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签订长期合同

1、三年合同,如果不满三年就走,要违约金吗?

你好,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半年试用期,至少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期限,是符合法的法律法规。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培训协议,员工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开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另一种方式是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在员工离职后,2年内不能从事相同的工作,单位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费用,否则员工违反协议工作,不应当支付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方式,用人单位都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出现任何问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央企合同是否要公示才有效?

央企合同是否要公示才有效?央企合同必须要公示才能生效的。

3、央企人员长期劝退如何赔偿

所谓劝退就是买断工龄,一般应该按照你的工作年限计算,每年工龄给予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且还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金。

4、我在央企工作10年,已签合同,公司合同到期不续签,应该怎么赔偿

公司不续签,或者新合同待遇降低你不续签,可以要求工作年限补偿。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请问央企合同到期单方面不续签怎么办?

你可以申请公司给你补偿!这方面的劳动补偿法律条文上网找。在合同到期一个月时间,会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这是法律规定的),否则公司要赔偿你二倍工资。如果你有没有休完的假,也可以申请补偿。保留好手里证据(能证明你加班,未休正常假的证据)。

6、央企正式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不同?

央企正式合同:1.;2.效益好的还有年金;3.补充保险;4.工资和绩效系数都会有不同程度调控;5.劳务需要好几年的考核才能转为正式;6.劳务就是大公司为了减低成本,上市公司的一种手段(内控)......

7、央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央企在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时,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8、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如果不是区别在哪,如果是哪条法律可以证明是一样的。

国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是属于正式工,无固定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种。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央企长期合同扩展资料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9、关于央企员工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到期,那么甲乙双方有权签订继续签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且工作了10年以上,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国有企业,要辞退员工,那么要理由充足的。续签合同嘛,那么根据甲乙双方各自需求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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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知识一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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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职业病防治法》适用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2.什么是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只有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职业病才被称为法定职业病。
  3. 《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消除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4.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
  5.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6.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是什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7.谁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主体?
  健康权益主体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做到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8.职业病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吗?
  会的。近十几年来,我国工业得到迅速发展,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大量引用,职业病隐患不断增大,危害日趋严重化,在常见职业病发生不断增多的同时,又出现了不少新的严重的职业卫生事故。我国现有尘肺工人40多万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多亿,职业病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因粉尘、化学毒物而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大量职业病人的出现,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企业甚至因此而破产、倒闭。
  9.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应采取哪些主要措施?
  企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采取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组织职工开展职业病体检诊断和落实职业病患者保障来开展工作。
  最主要的预防措施是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控制作业工人的接触,使其经常保持在卫生标准允许水平以下;加强个人防护等措施;对接触者实行就业前及定期健康检查。
  10. 用人单位在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方面需要把好哪些关键点?
  (1)把住“三同时”关(防治措施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使用);
  (2)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
  (3)把住培训关;
  (4)把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关;
  (5)把住监督检查关。
  11.用人单位在进行生产工艺新建、改建、扩建时,为什么要进行职业危害评价?
  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危害评价是从源头上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方式,掌握职业危害基本情况,采取积极防治措施,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重要依据。
  12.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并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3.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一是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应先到原工作单位取得职业史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14.劳动者应当在哪种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
  15.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6.怎样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17.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需要申报?
  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范围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的列入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的项目。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都必须接受监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伤害劳动者。
  18.职业病危害项目如何进行申报?
  申报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已制定并公布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申报时要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及时,即用人单位必须按卫生部具体申报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申报;二是如实,即用人单位应将项目的全部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19.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办理哪些手续?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委托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然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性或定量分析;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以及预评价结论和建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有关部门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0.劳动者在工作的同时存在有健康威胁吗?
  一般意义上说,劳动者在工作的同时,都面临着健康的威胁,只是威胁程度有大有小。如长时间的操作电脑有可能引起颈椎病,过度劳累可能引起腰肌劳损等。而对工矿生产一线的职工来说,可能面临高温、噪音、粉尘以及化学品物质等侵害,健康威胁程度要大一些。只要劳动者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做到有效防范,职业健康威胁就会减少到最低。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影响健康的工作都是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必须具有三个要素:一是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到有毒有害因素;三是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21.生产工艺中的有害因素有哪些?
  (1)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2.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有哪些?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带通风不良等;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2)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23.劳动过程中的其他有害因素有哪些?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2)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24.为何要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有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检测,目的在于及时了解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规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25.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通过检测,如发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则必须停止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到经检测证实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2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哪些设施、装置?
  (1)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2)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7.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备、用品等应采取什么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8.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物质材料前应注意什么?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认真阅读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检查产品包装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29.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职业病事故处理所需一切费用;最后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30.销售、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应注意些什么?
  这是对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材料的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凡向用人单位销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阐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单位在购买时应认真检查一下产品说明书、包装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使用化学品时,应让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读懂,弄清其化学成份、特性和主要危害以及懂得如何对该种化学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并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31.销售、购买和使用违禁化学品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是没有标明产品特性、成份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尤其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否则将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该达到什么要求?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3.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劳动者能否拒绝作业?
  劳动者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34.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生产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5.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尽哪些义务?
  劳动者在享有职业健康保护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这就要求劳动者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把遵守规章制度和落实操作规程贯穿于具体的作业活动之中。
  (2)服从管理的义务。为了保持良好的劳动次序,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安全健康,劳动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具有特定的佩带和使用规则和方法,劳动者要按照要求掌握这些规则和方法。
  (4)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提高技术技能水平的义务。劳动者必须自觉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生产活动的技能要求。
  (5)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并及时报告的义务。劳动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6.为什么告知是职业病防治的一个重要手段?
  职业病防治的告知主要是让劳动者知道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防范措施等,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37.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中告知是职业危害告知的重要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这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存期间变动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与原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从事的是原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合同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用人单位则不能因为劳动者拒绝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其他职业危害告知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如:通过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进行告知;通过设置公告栏告知;通过警示标识、警示说明等告知(其中警示说明应写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培训告知;印发公告、公示告知;设置报警装置告知等。
  38.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吗?
  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物、防毒防尘口罩、眼镜、胶手套、耳塞等。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9.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这些个人防护用品能够真正起到预防职业病的作用;
  (2)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3)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6)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购买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40.用人单位如何选择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选择正规的经营点购买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三证”,即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出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3)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41.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劳动者要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职业病的防治。
  42.为什么要正确穿戴、使用劳保用品?
  正确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防止职业病发生的重要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职工也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3.为什么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是指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的特定的身体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检查等。目的是早期发现和治疗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损害,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44.职业健康体检与一般的检查有什么不同?
  一般的检查是用人单位对非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的身体体检,属于常规检查,以查五官、心、肝、肾、肺、泌尿、妇科等为主。目的是发现常见疾病,早期治疗。
  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检查不同之处在于:
  (1)职业健康检查具有针对性。
  (2)职业健康检查具有特异性。
  (3)职业健康检查具有强制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定期体检。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特定性,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45.劳动者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对从事某种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该有害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就业,尤其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
  46.劳动者在岗期间的职业定期健康体检的目的是什么?
  这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的必要的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以致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可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
  47.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是指劳动者在离岗前对其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体检的内容与项目是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工种中所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较为敏感的指标,对劳动者进行检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48.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劳动者有权知道吗?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49.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者能否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50.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1.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由谁负责?
  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52.为什么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工健康监护权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自用健康状况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同时也是进行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和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等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治疗等。
  53.如何使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工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档案的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工离开原单位时,应当索要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妥善保管和健康监护档案的所有资料,以备发生纠纷时留作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4.什么是职业禁忌?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5.用人单位可否安排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6.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职业病病人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由继承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职业病患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57.工伤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
  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它有利于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职业伤害的救治及善后工作,目的是保障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持续治疗。工伤社会保险也直接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可靠的职业病防治经济支持,避免其受经济影响因素。工伤社会保险强制执行,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58.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
  本法规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的成长还未最后定型,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不对其在劳动方面进行特殊保护,势必直接影响其身体发育和健康。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59.未成年工和女工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这是为什么?
  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于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所决定的。女性对于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要低于男性,而对职业病危害的生物效应则要比男性更敏感。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对生殖系统和生育功能产生特殊影响。有报道,铅、汞、铝等金属毒物,苯系列等有机溶剂,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等工业毒物可导致女工月经不调,月经量过多、痛经等;铜、镉、镍、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业毒物,以及高频、微波、射线等作业均可对胎儿产生畸形。铅、汞、砷和镉等还可随乳汁排出,直接影响婴儿健康。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经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企业领导要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规定,重视和关心女工[四期]劳动保护。女工多的企业还应设立相应的女工卫生室、哺乳室和孕妇休息室。此外,亦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也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60.未签订劳动合同者能否享受职业病防治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保护。
  61.那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2.劳动者有哪些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发生争议后,可以与本单位行政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工会作为职工之家,有责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的职业健康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拨打职工维权热线“12351”,向工会组织反映。拨打外地职工维权热线的请在12351前加拨所要地区的长途区号。
  63.用人单位应如实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提供服务?
  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均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劳动者需作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64.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5.诊断为职业病病人的用人单位怎么办?   诊断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6.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有何保障?
  (1)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最后的用人单位负担;
  (3)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67.劳动者在哪里进行职业病确诊?
  职业病确诊,在当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
  68.工伤保险待遇该怎样申请?
  职业病一旦确诊,用人单位或职业病患者或其亲属或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应自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69.认定工伤的时限是?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7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70.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的依据是?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评残共分10个等级,伤残待遇的确定和职业病患者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71.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
  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参看《工伤保险条例》。
  72.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该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该工作需由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可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鉴定。
  73.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受培训、教育权,即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健康权,即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即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即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权、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作业权,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民主管理权,即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4.劳动者应履行哪些职业病防治的义务?
  (1)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75.对不履行职业卫生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如果劳动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者,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76.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处最高五十万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有哪些职责?
  (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4)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5)当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6)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当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8)教育劳动者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遵守职业病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78.什么是尘肺病?
  尘肺病是指由于在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引起尘肺病的生产性粉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无机矿物性粉尘,包括石英粉尘、煤尘、石棉、水泥、电焊烟尘、滑石、云母、铸造粉尘等,还有一类是有机粉尘。这些粉尘都能引起尘肺病,使之肺纤维化,进而破坏正常肺组织,使肺的弹性降低,影响肺的正常呼吸功能。
  79.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
  尘肺病是对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肺纤维化疾病的统称。我国法定职业病目录中明确的尘肺病有矽肺、煤工尘肺、电墨尘肺、碳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等十三种。
  80.哪些行业及工种易患尘肺病?
  (1)矿山开采:各种金属矿山的开采,煤矿的掘进和采煤以及其它金属矿山的开采,是产生尘肺的主要作业环境,主要作业工种是凿岩、爆破、支柱、运输;
  (2)金属冶炼:含金属矿石的粉碎、筛分和运输;
  (3)机械制造业:铸造配砂、造型,铸件的清砂、喷砂以及电焊作业;
  (4)建材行业:如耐火材料、玻璃、水泥、石料生产中的开采、破碎、碾磨、筛选、拌料等,石棉的开采、运输和纺织;
  (5)公路、铁路、水利建设中的开凿隧道、爆破等。
  81.哪些人不宜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
  (1) 活动性肺结核病;
  (2) 慢性阻塞性肺病;
  (3) 慢性间质性肺病;
  (4)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82.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有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有如下职业卫生要求:
  (1)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相适应的粉尘防护设施;
  (3)工作场所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和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83.如何预防尘肺病?
  尘肺病预防的关键在于最大限度防止有害粉尘的吸入,只要措施得当,尘肺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我国针对防尘降尘制定了“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大致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
  (1)技术措施: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粉尘危害。①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避免接触粉尘; ②湿式作业,降低环境粉尘浓度;③密闭、抽风、除尘防止粉尘外逸。
  (2)卫生保健措施:①接尘工人健康监护;②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
  84.什么是矽肺病?
  矽肺是尘肺病的一种。是由于在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而引发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影响尘肺病发病的因素主要有三种:一是粉尘的性质。二是粉尘颗粒的大小和比重。一般说,颗粒直径较大的粉尘往往通过粘液分泌或气管粘膜上皮细胞纤毛运动随痰排出,只有直径小于7微米的呼吸性粉尘才有可能进入肺泡,并引起肺间质的广泛纤维化。。三是接触时间的长短和接触量。接触时间越长,作业场所粉尘的浓度越高,危害也就越大。
  85.如何治疗矽肺病?
  矽肺病一般采取综合治疗方式进行。对于患者,应脱离接触粉尘,尽力维护身体的健康状态,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1)要养成健康生活习惯和进行合理适度的保健锻炼。一般来说,症状不多也没有并发症的尘肺病人不需要住院,自己注意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并进行合理适度的保健锻炼,就可以正常的很好的生活。病人不能吸烟,吸烟可加重病情;要预防感冒,注意气候变化及时调整穿衣及户外活动;要适度的锻炼,如漫步、打太极、深呼吸等,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体力活动,可增加免疫力。
  (2)要预防并发症。矽肺的常见和主要的并发症是肺部感染、结核、气胸、肺心病。预防感冒,特别是冬季不要感冒,在感冒流行期不要到人员过于集中的地方,可有效的预防和减少肺部感染的机会。不要密切接触结核病人,预防合并结核。保持大便通畅,不要突然过分用力,咳嗽时要及时治疗,避免用力咳嗽,可预防和减少气胸的发生。
  (3)要及时治疗并发症。有肺部感染、肺心病心功能不全、合并结核必须及时到医院和专科医院治疗。气胸突然发生是急诊,必须立即到医院治疗。
  86.什么是石棉肺?
  石棉肺是我国法定尘肺病的一种,其主要病理改变是肺间质纤维化和胸膜纤维化。石棉所致肺间质纤维化开始多在肺下部,随病情进展逐渐向全肺扩散,严重时正常肺组织的细支气管、肺泡等完全被纤维化代替,并和扩张的细支气管混合在一起形成蜂窝状改变,从而影响正常的呼吸功能。胸膜纤维化主要表现为胸膜增厚、粘连,由于纤维化组织的收缩及胸膜纤维化,可使肺脏体积明显缩小。在一般职业接触情况下,石棉肺发生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一般经10-20年,在停止接触石棉粉尘后肺纤维化仍可继续进展,病情不断加重。
  87.尘肺病分哪些等级及诊断标准都有哪些?
  卫生部2009年出台发布的最新的《尘肺病诊断标准》。新标准将尘肺病明确分为三期,删除了旧版中“无尘肺0”和“无尘肺0+”的表述。新标准增加了观察对象,具体为:粉尘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发现X射线胸片有不能确定的尘肺样影像学改变,其性质和程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动态观察。
  根据新标准,X射线胸片表现分为三期。一期尘肺是指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至少达到2个肺区。二期尘肺是指有总体密集度2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4个肺区。三期尘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大阴影出现,其长径不小于20毫米,短径不小于10毫米;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并有小阴影聚集;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并有大阴影。
  88.肺病的致残等级如何确定?   尘肺病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需根据其X线诊断尘肺期别、肺功能损伤程度和呼吸困难程度进行鉴定。根据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尘肺致残程度共分为6级。由重到轻依次为:
  一级①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②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二级①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②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③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④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三级①尘肺Ⅲ期;②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③尘肺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四级①尘肺Ⅱ期;②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③尘肺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五级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六级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89.什么是职业性皮肤病?
  由于职业性因素(化学、物理、生物的)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主要表现为皮炎(变应性)、痤疮、烧伤、黑变病等。在各种职业病中,皮肤病是较常见的,其中又以接触性皮肤炎最多。
  90.职业性皮肤病分哪些类?
  (1)接触性皮肤炎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刺激性皮肤炎。例如长期接触水泥与纤维玻璃的人,以及喷洒农药的农夫皆会引起此疾病,其它像有机会接触化学物质(如酸、碱、有机溶剂等)的人,也会罹患此病。二是过敏性皮肤炎。例如工作上会接触到橡胶、重金属、电子零件的人较易罹患此病。
  (2)末稍循环障碍:容易在长期操作震动工具的工人发生。临床表现为肢体末端发生间歇性发白或发绀,严重时将导致白指症,遇到低温时病况会加重。
  (3)由物理因素如机械性伤害:辐射性伤害,不适应工作环境中的温度、湿度所导致的皮肤病。
  (4)其它职业性皮肤病:①职业性痤疮,如石油业者易罹患。②职业性黑皮症或白斑。③脓症。④皮革业者易罹患。另外,长期暴露于太阳底下,及在含有砷化合物或其它致癌物质的环境中工作都可能发生职业性皮肤病,甚至产生皮肤癌。
  91.如何进行职业性皮肤病的检查及诊断?
  职业性皮肤病的检查诊断,最重要的是病人病史的询问,如工作环境中有无暴露于可能致病的因素,工作同事中有无类似的皮肤疾病,以及是否离开工作环境后,症状便得以缓解;而基本的血液、尿液或影像学检查亦为必须的。其它的辅助诊断方法如贴布试验(patch test),可用来诊断是否为接触性皮肤炎(特别是过敏性皮肤炎);皮肤生理检查可用来检查皮肤的温度、酸碱度、含水量及油脂多寡,以了解皮肤生理机能是否异常,而皮肤血流测试及微血管显微侦测,则可了解患者的末梢血液循环有否变异。甚至需做病理切片检查者,可至大型医院做进一步的处理。
  92.如何开展职业性皮肤病预防及治疗?
  预防胜于治疗。应尽可能提供完善的作业场所,如良好的通风、排水、灭菌消毒及废弃物处理系统,避免使员工暴露于可导致皮肤病变的环境中。若有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应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如口罩、防毒面具、手套、袖套及遮阳帽等;另外应定期安排员工接受医师之检查。若发现有皮肤异常的情况,应及早就医诊治,以免延误病情。职业性皮肤病大部份虽然不会致命,但会使病患产生相当大的困扰,以致生产力降低并增加医疗支出。
  93.什么是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发生在接触生产性毒物的工人中。最常见的有铅、汞、锰、苯、有机磷农药、一氧化碳、三硝基甲苯、砷、磷等中毒。中毒者一般常有头痛、头晕、乏力、睡眠障碍、食欲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短时间接触高浓度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症状出现迅速,严重者意识丧失,甚至死亡。长期接触低浓度毒物者,可出现慢性中毒,症状发生比较缓慢而轻微,常与一般不适相混淆,易被忽视,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加重时才被发现。
  因毒物作用特点不同,出现的症状、体征、发病规律、化验检查的改变均不同。侵犯造血器官的毒物(如苯)可出现白细胞减少、贫血、出血症状,严重时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铅可抑制血色素合成中卟啉代谢通路中的巯基酶活性,而引起低血色素贫血。苯胺、亚硝酸盐、氮氧化合物可引致高铁血红蛋白形成,使血红蛋白失去带氧能力,造成组织缺氧,皮肤粘膜出现青紫。一氧化碳易与血红蛋白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红蛋白失去带氧能力,还妨碍氧和血红蛋白的解离,导致组织缺氧,中毒者皮肤粘膜呈樱桃红色。侵犯神经系统的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苯、汽油等引起严重急性中毒时,可致电击样昏倒。慢性中毒者多出现神经衰弱症状。铅、汞、锰中毒可引起肌肉震颤和神经麻痹。四乙基铅、汽油、一氧化碳中毒,可引起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神经病。侵犯消化系统的毒物(如铅、砷)可引起腹痛。四氯化碳、硝基苯、有机氯可引起中毒性肝炎。
  94.职业中毒有哪些分类?
  (1)急性中毒。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所引起的中毒。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这种中毒少见,往往发生在生产过程出现意外时。
  (2)慢性中毒。小量毒物长期进入人体后所引起的中毒。这是由于毒物在体内蓄积所致。
  (3)亚急性中毒。介于急性和慢性中毒之间,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大剂量毒物进入人体所致。
  95.什么是职业眼病?
  职业眼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眼科疾病。
  96.职业眼病分哪些类?
  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眼病泛指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病、电光性眼病、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等。
  97.什么是职业肿瘤?
  在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致癌因素,经过较长的潜伏期而患某种特定的肿瘤,称为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致癌因素包括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的。但在职业性肿瘤的致癌因素中,最常见的职业性致癌因素是化学物质。
  (1)在职业性肿瘤中,呼吸道肿瘤占很大的比例。目前,我国已知对职业人群具有致呼吸道肿瘤作用的物质有砷、石棉、煤焦油类物质、氯甲醚类、铬、放射性物质等。
  (2)职业性皮肤癌是最早发现的职业肿瘤,约占人类皮肤癌的 10% 。职业性皮肤癌与致癌物的关系,往往最直接、最明显,常发生于暴露部位的接触局部。能引起皮肤癌的主要化学物质有:煤焦油类、沥青、石蜡、氯丁烯、砷化物等。煤焦油类物质所致接触工人的皮肤癌最常见。
  (3)职业性膀胱癌在职业肿瘤中占有相当地位,在膀胱癌死亡病例中有 30% 的有致癌物接触史。主要的致癌物质为芳香胺类。高危职业有:生产萘胺、联苯胺和 4- 氨基联苯的化工行业;以萘胺、联苯胺为原料的橡胶添加剂、颜料等制造业;使用芳香胺衍生物为添加剂的电缆、电线行业等。
  (4)其它职业肿瘤,接触氯乙烯可引起肝血管肉瘤,多见于接触高浓度氯乙烯的清釜工,潜伏期 10 ~ 35 年不等。
  98.如何预防职业肿瘤?
  职业肿瘤由于致病因素比较清楚,因此可以采取有效的对策来预防。其主要手段为:识别、鉴定、严格控制与管理职业性致癌因素,对接触者作定期医学监护,筛选高危人群,并通过制订法规保证其实施;生产环境中的致癌性职业因素应定期监测,使其浓度或强度控制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以下。定期体检、早期发现,及时诊断治疗等第二级预防是已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
  99.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才能爆发出来,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是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如何求助?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生活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先相关措施,使职业病人得到救助。
  10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查时,可采取哪些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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