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被公安没收怎么办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车辆租赁合同(精选21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车辆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车辆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夏利出租车,车号为吉A ,租给乙方,租期从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并提供该车一切证件。

  二、通过双方评估,确认该车的租赁价格为每月4000元整,付款方式为:每月月末提前5天缴纳,不得延期。甲方扣留乙方押金10000元整,租赁到期后(10日内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无损坏如数返还;租赁期间乙方毁约,押金不予返还。

  三、此车之前所发生的违章、事故所欠费用等一切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自承包之日起所发生的违章、事故所欠费用等一切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保险以外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四、车辆大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每年只负责一次。小修或碰撞由乙方负责。

  五、该车只能在榆树镇内运营(不包括各乡镇),否则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车辆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因工程需要,租赁乙方的工程运输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的有关内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

  三、 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工程完工为止。

  四、 计量办法:按工程计量为准,不在计量范围之内的,根据工程情况协商制定。

  五、 结算单价及支付办法: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足够数量的、技术状况良好的运输车辆,如乙方不能保证甲方所需的运输车辆,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2、如乙方的车辆不服从甲方的指挥时,甲方有权对不听从指挥的车辆进行处罚。

  3、甲方的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并指挥得当,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4、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指挥车辆的进出。

  5、燃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当甲方违规指挥作业,或安全得不到保证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

  2、在运输过程中与交警、交通等部门及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由乙方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乙方不能因为协调不利等方面的原因而影响甲方的工作。

  3、乙方车辆在施工现场必须听从甲方的指挥。

  4、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性能良好,证照齐全有效,驾驶员水平较好,证照齐全有效。

  5、由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照价赔偿。

  6、不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引起的任何安全、交通等事故,甲方一概不负责。

  7、乙方车辆应自己配备好大小合适的篷布,所运输材料必须进行覆盖,不得撒漏、扬尘,由此而引起被有关部门查扣及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不按相关交通规定而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八、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车辆租赁合同 篇3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 牌汽车 壹 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 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务 。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

  四、租用期定为 2年 ,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年为人民币11800元 ,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实际月份结算。

  六、所用燃料、日常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车辆租赁合同 篇4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的规定,就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购买以孙淑慧的名字挂靠在重庆市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的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二、该车总价37.6万元(大写叁拾柒万陆千元),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即18.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利润、亏损平均分担。

  三、驾驶员、售票员的工资随行就市。

  四、该车从_________年8月1日开始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在_________年8月1日以前将18.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的购车款交给甲方,该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六、该车在_________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保证该车在双方开始共同经营期间大小配件齐全,保持车辆正常运行。

  八、该车保险已交到___年___月,___年的返还款各一半。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该车总价的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车辆租赁合同 篇5

  承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互惠互利的平等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租赁乙方工程汽车名称:

  甲方负责汽车进出场运输费:、租赁期满个月退场费由乙方支付,如施工不足 个月,甲方承担乙方车辆的出场费 即合计进出场费 由甲方承担。

  1.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乙方租金,逾期未支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2.在租赁期内,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所租汽车上自己拆除任何零部件,汽车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帮助配合,租赁期内汽车的燃油(柴油)由甲方提供,燃油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保证燃油的质量,如果不能保证燃油的质量,造成的汽车损坏由甲方赔偿,甲方允许乙方每月三天的汽车维修及保养期限,不超过三天不得扣除租金,超过天数按月平均租金减扣。乙方未超出叁天修车时间,则由甲方按月租付给乙方租金。

  3.乙方派驾驶员人,甲方负责承担驾驶员食宿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4.驾驶员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及合理化管理,不得无故脱岗,在确保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工地领导人请假。

  5.甲方在租赁期间仅享有汽车使用权,甲方不得转租、转借或未经乙方同意更换工地。

  6.甲方安排汽车作业每天不超过小时。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汽车不得正常工作,甲方需晚上加班作业时,应在出工前安排驾驶员休息,以保证加班安全。

  7.在施工中,由于甲方为事先明确表示,造成下电缆、管线、电线、树林等受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赔偿责任有甲方承担。

  8.乙方车辆进入甲方工地后,如:交警、运政等所发生的一切事物由甲方协调处理。

  9.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汽车损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租赁期内,无论是自然原因,还是甲方原因,以及其它原因导致汽车停工,甲方均应按期支付乙方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拖欠乙方租金。

  10.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租赁需提前10天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另签订合同。

  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甲方拖欠乙方租金,甲方应按拖欠资金总额月百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若乙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应退还甲方为此所支付的进出场费并赔偿因停工所造成的10万元损失。

  八、乙方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要服从甲方调度及工作安排,注意安全,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不得违章操作汽车和违章作业,如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方在工作期间要保护机驾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打、骂驾驶人员和损害乙方汽车,由于甲方非法开采和非法施工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应认真按本合同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调解,如调解不成则约定提交绵阳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车辆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之所有闽 车架号为 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该车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以及押金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 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特别约定:如还车一周后无违章记录,押金如数奉还,否则,有甲方多退少补。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第九条 注意事项:一天24小时,一个月计30天;超时,超公里需要另外计费;超过3个小时计半天,超过6个小时计一天;还车时油量必须同交车是一致,否则需另补油费。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车辆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公司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协议。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________牌汽车(牌照号码:________)出租给乙方做使用。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车辆,同时还应交付行驶证、较强险、车船使用税、随车工具。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数额为每年________元,共________元。________乙方应于接车时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________元,以后租金采用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即应在上年的________日付清下年的租金。

  四、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较强险、车船使用税手续;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车辆。在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和数额足额支付租金。在乙方不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时,应按照迟延履行部分租金的每日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车辆交付乙方后,出租车辆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审等一切因使用车辆有关的税费等均由乙方向有关部门缴纳。如因缴纳不及时或未缴纳而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5、乙方应缴纳的保险费应当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交通强制险等险种,具体投保数额按照保险公司核定数额计算。

  6、在出租期限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非甲方责任产生的其他风险,具有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甲方出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在车辆发生损坏时,如保险不足以将车辆修复至可使用状态,乙方应承担补足责任。

  7、出租期间,乙方不得将出租车辆予以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如有,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数额5%的违约金。

  8、乙方应当妥善保护车辆,定期保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在租赁期满或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向甲方交还车辆时,应当使车辆符合使用后的状态,玻璃、随车工具等应完整有效。

  9、出租期间,车辆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

  1、租赁期届满时,本协议终止,如乙方不再租赁,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交还车辆。如乙方继续租赁,双方应协商重新订立协议。

  2、租赁期届满,双方没有对继续租赁达成协议,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的120%赔偿甲方损失,如需仲裁解决时,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如车辆在出租期限内达到报废年限或报废里程被强制报废时,本协议解除,乙方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支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依据本协议单方解除协议时,解除协议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到达对方联系地址之日视为协议解除生效日。协议解除时,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的120%赔偿甲方损失,如需仲裁解决时,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八、生效及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车辆租赁合同 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车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二、车辆相关资料:

  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计划租赁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租赁期自车辆进入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验收地点及方法

  3、验收方法:有关部门检查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

  五、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1、租赁价格: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叁仟元整(此费用包括司机费用)。

  2、结算方式:承租方在出租方车辆交付使用一个月后,付给出租方上一个月的租赁费,以后每一个月结算并付款一次,结算时应出具租赁业正规发票。

  3、结算时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日均租赁费=月租费/天)计算。

  出租方负责车辆的正常年审费用、保险等国家规定的车辆本身必须具有的相关手续及行车证件,负责将车辆运送至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结束,由出租方负责将车辆开出现场。

  七、燃料、动力及维修

  车辆在承租方使用期间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由承租方负责供给。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报请郑州仲裁机关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二份,双方各持正二份,副本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车辆租赁合同 篇9

  出租方(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之所有赣车架号为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以及押金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还车一周后无违章记录,押金如数奉还,否则,有甲方多退少补

  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一天24小时,一个月计30天;超时,超公里需要另外计费;超过3个小时计半天,超过6个小时计一天;还车时油量必须同交车是一致,否则需另补油费。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车辆租赁合同 篇10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位于大石城首层第____号商铺的《商铺租赁合同》,原所签订的合同期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均表示同意提前解除该《商铺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现甲、乙双方就解除该《商铺租赁合同》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遵守履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大石城首层第____号商铺的《商铺租赁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前解除。

  二、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前,乙方应缴清所欠甲方的所有应缴费用,如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等。

  三、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后,退还商铺给甲方时,原有水、电及消防等设备等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铺内设施和原有装修,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办理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缴清所欠甲方的一切应缴费用,甲方向乙方退回应退费共计____元。

  五、如因乙方未能按约期限内办理完退铺手续,给甲方产生任何损失,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所欠费用或损失。

  六、鉴于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甲方同意在双方解除合同后,给予乙方不超过15天的清货时间(在甲方指定的区域),清货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商场各项规章制度和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并保证只售卖原商铺内的积货,否则甲方有权取消该清货活动。同时乙方自行负责保管好清货物品,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七、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有关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结束,双方不得再依该《商铺租赁合同》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____联系地址:

  车辆租赁合同 篇11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出租、租用起重机设备达成如下一致条款,签订本合同:

  二、设备使用方式:

  2)工程项目名称:______石化工程

  3)设备作业内容:起重吊装作业

  租期六个月整,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20xx年___月___日。若需延期则另行商定。

  租价包月计算,月租价为28万元/月(贰拾捌圆整每月),不足一个月按台班价10000.00元/天计算。本价格包含如下条件:

  1)每月设备工作不超过240小时

  2)设备的维修保养以及驾驶员工资由甲方承担;

  3)燃油费由乙方承担;

  双休日和任何节假日均不影响本租价;非甲方设备和甲方人员原因而发生的工程停顿、等待、延误等情况均不影响本租价。

  如果设备每月工作超过240小时另收加班费,加班费按照1200元每小时计算,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每月租金结算时连同加班费一同结算,加班时间只在本月内累计,不跨月累计。

  五、设备使用时间计算方法:

  每天工作时均需甲方司机和乙方授权代表在《设备使用时间确认单》上签字,该《设备使用时间确认单》是计算设备工作时间的唯一依据。

  六、设备进退场工作与费用:

  1)设备进场、退场途中运输工作及安全由甲方负责;

  2)设备进场后在乙方工地的卸车、组装,以及退场时的设备解体、装车等工作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司机予以安排、指导或配合;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在乙方工地的转移、拆装等一切工作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司机予以安排、指导或配合;

  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进退场费_________万元(_________万圆整)。

  1)定金: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设备进场之前),乙方支付给甲方进退场费和一个月租金计_________万元(_________万圆整)作为本合同定金。

  2)租金足月支付,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期限为该月20日之前;

  3)本合同租期结束后7天内付清全部租金。

  八、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设备工作正常,符合该设备性能表所规定的性能要求

  2)甲方配备___名合格的操作司机,带有国家颁发的有效操作证;

  3)租赁期间,甲方操作司机应服从乙方调度指挥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履带起重机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4)甲方负责合同期间设备的例行保养及故障维修工作,进行此项工作时应尽量利用设备空闲时间;

  5)甲方保证设备每月有28天以上完好天数(二月份应保证有26天以上完好天数)。少于此天数则按(月租价÷30)/天扣除甲方租金。

  九、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提供符合设备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严禁违章调度和使用本设备,甲方司机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因乙方违章指挥而导致甲方设备发生部分损坏或者全损,损失由乙方按照将该设备修复到原来状态所需费用或者设备全部原值进行赔偿;

  2)乙方负责本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保管;

  3)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动本设备用于本合同所限定工地和作业内容以外的施工工作;不得将该设备转租给第三方。

  4)乙方提供设备作业所需的燃油;

  5)乙方为甲方司机提供与本单位现场职工条件相当的食宿;

  6)乙方应提前20天通知甲方租期结束;

  除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若干违约责任外,甲乙双方严格受如下条款约束:

  1)如果甲方设备不符合性能表所示的性能要求,乙方可要求甲方及时替换合格设备,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亦可在此情况下选择终止合同。

  2)如果乙方不根据合同要求按时、足数支付租金,甲方在发出催款通知三日后有权责令设备停工,亦可随时将设备安排退场,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在此情况下,乙方仍有履行本合同其它条款的义务,租金照常计算。

  3)如果乙方实际租期不足本合同原定租期的50%而提前退租,则须另付甲方一个月租金作为损失赔偿。

  4)如果乙方在租期结束后30天之内未能付清全部租金,则每拖欠一天,须承担所拖欠金额的1%作为罚金。

  十一、安全责任条款:

  施工中安全责任按国家现行安全责任事故规范条款分清责任,各负其责。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______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租赁期满、租金结算付清后失效。

  车辆租赁合同 篇12

  一、经甲、乙双方理性、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所有的N挂号大货车出租给乙方使用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二、甲方保证具有大货车处分权,该大货车证照齐全,所有手续符合营运条件,营运必备附属装备、工具基本齐全、性能良好,交付乙方前,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义务纠纷;乙方保证其具备合法的驾照资格、货运运输资质,且具有大货车驾驶、营运经验,具备该车辆熟练操作以及基本故障判断能力,且有其他大货车营运所需条件、能力。

  三、甲方将大货车交付乙方时,双方均应当仔细核对该车全部证照、手续、票据、合同,以及该车实际车况(车辆保养情况、车辆外表含轮胎),甲方保证大货车性能正常,交付乙方时不存在隐瞒以及虚构情况,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向乙方支付相应维修、维护费用作为补偿。

  四、乙方保证待本协议终止时,所交还车辆除正常机械磨损以及非人为损失外,该车轮胎、发动机性能(不烧机油)与接受车辆时对等,乙方接受时的营运必备附属装备、工具基本齐全一并交还甲方,否则视情况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维修、维护费用作为补偿。

  五、乙方自行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修、维护、保养,爱惜车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六、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壹万元)定金,自20xx年8月日起,乙方按月每月向甲方支付20xx元(贰仟元)分五个月支付完毕,该车租金每月为7000元(柒千元),第一年租金从乙方接受车辆之日起,20日后当日一次性支付完毕,以后剩余租金每月于前述日期一次性支付完毕;20xx年7月租金甲方于前述时间支付,20xx年8月及其之后租金乙方于20xx年8月1日起按月向乙方如期一次性支付,逾期每日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100元的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七、该车交强险、商业险由甲方按期提前负责办理;该车审验、二级维护、挂靠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协助;该车修理、维护、保养费、燃料由乙方负责,乙方接受前的权利义务(包括违章处理)由甲方承担,乙方接受后的权利义务(包括违章处理)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扩大的责任双方依此承担。

  八、在乙方营运期间,乙方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经营,若该车出现交通事故,乙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置现场,在相应保险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其余全部赔偿由乙方自愿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九、双方务必讲诚信,在办理年审、维修(护)、投、报保险等情况下,互相理解、配合,以维护双方共同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诸如自行维修成本小于保险报案成本时,乙方应当自觉选择前者予以处置。

  十、违约责任。甲方不得擅自将车收回,否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并单独再行支付xxxxx元,(贰万元)赔偿金,乙方擅自将该车辆用于营运之外的用途,不得对该车辆进行任何改型、转租、抵押外借等本协议书约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处分用途,或者提前解除合同,除非甲方书面予以同意,否则乙方自愿放弃已向甲方缴纳的定金、租金、另行向甲方赔偿甲方10000元(壹万元)赔偿金,外加赔偿甲方该车

  辆配套的6条新轮胎。

  十一、本协议租赁期限定为贰年,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期满后乙方如果继续使(租)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甲方提出协商,双方另行签署合同,否则按合同规定甲方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该车辆验视、维修、维护,退还定金、收回车辆。

  十二、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效力相同。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车辆租赁合同 篇13

  出租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甲方自行使用的除外)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1、甲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乙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乙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报案,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交车时间向乙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乙方赔偿该日租金的1.5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

  3、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1、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2)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出租方:_______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法定代表人:

  车辆租赁合同 篇14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车辆有偿出租给乙方做办公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达成以下车辆租赁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二、租车时间及租金

  3、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______个月的_______日交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应当开具收款收据或者按《发票管理方法》及时提供合法的发票。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4、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时,须向甲方支付车辆租金之外的押金(___________币)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且押金不能作为租金使用。合同期满后,租金及相关费用缴清后,甲方在________天内无息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提供车辆应当设施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营运证、道路通行证、保险协议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应该按期缴纳该车辆的强制保险费、年检费、养路费、车船税费等相关税费,确保该车辆达到合法的行驶状态。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该车辆交付给乙方,乙方确认签收清单。在租赁期内,乙方在租赁期内承担所租车辆所有的燃油费、过桥路费、保管停车费、清洗维护保养费。

  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安全文明驾驶,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法、交通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和给甲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租赁期间,该车辆发生故障,如属乙方人为操作或疏忽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全部负责维修;如属于车辆正常故障,由甲方负责承担维修费用,但乙方于维修前须告知甲方,征得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3、因乙方的原因发生________次性的车辆修理费金额达到该车辆原值的________%以上,则由乙方应当承担车辆的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总修理费金额的________%。

  4、甲方负责该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车损、盗抢和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应在事故发生的________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甲方仅就乙方或甲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否则乙方应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如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赔付条件的和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长期租赁要求增保其它险种的,甲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5、如有下列情况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乙方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所租该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给他人的。

  (2)乙方利用所租该车辆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超过________个工作日的。

  1、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守约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如果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守约方拥有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法规定增加补偿的权利。

  若甲方违约,除退还乙方押金及剩余租金外,还须赔偿乙方违约金,如果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则甲方须按实际损失赔偿。若乙方违约,乙方须赔偿甲方违约金,违约金先用押金和剩余房租冲抵,多退少补,如果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则乙方须按实际损失赔偿。

  2、在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退租。如甲方提前退租,甲方需赔偿双倍押金给乙方,如乙方提前退租,甲方有权没收押金。

  3、如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甲方车辆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是双方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对方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2、本合同变更及补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或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或条款为准。

  3、乙方在租赁到期后,应该届时归还所租车辆,应当保证车辆完好及附属设施设备齐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要求修复或向甲方交纳修复所需费用。如需继续使用车辆,必须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车协议》,否则视为非法占用甲方车辆。

  如有未尽之事宜,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车辆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共一份,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经双方签名后即时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车辆租赁合同 篇15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车辆期限、使用范围

  第二条租金、押金及交付期限

  1、每天租金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订立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2、乙方办理租赁手续时需一次性缴纳押金________元。

  3、乙方还车时需缴纳交通违章保证金________元,二十个工作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即退回。如有违章甲方将代付出交通违章款后余额返还乙方。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400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收______元;还车时,6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天计费。

  5、司机服务收费标准: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服务费每日50元,节假日100元,超时加班每小时付加班费10元,节假日20元,乙方负担司机食宿费用。该费用由乙方在租车时向甲方缴纳,还车时按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

  6、乙方租车期满,如需续租车辆,应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允许,方可延期租赁,否则,将视为骗租。

  第三条甲方义务和责任

  1、提供合同规定之车辆,保证其处于适租姿态。

  2、确保车辆的手续合法齐全,牌证有效,保险手续完备。

  3、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检。

  4、乙方租赁其间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事故,甲方提供救援,协助乙方处理,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乙方义务和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2、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情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借、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除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3、承担车辆租赁期的燃油费、通用费、停车费及违章罚款。

  4、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除及时向当地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外,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助解决。并承担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的损失及车辆折旧费,停驶期间损失费每天按日租金的50%计算;车辆折旧费按保险公司赔付以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5、租赁车辆被盗抢应及时报警、通知甲方,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6、租赁期间负责保存好各种证件,如有遗失,除承担补办证件的各种费用外,并交纳停驶损失费,停驶期间按租赁标准的50%计收。

  7、发车时,甲、乙双方《按车辆交接表》检查车况,如租赁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损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8、按合同规定还车,必须保证车辆清洁,使用性能良好,设备齐全有效,无刮痕,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甲方有权收取车辆清洁费和其他损失费、燃油费、异地还车收取车辆空驶费。如提前还车,退还未使用时间租金的50%;未经批准逾期返还,逾期租金按原标准150%计。

  1、本合同双方签定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一份,《承租人须知》、《车辆交接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车辆租赁合同 篇16

  甲乙双方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3、乙方应按车辆操作手册、法律法规,并以良好驾驶人的习惯使用车辆。

  4、乙方不得将车辆进行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等。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4、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指定收款帐号

  5、发票: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发票名目为:__租赁__,由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__;

  (2)甲方不提供发票。

  1、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车辆租赁期间所产生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燃油费(或燃气、电费)。

  2、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__车辆本身的税费、车险;

  双方同意,车险按如下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已经了解车辆现有保险情况,对此无异议。

  如乙方自己承担费用增加险种或额度,甲方应予配合。

  (2)甲方同意在租期开始前,为车辆投保下列险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1、租赁期间,除下列情形以外由乙方自行负责:

  __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如双方对是否为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则由乙方负责维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4s店或厂家进行投诉,必要时通过法律渠道处理。如经认定系质量问题,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费用,甲方自行向4s店或厂家索赔。

  2、租赁期间的保养,如不在免费保养范围内,则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保养标准:要求必须到正规4s店进行保养;

  保养要求:乙方必须按车辆手册要求的时间或里程内进行保养,如每超出500公里里程或超出10天,则乙方应承担500元一次的违约金(可分段、累计计算);如超出1000公里或超出20天,则甲方有权同时解除租赁合同。

  保养记录:以4s店记录为准。

  第八条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1、车辆年检:租赁期间如需年检,由乙方自行负责,如需甲方配合的,甲方应予配合。

  (1)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超过三天仍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从第四天开始不再计算租金;

  双方对是否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乙方应正常支付租金,如最后认定属于质量问题,可退回相应多交的租金。

  (2)其它情形下的维修时,乙方应正常计算并支付租金。

  (3)车辆维修应在下列地点进行:

  车辆所属4s店;或甲方同意的其它地点。

  3、车辆事故处理:

  (1)如发生车辆剐蹭以上(不含剐蹭)的事故,乙方应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告知甲方;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2)任何车辆事故的,乙方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与交警部门报案及理赔。因乙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保险理赔手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予配合。

  4、租赁期间,车辆导致的任何财产、人身损失、赔偿、维修等,如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租赁期间,车辆事故、损坏、盗抢、灭失,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且无法修复的,乙方有权选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后的租金不再支付;由此导致的赔偿,按本协议约定处理。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1)逾期交付车辆超过____10____日的。

  (2)车辆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连续超过7天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15____日的。

  (2)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的。

  (3)其它违约事宜,经甲方要求后仍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

  1、还车地点:__原车辆交付地点。

  2、还车时间:租赁解除或终止之日。

  3、燃油处理:燃油与还车时不一致的,参照还车时油价多退少补。

  4、还车条件:车辆归还时可正常使用,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甲方不得拒绝接收车辆;如甲方认为存在其它问题,仍可根据合同向乙方进行索赔。

  还车条件补充:____无明显可见的外面操作;无零部件、车内设备设施的丢失、明显损坏(正常使用下的老化、退色除外)。

  如不符合还车条件且甲方拒绝接收车辆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继续计算租金至还车之日;如甲方接收车辆的,仍可根据合同向乙方进行索赔。

  5、还车时的违章处理:租车期间有违章未处理的,乙方应负责处理,但甲方不得拒绝接收车辆;乙方拒绝处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赔偿:

  违章罚款;按罚款金额的150%要求乙方赔偿;

  违章扣分:每一分乙方应赔偿150元。

  6、车辆归还时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__车辆可以修复至正常使用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2)乙方负责赔偿甲方车辆价值;可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的,乙方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差额部分。

  (3)如第三方应对车辆损坏、灭失负责的,乙方应先向甲方进行赔偿;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第三方进行索赔(或通过委托乙方索赔、将债权转让给乙方等方式实现)。

  (4)相关理赔手续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予配合。

  5)乙方按车辆价值作出赔偿之后,车辆残值应归乙方所有。

  7、乙方如需要对甲方作出赔偿的,应在还车之日前作出赔偿;每逾期一日的,应按逾期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

  1、一方有违约情形导致对方解除合同的,除正常计算租金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月租金的____200________%。

  2、租赁合同有效解除或终止,乙方可以还车而仍拒绝交还车辆的,乙方应承担车辆占用费(但不再支付租金)。

  车辆占用费的标准为:正常租金的150%,按日支付。

  3、乙方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有关事项,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视为有效送达。

  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__应依法向____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补充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车辆租赁合同 篇17

  出租方(甲方)▁▁▁▁▁▁▁▁▁▁▁▁▁▁▁▁▁▁▁▁(非个人)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车辆出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基本情况下:

  车辆类型:▁▁▁▁▁▁▁▁▁▁ 车架号:▁▁▁▁▁▁▁▁▁▁▁

  品牌型号:▁▁▁▁▁▁▁▁▁▁ 车牌号:▁▁▁▁▁▁▁▁▁▁▁

  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其他条件:▁▁▁▁▁▁▁▁▁▁ 该车辆(□已/□未)设定抵押。

  (一)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租赁期自车辆进入乙方指定的接收地点,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车辆。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车辆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三条 验收地点及方法

  (一)交车时间:▁▁▁年▁▁▁月▁▁▁日

  (二)交车地点:▁▁▁▁▁▁▁▁▁▁▁▁

  (三)验收方法:有关部门检查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总计:▁▁▁▁元(大写:▁▁▁▁▁▁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交强险等各种行车手续。

  (二)承担出租车辆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审等一切因使用车辆有关的税费。

  (三)甲方应缴纳的保险费应当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交通强制险等险种,具体投保数额按照保险公司核定数额计算。

  (四)如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卖车辆,甲方应当向购买人声明本合同,本合同对购买方继续有效;乙方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出卖事宜。

  (五)甲方应保证出租车辆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足额支付租金,乙方在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二)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部分,如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处理中如需甲方出具相关手续,甲方予以协助。

  (三)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租赁期间,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由乙方负责修理。

  (四)在租赁期满或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协议向甲方交还车辆时,应保证车辆符合使用状态,玻璃、随车工具等应完整有效。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出租车辆予以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

  (一)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交车时间向乙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乙方赔偿租金总额的▁▁%做为违约赔偿金。

  (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计收。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车辆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五)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耽误乙方使用车辆,应根据实际向乙方赔偿损失。

  (六)甲方提供的车辆如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数额▁▁%的违约金。

  (七)其他:▁▁▁▁▁▁▁▁▁▁▁▁▁▁▁▁▁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车辆在出租期限内达到报废年限或报废里程被强制报废时,本合同解除,乙方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支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达▁▁▁▁日的。

  2、租赁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办理约定的税费等行车手续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的。

  4、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车辆: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4、从事其他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5、其他:▁▁▁▁▁▁▁▁▁▁▁▁▁▁▁▁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 生效及其他约定

  (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三)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车辆租赁合同 篇18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根据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车辆状况及用途

  1、乙方承租车辆具体车型车牌、租赁车辆的车况以交付车辆时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2、乙方租赁车辆用途为:运输。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的支付

  1、租赁期限为1年,自年月至年月止,具体租赁时间以交付车辆时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2、租金为每辆车每月元,租赁车为辆,支付方式为现汇;

  3、自车辆实际交付之日起,每月15日前结算上月租金。

  第三条 车辆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

  1、乙方承担租赁期间保险。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等车辆损坏、灭失,乙方应立即向公安、交通、保险公司等部门报案,并通知甲方;

  2、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甲方无条件配合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相关的一切事宜。事故赔偿费用,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部分依法处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按时收取租金;

  1。2甲方对乙方营运业务及驾驶员的信用有知情权,乙方应配合甲方了解,乙方不得隐瞒;

  1。3租赁期间,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车辆前提下可以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车辆不能存在故障、事故、待修以及任何形式的纠纷等情况,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承担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运输损失;

  2。2甲方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对车辆及营运手续进行年检、年审,乙方承担正常的且有正规票据的费用,因年审、年检产生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手续脱审,脱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运输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甲方保证不干扰乙方正常的营运使用;

  2、租赁期间,乙方须使用国标柴油并保证车辆日常维护保养;

  3、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外发布对甲方及租赁车辆不利的语言或作出其他有损甲方及租赁车辆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车辆维修管理

  1、租赁期间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

  2、车辆在交付使用1个月内,若车架、车厢、发动机、传动、电路等主要设备系统发现损坏或故障,经确认非人为造成,甲方应为乙方更换车辆,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租金。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视为违约

  1.1逾期交付租金超过30日;

  1.2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甲方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视为违约

  2.1甲方交付的车辆的车况及手续无法达到运输要求,同时经调还仍然无法达到要求的;

  2.2甲方随意干涉乙方对车辆的使用及管理,影响乙方的经营活动;

  2.3甲方不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

  1、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交还租赁车辆。车辆交还时的车况按第一年新车的30%折旧,第二年的25%折旧,第三年的20%折旧,以此类推;

  2、乙方如继续租用租赁车辆,应提前10日告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乙方应提前十天告知甲方,并与甲方续签租赁协议,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未能向乙方交付车辆,每逾期一天须承担日租金的1。5倍作为违约金;

  2、租赁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租,乙方未及时交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交还一天,须向甲方支付日租金的1。5倍作为违约金;

  3、租赁期未满,若甲方单方终止协议或者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租赁车辆付出的保险费、管理费、保养维修费等一切费用及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租赁车辆交接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车辆租赁合同 篇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 汽车,车牌号码 。(以下简称租赁物)

  1.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3.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 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乙方无需支付车辆租金,但必须雇佣甲方为驾驶员,支付给甲方的工资薪金数额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进行租赁物交接。

  2.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3.租赁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1.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币 元给甲方。

  2、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30日内,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将剩余押金归还乙方。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均可以诉至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车辆租赁合同 篇2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标的及租期

  1.乙方自__年_月_日_时至__年_月_日_时止,向甲方租用______品牌_____型__座车一辆,颜色:___,车牌号:________,详细内容见《车辆交接单》。合同起始日期以具体的发车日为准。

  2.车辆产权为甲方所有,乙方拥有承租期内的使用权。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2.每____基本行驶里程为____公里,超出基本里程的,乙方应按____元/公里向甲方支付超公里费,每月__日结算一次。

  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___元。该保证金于乙方返还车辆并结清费用后的__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4.每月___日至次月___日为一个结算月,甲方应在每月__日开出当月租金的发票交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

  5.合同期内,如遇国家相关的税费制度调整致使车辆运营成本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对租金予以相应调整。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和符合要求的证照。

  2.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车况完好,设备齐全且性能符合使用标准,证件齐全有效。

  3.甲方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和年度检验,对非人为造成的故障予以维修,负责_____市境内车辆抛锚处理和急修。协助乙方处理行车事故,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4.如遇车辆年度检验、发生非人为引起的故障及无责交通事故,甲方应提供同等级或以上的替代车辆,确保乙方用车。

  5.甲方对乙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6.甲方委派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驾驶证等证件,加盖的公章或合同章必须真实有效。名称和地址等基本情况变更的,乙方须在该变更情况发生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乙方提供无效证件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将车辆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等,不得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3.乙方应保持车辆机件设备和相关标志完好,不得擅自拆换设备、车辆零部件,不得私配车辆钥匙。

  4.乙方配备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与所租车型相符的有效驾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须在甲方留存。

  5.乙方每月__日至__日之间须将车辆里程表读数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将车辆送到指定地点进行保养、检测。

  6.车辆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乙方须配合甲方更换证件。租赁期内乙方遗失车牌或其它证件的,应承担补办证件所产生的费用。

  7.承租车辆发生机件故障或交通事故的,双方约定的维修地点为_______________。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维修地点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8.乙方承租的车辆必须加注厂方规定的油品,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乙方委派驾驶员的,须承担租赁期间因交通违法行为而被记分、罚款的责任。

  10.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由乙方承担。返还车辆时,存油少于车辆交付时数量的,乙方需按燃油市价折算费用支付给甲方。乙方委托甲方代购燃油的,油价为___元/升,如油价调整幅度超过±__%,燃油费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车辆保险及理赔

  1.租赁期间,甲方为车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___万元)和车辆损失险。

  2.租赁期间,甲方提供的替代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替代车辆保险与乙方租赁车辆投保额差异造成的理赔差额由甲方承担。

  3.发生交通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和公安部门报告,配合甲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逾期不能提供相关材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

  5.租赁期满,乙方无法返还车辆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甲、乙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费的__%作为违约金。

  2.甲方的违约责任

  (1)赔偿因提供的车辆、证照等不符合约定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抛锚处理和急修服务的,应向乙方支付__元违约金。

  (3)未按约定提供替代车车辆的,每日应向乙方支付__元违约金。

  3.乙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部分租金的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赔偿因伪造证件或将车辆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以及擅自拆换设备、车辆零部件,私配车辆钥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赔偿未配合甲方进行车辆保养、修理、检测和更换有效证件而造成的损失。

  1.乙方委托甲方提供第三方驾驶员的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按下列第__项方式解决。

  1.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车辆交接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车辆租赁合同 篇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

  租期为______个月,到期后如甲方需续租,该协议条款可继续有效。租金每一天_________元(含驾驶员报酬),凭正规票据按季度支付,先租用后支付。若租期满一年甲方仍需租用,租期、租金双方另行商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保险和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职责,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3、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职责。

  4、甲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车辆的使用权归甲方。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职责及经济损失。

  3、车辆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时应处于良好的状态,持续车容整洁。需保养维修或临时他用时,应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后方可。

  4、乙方在租赁期内服从甲方管理,车辆每一天使用时间由甲方确定。

  5、车辆在租赁期内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发现一次,扣除一个月的租金

  6、车辆在租赁期内需有乘座人员保险,如没有保险,乘座人员发生伤亡,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职责。

  1、因车辆状况原因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有关合同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到达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起诉。

  3、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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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来源:青报网综合

    闲置的房子可以租出去,自己当房东,以房养房;可你听说过,私家车也可以租出去,自己当“车东”,以租养车吗?国内多家个人对个人(P2P)租车公司,已将视线对准了青岛,其中宝驾租车宣称其服务平台将于近期在青岛上线,而PP租车也表示“青岛站”将在年底推出。记者调查发现,多数车主对这一租车模式心存顾虑,在受访的10名车主中,只有两人表示“可以考虑”。

    所谓的P2P租车,就是将车主的闲置车辆通过网络租车平台或公司租给消费者,租车的价格由双方协商,而租车公司从租金中抽取10%-30%作为佣金。“我们是一个私家车共享平台,平台上全部都是个人车主,我们通过中间平台提供的用户间民事合同,合法促成私人间的车辆租赁活动。这一理念在国外已经较为普遍,并出现了一些比较成熟稳定的租车平台,而在国内市场这一概念还相对较新。”宝驾租车CEO李如彬说。

    目前,宝驾租车已在国内13个城市上线。“如果一切顺利,青岛将成为宝驾的第14个站。”李如彬对记者说,进军青岛首先看重的是汽车保有量,据他们前期调研的数据,青岛机动车数量接近200万辆,市场潜力巨大。另外,青岛是旅游城市,每年吸引大量外地游客,他们对租车的需求也很强烈。

    “之前我们在北京的调查数据显示,17%的车主有将车出租的意愿,北京拥有520万辆机动车,按这一比例计算,潜在的车辆资源近90万辆左右。”李如彬说,调查数据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即便如此,按照10%来计算,可供出租的车辆也有50多万辆。“按照上述算法,我们预计青岛的车辆资源在20万辆左右,这是一块很大的蛋糕。因为据我们了解,全国所有租车公司拥有的车辆,也只不过40万辆。”

    关注青岛市场的不只是宝驾一家,PP租车也是虎视眈眈。昨天,PP租车公关总监徐凡博告诉记者,他们的青岛平台也在紧张筹备,预计年底正式上线。

    在李如彬看来,私家车主通过租车平台完全可以实现“车养人”。他以一辆索纳塔8为例,购车款约为20万,5年后出售价格预估为14万左右;一年保养、保险等养护费用大约在7000元左右。5年的养车费和折价费共计:5×7000元+60000元=95000元,平均一年的养车和折价费用为19000元。

    同款车型的车辆,在宝驾租车一天的租赁价格为250元,平均下来一年只要把车出租76天,就可以摊平一年保养与折旧的全部费用;若不算上折旧费用,那么一年只要把车出租25天,就可以摊平保养与保险的全部费用。

    不过,岛城的私家车主却有不同看法,其中33岁的梁先生的话很有代表性:“为了挣点小钱,天天提心吊胆,感觉不值当的。”昨天(9月27日),记者共随机调查了10位车主,其中仅有两位称“如果条件合适,可以考虑将车挂在平台上出租”。车主的顾虑和不愿出租的原因各不相同,比如一位姓于的车主就说,自己的标致越野刚买了一年,即使出差,车有闲置也不舍得租给别人,主要是 “担心别人不爱惜”。车主提出的一系列疑问还包括:怎样确保车辆的安全;怎样保证车不被人抵押了;车辆违法了如何处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自己会不会有连带责任等等。

    在一家保险公司上班的赵先生,则对这种租车模式相当感兴趣。赵先生去年买了一辆科帕奇越野车,之前开的爱丽舍一直没舍得卖。“这辆车开了8年,没出过大事故,保养得也不错,现在偶尔才开一次。”赵先生说,他老早就关注P2P的租车平台,也想把车租出去,可自己也有点顾虑。

    车主有顾虑,租客同样有担心。市民李先生就表示:“万一租到故障车,你说算谁的?”

    “车主的担忧可以理解,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避免车主利益受损。”李如彬接受采访时说,他们实行严格的会员准入机制:每位租客都必须提交身份证和驾照信息,且相关信息需要通过公安部身份信息系统的实名认证,以及交通局驾驶证信息系统的驾照信息和驾驶记录核查,以确保租客符合资格要求。除此以外,车主可以在系统内查询到租客的租车信用记录和身份信息。

    “考取驾照不足一年的不准租车,以防止有些人租车练手,1年内驾照记9分及以上的也不准租车。另外,租客不得有危险驾驶、无保险驾驶‘前科’等。”李如彬说,对于租客的利益同样有保护措施,比如平台上的所有车辆必须是正规注册的汽车并且车辆的任何改装都符名交通部门的要求,车辆在加入会员时,车龄不超过10年,并且税费、保险要齐全。

    一旦发生事故如何分担责任?李如彬表示,租客租车时要再买一份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包含车辆损伤、盗抢、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玻璃单独破碎等。若车辆出租期间发生事故,对于租客有责的情况,有责方和无责方的维修费用均由保险赔付。 案例 车被当做了抵押物

    记者调查发现,P2P租车平台都表示,他们会在车上安装“智能盒”,其中包含定位系统,还有类似行车记录仪的功能,车主能实时监控到车辆的行驶路线。如果租客擅自驶出约定范围,或车辆行驶出现异常,车主和平台都可收到即时提醒,必要时可以报警。而对于用户最为担心的由于开车习惯不当造成的隐形损耗,智能盒也会将行车数据记录下来,对租客行为加以规范。

    对此,一位车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智能盒子安全系数到底有多高,如果被拆下来怎么办?”

    这位车主的担忧不无道理,重庆就曾发生过一件车主利益受损的事件。据报道,有个客户在P2P公司平台租了一辆车,但是车主通过监控系统发现这辆车被租出去好几天,一天总是停在同一个地方没动过,一调查才知道原来顾客将这辆车作为抵押物交给了债权人。

    “这种租车模式毕竟是新鲜事物,我们会想方设法通过合理的制度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一家P2P公司的负责人说。

    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律师表示,个人的私家车并非营运车辆,一些小的刮擦事故,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解决,但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租客承担不了,就有可能转移到车主身上。所以,私家车出租有一定风险。

    另外,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在线签订的网络电子合同,在法院打官司使用时,所有网页必须公证才有效,且公证费价格不菲。

    对于希望能通过P2P平台出租和租用车的消费者,律师建议,在出租之前要认真研究协议,如果有任何疑点或不理解的地方,最好求助法律界人士,不要留下任何风险漏洞。同时,要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P2P公司。

    我市运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没有合法手续,而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根据《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需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没收车辆及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举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中无证营运、伪造牌证营运、套牌营运以及殴打乘客等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前不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下发《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对租赁汽车、私家车等进行严格界定。严禁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而且汽车租赁经营者购置车辆须向监管部门申报备案,矛头直指目前风头正劲的商务租车市场。

    而P2P租车平台一致撇清与商务租车的关系,力倡 “共享经济”概念,称P2P是点对点模式,也就是租客和车主之间,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模式,P2P租车平台只免费提供车辆信息以及地理位置,并不提供司机配驾等营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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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海城市公安局委托,对“海城市公安局租赁警用直升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HZCG*******)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1个合同包,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二)

采购最高限价:600万元。

产品名称:租赁警用直升机

是否经过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否。

产品的主要用途、功能以及特点:


(以下带★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投标文件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海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需要以“湿租”的方式租赁1架警用直升机用于2019年度的警务飞行,包含轻型直升机1架,备用直升机1架。投标方(以下简称乙方)需提供具有所有权的双发直升机2架,4套机组人员(机长4名,副机长4名)、2名有放飞资质的机务人员和不低于6名保障运行的专业人员,资质、证照和文件资料齐全。按照公安机关警用航空之相关规定,纳入警航保险系统,实行警航管理,执行甲方的飞行任务。

1.1直升机机型参数要求:

1.1.1轻型直升机:发动机数量不少于2台;座舱座位不少于6座;最大起飞重量不小于2800公斤;有效载荷不小于1400公斤;升限不低于4000米;最大起飞重量时航行速度不低于240公里/小时;最大起飞重量时最大航程不少于550公里;最大起飞重量时续航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具有全套运航证资质。

1.2.1飞行员:乙方提供的飞行员须具有符合机型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且经甲方依据公安部警航飞行员相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执飞,纳入警航日常管理,管理办法参照公安部《警用航空飞行员管理规定(执行)》,由于警航飞行任务的特殊性,原则上飞行员一旦确定不可擅自更换(不可抗拒原因除外),且须提供飞行员与乙方之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限需包含本项目租赁期。1.2.2机务人员: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警务航空队组建规则》,机务人员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专业岗位至少各有1名从事直升机维修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军航或民航维修资质的人员。

1.2.3飞行保障人员;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警务航空队组建规则》,飞行保障人员中航空卫生、航空油料、场道勤务等专业岗位至少各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航空工作经历的人员并具有相关资质。

1.2.4指挥人员: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警务航空队组件规则》,指挥人员中飞行管制、通信导航、航空气象等专业岗位至少各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航空工作经历的人员并具有相关资质。

根据公安机关警用航空之相关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的2架直升机须具备相应的机载设备、地面通信导航设备、机务保障设备、场务保障设备、飞行与救生装具、警航任务装备等。

1.3.1机载设备:主要包括可搭机载警用350M电台、光电吊舱及图传系统(与海城市公安局指挥大厅、指挥车图传系统无缝连接)、绞车系统、舱外广播系统、索降装置、外吊挂装置、强光搜索灯、消防设备、医疗救护设备等。

1.3.2地面通信导航设备:超短波电台、短波电台、导航台、手持式GPS、海城市公安350M手持台及车载台、通信指挥车。

1.3.3机务保障设备:电源车、地面电瓶、充放电设备、加油车、工作梯架、常用工具、工具箱、液压千斤顶、躺板车、系留装置、发动机清洗设备、超声波清洗仪、干式吸尘机、机务修理车等。

1.3.4场务保障设备:氮(冷)气瓶、消防车、消防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综合气象自动检测系统、手持气象参数检测仪、急救箱等。

1.3.5警航任务装备:甲方执行任务飞行、训练飞行中所需环扣、绳索、外挂装备、安全装备等物品由乙方按甲方需求提供,至少要保证一套设备用件,耗材类物品至少保证两套设备用件,乙方需考虑采购周期等因素进行保障。

2.1合同期限为:壹年。

2.2租期起算日期自公安部下发直升机警用编号及直升机涂装完毕(机身两侧、腹部涂装海城公安或鞍山公安标识),经双方确认可以投入到海城市公安局飞行任务时间起算壹年为止。

三、服务内容与考核标准:

3.1飞行任务:必须经海城市公安局局长批准或法人授权人下达警务飞行以及其他飞行任务。

3.2作业地区:甲方制定。

3.3基地机场:乙方提供在鞍山市范围内可供直升机起飞、停放且可用于维修、维护、油料补给,可供警航工作人员办公、驻训等办公场所的飞行保障基地,基地须具备运营资质及夜航能力,保障警航直升机能够全天候、全天时起降。

3.4使用时间:年飞行时间200小时;若合同期内非乙方原因飞行不满200小时,则按200小时飞行费用计算。

3.5服务期限:壹年;

3.6乙方同时须负责对甲方地勤人员和空中管理人员培训。上述相关培训、学习等工作须达到资质认证合格证或取得相关执照,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终止合同。

3.7为保证海城市公安局警务飞行任务的执行,双方应当共同成立一个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联络、管理和协调直升机作业的有关事务,以保证本项目的顺利执行。协调小组的人员组成由甲乙双方各自指派,其主要职责是:

3.7.1制定双方合作的各种程序和规定;

3.7.2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3.7.3共同组织实施飞行作业,每次飞行任务结束,双方代表签字确认飞行时间确认表,该确认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8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航空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警用航空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协商解决警务飞行管理相关事宜;

3.9飞行任务由甲方下达,任务现场指挥员由双方人员共同担任:双方人员在确保飞机安全的前提下,密切配合,完成各项任务;

3.10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更改所租用直升机的外观标识,该直升机外观标识更改后,只能用于甲方空中警务飞行任务,不能从事未经甲方批准的其他飞行任,不能私自搭载人员和搭运物品。

3.11双方共同制定警务飞行任务的工作规程,建立有关保障协同机制,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警务直升机飞行实行机长负责制,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乙方需满足甲方登机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的飞行要求。

3.12报告程序:双方应在每次飞行任务开始执行之前,对飞行情况报告的内容达成一致,报告信息包括:

3.12.1直升机的可用性;

3.12.2执行飞行训练的情况;

3.12.3执行飞行任务的情况;

3.12.4预计飞行时间;

3.12.5可能影响将来飞行作业的预计问题;

3.12.6影响直升机可用性的配件和设备情况;

3.12.7机组人员适合飞行的情况;

3.12.8其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情况;

3.13直升机飞行所需使用其他机场或起降点的申请由甲方告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在24小时内办理获得批准的具体工作:

3.14其他机场的使用协议由乙方负责签署,甲方负责相关的办文、协助和机场使用费用;

3.15临时起降点的申请、建设、保障、使用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协助开展工作;

3.16警务飞行所需设备:警务飞行所需设备加改装工作由甲方提出要求,乙方负责联系直升机制造厂家并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制定加改装的具体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相应设备适航的具体技术限定参数(但不得限定设备品牌型号)作为甲方实施设备招标的先决条件;加改装具体方案经甲方和乙方双方确认后,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按照双方确定的加改装具体方案招标产生设备上机;乙方应配合甲方完胜适航手续办理。实施加改装设备的时间应在合同期内完成,加改装设备活动可拆卸部分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3.17飞行和维修、作业和训练、安全和保险;

3.17.1为了安全执行警务飞行任务。必须进行充分的训练。甲方将依据公安部《警用航空训练与考核大纲》,按照各类作业的实际要求,制定警用直升机、机务、乘员、设备操作员的独立操作和协调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乙方负责认真组织实施;

3.17.2乙方应在充分保障甲方飞行计划前提下,合理安排直升机维护计划。如遇直升机大修或年检等需停场超过3天的维护工作,应至少提前两周时间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调整飞行计划;

3.17.3正常的飞行计划应于飞行前一日17时之前由甲方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申报;对于计划外的应急飞行,乙方在接到甲方飞行任务后,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满足甲方飞行要求;

3.17.4乙方须保持全天候、全天时飞行待命状态,保障直升机任意时间可以执行甲方任务。对于甲方下达的应急警务飞行任务,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应急警务飞行程序,保证警用直升机全天候在接到指令后100分钟内到达甲方指定的鞍山市范围内任意地点上空(在指定地点不具备夜间降落条件的情况下,夜航只负责完成巡逻侦查任务),乙方响应时间按照服务考核细则执行;

3.17.5乙方进行的所有飞行训练应事先与甲方代表进行协调,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实施;

3.17.6为了保证飞行安全,飞行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对每次飞行有最终决定权;

3.17.7经甲方审查批准乘机人员,对登机人员和随机物品进行身份确认和安全检查后方可乘机,无关人员严禁登机;

3.17.8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及调机遣返过程中,乙方负责投保直升机机身险(不低于人民币48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员保险(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

3.17.9若飞机发生事故,一切非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由乙方承担。

3.18服务考核细则:考核细则根据《直升机租赁服务考核细则》执行。

3.18.1每次飞行前机务准备充分,安全检查工作卡片上各类人员确认签字。乙方须每月底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本月飞行前机务准备卡片复印件,或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抽查。如乙方1次未按要求进行飞行前检查或检查卡片上各类人员签字不全,则乙方按每次6000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18.2甲方提出飞行需求,乙方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到达。在非甲方、天气原因是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的直升机故障等条件下,如乙方出现1次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情况,超过半个小时内,则乙方按每次12000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小时,本次飞行不计入合同约定的飞行时间;在非甲方、天气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的直升机故障等条件下,乙方累计迟到10次以上或因无法满足甲方提出的飞行计划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时,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终止时按实行飞行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3.18.3飞行任务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发生违规、事故征兆、故意拖延飞行时间等情况。根据每次飞行双方确认签字、双方共同认可的每季度工作报告以及各级空管部门的通报情况为准。根据空管通报,每发生1次违规飞行事故征兆等情况,则乙方按每次6万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3次通报,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按实际飞行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甲方对乙方服务情况根据双方认可的维护、服务工作报告及甲方的抽查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一次。甲方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该季度合同规定款项。考核结果由甲方进行管理。

3.18.4直升机周期性检查、定期性检查以及专项检查落实到位、资料齐全;直升机基本维护落实到位,机体保持干净整洁,有维护日志。乙方须在每一次技术性检查前一天11点前将计划报给甲方。甲方可根据实行情况进行抽检。如乙方1次未按时报送相应材料,由乙方按每次6000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1次未按所租赁机型维护规程进行维护检查,则甲方有权根据所迁成后果的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乙方须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

3.18.5直升机各类履历文件齐全;直升机所有机件未超过使用寿命,性能符合适航要求;每次飞行后需进行飞参判读,判读结果记录存档。乙方如需要换到寿或故障机件,须在前一天11为前报甲方计划;如遇故障且在24小时之内无法恢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情况说明以及维修计划;甲方可不定期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乙方进行技术资料抽查以及直升机技术鉴定。如乙方1次未按时报送相应材料,则乙方按每次6000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发现乙方所提供直升机履历文件不齐、机件超寿使用、飞参记录档案不全,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在壹年合同期内,如在该机型正常维护所需72天(地面加改装设备时间除外)外的排故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按实际飞行的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4.1“湿租”年租金为人民币陆佰万元(600万元),年租金包括但不限于1架直升机年租用及运行费用(含直升机租用年飞行200小时,机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直升机航材、航油、维修及维修时航材更换、相关保险等费用);机场使用及航管协调费(含机场使用、航管保险、机库等维修设施使用、设备维修保养,以及协调军、民航航管部门等费用)。

4.2飞行小时计划按年进行结算;不足200小时则按200小时费用结算。

4.3飞行小时的统计方法:以直升机起飞旋翼开始转动时起至落地关车旋翼停止转动时止为统计飞行时间的依据,精确到分钟。特别说明:甲方任务员登机开始计时。飞机往返不计时。

4.4租期起算日期自公安部下发直升机警用编号及直升机涂装完毕,经双方确认可以投入到海城市公安局警务飞行任务时间起算壹年为止。

4.5因乙方直升机故障和其他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直升机返航;因而未完成飞行任务,该次飞行不计入飞行时间。

4.6因其它客观因素造成直升机返航而未完成飞行任务,该次飞行仍完整计入飞行时间。

5.1服务验收合格后分四资支付(按季度支付)。

5.2结算总金额将依据实际考核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5.3甲方按约定将款项转入乙方指定的开户行及账号。

六、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如有侵权,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直升机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房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对其机组人员和专业人员劳动关系和聘用负责,解决好人事关系,保证不影响飞行任务。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8.2有权依据以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相应租金。

8.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8.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照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8.5负责完成向公安部警航办申请警用航空编号,并负责办理直升机正式执行警航任务的审批手续。

8.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9.1负责提供双发警用直升机2架(包括GPS、气象雷达、屏显设备、空调系统等),4套具务民航执照及相应机型资格的飞行、航务和维修机组人员需提供人员证书及相关材料(能够胜任警航机长标准的飞行员不低于4名)以及维修所需要的航材、工具和设备(提供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9.2负责实施直升机的调机及遣返。

9.3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协助甲方完成向公安部警航申请警用航空编号,正式执行警航任务务的手续审批流程。

9.4负责办理飞行任务审批、机场使用和航管协调的具体工作。

9.5负责向有关空管部门上报年度飞行计划和飞行日计划。

9.6负责驾驶直升机执行海城市公安局警务飞行任务;接到应急警务飞行任务后,立即启动应急任务方案,保证警用直升机在接到指令后100分钟以内到达鞍山市范围内甲方指定任意地点上空或20分钟以内可以升空起飞。

9.7负责直升机的飞行安全和管理,维修、保养、换件、定检、排故等机务维修工作及费用,保证直升机的适航状态。

9.8负责制定并实施空地勤和登机机务人员的训练计划。

9.9负责承担直升机航空油料费用。

9.10负责承担甲方飞行员的指导、带飞、训练任务(含在200飞行小时之内)以及机务人员、保障人员等各类相关人员的帮带服务。

9.1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內管理及合理使用。

9.12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9.1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9.1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0.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10.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赔偿、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

10.3如果乙方的维修、定检、排故时间超出考核规定时间而不能执行甲方下达的飞行任务,按照服务考核细则执行。

10.4若非甲方原因导致所租赁直升机发生技术故障、航材供应不到位或事故等30日内直升机无法再次适航(如遇重大或特殊原因可延长至6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支付乙方服务费按直升机实际飞行时间计算。

10.5本项目履行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阐明原因。双方应尽力将损失减小到最小程度,双方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对此双方不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10.6双方在执行本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干扰、受阻或延误等,不被视作违约。

10.7若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公安部、省公安厅制定相关规定等原因,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时支付乙方服务费按实际飞行小时发生费用计算10.8根据3.19服务考核细则约定,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书30日内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租金超出实际飞行时间对应的租金,甲方服务费按前期直升机实际飞行时间计算,每小时按4.5万元计算,合同终止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一、通知:双方互发的重要通知和文件,按双方约定发到指定地点。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填写,须按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对应填写所投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程度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4.“证明资料”一栏须填写“见投标文件第页,第行”字样,标注出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位置

一、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一投标人须知“五、开标与评标”。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2.1 “采购代理机构”:指代理本项目的具体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2 “采购单位”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需方。

2.3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

2.4 “招标货物”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

2.5 “招标文件收受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6 “投标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2 满足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3.3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规定。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3.3.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3.3.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3.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并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单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本次招标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7.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

7.1对需要进行标前答疑会或者踏勘现场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召开项目答疑会或者组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由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说明与介绍,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与招标项目有关的问题。

7.2 如需要踏勘或召开标前答疑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执行。

7.3勘察现场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4 在标前答疑会上采购单位将就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使用目的等情况做出简介,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是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招标项目最高限价是否合理等提出疑义或建议。

7.5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义要求澄清的,应在标前答疑会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答复。答复将以书面形式发给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8.1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部分

8.1.2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8.1.3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8.2第二部分:招标文件附件部分

8.2.2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8.2.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8.2.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8.3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与“招标文件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9.2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3 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变更公告均在鞍山政府采购网、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同时发布,如内容不一致,以鞍山政府采购网站为准。

9.4 所有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通知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

10.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10.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标的物或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3投标文件语言。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0.4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由符合性证明材料、资格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格式见第二章。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3.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3.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和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货物总价、投标报价及其它事项,并按照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3.3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4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澄清。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5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13.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产品,还应填报投标产品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为便于评标,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采购单位有权按照投标人的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报价签订采购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14.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

14.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4.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分项价格表中的“总价金额”保持一致。

14.3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分项价格表,列明货物价格、运保费、税费及其它费用等。

14.4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货物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基本情况、来源、数量和价格。

14.5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

14.6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投标的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投标人都必须一一对应填报,如无偏离,应在偏离栏中填写“无”。

15.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

15.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质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投标人应提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关于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证明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外,还在交货时由提交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制造厂商的出厂合格证、装箱单等证明。

16.3 对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文字资料、产品样本、产品样品、图纸和数据等。

17.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7.2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方式交纳。

对于超过规定时间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

17.3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转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采购代理机构只按转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至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验证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17.4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中标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

17.6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有效证明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

17.6.1投标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7.6.2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7.7.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7.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8.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并书面形式进行协商确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

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了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在右上角编制页码,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

19.2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9.3投标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19.4 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0.2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要求进行封装。

20.3加盖投标人公章。

20.4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21.1投标人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1.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及开标时间的约束。

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

2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3.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3.5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24.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24.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以及开标一览表要求的其它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相关记录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4.3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4.4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24.4.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

24.4.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4.4.3未在网上报名的;

24.4.4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5.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25.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25.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按照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

26.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6.1资格审查。由采购人代表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开标结束后,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证、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具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声明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审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在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拒不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2 符合性检查。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26.2.1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6.2.2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人货物的技术指标、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2.3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6.4条的规定,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26.2.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2.5 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6.3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6.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3.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6.3.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并签字确认唱标结果的;

26.3.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6.3.5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26.3.5.1 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

26.3.5.2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26.3.5.3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

26.3.5.4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它情形。

26.3.6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时属于无效投标或者废标的其它情形。

26.4投标文件中的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

26.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的对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6.4.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4.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4.4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8.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8.1.1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1.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28.1.3 投标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中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28.1.4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8.2.1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8.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9.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29.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9.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排列。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9.3评标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0.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31.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31.1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向中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透露。

31.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

除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的中标供应商。

33.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3.1.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3.1.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3.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均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34.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鞍山政府采购网、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2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3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1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5.2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政府采购合同,但所有补充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6.1中标供应商应在与采购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6.2履约保证金可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

36.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供的服务经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36.4 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依法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36.5 合同履约保证金应作为合同订立的条件,要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其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是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到期后自行失效。

37.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7.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

37.3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最高限价的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直接宣布为投标无效。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附件2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

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与其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它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 “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 “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9 “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指需方组织验收小组和监督小组对合同履约验收形成的意见。

1.10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1“保修期”指自《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4“招标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5“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8.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8.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8.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9.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1.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1.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

11.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1.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1.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1.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1.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1.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11.2.9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2.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2.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2.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2.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2.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海城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

19.3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澄清公告;

20.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澄清公告;

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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