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死刑?

作为被害者的亲属,要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是现在的法治环境发生了部分变化,可以总结为:杀人未必偿命,欠债也未必还钱。为什么这么说呢?先说杀人,一般情况下,人们习惯认为犯了命案就是杀人犯,但事实上命案有两种罪名,一是故意杀人罪,二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论是犯哪种罪,法院会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依法判罪量刑,同时法院也会看案件是否具有法定的减轻或者从轻量刑的情节,比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等,这样我们通常说的杀人犯就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也就是说杀人未必偿命。欠债也未必还钱,为什么呢?现在法院审理债务纠纷时,一样重证据。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关系,或者过了追债时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务就没法讨回,所以现在向懂法的人借钱,即使对方愿意借钱给你,也会要求你写借条,而且要写得规范的借条才有法律效力。

题主的问题是希望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给死者讨一个公道,心情可以理解。如果被告人能与被害者家属达成谅解,并积极履行相关经济赔偿,这个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比如原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害者家属不愿达成谅解,可以向法院表达受害者亲属的强烈诉求,要求判死刑,但最终怎么判是法院的事,因为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如果被害者家属认为判决量刑畸轻,可以向检察院反映,希望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量刑适当,那就无话可说了,只有接受法院判决结果。

题主提的问题还涉及一个刑责追诉期的问题,从题主的描述来看,追诉期不是问题。虽然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以及死刑的追诉期为二十年,但是刑法也规定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诉期的限制。题主所说的杀人犯显然是逃避侦查二十多年,所以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判刑那是一定的,至于怎么判,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判罪量刑。这种情况,量刑往往会遵循”从轻从旧”的原则。比如说,犯罪当时的法律规定适用死刑,但按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那么一般不会判死刑。同理,犯罪当时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按现行法律规定适用死刑,一般也不会判死刑。而且现在对死刑是“少杀慎杀的原则”,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等罪犯。

由于篇幅有限,加之笔者水平有限,不能专业详解,见谅。

可以肯定地回答你,会!就这个案件而言,别说她潜逃20年,即便是潜逃200年,一旦归案,必被法律制裁。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简单讲一下你就明白了。

本案不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如果现行法律没有大变动,本案永远不会过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有个前提条件,就是犯案结束后,始终没有被发现。经过一定年数后(重罪轻罪年数不同,你翻书看看,我就不说了),有可能因超出追诉时效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便过了追诉时效,如果司法机关认为还应当追究的,报请最高检批准,依然可以追究刑责。本案嫌疑人已经被通缉这么久了,所以我说她即便200年也不会过了追诉期,只要她能活到,逃2000年也照样判她。

中国刑法并不是一程不变的,期间经历了两次大变动和九个刑法修正案。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综合水平的发展,有些罪名取消了,有些罪名被新增加进来,有的罪变重,有些变轻了。20多年后,她归案了,应该用现行刑法还是犯罪时刑法?刑法有明确规定:从旧兼从轻。意思从字面就可以看懂,我就不解释了。但有一点,司法解释是赶上哪个用哪个。

就这泯灭人性的女人,不杀她简直没天理。判死刑便宜她了,应该给她车裂!

这里需要引入一个追诉时效的概念。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说了这么多,简而言之,就是说,如果犯罪了,跑路了,没有被发现,没有被立案,没有被通缉,那么有可能过去很多年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是,如果你是被立案、通缉的人,那么你跑路了,不管你跑多久,都是要被抓回去定罪的。


介绍完概念,结合题主的情况分析一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据描述,应当是涉嫌故意伤害(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既遂)。那么法定最高刑是可以判处死刑的,那么过去了二十多年是否能继续定罪量刑,主要看当时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行为后有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通缉。


根据案情不难发现,这个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是被公安机关通缉了的,不然也不会真的多年以后仍然被抓获归案,所以是一定会被审判,然后定罪量刑的。

至于能不能判死刑,由于犯罪嫌疑人从实施犯罪的时间到抓获审判的时间跨度太大,经历了很多个版本的刑法修改。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个犯罪行为,有新旧两个条文有不同的规定,一般用老条文,但是如果新的条文对犯罪嫌疑人更有利,那么也是可以用新法条的。

但是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样的自然犯罪的量刑基本变化不大,所以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是存在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一个逃跑了二十多年的故意杀人犯会被判死刑吗?

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要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如果当时没有立案,最长刑事追诉期为20年。有三种情况不受追诉期限制,超过20年后仍要追诉:

(1)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超过追诉时效,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批捕在逃的。一般来讲,故意杀人案件当时都已经立案,因此多数情况下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

也就是说,本案犯罪嫌疑人逃跑二十多年后被抓获,绝大多数情况仍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来讲,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具体量刑的时候,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及是否获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所以说刑事处罚还有很多变数。如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影响极其恶劣,无认罪悔罪、赔偿损失等情节,一般应当判处死刑。如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有过错、获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等,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受害人怎么办的问题。

如果当时受害人没什么过错,那么现在犯罪嫌疑人免死的唯一方法就是获得刑事谅解。

这种情况既然要发生了,就要正确面对。

人死不能复生,经过这么多年,对对方的仇恨估计也被时间消磨的差不多了,对方既然提出赔偿,那不妨和对方好好谈一谈,考虑对方赔偿的诚意和经济支付能力,不妨提出一个要求(例如,赔偿某某万元,价码可高些),他如果答应呢,可以考虑给对方出具刑事谅解书。对方付出一笔赔偿,也等于给他的一种惩罚,对活着的亲属是一种安抚,对死去的受害人也是一种告慰。

如果亲属对对方的仇恨无法消除,那么再多的钱也无法消除心中的仇恨,那就不妨拒绝对方的要求,坚决要求判处对方死刑。

所以这个问题,具体怎么选择关键还是受害人的态度。

个人主张第一种解决方法。

故意杀人罪一般自案发后超过20年的不再追诉,但因立案侦查后逃跑、隐匿的除外,或虽超过二十年,但有追究必要的、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杀人犯与你小姨婚姻纠纷之事,杀人犯把怨气撒在你姥姥身上,抽出随身携带的刀捅向你手无寸铁的姥姥,将其杀害。

杀人犯畏罪潜逃,已20多年。直到最近才被警方抓获。说明你姥姥被杀害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未能捉拿归案。

目前大数据及各地的监控系统完备,为破命案追逃犯提供了技术支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人杀人后畏罪潜逃,没有自首情节,没有从轻,减轻的法律根据,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此杀人嫌疑犯是否过了追诉期?

《刑法》第八十七条(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八十八条,又做了如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还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只要公安机关在你姥姥被杀害己经立案侦查,或者你姥家人在你姥姥被杀害后一直在吿,追诉期就不会过期。

2.杀人犯称给你姥家赔钱是否会不被判死刑?

有可能判死刑的人也适用赔钱和解吗?我认为不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和解只适用于两种犯罪人: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故意杀人是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犯。

故意杀人不是过失犯罪。

为此杀了你姥姥的人,想用赔钱的方式免予被判死刑,只是他一厢情愿,白日做梦的幻想。

一个逃跑20多年的故意杀人犯,如果当时知道他是杀人犯,发出通缉令,追捕他,那么他就是逃跑20年,抓到以后也会判死刑的。因为他犯杀人罪,一直在追捕他,这样的案件就不受时间的追诉时效。就是说无论过多少年,它都不过追诉期。

相反,如果一个案子发生在20年以前,不知道是谁把人杀的。20年以后才把案子破了。抓到了杀人犯,那么想判杀人犯死刑,就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为这样的案件已经过诉讼时效期了。就是说杀人案子20年以后已经过追诉期了。

就是20年以后,知道是谁杀的人,把罪犯抓到了,也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判处他死刑的。通常情况下,这种20年以后才破获的案件,破获的杀人案件,多数都不会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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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故意杀人罪法定规定的量刑是死刑,如果确实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最后法院判处死刑是肯定的。

另外,按照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已经立案,犯罪行为已经被发现,所以过追溯期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后,虽然已经逃了20多年,但终究还是逃不过法律惩罚。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自古以来的规矩,如果杀人不判死刑,或者当时可以判死刑,逃跑20年以后就判不了死刑,那就是教人不学好,会有很多人死不瞑目!

我国的传统观念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古代与现代刑法理念最大的不同在于,古代崇尚同态复仇,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现代讲究修复社会关系,怎样才能让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得以复原,惩罚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西方很多国家早已废除死刑,取而代之的是终身监禁等。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虽然我国仍然保留死刑,但刑法理念早已发生巨大变化,更加注重修复,而非惩罚。所以,杀人犯并非都要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决定刑罚量。

2006年我国的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意味着国家更加慎重对待死刑,并严格控制死刑数量。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废除死刑的时间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减少死刑,最终废除死刑应当是刑法理念转变的必然,也是大势所趋。

可能作为被害人亲属,接受不了这个现实,但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把法律作为一种信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结果都是公正的,那种“你弄掉我一只胳膊,我就要求法律也拧掉你一只胳膊”的理念早已成为历史,复仇心态也早已被规则意志替代。

你说一个二十多年的逃犯应否判处死刑,任何人都不可能给出一个准确答案,因为人民法院具有独立的审判权,而且不经过开庭审理,不对证据进行当庭举证、质证,不经过法官的认证,根本无法认定这个嫌疑人是否有罪;即使认定有罪,是否能够判处死刑也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因为撇开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笼统地说能否判处死刑,确实很难回答。

但是我国毕竟有死刑的相关规定,死刑也是法官量刑的选择之一。根据笔者所见所闻,依据经验判断,一般而言,死刑都适用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违法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极深,比如一些累犯、惯犯、前科人员等,屡教不改,或者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这样的罪犯已经失去了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必须依法判处极刑,如此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所以,能否判处死刑,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上述观点仅为笔者个人认识,比较凌乱,不成系统,欢迎批评指正。

同时,本人之前有几篇关于故意杀人及死刑方面的文章,应该比较系统全面,如果有兴趣可以关注我这个号,我们可以共同交流进步,谢谢谢谢!!

如果这个杀人犯没有被追究责任的话,只有两个可能性:1、追诉时效的问题,逃跑二十多年,如果没有新的犯罪行为中断诉期限的话,那么超过二十年确实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开最高检的核准的情况)。

2、公安、检察院、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个逃跑了二十多年的故意杀人犯肯定会被判死刑的。

故意杀人还潜逃二十多年才被警察抓到的罪犯想用钱私了求家属谅解不让法官判死刑,给他赎罪做人机会。哪有这么美梦的事,警方出动人力物力,耗费了大量精力才破案,结果杀人犯却不被判死刑,对死者家属就是不公平的。只要家属不接受杀人犯以钱私了对他谅解,杀人犯就会判死刑。

杀人犯家属即使踏破死者家属的门,死者家属都不能答应杀人犯家属的谅解条件,杀人犯不判死刑改判死缓,杀人犯就可以活命机会。那么你外婆就白死了。

杀人犯杀人,是因家庭纠纷引起,才导致外婆被杀。杀人犯杀人之后不选择投案自首反而畏罪潜逃,还逃了二十多年,这样的杀人犯还能得到赎罪机会吗?那是不可能的。死者家属不谅解杀人犯赎罪,杀人犯判死刑是肯定的。杀人犯应为他故意杀人的行为负责,想“枪下留人”那是痴心妄想,等待法律的审判吧。

不是超过追诉时效了吗?

是否会被判死刑,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案件是否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虽然,刑诉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但同时也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就本案,我想你们应该是即时发现外婆被害并报警,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是立案受理的,所以,案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也就是说,无论他跑多少年被抓获,都是要被判刑的。

其次,看你们家属是否愿意接受赔偿?

嫌疑人提出赔钱,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是悔罪的表现,是否接受?就看你们家属的意愿,如果你们接受赔偿,就相当于是谅解了对方,你们出具谅解书,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其他情节及你们双方和解的情况,做出公正判决,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很大。

最后,如果不接受,会怎么判?

是否赔偿谅解,只是法官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如果家属不接受赔偿、不谅解,是否就一定判死刑?那就要看其他情节了,比如,是否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是否有立功情节?是否被害人存在过错?是否认罪认罚?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到判刑。我国对于死刑适用的政策是“少杀、慎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一般都是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转发、留言!

别信犯罪嫌疑人的话,现在公检法轻易不敢枉法,尤其是死了人的案件。如果对方不想死的话,必然会通过公安或者法院来找你调解,你不答应就是了。

另外,最好是买一本刑法回来看一下,里面对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界定很清楚,各种从轻从重的情节也说的很明白。学习一下,把事情的重要情节整理一下,万一遇到枉法现象,直接上网公布事情真像。

本人粗通法律,给你解答一下,仅供参考。

你所说这种情况,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因为你外婆被杀,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代表国家公权力已经启动追诉程序,哪怕过去三五十年也要惩罚。

至于判处死刑与否,我告诉你,我国刑法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现行法律规定轻于当时的规定,则执行现行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恋爱纠纷、邻里纠纷中的故意杀人,如果嫌疑人悔罪、认罪,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还要看受害人自身有没有过错。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我无法给你具体的解答。

不管逃亡多少年,杀人偿命,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我在网上查询资料如下:

一般来讲,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具体量刑的时候,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及是否获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所以说刑事处罚还有很多变数。

如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影响极其恶劣,无认罪悔罪、赔偿损失等情节,一般应当判处死刑。

如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有过错、获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等,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当时受害人没什么过错,那么现在犯罪嫌疑人免死的唯一方法就是获得刑事谅解。

通过上述了解了有关资料后,如果被害人没有过错,那么故意杀人犯罪就应该判处死刑!

如果杀人犯只想通过赔偿来豁免自己死刑,那么这就要看被害人的家属怎么想了!

如果被害人的家属不希望或不需要赔偿,那么就可以拒绝杀人犯的要求,给予杀人犯判处死刑。

不能纵容杀人逃逸心存侥幸,以为躲过二十年追诉期就能活命的心理,这两个人密谋杀人手段如此残忍,希望看到结果是判处死刑,给冤死的亡魂一个告慰,正义不会缺席。死刑死刑死刑。

首先,对你表示同情。可怜的外婆,被罪犯残忍杀害。

其次,会不会判死刑,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罪犯二十年前的罪行有没有超过刑事追诉期限。我国《刑法》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本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最后,会不会判死刑取决于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社会影响几个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说白了就一句话,这个人能不能判死刑,关键取决于他的犯罪行为是否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

老家的一个人,之前总是听人提起过他,只知道他姓王,具体名字我也没用心记,后来我在公安局工作才知道这个人全名叫王咏。小时候总是听人提起他,因为杀了人跑了,而且过了多年都没有被逮到,老家的人经常议论到他。

他们有各种猜测,要么是听说人在昆山打工;要么是听说人已经死了;还有人说这么多年过去了,警察肯定不管了。听老人们说,从他杀人到现在已经24年了,这么久都没有抓到,警察肯定是没有认真办这个案件。

1995年的夏天,那时我才6岁,所以我不知道这件事,王咏家住我们隔壁的一个村庄,当时他22岁,与周边的一个姑娘谈恋爱,那个时代谈恋爱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记得那时我姐跟我姐夫谈了四五年才结婚的,不像现在年轻人闪婚。

王咏跟周边一个姓程的女孩子谈恋爱,女孩叫程芳芳,谈恋爱也是经过媒人介绍的,并且都经过农村人讲究的一套风俗,什么看门楼之类的,后来王咏跟程芳芳二个人就一起外出打工了,去的是昆山,那个时候去昆山打工的农村人多。

在昆山打工的时候,王咏与程芳芳发生了矛盾,具体原因听老家人说好像是王咏在昆山与其他女孩子太过亲近,然后还牵手一起走在大街上,刚好这一幕被程芳芳撞见了,当场程芳芳就打骂王咏,王咏过了几天就从昆山回老家了

当时还是程芳芳送他去的车站,程芳芳后来听朋友说,王咏当天是跟这个女孩一起回家的,那个女孩在程芳芳走后就上车跟王咏一起走了,程芳芳气极了,也接着回老家了,结果在王咏家里并没有找到王咏,原来王咏并没有回家。

后来程芳芳就跟家人说了这事,家人就退婚,农村有风俗,因男方过错不退之前花给女方的钱,为此王咏跑到程芳芳家中,与其家人理论,结果后来就导致了王咏拿着程芳芳家的水果刀捅死了程芳芳,后来就跑走了。

就在大家都认为警察肯定不会再去抓王咏的时候,在第25年王咏被县公安局抓住了,抓的地点是在江西一个县城的工地上,听人说,当时王咏用的是假身份证,一直在逃亡的路上。这个时候大家才知道,原因公安局一直在追踪王咏。

至于王咏怎么被抓到的,不是办案人员我也不太清楚,只是听说他在江西那个县城打工的时候被人打了,当时找得挺严重,工地老板报警的,后来警察过来一看他的身份证是假的,然后才查出来的。

不管怎么被抓的,王咏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在他有生之年被公安抓到,并在剩下来的日子里等待被执行死刑的那一天,在说这个事的时候,王咏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了。

所以逃跑了20多年的故意杀人犯,还会被判死刑吗?从我身边这个案例来看,是会的。

第一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法院的任何一起判决对社会风气的引导都要是积极向上的,否则社会风气将会越来越差,就像扶老人被讹第一案的“彭宇案”,法院判处扶老人的彭宇承担责任。此后社会上无数个“彭宇”出现了,导致现在社会上扶老人都是一件令人胆颤心惊的事情。而那种杀人潜逃20多年的命案逃犯,不杀何足以平民愤!

第二是不杀于法不符。人民群众内心最质朴的想法是杀人偿命,但是事实法律当中有时候受害人有一守的过错,就像“山东辱母案的于欢”一样,还有昆山的刘海龙“龙哥被反杀”一案,受害人有很大的过程,那么杀人者当然要从轻处罚,甚至是构成正当防卫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像上面所说的王咏的案件,其本人劈腿就有错在先,后来又去女方家中闹事还杀了女友,杀人后也没有自首等从宽处理的情节,当然是要被执行死刑的

第三是不管出于何因杀人法律不能倡导杀人后潜逃的行为。如上面所说的“于欢案”,还有“龙哥被反杀案”,如果他们在杀人后的第一时间逃离现场,潜逃数十年后被抓,那么在没有立即接受调查的情况下,即使当时是正当防卫,经过数十年,法律如何再去认定这个防卫的过程呢?而这个过程无法认定的原因是杀人者自己潜逃造成的,而非办案人员过失或是失职。所以法律当然不会纵容杀人后潜逃的行为,只不过杀不杀还是得看情况。

在此,我也提醒大家,法网恢恢,公安不会放过任何一个逃跑在外的人,除非你死了,否则终有一天你被抓获归案接受法律的惩罚,所以我们在行任何事之前都要慎重考虑,不要做过激的行为,因为虽然你图了一时之爽,接下来将是无尽的逃亡之路。

像上面所讲的那个王咏,他20多年从未有过好日子,辗转各省,找的都是最底层的工作,干的都是最累最苦的活,这样的生活意义何在?终点何在?无异于等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该罪犯犯有故意杀人犯,畏罪嫌逃罪,罪恶罪大恶极,完全可依法数罪并罚!被害者家属可诉讼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判处死刑!

一个逃跑了二十多年的故意杀人犯,没有投案自首等从轻情节,判死刑的可能极大。

不请自来,根据我国《刑法》规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面的可以看出,犯故意杀人罪的不一定会被判处死刑,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比如是不是临时起意的犯罪,或者是受到刺激犯罪。

根据你描述的,这个人随身携带刀具,可能是蓄谋已久,如果是这样的,应该构成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但是案件已经过了20年,不知道这个杀人犯的年龄是否超过75岁,如果超过也可能不会判死刑。另外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重大立功等,如果有,法院在最后判决是也会充分考虑的。

即使判决死刑,如果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的话,这个人也很可能获得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如果是两年内没有重大犯罪的,可以降为无期徒刑,以后也可能接着减刑。

2012年10月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

所以说现在要判处一个人死刑不是那么容易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助你!

有可能的,具体得看看案情

潜逃二十多年,没有自首,典型的畏罪潜逃,不存在自首情节,肯定会重判。

该怎么判,怎么定罪是法院的事。这种杀人的不是说赔钱谅解了, 检察院就不会对其提起公诉。还有就是,你们一定要坚持不谅解,不接受赔偿。这样他死的可能性非常大。

还有要了解当时纠纷的前提,具体情况,虽然说说杀害了手无寸铁的外婆,但是其他人是否有其他行为,纠纷是具体什么情况,你们家是否存在一定过错,都是量刑的参考。不是你们想法院判谁死就行了。

大部分情况,法院会给一个公正的结果。小部分情况就不知道了。

我认为首先要看他杀人的动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这两种情况是量刑的关键。至于他逃跑二十年干什么与此案判决无关。

跑二十年就是跑多少年杀人犯还是会判死刑,假如跑二十年杀人犯不判死刑,那中国就乱套了,那咋中国的法律不就是个白纸没有威严了吗?

这种故意杀人犯要是当时这个家属能逮到他,肯定会恨的他们上去杀了他,因为活生生的人让她杀了可想而知当时是多么得痛恨呢,让谁看了不感觉到血腥呀。当时家人肯定会让他是血债血偿。让他以命换。因为就是正常的死亡家人有的一年左右都无法接受,更别说是故意把人杀死了。

只不过是跑了二十多年家属可能没有当时的那么痛了,有的会少点起诉,假如杀人犯时间长了有悔过之意,再多赔偿家属点钱也许会有死缓的可能。

不知道大家有跟我一样的想法吗?留言交流一下。

虽然不想说 但真的很难判死刑 和关系没多大的事

法律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题主提的问题还涉及一个刑责追诉期的问题,从题主的描述来看,追诉期不是问题。虽然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以及死刑的追诉期为二十年,但是刑法也规定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诉期的限制。题主所说的杀人犯显然是逃避侦查二十多年,所以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判刑那是一定的,至于怎么判,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判罪量刑。这种情况,量刑往往会遵循”从轻从旧”的原则。比如说,犯罪当时的法律规定适用死刑,但按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那么一般不会判死刑。同理,犯罪当时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按现行法律规定适用死刑,一般也不会判死刑。而且现在对死刑是“少杀慎杀的原则”,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等罪犯。

法律条文应这样修改,犯罪后逃跑的,逃一年加刑一年。被判刑出狱后再犯罪,原刑期重新执行和新刑期相加。这就是说犯罪逃跑者,累次犯罪者特别加重处罚。

关键看当时杀人的动机和危害程度,如果是防卫过当过失杀人应该不会被判死刑,如果和白宝山一样的罪大恶极,肯定会被判死刑

我认为对于这种罪恶滔天之人就应该没有失效期一说,看看他们手段之残忍多活一天都是对7位死者的不敬

当然有可能,甚至可能性很大!这里面主要涉及几个问题:①追诉时效的认定;②出具《谅解书》的作用;③逃跑多年未再犯案是否会被认定为有悔改表现而减轻刑罚。

大家好,我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回答下这个问题。

一、此案的追诉时效并未过期。

坊间一直有对追诉时效的错误认识,认为只要逃跑多年之后就可以逃避刑罚,大错特错!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但在我国只要有犯罪行为被发现就会被立案侦查。换言之,只有犯罪行为未被发现才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

哪种犯罪会适用追诉时效呢?

二十年前,甲杀死了同村的乙,将其掩埋在后山的树林里,并将案发现场情理的非常干净,没留下什么痕迹。乙的家人报警说乙失踪,但经过公安搜查并未发现异常,不能认定乙已死亡,无法立案,只能以失踪人口处理。二十年后,村里挖山开荒找到了乙的遗骨,认定其死亡,但已过二十年的追诉时效,不能判处甲刑罚。

而题目中案件,案发时就肯定立案了,不受追诉时效的影响!

《谅解书》的作用还是很大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在法律实务中,《谅解书》甚至可以被称为《免死书》,一般只要被害人方出具了《谅解书》,法院就会从轻判决,基本不会判决死刑。

但就这个案件而言,题主一方出不出具《谅解书》主要看罪犯能给的金额。如果能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一般而言是建议出具《谅解书》的,毕竟死者已逝,能为后人改善点生活品质还是比较务实的。当然也看受害人一方的主观情绪,如果感情上就是接受不了,那我建议不出具《谅解书》。

逃跑多年未再犯案并不会成为减刑的理由!

有很多人会说“二十多年过去了,罪犯再也没犯案,说明他已经悔悟了,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罚。”最典型的就是最近的“劳荣枝”案件,网上给她喊冤、替她求情的竟然还不在少数,简直匪夷所思。

减刑是不可能的!罪犯如果真有悔改表现,就不应该逃跑几十年,而是应该去公安机关自首!无论是对于劳荣枝还是本案的罪犯,都是有极大可能性判处死刑的,已经让他们多活了二十多年,怎么可能还给他们减刑?

法律上从来没有因为罪犯反侦察能力强、逃跑技术高而给予减刑的说法,也永远不会有!否则的话岂不是成了法律鼓励职业犯罪了?罪犯的水平越高、逃跑能力越强,反而受到的刑罚越低?这突破了人类的是非观底线了!

总之,本案不受追诉时效影响,也不会因为逃跑多年而减轻刑罚,结合罪犯残害的是老年人这种弱势群体,如果题主一方不同意出具《谅解书》,还是有很大可能性判处罪犯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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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按照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从理论上说,犯故意杀人罪,不一定判处死刑,要看具体犯罪情节。

第二,判处死刑的条件是罪大恶极,非杀不可。也就是有非常严重的犯罪。至于非常严重怎么理解,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预谋杀人必然是判处死刑的一个重要理由。像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因为婚姻纠纷故意杀人,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但事情毕竟过去了20年,法官肯定还要综合考虑杀人者这20年有没有其它犯罪行为,当时婚姻纠纷中杀人者对产生纠纷有多大过错,才能最终决定判处什么刑罚。

第三,逃跑20多年对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不受影响。对于立案侦查期间逃跑,逃避刑事处罚的,追诉期不会失效。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很多陈年积案得以破获,比如劳荣枝杀人案,南京医科大学杀人案,白银杀人案,都是二三十年以后才抓到凶手,你这个案子也是一样,杀人者都难逃法网,要受到法律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来判决就可以了,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个人认为很难判她死刑。当然如果她认了就另说了。如果她就不认估计也拿她没办法。第一得讲证据,法犯当初是保她的也为其开脱基本上证词很难对其构成威胁,物证就得看其现场是否有其参与的证据,比如,打斗现场有其血液残留或法犯不可能完全独立实施杀人动作等。估计警方也只能掌握其引诱受害人的证据,从后期对其抓铺力度来看,警方并没有死命的对其进行抓铺应该是法犯对其开脱起到了作用误导警方其对案件的重要性也说明她在案件中留下的物证极少。第二,当初法犯肯定告诉她以后被抓要怎么跟警方说才能脱罪。第三,这个劳也非等闲之辈,一定会知道有这一天,估计她会给自己构造一个保护网,如何打造估计她也是有很多办法的。当然一切都是估计但也不排除这种可能。理论上7条人命她是难辞其咎的,如何使其认罪服法警方要下点真功夫的。

从题主想知道的情况看,就是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一定会判死刑吗?我就回答这个问题。其他问题,诸如诉讼时效等此文不作讨论。

“杀人偿命”,这是一个传统而又朴素的刑法观念,理应得到尊重与支持

作为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亲属,对凶手有着深仇大恨,希望判其死刑,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而故意杀人作为一种严重危害他人生命权的犯罪,也确实是判死刑的比较多。一方面,得到我国“杀人偿命”传统观念的认同与支持;另一方面,也与此类犯罪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但是,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故意杀人犯罪也存在着千差万别,所以也还存在没有被判死刑的情况。对罪犯是否判死刑,法官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动机,犯罪手段、后果,案发后的表现等情况,综合进行判定: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残忍、情节是否恶劣等。

对于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犯,如果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没有投案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死刑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在我国,同样是死刑,也有分别:一种是在最高法核准后要执行的死刑,一种是缓期执行的死刑。前一种好理解,后一种虽然从字面上看也是判的死刑,但给予两年的考验期。在这两年内,如果杀人犯没有故意犯罪,那么,两年后就会对其减刑。一般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所以,这一种“死刑”,是应当加上引号的,最后实际执行死刑的概率基本上不存在了。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已经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如果杀害题主外婆的杀人犯,审判的时候过了75周岁,也是不能判他死刑的。不过,要是他在用刀捅题主外婆时,手段特别残忍(如多次捅向头、胸等重要部位),也还是可以判死刑的。

在我国,只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死刑,而且对证据要求很高,程序也十分严谨、复杂,承办法官更是慎之又慎。作为被害人的亲属,一定要理解、支持法院的最终判决。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如果没有犯案了,可以考虑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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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慧为什么会被执行两次死刑?原因什么?

  杨开慧是MAO泽东的首任妻子,是三湘名人杨昌济的女儿,出身书香门第。

  1908年杨父尚在日本留学,就去信家中妻,要求务必让杨开慧去上学,不久杨开慧进入长沙第四十初级小学,是年7岁。杨开慧的入学,开启了板仓当地女新入学的先河。

  1913年随父到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十三四岁的杨开慧第一次见到了26岁的MAO泽东。1918年杨昌济被北大被北大聘去,随父到北京后,MAO泽东也因负责新民学社赴法一事来北京,二人自此相爱。两年后在长沙完婚。

  1922年加入中共,自此开始作为MAO泽东的助手。1927年“八七会议”决定了秋收起义,MAO泽东参加完会后潜回板仓看望妻子和儿子。8月底二人的诀别,成了最后的会面。

  1930年,红军先后两次攻打长沙。湖南军阀何健知道MAO泽东妻子杨开慧在自己地盘,为了报复。开出1000银元的赏金,抓捕杨开慧。虽然杨开慧在别人的帮助下几次化险为夷,但不幸还是在10月24日被密探余连珊带领的60多人的清乡队捕获。清乡队将杨开慧及8岁的MAO岸英和一名保姆押入了长沙城的司禁湾陆军监狱署,当天还是MAO岸英的生日。

  入狱后有记者来采访她,她言“我誓不屈服。关于政治,各有己是,我的生命早不计较,不成功便成仁”。

  杨开慧入狱后,母亲向振熙赶到南京找到杨昌济老友章士钊、蔡元培、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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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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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会逐渐减少,控制使用。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仍然保存,并因适用死刑,而昭示的威慑力。

是被判处死刑最多的之一,但我国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判处死刑,什么样的情况不判处死刑(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是否判处死刑,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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