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法院起诉离婚能成功吗

昨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五年离婚诉讼案件数据,数据显示,过去五年,翔安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1254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统计分析,看出如今社会中“离婚纠纷”的一些新特点。

1、婚姻冷静期制度实施后,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不降反升

从上面图表可以看出,年翔安区诉讼离婚的案件总体平缓,近两年有逐步上升趋势,2021年诉讼离婚案件数量回升,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离婚冷静期的出现。离婚冷静期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登记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因此诉讼离婚案件数量开始回升,同时,诉讼离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势必会花费更多。相关数据显示,翔安区2011年的登记结婚对数为3810对,2015年为3342对,2020年为2621对,结婚的人数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十年间翔安登记结婚对数与户籍人口的比值已由2011年的1.28%降低至现在的0.68%,只有大约十年前的一半。与此相对,翔安区登记离婚的对数却在逐年攀升,2011年翔安区登记离婚数为3622,2015年为6636对,到了2020年达到了惊人的9460对,约为十年前的三倍。总体上来讲十年间登记离婚对数与户籍人口的比值也由2011年的0.20%升至现在的0.35%。

2、66.4%的女性成为离婚诉讼的原告

从上面图表可以看出,在年翔安区的离婚诉讼案件中,男性为原告数量为421件,女性为原告数量为832件。66%的案件原告性别为女性。随着女性角色逐渐从家庭生活走向社会工作,很多传统的婚姻观念逐渐变味。经济有了底气,便会要求更多的尊重和相应的家庭地位,不再逆来顺受,敢于主动去结束一段错误的婚姻,就连民政局的标语都变成了“结婚不一定幸福,单身不一定不幸福,出生时一个人,离开时也不可能两个人,幸福和谐的婚姻是奢侈品,没有也行”

3、“80后”成为离婚诉讼主力军

从上面图表可以看出,“80后”离婚当事人占比51%左右,紧随其后的是“70后”,占比26%左右。显而易见,“80后”已经成为了诉讼离婚的主力军。在整体数据中,离婚时女方年龄最小为17岁,最大为67岁,离婚时女方年龄最小为21岁,最大为74岁。“80后”年龄最大的已经42岁,年龄最小的33岁,在经济形态并不乐观的情况下,面临了中年危机和失业风险的双重打击,家中小孩正就读高中或大学,家中老人年迈体弱,家庭支出较大,经济压力空前巨大。处于这样的人生阶段,家庭容易产生矛盾,婚姻生活磕磕绊绊,如果没有迈过去这些坎,婚姻就会遭遇危机。

4、头2年磨合期成了一道大坎

从上图可以看出,婚姻存续期间2年的诉讼离婚的占比最大,婚姻存续期间在2-12年的是诉讼离婚的爆发期。根据统计图可以得出,婚姻俗话的“七年之痒”已经变成了“三年之痒,婚姻的头三年变成了一道坎,考验从婚姻殿堂刚走下来的男男女女们。这值得我们深思,21世纪的婚姻怎么就比20世纪的婚姻更脆弱了呢?这是坏事还是好事呢?是我们变了,社会变了,还是都变了。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转型,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潜移默化地发生改变。有观点指出,现代人在网络时代文化的熏陶之下,个性较强,结婚草率,对于低质量的婚姻不愿意将就,在面对如今较大的工作压力、房车压力的情况下,婚姻的前期阶段本就是夫妻双方最重要的磨合期,也是婚姻最坚固的试金石。

5、27-38岁的年龄为离婚最高爆发期

从图中可以看出来,翔安区五年间,男方离婚时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7-39岁,女方离婚时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7-38岁。中年危机成了婚姻问题的最大杀手。工作、经济趋于稳定,却也难以避免感情出现问题。

6、相差一岁或同龄夫妻提起离婚概率最高

从图中可以看出来,翔安区五年间男女双方年龄差在-11岁、0到1岁和11岁时,提起离婚概率最高。-10到0岁和2到10岁的提起离婚概率最小。13岁以后随着年龄的增大,提离婚的概率变小。

7、感情性格不合成为离婚主要原因

从上述统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出,离婚的主要原因中,最多的是感情性格不合,在样本中共有398例;其次是分居,有199例;再次是家庭暴力,有177例;然后是婚前缺乏了解,有144例。此外,婚外情占109例;被告有恶习以及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各占了91例、81例。性格不合成为当事人离婚的最主要原因,而婚前缺乏了解与感情性格不合两种原因占比之和为46%,而分居亦可以视为双方婚前对彼此的未来规划缺少了解的表现。可见,当事人提起离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双方在婚前的交往中没有彼此充分了解而匆匆步入婚姻殿堂,即所谓“冲动结婚”。而“冲动结婚”往往会导致“冲动离婚”,当事人遭到了之前冲动结婚行为的“反噬”。

8、离婚各种原因分布情况

如上图所示,翔安区离婚案件中原告提起离婚原因的包括218例婚外情(0)、289例家庭暴力(1)、被231例告有恶习(2)、425例分居(3)、84例被告刑事犯罪(4)、21例严重疾病(5)、382例婚前缺乏了解(6)、670例感情性格不合(7)、247例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8)、15例婚姻不自主(9)。

其中感情性格不和占比断层式地高于其他原因(约25.95%),这与我国对判决离婚的标准采用“感情破裂说”有关,并且婚外情、家庭暴力、分居、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前缺乏了解等都会导致夫妻感情性格不和。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的四种具体情形,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该法条中涉及的几种情形在上图中均有比较直观的反应,婚外情、家庭暴力、被告有恶习、分居占比都比较高。而被告刑事犯罪、严重疾病与婚姻不自主等现象在生活中并不常见,因此这几项作为提起离婚原因的比重占比较低。

9、离婚后51%子女归女方抚养

从上图可知,离婚后子女主要由女方抚养,比例为51%,男方抚养的比例占34%,而子女由夫妻双方各自抚养的比例占15%。《民法典》中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除了两周岁以下原则性由母亲直接抚养,法官还会考虑到孩子未来的身体健康、心理素质、生活环境等等因素。但综合来看,离婚后主要是由女性来抚养。

10、大部分抚养费每个月在1500元以下

五年间翔安区法院文书的抚养费金额主要集中于500-1000元,案件数为78件;判决抚养费为元的案件为80件。而且还有大量案件法院判决为无抚养费。《厦门经济特区年鉴2020》显示,2019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就已达到23310元,月均即1942元,考虑到未成年子女主要集中在服装和饮食,抚养费数额略低于人均消费支出并未超出正常认知范围。

11、房产成为离婚诉讼争议焦点

近五年翔安区的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房屋一项,共149例,占比57.98%,一方面由于房子通常是普通家庭最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因此在大多的离婚财产纠纷中夫妻双方都想争到房产。并且由于我国近几年房产的升值速度之快、升值空间之大,导致离婚纠纷中未取得房产权的一方可能在无形之中蒙受了损失,对于持续增值的房产如何分割以及如何补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12、离婚冷静期制度、新冠肺炎对离婚率的影响

2019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也使得脆弱的婚姻关系加速失衡。大数据显示,在新冠肺炎爆发后,伴随着离婚案件提起总数的增多,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同时呈上升趋势。

疫情隔离对婚姻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但大部分离婚案件的背后往往都经历了较长的酝酿期。换言之,双方感情早已产生裂痕,只是在隔离期集中回归家庭后全面显现。对本就具有破裂风险的家庭,矛盾不是靠有限的时间和空间所能调和的。法院所能做到的只是根据离婚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对矛盾进行调解,在确认离婚当事人感情却已破裂的情况下做出最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判决。

除了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外,我国婚姻冷静期制度的出台也对离婚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设置一定的离婚限制来增加理性人的离婚成本,给有挽救可能的婚姻多一次机会。但现实实施情况果真如此吗?

根据大数据显示,婚姻冷静期实施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不降反升,离婚成功率由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前的0.424提升到0.549。可见,虽然婚姻冷静期给予婚姻当事人再一次审视感情的机会,但是对于确实已经丧失挽救可能性的婚姻,所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对于仍有挽救余地的婚姻,该制度确实能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抚慰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心灵,也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对财产做出合理安排,从而减少日后的纠纷。

13、法官准予离婚主要原因

如上面图表所示,翔安区离婚案件中原告提起离婚原因的包括婚外情(8例)、家庭暴力(12例)、被告有恶习(6例)、分居(51例)被告刑事犯罪(3例)、严重疾病(1例,)、婚前缺乏了解(9例)、感情性格不合(99例)、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1例)、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1例),共191例。另有缺失数据280份,占比59%。

法官判决离婚各原因的占比排名与原告提起离婚各原因的占比排名相仿,因感情性格不和、分居、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与被判决离婚的占比均位列第一、第二与第三。

翔安区离婚案件中原告提起离婚原因的包括婚外情(8例)、家庭暴力(12例)、被告有恶习(6例)、分居(51例)被告刑事犯罪(3例)、严重疾病(1例)、婚前缺乏了解(9例)、感情性格不合(99例)、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1例)、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1例),共191例。另有缺失数据280份,占比59%。

在离婚案件中被告有恶习、原被告分居、被告刑事犯罪这三个离婚理由是法官是否支持离婚三大参考因素。原告方以被告有恶习为由提起诉讼离婚,而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为被告没有恶习的情况的1.91倍。原告以分居为理由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为没有分居情况的1.731倍。原告以被告刑事犯罪为理由而提出诉讼离婚,则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为没有刑事犯罪情况的4.949倍。

同时,通过自由恋爱的结婚的因素对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具有消极影响,说明原被告双方越是通过自由恋爱缔结婚姻,法院越不倾向于判决离婚,判决离婚的概率是非自由恋爱而结婚的0.431倍,这说明如果是自由恋爱结婚的诉讼离婚的概率只有非自由恋爱结婚的43.1%。

在《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之后,相比于该规定出台之前,法院更倾向于判决离婚。在离婚冷静期颁布后,判决离婚的概率为离婚冷静期政策出台前的2.082倍。本来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起到了一个分流的作用,使得大部分冲动型离婚、感情尚未破裂的可以挽回的离婚夫妻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被临时冷静拦截,但经过冷静和调和之后也难以挽回进入诉讼的情形,因而离婚概率大幅上升。

14、城镇化对离婚率的影响

可以看出律师人数这个变量的显著性值均小于0.05,因此他们在5%的水平上是显著的,可以作为对翔安区离婚率的影响因素。该变量的回归系数为0.0000016,说明律师人数每增加1%,离婚率将上升0.00016%,产生微弱的正面影响。一个地区的律师人数与地方的法治服务资源和法治环境呈正相关,这也就代表着当律师人数增加的时候,地方的法治环境越好,而因此人们在遇到离婚纠纷的时候,更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重这一变量的回归系数为0.002,说明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重每升高1%,翔安区的离婚率将上升0.2%。

翔安区城镇化率这一变量的回归系数为0.062,说明翔安区城镇化率每提高1%,翔安区的离婚率将上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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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女子4年8次起诉离婚未果,法院为何不判离?|给个说法

继湖南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引发关注后,近日,湖北女子陈女士4年8次起诉离婚未果也引起热议。

陈女士称,丈夫婚后三个月被诊断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偏执型精神病,丈夫的被害妄想和嫉妒妄想,使她无法正常生活,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胁。但她多次起诉离婚均未成功。

类似的案情,一样的遭遇,使得网友们不由追问:为什么判决离婚这么难?

怀疑妻子与多名男子有染

陈女士与丈夫李某2015年举行婚礼,婚后没多久,两人就猜忌不断。

陈女士称,两人结婚时,李某的一名亲戚帮了不少忙。基于此,两家人走得很近。

2016年,这名亲戚在宾馆住宿时,用座机给陈女士打了一个电话,咨询通信业务。李某却认为,陈女士和这名亲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为自证清白,陈女士请出这名亲戚,当着李某的面对质。从这以后,这名亲戚再也没有和他们来往。

有了这次经历,陈女士确定丈夫是病人。陈女士称,她没有放弃婚姻,2016年9月,她和李某去领了结婚证,并认为这是“定心丸”,有助于丈夫的病好起来。

事与愿违,此后,李某的病情愈发严重,不仅报假警说陈女士吸毒,怀疑妻子和多名男子有染,还在医院和家里打陈女士。

2017年2月,陈女士以被猜忌、家暴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第一次向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起诉离婚。

法官称,要拿到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才能开庭。但李某拒不配合做精神病鉴定,案件无法审理,陈女士被迫撤诉。

此后陈女士又起诉了三次,均因这一理由无果。

2018年8月,陈女士第五次起诉离婚,申请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定,李某患心境障碍精神病及偏执性精神病而长期卧床,无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指定其生母为监护人。

陈女士没想到,丈夫的病情终于得到法院认定后,起诉离婚时,法院又以“携手同行、患难与共”是婚姻的真谛,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理由,不准予离婚。

你认为该案应该判离吗? 应该,不判离对妻子不公平 不应,不能抛下患病丈夫 其他 提交

我国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协商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然后向所在辖区的民政机关,提出协议离婚申请。

但像陈女士这样的案件,男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夫妻自然没有协商一致的可能,因此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离。

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引发网友们疑问的是:陈女士和丈夫这么多年不和,还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吗?

法庭是一个需要讲证据的地方。不少离婚案件当事人往往存在这样的问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故事讲得动情,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时,却拿不出来。

没有证据证明的言论,法院就无法采信,这就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比如,一方给第三者写的情书、聊天记录等能反映感情状况的信息、遭遇家暴后警方出具的书面材料、物业和邻居出具的证言等。

具体到陈女士的案件来说,更现实的问题是:如果判决两人离婚,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男方将来要怎么办?法院判决需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即便判决两人离婚,李某的妥善处置,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婚姻是人生大事,无论决定结还是离,每个人都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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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上午,海淀法院“人和海淀”普法宣讲团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与海淀区花园路街道43号院社区联合开展“宪法宣传周”普法活动。社区工作者、志愿者30余人参加活动。

活动开始后,海淀法院政治部工作组组长周元卿首先介绍了“人和海淀”普法宣讲团的相关情况,以及海淀法院在深化诉源治理工作中的积极尝试。她表示,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人和海淀”普法宣讲团的普法宣传作用,海淀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通过线上形式开展普法活动,做到防疫、普法两不误。

接下来,政治部组织宣传组干警王圣淼以《“人和海淀”,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为题进行宣讲,介绍了“人和海淀”诉源治理需求响应平台的产生背景、主要功能、操作方法以及目前取得的便民惠民实效,通过讲述成功化解纠纷的案例,具体展示了如何通过“人和海淀”小程序提出诉源治理需求。

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即将来临的背景下,政治部新闻宣传组干警秦婧然以《迎接冬奥·法治同行》为题,结合冬奥会会徽寓意、圣火传递、赛事安排、特色场馆等内容,为社区工作者分享介绍了本届冬奥会相关情况。她还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对民法典实施以来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新规定、新变化进行宣讲,内容涉及打印遗嘱的效力、 居住权的设立、离婚冷静期等内容。

花园路街道43号院社区书记张忠肯定了宣讲活动的积极意义。他表示,本次海淀法院“人和海淀”普法宣讲团开展线上普法活动,在疫情期间为居民学习法律知识开辟了新途径,增强了社区居民的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观念。同时,通过普法学习与宣传,为社区治理营造了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社区法治氛围。

一、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习惯打印文书材料,民法典也顺应时代发展,赋予了打印遗嘱法律效力,但打印遗嘱不同于自书遗嘱,如被复制篡改,辨别真伪的难度更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民法典在赋予打印遗嘱效力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二、有多份遗嘱时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具有一定的优先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办理公证遗嘱后因为各类原因需要修改遗嘱内容,但可能不具备再次前往公证处的现实条件。民法典的此次修改,标志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应以遗嘱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更加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如何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占有使用之权在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的需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法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有三种方式:

1、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设立;

2、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

3、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设立。

四、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遭受家暴起诉离婚需要经过30天冷静期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也规定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如果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规定离婚冷静期可以避免当事人未经深思熟虑草率离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离婚率,也有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对于当事人因家庭暴力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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