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被骗了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是属于高利贷的行为,高利贷是违法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 借条中理应有下列事项:借条名称、借款人名称、出借人名称、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利息、借款日期、借款人签字按手印、开具日期、转账凭证等。

  • 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如果你在这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就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欠条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 拒绝不执行法院判决,债务人借钱不还,在债权人是通过法院诉讼拿到了判决书后,债务人还是躲避还钱。因此债权人是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性执行。而债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根据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前提下是需要有充足有财产不还钱的证据。

  •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定)货单。3)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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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瞒着老公在30万用于网络赌博,输完了,在亲戚朋友那里借来30万先还了银行贷款,现在我们要,在法律上他会承担一部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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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举债案件中,夫妻双方本人应到庭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2.不能仅凭借条、借据就认定存在债务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3.不保护明知用于赌博还借款者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4.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什么要出台“补充规定”?

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据新华社)

顺时而变,婚姻法更公道了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存在着很大争议。这个法条确定,离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从字面上看,这并无不妥,但从实际情况来说,则相当复杂。

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举债,甚至虚构债务,导致离婚后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巨额债务。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另一方被追债,等等。这些情况,被媒体称为“为前任还债”。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中国青年报》报道的王锦兰案,这名29岁的女性在离婚后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前夫欠下300万元债务,自己也需要进行偿还,从此陷入困境。

因为前配偶单方欠下债务导致被动的人不在少数,尤其是近几年来,私人借贷、互联网金融出现,借钱容易了,债务纠纷频发,“二十四条”之惑也有蔓延之势。

值得称道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这次的司法解释,完全是从实际出发,顺时而变,很好地保护了婚姻双方中弱势一方的权利,也能有效地打击债务构陷、恶意欠债等行为。这种比较敏捷的反应,也应该在其他司法条文的修正、解释中体现。这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公正的最好的方法。(文/媒体人程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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