给一些平台的流量费是用于在这些平台上做自己APP广告。
  15.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10日,老板赵加龙曾让其代表XX公司在与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份合作协议上签字。
  16.证人刘1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16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智能风控服务的合同,帮助提供贷前审核。同月17日,API接口接入成功。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XX公司以每条0.5元的价值预售30万元。根据系统显示,系统内只有2019年4月23日有10条调用,剩余没有使用过。
  17.证人刘2的证言证实,XX公司是一个助贷公司,流程就是用户在公司APP上注册,支付68元评估费进行信用评估,再将用户引导到其他贷款机构进行申请贷款,同时根据贷款金额向用户收取一笔相应的推荐费,至于贷款公司是否放款是不管的。评估报告是系统自动生成,没有人去审核,也不会提交给贷款公司,公司没有对接的数据源。刘2帮助客服处理投诉问题,客服主管杨群交给刘2话术本,主要内容是说服要求退款的用户选择公司APP里面的其他产品,或以贷款公司审核时间较长为由希望用户耐心等待,或说服用户接受以退联币的方式退款,除非激进的用户才会经老板赵加龙同意后退款。周倪告诉过刘2,公司没有和贷款公司做过API接口。
  18.证人王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公司无专门人员或部门替用户进行征信,王3在技术部门的交易组,组长是陈伟锋。周倪负责产品设计、测试,会与技术部负责人有一些交流。王3辨认他在公司使用的电脑。
  1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及话术单等证实,公安民警从王3使用的电脑D盘文件中提取到“阿联金”“闪联银”APP关于评估分的源代码;从刘2电脑内提取到应付用户投诉的话术,内容有“客户您好,阿联金只是撮合用户和金融机构借贷行为,具体是金融机构根据您的个人综合信息来给予借款额度,详情可以在APP显示您可以及时查阅”“客户您好,抱歉,联币余额是提领不了的,就相当于是Q币购买使用的,您可以进行借款时使用联币余额支付评估费用即可”“您完成申请(贷款)后,申请会立即递交给金融机构,具体审核时常还需以金融机构为准,请耐心等待”……
  20.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记账表、公司账户明细证实,XX公司向“借钱借呗”“微粒贷”“米米钱包”“bill”等贷款APP所属公司支付流量费的事实。
  2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等证实,公安民警于2019年4月25日对涉案阿里云数据库内文件进行提取固定,将数据以csv及zip格式导出保存,期间对导出文件进行电子校验并全程录像。
  22.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值assessScore(信用评分)是由“随机数*100+600”后生成。
  23.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关于上海XX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广州XXX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XXX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流水明细等证实,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4月25日10点前,XX公司利用其推出的“阿联金”“闪联银”两款APP,以帮助用户取得贷款为由,通过XX支付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POS机,在剔除XX公司员工内部测试金额后,共计向用户收取“征信评估费”“贷款推荐费”16,721,847.26元、退还18,128元,造成用户实际损失16,703,719.26元。其中被告人熊芳勇任职期间,XX公司实际造成用户损失3,744,088.17元;被告人杨群任职期间,XX公司实际造成用户损失16,703,651.26元;被告人王4任职期间,XX公司实际造成用户损失16,639,165.26元。
  2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等证实,案发后,警方冻结XX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及查扣犯罪使用的电脑等。
  2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实,本案案发及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6.被告人赵加龙的供述证实,赵加龙于2018年年底前在做APP的前期开发、筹备上线运营等前期准备工作,并陆续招录了熊芳勇、周倪、王4、陈伟锋、杨群等人。在赵加龙提供的APP源代码基础上,技术负责人熊芳勇带领负责技术前端的王4、负责技术后端的陈伟锋一起把这款APP的代码继续进一步开发,加入各项准备上线运行的功能,也就是业界俗称的软件迭代。周倪负责产品设计,杨群是客服部门负责人,拟定应对用户的话术,交与赵加龙审核,后期又进一步完善。2018年12月,赵加龙与熊芳勇注册XX公司,熊芳勇是法定代表人并占股1%(技术入股),后公司搬至黄兴路XXX号XXXX商务楼1808室经营。同月,“阿联金”APP开始上线运营,2019年初,在“阿联金”基础开发的新APP“闪联银”也上线运营。用户注册登陆APP、完善个人基础信息后生成一个评估分,庭审中辩称这是对用户资料完整度的评估,与用户实际信用无关。在赵加龙被抓前,公司已和XX公司对接过,为今后的大数据服务,用于信用评估,只不过双方合作仅处于内部测试阶段,庭审中称已调用10条测试使用,拟准备2019年4月25日后上线。收取用户贷款产品推荐费98元至288元后,虽然目前公司还没有对接上第三方借贷公司,但公司在努力做,会在后续页面推荐其他借贷的APP,比如“人人贷”“贷上钱”等,这其实是另一种给用户的服务模式,给用户提供借到钱的可能性,公司也会收取一定的流量费。
  27.被告人熊芳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阿联金”“闪联银”APP分别于2018年12月中下旬、2019年1月下旬上线运营。APP没有对接过银行或者第三方借贷平台,所以无法贷到款。后有用户投诉贷不到款,赵加龙就要求APP里面改成三次推荐,由赵加龙直接布置陈伟锋和王4一起改的。直到熊芳勇2019年3月离职,都是三次推荐,每次推荐是七天各种审核期,一次推荐结束以后,同样的流程再推荐一遍,当时给熊芳勇的感觉就是收取用户的评估费和推荐费后拖延时间。2019年5月21日,经熊芳勇指认XX公司王3电脑里的“阿联金”“闪联银”两款APP部分的源代码,其中风控评估结果是随机数,且评估等级与评估值没有关联。
  28.被告人周倪的供述证实,“阿联金”“闪联银”两款APP通过引流页引导用户下载APP,用户填写资料后进入支付评估费页面,起初需要收到短信验证码提示付款,后赵加龙让技术团队改为免密支付,用户绑好银行卡后就会被直接扣除68元评估费并出现一个随机信用评估分,但周倪未发现公司有对接第三方评估公司,曾和赵加龙提过,赵称现在评估分是假的,但已经谈好一个正在对接。再往后有一个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借款额度选择,对应98元至288元不等的产品推荐服务费,之后会有三次推荐,赵加龙自称在对接第三方借贷平台,但是一直没有成功。对于申请退款的用户,赵加龙让杨群先去安抚,比较激进的用户优先退款,且只退公司APP内部有效的联币。
  29.被告人杨群的供述证实,“阿联金”“闪联银”两款APP分别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上线。赵加龙在APP测试时,让客服人员以用户的身份下载APP、注册、输入身份信息、绑定银行卡,最初体验时会收到手机验证码,提示接下来会有一个68元的支付操作,但没多久,赵加龙为了提高付费比例将这个短信验证码功能删除。周倪曾告诉过杨群,公司收取68元的信用评估费,给用户的评估分是随机产生的,后续产品推荐费98元至288元不等有三次推荐,无论推荐几次,因没有对接第三方借贷平台放款,最终用户都是贷不到款的。所以每天都有很多用户投诉。公司外包的客服部门一天大概要收到800多通用户来电申请退款。赵加龙授意客服部门评估费不退,且尽量退联币,但网上商城还未开发。XX公司成立至今,贷款审核页面内无人审核通过。客服人员使用的话术是在2018年12月赵加龙要求杨群制作的,在APP的开发、测试、运营过程中不断加以更新和完善,这份话术其实就是拖延时间。
  30.被告人陈伟锋的供述证实,“阿联金”“闪联银”两款APP先后于2018年12月中下旬、2019年1月上线。起初68元评估费是会发送短信验证码给用户,后赵加龙觉得付费用户比率不高,要求熊芳勇进行修改重新搭建一个支付系统,即将验证码支付改为免密支付。评估费68元被扣除后APP会给出600至700之间的评估分数,用户可以选择申请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贷款金额并支付相应的贷款产品推荐费。之后进入审核过程,一次审核七天左右,连着会推荐三次,且在三次推荐都不成功的情况下,会出现六个其他平台的同类型贷款APP下载链接,本质上属于流量合作。后用户因贷不到款向客服投诉越来越多或者申请退款。赵加龙曾多次在开会的时候说正在对接第三方贷款平台,对用户退款要求客服部门拖延时间,只有特别激进威胁报警或举报的才给退款。2019年过年前后,陈伟锋觉得公司本质是无法给用户贷款成功的,收取的评估费也没有什么依据,肯定有问题。
  31.被告人王4的供述证实,2018年12月“阿联金”APP正式上线运行。APP在收取用户68元信用评估费前,有段时间需要输入验证码,之后由王4负责根据赵加龙的要求设计成不需要输入验证码。王4负责安卓技术前端,根据赵加龙和产品经理周倪对产品的设计要求,按照平面设计图,实现在APP里面,最终呈现给用户看到的界面。庭审中供述,王4根据获取的后台数据向用户展示“正在审核”或“贷款失败”的界面,且在王4离职前一周公司正计划在页面上做贷款失败截图上传的功能。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加龙、熊芳勇、周倪、杨群、陈伟锋、王4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上述六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惩处。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赵加龙伙同熊芳勇等人以助贷为幌,通过向用户显示随机产生的虚假信用评估分及所谓的贷款三次推荐、“贷款审核中”等系统虚构进度,骗取用户的“信用评估费”“贷款推荐费”,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人关于熊芳勇应对整体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及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公诉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涉案金额、涉众面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影响,采纳公诉人意见,对各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综上,对赵加龙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熊芳勇、陈伟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赵加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熊芳勇、周倪、杨群、陈伟锋、王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熊芳勇、周倪、杨群、陈伟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陈伟锋有检举揭发行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王4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加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33年4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熊芳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至2024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至2024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伟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脑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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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世界各国公司工商等信息?公司的背景信息调查可以从政府的官网、第三信用机构调查网站可查询,以下简要介绍一些查询网站,供大家参考。

网站名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优点:可查询全国任意企业基本信息

网站名称: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 (ICRIS)

提示:网上查询23港币;加盖公章版本160港币

网站名称:经济部商业司

提示:中国大陆没法连接上,有时会出现登录障碍

六、BVI(英属维尔京群岛)

提示:若公司未备案股东、董事信息,则须被查询公司联系公司秘书调取

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查询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查询

3、美国IRS关于税务相关信息

6、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该网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所有领取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信息,显示与实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完全一致。这个网站居然可以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限于裁判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以外的判决文书,各法院判决文书均应在该网站上公布。因该网站为“裁判文书网”,故仅适用于已届判决阶段的案件。

目前处于试运行状态,仅有部分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等)已实现了2014年以来辖区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的目标。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那么之前的判决文书或未判决的到哪里查询呢?对了,一般省级都建有自己的网站,这些网站可以查询2014年之前的部分判决书、开庭公告、执行信息、开庭信息等。如:北京法院网、上海法院网、浙江法院网。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仅限于已判决文书的查询,且2014年1月1日之后才试行,而且数据取决于地方上报,而地方法院上网已经很多年了,部分法院的法律文书早就上网,因此全国网查不到的,地方法院或许可以查到。

有开庭公告、执行信息等情况,这些信息,或许正是我们调查所需要的涉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或许我们也可以去旁听一下,那不是了解更清楚啊。

9、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该网站可查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在实际查询中可能因某些地方法院迟延上报数据,导致一些查询信息落后的问题。同时许多案件查询显示结果为已结,这可能是地方法院为了完成案件考核而技术上的处果,实际上标注“已结”的案件可能仅仅是程序终结或者根本还在执行中。

10、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对于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自2013年10月24日起,可于该系统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书及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内容。但不能尽信,因为实践中部分法院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上传数据或上传有所迟延。

11、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查询”

按目前我国法院管辖的现状和公告要求,需要公告送达的,如果被告不属于本省的,一般要求在全国的报纸公告,而一般都是人民法院报,据此可以查询到大量公告信息,了解调查对象的涉诉情况。

同时对于被告是省内的,则可以到地方的法制报之类的网站查询公告,也可以了解到一些在地方法院的涉诉情况。

12、国土资源部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

除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所示的全国范围内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外,可于土地市场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出让公告、大企业购地情况等。该网站无需注册。

1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查询”

该网站无需注册,除专利基本信息(如发明/设计人、专利权人、公开日等)外,还可查询各专利权法律状态、专利证书发文、年费计算及全国大部分省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等内容。

1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根据查询提示可确定拟查询商标的商品分类。具体可查注册商标信息及申请商标信息。“商标注册信息查询”又分为商标相同或近似信息查询、商标综合信息查询和商标审查状态信息查询三类。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局明确该网站查询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商标注册信息还应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为准。

15、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法院正在执行拍卖的资产情况,通过这个网站可以侧面了解涉诉当事人的一些信息。

1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可查询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信息,具体包括质权人名称、登记到期日、担保金额及期限等。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中国货币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办

(3)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央结算公司

(4)和讯网--中国最大财经

这些网站以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网站,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企业上市的毕竟不多,但为了融资除了证券市场还是寻求其他的方式如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因此也可披露一些企业的信息及经营状况、融资方式、融资规模等。

希望千慧商标网整理的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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