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庭审吗

民事诉讼庭审过程是怎么样的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书记员: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1、审判长:今天是渠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1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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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可以不出庭,只让代理律师出庭吗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当然,被告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庭,依法参与庭审,进行答辩。

  •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但是有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另外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做缺席判决。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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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自然人代理人可以参加诉讼,以后大家都可以不用考律师证了,也不用办理法律工作者证了,也不用向锦州司法局每年交律师协会1000元费用了。锦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三款,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请大家记住了,这是锦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田笑非副庭长宣布的。田笑非做为锦州法院工作人员,宣布的有法律效力,而且是在庭审当中说的。
  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已经剥夺了公民做为代理人的权力。本人今天听锦州中院田笑非说可以以自然人代理人参加诉讼,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违反人民法院工作处罚条例。
  本人上诉人李欣于2016年4月10日接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件号为(2016)辽07民终705号案件,十二号法本人上诉人李欣于2016年4月10日接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件号为(2016)辽07民终705号案件,十二号法庭5月4日14点开庭,本人李欣与被上诉人锦州企王衬衫厂劳动争议补交劳动保险和丢失档案案件。开庭时田笑非庭长刚到就问谁是佟秀娟(锦州企王衬衫厂厂长),我心想她怎么不问我对象李欣是谁呢?看来这是找哪位副院长说情了,打招呼了呗。真没想到,还真有问题。
  接着就让锦州企王衬衫厂代理人徐成斌以自然人参加诉讼,让其输入身份证号和住址,我想怪事了,头一回听到直接让被上诉人代理人以自然人参加诉讼,人家都没说不是企业员工,她怎么这么说呢,她怎么不问问我对象是不是应该以自然人参加诉说,照你这么说,我们就不用结婚证,证明代理人参加诉讼了。上回开庭时被上诉人代理人徐成斌不是说,他补办返聘手续吗?怎么又扯上自然人了,被上诉人都没说,法官给提议,这就是怪事了。法官怎么知道徐成斌不是这厂子的员工呢?人家一句话也没说啊?难道以前有人和法官说过?那被上诉人提前找人与田笑非打招呼?这不违法吗?上回劳动工资官司开庭时我就已经提出了他没资格参加诉讼,后来说拿返聘手续,我当庭反对,法官也不管。这次怎么又拿不出返聘手续了?法官直接提醒以自然人参加诉讼呢?看来这是厂长不给出手续,怕徐成斌管厂子要工资啊!本人当时提出被上诉人锦州企王衬衫厂代理人徐成斌不是单位的人员,不应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58条已经剥夺了公民做为代理人的权力。田笑非法官一椤,觉得没虎住,接着就和其坐在左手边的女法官在桌子低下窃窃私语,起身跟我说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参加诉讼。我一看第三款,是指单位推荐的人 ,那也得是和单位有关系的工人呢,徐成斌已经不是单位的人怎么可以参加诉讼。照你那么说,那我们百姓都可以当代理人了。本人当庭反对,田笑非庭长却不让我说了,直接往下进行。庭审当中还对我大声喊叫,恫吓威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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