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在什么时候必须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解决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突出问题,但给实践仍留下不少待解问题: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未明确体现,征收时点、评估时点和补偿时点三者关系缺乏规定,不合理迟延补偿仍存,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权难以充分保障,征收决定的内容和形式有待明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选择权尊重不足,对征收与搬迁过程中的不同行政行为的裁判基准时摇摆不定,被征收人非理性维权时有发生,公民诉权保障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矛盾突出。

长期以来,被视为“天下第一难”,征收与补偿类案件也始终是最主要的行政案件类型之一。此类案件由于数量较大且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被征收人权利保障,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难点。其虽较为常见,但由于立法仍有疏漏,审判实践中错误、机械理解法条的情形并不鲜见,故仍有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此为法治的基本要求。“征收”与“补偿”系“唇齿”关系,两者不应分离。

我国《宪法》第13条第1、2款分别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该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些规定说明,在《宪法》上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自身即具有对抗公权力的特性,而国家对公民存在着一般性的职务义务,即不得侵犯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并且国家也有义务(通过立法、执法或司法等方式)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坚持并明确了“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坚持“有征收必有补偿”原则,禁止只征收不补偿或者低补偿。

事实上,各国宪法均有类似规定。英文中“征收”(taken for public use)本身即含有“公共利益”和“正当补偿”之义。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确立的征收三条件即为: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的存在;对被征收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公平的补偿;预先补偿(on condition of just

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征收仅许可为公共福祉而为之,征收仅得以法律或根据法律而为之。该法律应规定补偿之种类及范围,补偿之决定,应公开衡量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利益。”

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征收决定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以便解决所有权的转移时点和补偿标准的确定时点等问题。同时,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决定,还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载明法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征收决定应当视为无效行政行为。书面作出的征收决定除应当有征收的具体四址范围等内容外,还必须包括具体的补偿方案和内容。

法理上,不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决定应当视为效力待定或者不生效。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修订的土地征收条例第20条第2款即明确:“需用土地人未于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将应补偿地价及其他补偿费缴交该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发给完竣者,该征收案从此失去效力。”

因此,从法理层面分析,征收与补偿不可分离;征收决定未规定补偿内容的不生效。是故,《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物权变更或者消灭的时点就颇值得具体化讨论。单纯从理论分析看,不能认为政府发布了征收决定,被征收人的物权就立即发生变动;只有在安置补偿已经解决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物权才变更或者消灭。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脱胎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征补条例》未能在相关条文中明确“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特别是《征补条例》将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分别作为两章单独规定,并且明显划分为先后两个不同阶段,容易被误读为市县级政府可以先征收后补偿;或者可以只征收不补偿。

这完全是对《宪法》规定的征收制度以及《征补条例》立法原意的误解。

正是由于《征补条例》在立法技术上对征收、补偿单独分别规定,给了地方政府嗣后再解决补偿问题的空间,造成一些政府“快”征收而“慢”补偿:有的先征后补,有的征收完结后建设开始时才补偿,有的甚至多年征而不补。这都严重背离《宪法》精神,也让“征收”制度背负“恶名”。

安业案中,人民政府以通告的形式代替征收决定,正是利用了征收与补偿的不同时性,即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实际使用土地时再来补偿,从而侵犯了安业公司的物权。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的分离,还会造成补偿时点严重滞后于征收时点,从而可能出现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无法购买同类房屋的问题,侵犯被征收人的居住权,有的还酿成恶性事件。因而,有必要通过司法裁判正本清源,厘清征收与补偿的关系。

笔者认为,《征补条例》虽然从立法技术上将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相分离,似乎在征收决定可以不同时解决补偿问题;但从《征补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以及考察《征补条例》的上位法依据及《征补条例》自身的逻辑结构,仍然能够清晰地得出结论:《征补条例》在立法上仍然坚持了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仍然坚持“有征收必有补偿”原则,仍然坚持补偿问题应在征收决定同时或者合理期限内解决。

事实上,《征补条例》人为地将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分离,更多是“迁就”大规模城市建设的国情需要,更多考虑了征收拆迁工作的效率。在大规模城市建设基本完成后,修订《征补条例》时,应着重考虑将征收内容与补偿内容合二为一。如经立法论证,仍需要坚持效率优先,则宜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创设“预征收”制度,即先通过预征收解决用地范围和是否公共利益等问题,再通过征收与补偿决定解决每一户的征收与补偿问题,以解决现阶段征收与补偿的不同时性。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安业案裁判认为: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征收决定一般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补偿问题未经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安置补偿不合理迟延问题

讨论征收与补偿关系,必然要讨论征收时点、评估时点和补偿时点的关系问题。从一定层面看,国家征收公民私人房屋,本质上是国家对被征收人房屋“强制购买”,补偿是政府强制取得私人不动产的对价。一些国家也的确是以“强制购买”方式进行“征收”。

实践中,多数被征收人关注的并不是是否因“公共利益”而征收等“上游”问题,而是更关注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等“下游”问题。以公平合理市场价格补偿原则确定后,以何时点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就成为较关键的问题。

对此,《征补条例》第19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10条均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绝大多数的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能够体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但实践中,少数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间隔时间过长,有的评估时点和补偿时点甚至相差数年之久,以致如何补偿成为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实践中,市县级政府未及时签订补偿协议或做出补偿决定的原因很多:

有的因为市县级政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不迫切或者没有项目;

有的因为安置补偿资金不到位无力补偿;

有的因为征地后建设规划有所调整;

有的因为征收行为本身不规范引发诉讼以致补偿问题被搁置;

有的因为被征收人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征收单位依法履职不力;

还有个别因维稳需要以拖待变,最终造成在征收决定公告数年后,安置补偿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有的则经过旷日持久的复议、诉讼,最终仍未有效解决补偿问题。

对这些特殊案件的裁判只能因案而宜:既不能一律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的基准,否则可能会显著降低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条件,背离《征补条例》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但也不能一律以法院裁判时点的市场价格作为基准,否则必然造成补偿标准不统一,甚至会变相诱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拖延征收补偿过程。

因此,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迟延补偿问题,应相应作出不同安排。具体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补偿虽然可以适当滞后但仍需在合理期限。对“合理期限”的判断,必须综合建设项目范围大小、被征收房屋是否仍由被征收人正常实际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无其他正当理由,合理期限可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26条有关“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即市县级政府一般应在征收公告之日起1年内解决补偿问题;对未依法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自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解决补偿问题的方式,既可以是签订补偿协议,也可以是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自愿接受补偿方案和补偿内容,则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如果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市县级政府一般应在1年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以书面形式确定补偿内容和补偿金额,并送达被征收人。

第三,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补偿内容应明确具体,并依法送达,能够即时实现;被征收人领取补偿后仍不满意的,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依法主张权利。之所以强调必须制作和送达补偿决定,是因为补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对征收单位和相关其他行政机关而言,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对被征收人而言,其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已经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确认并固定,可以随时实现安置补偿权利。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不领取补偿内容的,市县级政府一般应依法办理相关提存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使用安置房屋等,以避免相应不动产价格波动的风险。被征收人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征收机关对在诉讼等相关期间内被征收财物价格上涨而形成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和其他内容有异议,不能因此而阻碍征收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加强宣传引导,说服教育被征收人先行领取补偿,告知被征收人先行领取接受补偿的内容,只是意味着对行政决定的尊重,并减少相应可能的损失,其仍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双方有争议的内容。而如果市县级政府自身存在过错,造成1年内既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又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仍以公告时点作为补偿时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考虑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

第四,对市县级政府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的补偿决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宜以裁判时点作为补偿基准时点。考虑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即使人民法院认为补偿决定遗漏相关内容,也不宜从根本上否定行政机关对补偿时点的认定,而只宜在裁判时适当予以调增。

人民法院撤销补偿决定,责令市县级政府重新作出的,对补偿时点的确定,仍属于行政机关裁量的范围,其只要不严重背离相对合理的期限,一般仍宜参考征收公告时点的评估价格,以免造成整个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补偿标准的不公平。人民法院撤销补偿决定时,也可作出部分撤销判决,维持合法的补偿内容,并责令市县级政府支付或者提存合法的补偿内容,以避免当事人胜诉后,却因不动产价格上涨而产生新的损失。

第五,对市县级政府超过合理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未予补偿,又不能证明被征收人同意延期协商补偿的,人民法院可将实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点或者双方协商的时点作为评估时点。市县级政府严重违法,在无征收决定、无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恶意违法强制搬迁,且长期拒不解决补偿问题,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甚至可以考虑以一审审理时点作为评估时点。

惟如此,才能让违法征收具有被惩戒性,才能让违法者承受代价,才能通过司法审查倒逼政府依法征收。此类案件中需要对原时点评估内容进行调整时,要综合考虑“评估目的的准备实现日”与“评估目的的实际实现日”之间的差距:即既可以由原评估机构出具补充报告,将期间的价格上涨或者下降进行说明,并做相应调整;也可由原评估机构对审核调整出具调整说明;特殊情况下,还应当重新作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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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6项常规监测指标的实时浓度以及AQI(空气质量评价指数),了解市民所关心的包括/)查看,因条件限制,水环境质量暂不能每日公布。

/)进入“网上投诉”专栏,然后在我局12369网络举报平台进行网上举报;四是通过“湘潭环保”微信公众号发布举报信息。当前,湘潭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应急联动指挥室设立有专人专线,24小时受理所有环境信访举报问题并一一登记在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部门将环境信访举报问题交办或转办到市环境监察支队、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破坏生态以及环境违法行为,我们的态度是一贯的、是坚决的,那就是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破坏与环境违法行为,绝不手软,也绝不姑息。调查处理问题后,将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号)等文件要求,限期严格办理。一时难以完全查清、处理到位的,会分步向信访人通报办理进展。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我市环保局于2016年6月制定出台了《湘潭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对提供环境违法线索的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您所说具体事情,请您提供更加具体详细的信息,对于非法经营的工厂污染环境的问题,一旦核查属实,我们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予以严惩,依法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今后我市将进一步加强民生政策公开工作,加大对各部门(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指导督促力度,并将相关政策进行分类整合,方便市民办事、查询。

感谢您对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259.能否针对惠民项目多进行宣传,让更多人知道。很多事情,因为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知晓度不高。

答复:您好!宣传部门每年都把惠民工作作为新闻报道的重点进行安排,市直新闻媒体开办了一系列专题专栏,日常的新闻报道中也有大量报道。因惠民项目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新闻宣传只能在重大和特色民生项目上进行引导性报道,具体的惠民政策内容建议群众查看相关单位的政务公开栏、相关网站或者直接咨询。今后,我们会继续加大惠民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加强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和文艺宣传等方式,加大群众的知晓率。

260.作为建设精美湘潭的一员,我想问湘潭市的水、电部门何时开通微信交费?精美湘潭应该不是只注重表面功夫吧?

答复:您好!为满足电力客户快捷方便交纳电费的需求,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近几年不断增加投入,在城镇,先后开通了自助交费终端、POS机、网上银行、银行代收、银行代扣、手机钱包、手机APP、电E宝等18种交费方式,线上与线下、自营与第三方交费渠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城市十分钟交费圈”建设更加完善。在农村,按照“全省一点联接”的方式实现了公司与四大银行、邮储、邮政、信用联社的系统对接,全面拓展所属3个县公司农村区域的代收代扣电费业务;借助中国银联的“助农取款机”、农业银行的“三农服务点”、中国电信的“通联手机支付”全面建设“村村有交费点”,使农村客户做到了“足不出村”即可完成交费。

拓展电力客户多种交费方式,是湖南省电力公司切实落实“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践行“你用电、我用心”服务理念的最终体现,湖南省电力公司始终把该项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力客户的交费需求也在不断变化,近几年,移动互联技术快速发展和日趋成熟,湖南省电力公司多次专题研究“互联网+交费”的系统接入方式,以确保在“电费实时到账、资金及客户用电信息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尽快开通支付宝、微信等交费渠道。期间,湖南省电力公司一直与支付宝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协商相关合作事项。目前,已经成功开通支付宝交费。下阶段,将持续拓展“互联网+交费”的深度和广度,主动联系微信运营商,协商开通微信交费,以满足电力客户在互联网时代对支付宝、微信等新型交费渠道的新需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261.作为建设精美湘潭的一员,我想问湘潭市的水、电部门何时开通微信交费?精美湘潭应该不是只注重表面功夫吧?

答复:您好!湘潭中环水务公司于2015年12月开始开发部署企业微信公众号,2016年3月21日,湘潭中环水务公司公众号“湘潭中环水务”正式上线。广大用户朋友可以通过在微信中搜索“湘潭中环水务”或直接输入:xtgsweixin找到我们的企业公众号并予以关注。企业微信公众号中可以缴纳水费。同时,湘潭中环水务公司还可以通过支付宝、银联、邮政代收等其他方式缴纳水费。今后湘潭中环水务公司将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种缴费渠道,使群众拥有更多便利。

262.尊敬的谈市长,您好!我是雨湖区护潭广场三桥附近的住户,我们的住宅区于2003年建成。自2014年起该住宅区所有四栋房屋的供水出现问题,先只是水压偏小,后来高峰期无水用,到现在的压力低到用热水器都不能正常点火。夏天还好,冬天的话很是麻烦,都要另外烧热水洗澡,我们这边住的老人和小孩又较多,因为这个问题也困扰了我们两三年了,找了水务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都无果。所以借这次两会向市长提问的机会,向市长您提出我们的困难,希望政府在打造精美湘潭的同时,顺便帮我们解决下这个问题。谢谢!

答复:您好!获悉护潭广场三桥附近小区水压较小的情况后,湘潭中环水务公司立即组织了人员到实地查找。经过排查,确认网友反映的是位于三桥附近布市场后的住宅小区。经与用户联系和现场勘察得知该小区楼层较高的用户水压较小。经过湘潭中环水务公司管网查勘和技术听漏,发现了该小区有一复杂位置处存在一个漏点。经过漏点修复和调整阀门调节方式,目前小区水压已恢复稳定,用户用水正常。

263.公交车的运营时间还要延长一点就好了,早上早一点开出,晚上晚一点下班。

答复:您好!目前湘潭交通发展集团根据绝大多数市民的出行习惯和要求且兼顾避免资源浪费的前提下设定了公交营运时间和班次,目前营运时间最早是4:30(如9路),并有九华5条线路、1路、2路、3路、5路、6路、9路、10路、14路、23路、24路、28路、105路、106路、108路、127路等共计20条线路开通了晚班,最晚从首末站驶出时间为23:30分,基本覆盖湘潭主城区。随着城市的发展,公交的运行时间做出相应调整,逐步提早或延长发班时间,尽可能满足市民的乘车需求。

264.市长您好!请问下摄司大桥具体什么时候开工?易俗河、梅林桥、河口方向的人民去市区都要从二大桥绕行好大一圈,很不方便,希望尽快开工,谢谢!

答复:您好!该项目已成立项目指挥部,已进入临建设施,场地平整的工作阶段。

265.市长您好!衷心感谢您为湘潭发展所做出的一切!敢于倾听和直面每一位老百姓的心声,我们对您心生敬佩!精美湘潭是百姓需要的,幸福湘潭更是百姓需要的!首先说公交,现在线路规划还不是很全面,新增的城铁,河西居民搭乘不方便。公交票价比长沙还贵,工资却比长沙低,这是很多人吐槽和难承受的!公交的晚班时间能否再延长点,像1路和5路还可以。

答复:您好!1、河西居民搭乘城铁不便的问题。目前湘潭的城铁站主要有火车站、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河西的居民搭乘城铁时可以选择在湘潭火车站上车,目前能到达火车站的公交线路有1路、13路、17路、18路、19路、22路、23路、106路、127路、九华综保专线等九条,辐射面积几乎覆盖了整个河西城区。去年城铁开通,为了方便市民换乘,湘潭交通发展集团新增或优化调整了10余条公交线路与之对接,目前共有23条公交线路始达四个城铁站,请市民选择就近的公交线路换乘城铁。随着城市的发展,我们将继续优化公交线网,增加公交覆盖率,尽可能的方便市民乘车。2、公交票价较高的问题。湘潭的公交票价和折扣率是湘潭物价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并参照省内各地州市标准制定的。公交是公益事业,近年来我市公交车辆数成倍增长,新增和更新的车辆均为纯电动或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虽然市政府加大了公交补贴力度,但由于企业的经营成本(车价、燃料、人力等)逐年攀高,国家燃油补贴逐年下降,并且受到了免费公共租赁自行车等出行方面的冲击,两家公交企业经营亏损依然严重,下阶段我司将加大管理力度,堵漏增收,积极争取政策,加大票价优惠力度,维护企业正常运转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3、公交车晚班需延长的问题。见《关于公交车运营时间延长的问题》的回复。

266.市长您好!建设精美湘潭,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民人人有责。在这里我提一点建议,望能采纳:加快二环线建设速度,搬迁湘潭长途汽车站和牛头岭汽车站,加快火车站中心枢纽、荷塘交通枢纽等客运站的建设速度,在湘潭南边易俗河九中以南建设湘潭汽车南站,现有的汽车站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了。

答复:您好!湘潭河西公共客运总站建设项目即将开工建设,待新站建好后,长途汽车站即可搬迁。火车站中心枢纽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正在推进之中。荷塘客运站建设,已完成设计招标,同时正启动征地拆迁工作,预计7月初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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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捐赠平台”进入银联电子商务支付平台进行捐赠,网上支付结果需确认后方可公布。三是银行捐赠:捐赠人通过银行汇款至湖南省扶贫基金会捐赠专用账户进行捐赠。(受赠户名:湖南省扶贫基金会;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丰支行;账号:74681),定向捐赠留言备注所捐赠的项目和意愿,非定向捐赠留言备注由湖南省扶贫基金会统筹安排。四是邮局捐赠:捐赠人通过邮局邮寄进行捐赠,邮寄时注明捐赠字样及定向或非定向捐赠的意愿。邮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省政府机关二院八办公楼536室;邮编:410011;收款(物)人:湖南省扶贫基金会。

  111.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有什么规定?

  答:有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湖南省扶贫基金会在收到捐赠资产后,必须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二是捐赠主体有捐赠意愿的按意愿使用,没有捐赠意愿的由湖南省扶贫基金会统筹安排使用。三是实行阳光公益,每年底通过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捐赠资产的募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112.对企业及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六条第二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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