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赔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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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赔付违约金吗?延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业主可以根据合同维权。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从法律层面讲肯定是赔偿的,当然靠开发商自觉赔偿几率小一点,要考自己维权争取。最基本的办法就是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照《合同法进行》和买卖合同判决。

按期交房,是开发商对业主的义务,延期交房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或者造成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业主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是没有问题的。

因房屋一般质量问题业主拒收,开发商修复后再次交付,但后面交付已逾期了,业主可否请求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1. 房屋一般质量问题,业主是拒收并不会产生拒收法律效力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验收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房,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其实房屋一般质量问题,不能拒收房屋,如果业主拒收房屋,实际上不会产生拒收的法律效力。开发商竣工验收后发出收房通知,业主因为一般质量问题拒收的,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就会当成开发商已经交付了,业主已经收了。 房屋的法律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业主,包括水电、物业管理费的交付责任,都已经转移给了业主。

2.因房屋一般质量问题业主拒收,开发商修复后再次交付,但后面交付已逾期了,业主可否请求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一般来说商品房合同都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或者说赔偿损失,通常范本合同都会有,但我如果是一般质量问题,业主拒收并不能产生拒收的法律效力,只要开发商已竣验收通知业主收房,无论业主收还是不收,都会产生实际已经收房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开发商通知达到后已经交付完毕。至于后期修复再次交付,实际是一种保修义务,所以并不能根据合同请求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但是如何开发商修复期间导致业主损失,是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的,比如因为修复时间,导致业主要租房在外面居住,产生租金,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延期交房,明显违约,肯定要赔偿!但是,业主不争取,开发商十之八九不会赔偿违约金!另外,有时候交房了,不一定代表开发商没有违约!举个例子,开发商合同与业主约定2018年9月1日为最后交房日期,开发商2018年8月30日通知业主领钥匙,收房!但是,开发商所建房屋各项验收在2018年9月1日以后才全部合格通过,也属于违约延期交房,因为前期忽悠业主收房时,不具备法律上规定的交房条件,且这种情况开发商不会主动和业主说明哪些验收没通过,带有欺骗行为!

延期是否可以请求赔偿,还是要参照购房合同里关于延期交房相关条款得界定,如果合同约定延期交房属违约行为,参照合同索赔即可。

按期交房,是开发商对业主的义务,延期交房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或者造成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业主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是没有问题的。一切按合同来。所以说签合同一定要仔细。 以上仅供参考。

当然可以,根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开发商必须明确交房时间,以及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延期交房,业主找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就可以了。开发商一般对写进合同里的内容不会耍赖的,因为耍赖也没用,还白白损害了自己的名声。合同上写有的,当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我们这是延期一天陪12元。但是你要他怎么乖乖的支付给你是个问题。常规都需诉讼到法院,房开不会主动履行违约责任,当然收房时可提出通过减免物业费的方式来解决,毕竟诉讼耗时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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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后还能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吗?

一、两种逾期交房的情形。

01、交付期满前,开发商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业主实际使用。例如,2014年1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2017年1月1日交付房屋,实际案涉房屋在2016年6月1日完工(但达到法定交付条件)并于2016年7月1日实际交付业主使用。

02、交付期满后,开发商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而业主拒绝接收,但在起诉前开发商已达到交付条件。例如,2014年1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2017年1月1日交付房屋,开发商于2017年2月1日通知交付房屋(未达交付条件),但业主接收房屋,同年5月1日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后查明开发商于同年4月1日取得《竣工交付备案证》。

01、第一种观点:业主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开发商没有达到交付条件,仍然同意接收房屋,应当视为合同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房屋交付的条件及程序,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开发商已经完成了房屋的转移占有,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业主无权再要求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

02、第二种观点:理解法律依据,应当探究法律的本意。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可参阅公众号之前发表的文章),开发商交房的房屋应对经验收合格,否则即使开发商按时交付,也不构成有效的交付,业主仍然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开发商交付房屋实际包含了两层意思:A、按时交付房屋;B、交付的房屋需达到交付条件。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有效的交付。

2、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可知,法律、法规对于交付的房屋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同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不能由于双方所谓的实际行为而改变。这就好比,甲与乙约定,由甲将乙杀死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生命权不受侵害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应甲乙双方的约定而免除甲方的刑事责任。

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如何约定?

1、在合约中规定的时间到来的时候,开发商不能够交房,或者是不满足交房的条件,但是开发商却强制交房。这时候购房者可以按照合约中的违约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违约金一般也会在购房合同中标明。

2、开放商交付的房屋并没有达到合同事先约定的入住标准。这时候一般的措施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延期,如果还不能达到约定的入住条件就算是违约不能按时交房。

3、如果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逾期交房行为,在合同中要对开发商的违约赔偿金进行约定,如果逾期时间较久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不仅需要支付逾期的违约金,返还买房者的定金,并且要双倍返还,以及房价本金和利息。

4、通常来说,除非一方放弃违约责任,违约方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在我国违约责任主要是以赔付违约金的形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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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房屋,开发商延期交房,合同也明确规定了交房日期和违约金的赔付标准,但是开放商就是不愿意支付违约金。碰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无疑会非常头疼。日前,中央城学府金座的部分业主,就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不久前,读者孙先生投诉,2017年5月份的时候,他在中央城学府金座购买了办公楼。“当时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日期是2018年9月30日,可是因为一些原因,开发商一直到今年4月份才交房的。”孙先生说,逾期交房,按照规定,开发商应该支付违约金的。但是让孙先生和其他业主没有想到的是,开发商却拒不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说目前没钱,要么拿他们的车位抵用券,要门就无限期的等待。” 孙先生无奈地说,可是合同上明明说的是违约金会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孙先生告诉全媒体记者,在去年10月份的时候,开发商因为延迟交房放,给业主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明确表示,如该公司在2019年3月31日前未取得了33、34号楼综合查验备案文件,则承担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另承担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日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和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取得上述两栋楼综合查验备案文件之日止,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2/日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因为开发商是今年4月25日交房的,所以孙先生认为他应该按照这个标准获得赔偿。 

在孙先生给全媒体记者承诺书上,全媒体记者看到,开发商表示,由于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央城财富街33号楼、34号楼因供应商、施工方以及施工计划调整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建设工期延后,该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期交付。公司承诺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上述两栋楼的单体竣工验收手续,在2019年3月31日前取得上述两栋楼的综合查验备案文件。在完成单体竣工验收手续后,如业主因个人需求而提交书面申请,可以办理拿房手续。该公司承诺相关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承担至取得该两栋楼的综合查验备案文件之日止。 

针对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在2018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的业主,该公司将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具体为: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了单体竣工验收手续且在2019年3月31日前取得了33号楼、34号楼综合查验备案文件,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取得上述两栋楼综合查验备案文件之日止,承担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另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日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在11月30日前未完成单体竣工验收手续,则承担除合同违约金外,另承担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日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和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取得上述两栋楼综合查验备案文件之日止,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2/日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该公司在2019年3月31日前未取得了33号楼、34号楼综合查验备案文件,则承担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另承担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日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和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取得上述两栋楼综合查验备案文件之日止,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2/日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针对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在2018年9月30日后的业主,该公司则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违约金将在33号楼、34号楼综合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结算并以现金形式支付。        

那么孙先生说的情况是否属实呢?中央城销售部负责人刘健介绍,孙先生说的情况属实,也的确存在没有如约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学府金座33号楼、34号楼的确延期交房了,但是因为这两栋楼设计的户数太多,总的赔付金额过大,加上公司最近资金困难,短期内无法以现金的形式进行赔付。        

刘健透露,目前,他们的处理方法是,如果业主有购买地下车库的需求,违约金可以以车库券的形式支付给业主,业主用来购买地下停车位,车库券可以叠加押,可以转让。如果业主不愿意这种形式,坚持要进赔付的话,那么只能再等待一段时间,但是具体赔付日期他们现在也无法确定,目前公司给出的答复是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业主既不愿意等,也不愿意用车库券抵扣,那么我们公司也接受业主走法律程序。” 

业主是否可以取得违约金呢?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表示,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首先须确定,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王刚解释称: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通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对使用按揭贷款的购房者,计算违约金时的房价款是整个房屋的价款总额。当然,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或太低,可以请求法院变更,但需请求方举证。另,有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定金又约定有违约金,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权利。 

而提到的只能购买停车位一事,王刚律师认为对于强制捆绑搭售等不合理行为,购房者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暂停网签等处罚措施。针对孙先生的情况,王刚建议他可以起诉要求开发商履约交房并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开发商的确经济困难,业主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否则一旦成批贸然起诉,开发商融资将更加困难,只会导致业主维权更不利,拿到判决文书,无法切实执行,只是徒增业主负担。

全媒体记者 汤荣汛 图片由孙先生提供的开发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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