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律师哪家好?

成华律师,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司法局律师调解员。201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公司诉讼案件,为企业办理过很多股权纠纷、股权转让、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解散、公司决议纠纷等,有专门的公司法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的各类公司股权纠纷,以办案认真谨慎、尽职负责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专业领域:擅长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企业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公司设立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企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咨询电话:。提示:若开庭期间不便接电话请加微信,微信号与手机号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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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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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律师,20年以上律师实务经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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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股权代持已成为众多投资者青睐的一种投资形式,一方面是因为它既满足了投资行为的保密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避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作用。随着股权代持不断的增多,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发生股权代持协议纠纷要怎么办?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介绍。

  一、隐名股东确认股权代持关系及股东身份纠纷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根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向公司主张,即使股权协议的效力得到肯定,但是对于投资人而言,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隐名股东确立股东身份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对于股权代持,双方应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名义股东的股东权利,没有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股权代持关系难以认定。实务中,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确实达成了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合意,转款用途亦不明确,即便投资资金确实来源于隐名股东,亦不能就此认定其享有股东权利。

  其次,隐名股东主张显名股东身份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隐名股东主张变更股东、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风险防范措施:首先签订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留好出资证明,并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 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纠纷

  在股权代持结构之下,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实务中,已经有生效判决确认第三人有权就该股权实现其债权,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一般只能根据股权代持协议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方式: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约定高额的违约责任并进行公证,同时可以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实际投资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实际投资人。

  三、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纠纷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通常包括三类:(1)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2)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3)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四、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实务中,显名股东有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恶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

  (2)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

  (3)名义股东拒不配合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4)名义股东向隐名股东隐瞒公司经营状况、隐瞒投资收益等;

  (5)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

  (6)名义股东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7)名义股东其他违反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存在名义股东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时,其监护人或继承人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可能性。

  风险防范措施:谨慎选择代持人,签订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五则裁判规则:

  1、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股权代持,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3、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以合法的投资行为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

  4、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收购股权且代持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均无直接书面证据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各方面证据予以判断。

  5、就目标公司股权存在双重代持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经过其名义股东及名义股东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发生股权代持协议纠纷要怎么办?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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