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的我16岁。我河南省洛阳市偃师的。我的名誉权。被侵犯了。谁能。替我解决这个问题?

导读:记者今日从洛阳获悉,制造偃师一二四灭门惨案的犯罪嫌疑人高永西被洛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高永西因村委会换届选举与本村村民张玉峰发生矛盾,因而怀恨在心

  记者今日从洛阳获悉,制造偃师“一·二四”灭门惨案的高永西被洛阳市检察院依法。

  嫌疑人高永西因村委会换届选举与本村村民张玉峰发生矛盾,因而怀恨在心。今年一月二十四日二时许,高携带板斧、砍刀、尖刀等作案凶器,翻入张家,将张玉峰及其妻子王会鲜、十八岁的女儿张琼琼、十一岁的儿子张楠楠杀死,之后逃离现场。

  案件发生后,洛阳市检察院领导带领干警迅速赶赴现场,提前介入该案,与当地警方一起勘察现场,制订侦查方案,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一月二十六日,高永西被抓获归案。一月二十九日,偃师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高永西。三月三日,洛阳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讯问,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以高永西涉嫌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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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民商法案例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2010)偃诸民初字第50号 原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军,男,任该公司经理。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白德营,河南森合
委托代理人:朱晓飞,男,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传继,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李村镇袁沟村。
原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传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飞、白德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传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豫c-39396号车挂靠合同,2008年6月23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我公司替被告垫付赔偿款55761元,另外,在合同期间被告拖欠我公司费用1816元,经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偿还上述款项,被告显属严重违约,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项57577元,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解除挂靠合同。
被告李传继未到庭未答辩
审理查明:2006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合同约定:豫c-39396号车登记在原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下,被告李传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全部承担该车营运的民事、行政责任;原告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不对该车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凡因该车而记载在原告名下的责任均由被告实际承受。被告每月25日前向原告预交下月代办费、代缴的各种规费、税金等2090元,每月给原告缴纳相应的管理费,每吨30元,每月240元,该费用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整而调整,若被告不缴或迟缴上述费用,原告有权代为缴纳或不代为被告缴纳,产生的后果由被告承受。原告对该车营运中所造成的乙方或乙方雇佣人员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该车所发生的民事或行政纠纷,如果涉及到原告,被告对原告的处理行为或处理后果全部负责,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2008年6月23日3时10分许,被告李传继雇佣司机李恒超驾驶豫c-39396号货车,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高速公路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致李恒超、张志民死亡。受害人张志民的亲属李淑利、张金姗、张毅婧、张书怀、马嫩...(<还有1726字未显示>点此登陆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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