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新西兰公司有什么规定?

  • 大连某钢构企业实验室造假“检测证书”  近日,大连某钢构企业实验室因滥用认可标识、大量发放造假证书等严重违规问题,被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撤销认可资格。  CNAS在接到新西兰认可机构的投诉线索后,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实验室颁发的相关“检测报告”及其母公司颁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的“检测证书”均存在严重违规问题。使用CNAS标识的报告应为该实验室颁发,但其母公司违规颁发了大量带CNAS标识的“检测证书”,且“检测证书”中“化学成分检测项目”超CNAS认可能力范围。“检测证书”还虚假宣称“实验室通过澳大利亚国家认可机构(NATA)认可”,授权签字人为“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授权签字人”。  经初步估算,存在上述问题的检测证书约有10万余份,体量大,涉及范围广,严重损害了CNAS的声誉,破坏了我国认可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公信力,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了恶劣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CNAS撤销了该实验室认可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了新西兰认可机构。对实验室的不诚信行为,CNAS将加强监督力度,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希望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切实规范自身行为,严格执行CNAS认可要求。

  • 关于发布实施《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的通知各认证机构: 为了确保CNAS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进一步明确对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不予受理和认可资格暂停、撤销的界限,以规范认证机构行为,提高认可有效性,现发布《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该文件实施的有关事宜具体如下:一、文件实施的过渡期该文件发布日期为2007年2月15日,实施日期为2007年4月16日。过渡期2个月。二、过渡期要求在过渡期内,认证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自查自纠方式对文件中相关条款的要求逐一核对,编写自查自纠报告,填写《自我核查表》(相关表格和文件可从CNAS网站获取),并于2007年4月15日前报送CNAS秘书处。认证机构负责人应对核对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自我核查表》将作为CNAS实施有关评审的基础信息,对于自查自纠中已列明的问题且属于该文件中B类条款情况的,如果认证机构在过渡期内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经CNAS评审接受,CNAS将不再做进一步处理。如果在以后的评审和监督时,CNAS发现认证机构还存在应该在《自我核查表》中列明,但认证机构未列明的相关问题(包括存在问题的认证项目)或者认证机构采取的纠正措施不能被CNAS接受,CNAS将按照该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三、自查自纠的范围.cn/bbs/images/.cn/news///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bbsfiles/images/167__/bbsfiles/images/428__/bbsfiles/images/848__/bbsfiles/images/518__/bbsfiles/images/347__/bbsfiles/images/354__/bbsfiles/images/077__/bbsfiles/images/_/bbsfiles/images/_/bbsfiles/images/_/bbsfiles/images/_/bbsfiles/images/_/bbsfiles/images/_/bbsfiles/images/_/bbsfiles/images/_/htmlnews/2013/2//htmlnews/788.shtm

  • 自己的操作失误,本来想加个网友的结果加到了自己身上。我改怎么撤销呢?还有,是不是应该取消版主可以给自己加分的功能呢?

  • 最近标准查询发现ASTM D1059-01《纱线线密度的测定方法-短试样法》查不到了,是不是这个标准撤销了,如果撤销的话有没有新的方法代替。

  • 7月22日出版的《科学》杂志刊登一则撤销声明称,应作者要求,正式撤销美国波士顿大学生物统计学教授Paola Sebastiani的一篇有关“长寿基因”的论文。这篇论文于2010年7月1日发表在《科学》杂志上,报道了在基因组水平上对与长寿相关的DNA序列变异进行扫描,发现150个这样的变异可以用来预测一个人是否能长寿,准确性高达77%。但是文章一出,就被质疑存在缺陷而引发争议(科学网相关报道),《科学》主编Bruce Alberts甚至于同年11月12日发表声明(科学网相关报道),以表示对此事的关注。文章作者在这份撤销声明中表示,因为实验所用芯片出现一些“技术性错误”,以及不充分的质量控制实验方法从而导致结果出现错误,但他们认为论文的主要结论仍能获得数据支持。不过,作者称在经过重新分析后,分析结果在一些具体细节上与文章此前的结论有很大出入,以至于足够形成一份新的研究报告。基于以上原因,作者撤销了这篇论文,并将就此酝酿一篇新文章。(科学网

  • 认为“中南海”作为香烟的商标有损中央国家机关形象,并容易误导消费者,控烟组织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要求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昨天,记者获悉,一中院驳回了原告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诉求,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准备上诉。  商标是否有效成为焦点  一中院于12月9日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既体现了立法及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根据现行《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获得注册,并通过使用形成一定影响和占有相应市场份额的商标及其权利人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中南海”争议商标申请及获得注册的时间均在现行《商标法》施行之前,因此该争议商标应该继续有效。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代理人黄金荣律师表示,2001年《商标法》实施前,已经经过注册的中南海商标可以继续有效,但在该注册商标为期十年的有效期终结后,再申请续展注册时就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此,2007年商评委在处理中南海商标续展申请时不应予核准,在已经核准的情况下,也应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撤销商标的一个原因是,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中院认为,自争议商标获得注册以来,北京卷烟厂经过长期的市场培育,已使其具有第二标志特征和相应的显著性,即相关消费者在看到或者购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不会将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与该商品相联系,更不会形成原告诉称的“使公众对该烟草制品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和‘高品质’等错误印象”。  对此,黄金荣律师表示,2001年的《商标法》之所以不再允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会让人对带有上述标志的商品产生与中央国家机关相联系的“权威”联想。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南海”争议商标是卷烟商标的情况下,继续允许使用它将不仅只是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有损政府形象的大问题。  有效期如何理解是关键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2009年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中南海商标。今年8月,商评委做出裁决,驳回了申请。随后,该中心将商评委和烟厂告上一中院。而纵观此前类似的案例,也多以原告败诉告终。  黄金荣律师认为,这源于几方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原告一方认为注册于1997年的中南海商标,在2007年十年有效期到期续展时,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但是在判决中,法院并未提及对商标十年有效期制度问题的意见。”黄金荣律师说,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将于近日提出上诉。

  • 6月12日下午,从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全国共有1415家检验检测机构因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行受到资质认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其中,北京中维京宝珠宝玉石鉴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因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被撤销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6家被撤销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中,内蒙古和宁夏两自治区的机构合计达11家。 在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1415家机构中,除16家机构因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被撤销资质外,还有520家存在文件管理不规范、人员管理不严格等问题的机构被行政告诫;123家存在超范围检验检测、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机构被暂停资质;另外,中央储备粮重庆北碚直属库粮油检测中心、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心试验室、福建三明机动车安检站、四川省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等756家机构,因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要求,被注销资质。

  • 因肝毒性严重,口服剂被撤销文号。外用的还可以继续。

  • 昨日,皇明太阳能董事长黄鸣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反驳江苏质检院报告有瑕疵的说法,并提出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撤销江苏质检院的检测资质,取消造假报告获得补贴的资格。   这个月,黄鸣先后两次在京召开发布会,质疑日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质检院联合伪造质检报告以骗取太阳能热水器惠民补贴。   江苏质检院28日回应称报告时间为工作人员错误地把能效报告的检验时间填在了型式检验报告“检测日期栏”中,承认检验地点不符国家规定,愿意对该批产品进行检验或商请有关部门指定权威机构对其进行复检。“造假造成这个样子,最基本的信誉都不讲了,整个江苏检测系统都要停工整顿,我对整个系统提出质疑。”黄鸣又提高了声音。接着,皇明太阳能技术研发中心总监张立峰称,能效报告完成仅需1天时间,而日出东方向媒体出示的报告中显示的时长为4天,不可能是能效报告检测时间,江苏质检院对报告时间的解释站不住脚。   此外,江苏质检院承认检测地点部分是发生在日出东方公司,是因为日出东方太阳能实验室已通过了国家认可,具备检测条件。张立峰表示,日出东方太阳能实验室是在今年7月27日才通过了国家认可,而江苏质检院从3月25日就开始利用日出东方的实验设施完成大部分项目的检测,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   而日出东方日前也发布了一份声明,与江苏质检院联盟破裂,表示由于江苏质检院的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将对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日出东方作为被检测方,不存在主观和客观故意的弄虚作假,有关本次检验报告中的问题,责任不在企业。   对于日出东方的最新回应,黄鸣则认为,日出东方不仅不合规,还不合法。因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是7月27日才在中国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完成实验室备案工作,江苏质检院不能借用该企业的检测资源出具检验报告,且两地距离较远,移动检测工位、检测设备可能性几乎为零。“建议惠民补贴政策办公室进行复查,并取消江苏省质检院检测的所有违规型号获得惠民补贴的资格。希望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日出东方作出诚信调查。”   另外,黄鸣质疑日出东方用非公平的手段得到的上市机会。   昨日,日出东方股价持续近日来的低迷态势。在此,不知道大家是怎么看的????

  • 上海地区检测实验室最新撤销注销情况(by CNAS) 见附件。

  • Surgery)近日发表声明,撤销了第三军医大学研究人员的一篇学术论文。撤销声明称,经读者反馈发现,该论文所用数据和作者发表在《欧洲外科研究》一篇论文中的数据一样,因此主编要求撤销该论文。研究人员来自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通讯作者为肖颖彬。肖颖彬现任新桥医院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曾获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多种荣誉称号。声明指出,肖颖彬承认侵犯了两本期刊的投稿和版权政策。而第一作者安永在投稿时明确表示,相关研究工作具原创性,并未在其他期刊发表。(科学网

  • 闯黄灯行为以教育为主 撤销之前处罚自“史上最严交规”实施以来,社会针对“闯黄灯扣6分”一条的关注度,已远远超过其他“严规”。昨天,公安部表态称,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闯黄灯”行为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

  • 面粉添加增白剂,顾名思义、是增白的——是否可撤销,大家说说...

  • 这次想报能力验证,本来报上了可是发现该项目中有一个方法是不能测得,打算扩项时加上限定条件,怕能力验证样品发下来后是限定的方法,保险起见想撤销该项目不知道行不行,改如何处理啊?

}

原标题:日发精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

致: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发精机”)的委托,就其于2018年实施的发行股份购买日发捷航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捷航投资”)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项目中,因捷航投资2019年度未完成盈利预测承诺利润数涉及盈利补偿、股份
回购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2019年度未完成盈利预测承诺利润数涉及盈利补偿、股份回购事宜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日发精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盈利补偿、股份回购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

日发精机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日发精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盈利补偿、股份回购相关
事宜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盈利补偿、股份回购相
关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发精机的控股股
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方之一

杭州锦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方之一

杭州锦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售方之一

日发捷航投资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公司,日发集团持有其76.5%股权,杭州锦磐持
有其4.7%股权,杭州锦琦持有其18.8%股权

捷航投资股东日发集团、杭州锦琦、杭州锦磐,
其合计持有捷航投资100%股权

交易对方持有的捷航投资100%的股权

日发捷航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捷航投资全资子公

2018年实施的日发精机通过向交易对方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并通过捷航投
接持有Airwork100%的股权;同时,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2018年5月14日,日发精机与日发集团签署的

新西兰直接投资进行监管的新西兰政府主管机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中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

证监会于2006年5月6日颁布的并于2006年5
月8日实施的证监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证券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
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交易方案为日发精机拟向日发集团、杭州锦琦、杭州锦磐发行股份购买
其合计持有的捷航投资100%的股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日发精机
将持有捷航投资100%的股权,并通过捷航投资、捷航装备、Rifa Jair Holding及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实施大型固定翼飞机采购及升级项目、直升机采
购及升级项目,并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及核准

1、2018年5月14日,日发精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
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
交易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
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暂
不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2018年5月14日,公司与日发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

3、2018年5月23日,OIO出具决定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同意日发精机
收购捷航投资100%的股权,该等收购应于该决定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

4、2018年7月20日,日发精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本
次交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
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及《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

5、2018年8月8日,日发精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

本次交易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
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议案》、《关于签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协议>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
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等

6、2018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号《关于核准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了日发精机本次交易。

7、2018年12月21日,捷航投资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已办理完毕,变更至日发精机名下,日发精机已持有捷航投资100%的股权。

8、2019年1月1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业务单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日发精机的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
料,本次发行新增202,265,370股股份的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9、2019年1月30日,上述新增股份于深交所上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已获得必要的审批与核准,本次交易已

二、本次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情况

2018年5月14日,公司与日发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对
盈利预测期间、盈利预测承诺、盈利预测补偿等内容约定如下:

《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盈利预测期间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后续三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盈利预测期间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

前述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指下述条件同时具备之日:1)本次重组经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2)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股
份已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日发集团承诺,Airwork于2018年度、2019
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在盈利预测期间内,Airwork任一年度末累积所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未能达到《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截至该年度末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日发集团应按《盈利补偿协议》的规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在《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责任发生时,日发集团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数量及方式如

如Airwork任一年度末所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截至该年度末累积承诺的
净利润的,则:应补偿股份的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实现净利润)÷盈利预测期间内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总数-已补偿股份数量

在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零(0)时,按零(0)取值,即日发集

团无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同时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如日发集团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的数量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中日发集团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以下简称“不足补偿的股份总数”),
差额部分由日发集团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日发集团应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按以

现金补偿的金额=不足补偿的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盈利预测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
Airwork进行减值测试。如经测试,Airwork期末减值额>盈利预测期间内已补偿
股份总数×发行价格+日发集团已补偿的现金额(如有),则日发集团应向上市公
司以股份/现金方式另行补偿,具体如下:

(1)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应根据以下方式计算资产减值补偿:资产
减值补偿的金额=Airwork期末减值额-盈利预测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
格-日发集团已补偿的现金补偿金额。

(2)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应根据以下方式计算资产减值补偿:

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Airwork期末减值额÷发行价格-日发集团已补偿的股

上述减值额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Airwork
的评估值并扣除盈利预测期间内Airwork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

本《盈利补偿协议》以协议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生效时,本协议生效。本协议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

2018年1月26日,日发精机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审

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双方签字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上市公司股
项下有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有必要的同意;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鉴于本次交易已获得必要的审批和核准,本所律师据此认为,《盈利补偿协
议》生效条件已满足,《盈利补偿协议》有效且可执行。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号《关于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24.46万新西兰元,
未完成2019年度承诺利润数2,450万新西兰元。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以及日发精机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日发精机将以1元的总价回购注销Airwork 2019年度未达成
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合计480,61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日发精机本次回购注销交易对方的股票数量和价格,
符合《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

四、回购注销的审批程序

2020年4月27日,日发精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

2020年5月19日,日发精机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为合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日发精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所涉业绩补偿、股份
回购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公司与补偿义务人
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为合法有效;就本次股份回购事宜已履行了公司内部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二○年 月 日出具,正本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俞婷婷

}

点击阅读:【回馈老学员】视频直播||破产法前沿热点问题与投资人如何参与破产重整实务暨困境地产盘活之道研修班 (4月16-1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079号“丁国银、信阳市燃料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

【关键词】 破产程序终结;工商登记未注销;法人资格存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本案中,公司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尽管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信阳市燃料公司破产程序,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信阳市燃料公司已被注销,故其企业法人资格仍为存续状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信阳市燃料公司、丁国银于2017年9月1日签订一份《公司收回专用线经营权的协议》,与本案相关的条款约定如下:“甲方:信阳市燃料公司乙方:丁国银信阳市燃料公司与公司副经理丁国银同志签订的公司专用线《风险承包协议》,将于2017年8月31日到期,因公司改制的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与丁国银同志续签专用线风险承包协议,同时考虑到并为了解决好丁国银在协议存续期间,为协助公司做好“六城联创、一创一建”等的工作,扩大收益,自己出资增盖的建筑物的有关问题,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见附件《自建部分明细表》第一条自建部分由丁国银同志自行经营,与租赁户签订的协议,公司备案,租金由公司财务统一收取。对丁国银自己出资增盖的建筑(仓库)的租金进行70%返还。建筑(门面房)每间公司收取柒仟元费用。第二条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自建部分明细表1、门面房约2560平方米;2、高脚站台综合仓库约2000平方米;3、路边仓库约1100平方米;4、办公室约260平方米;5、修路约200米*6米;6、硬化场地约700平方米;7、绿化场地;8、供排水;9、电(三项电);10、挡车器一个;11、门岗房约260平方米”。

另查明,2018年信阳市燃料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法院裁定并受理了信阳市燃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审法院查明:在信阳市物流管理中心委托信阳信之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记载:对信阳市燃料公司以201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财务报表,进行的专项财务审计;关于“4、其他应收款”一项中记载,欠款单位(人)名称:专用线承包费(丁国银),业务内容:承包费,发生日期:2018,账面金额:63700元,清查价值:63700元。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一、信阳市燃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一年后以信阳市燃料公司的名义起诉,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受理破产企业的诉讼,属于适用法律程序错误。二、信阳市燃料公司破产程序已经在2019年4月19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二审判决明知却告知丁国银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不能成立。三、二审判决对案涉房屋的数量及租金的计算认定错误,且提高了租金数额,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四、案涉的20间门面房是丁国银自己所建,该事实信阳市燃料公司没有异议,无权要求腾退,二审判决要求腾退房屋错误。五、2017年9月1日《公司收回专用线经营权的协议》第一条并未约定每间门面房每年收取柒仟元费用,二审判决认定每间每年收取柒仟元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一审法院判决:一、丁国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信阳市燃料公司腾退并返还占用的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地上的25间自建门面房;二、丁国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信阳市燃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95332.1元;三、丁国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信阳市燃料公司支付专用线承包费63700元;四、驳回信阳市燃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院裁定:驳回丁国银的再审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丁国银腾退25间自建房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丁国银是否应向信阳市燃料公司支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如果支付,具体标准与数额应如何确定;三、丁国银是否应向信阳市燃料公司支付专用线承包费63700元。

一、关于一审判决丁国银腾退25间自建房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

本案中,信阳市燃料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管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信阳市燃料公司与丁国银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公司收回专用线经营权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的规定,信阳市燃料公司管理人解除案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本案协议所涉房屋系丁国银自行建造,但是案涉房屋占压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信阳市燃料公司,且信阳市燃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需要对其进行清产核资,及时处置有关财产,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丁国银应当腾退25间自建房。关于丁国银自建房屋的补偿或赔偿问题,其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另行主张。

二、关于丁国银是否应向信阳市燃料公司支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如果支付,具体标准与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三、关于丁国银是否应该向信阳市燃料公司支付专用线承包费63700元的问题。

信阳市燃料公司根据信阳信之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向丁国银主张2017年9月1日之前欠付的承包费63700元。首先,该《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系信阳市燃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信阳市物流管理中心委托作出,丁国银对此并不认可,并主张之前的承包费已经全部结清;其次,该审计报告是对信阳市燃料公司以201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财务报表,进行的专项财务审计,且在该报告中显示该承包费的发生日期是2018年,与信阳市燃料公司主张的承包费发生日期并不一致;最后,信阳市燃料公司未提交其他的证据证明2017年9月1日之前双方之间关于承包费约定及支付的情况。综上,信阳市燃料公司关于丁国银应向其支付欠付承包费的主张证据不足,丁国银的该项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丁国银向信阳市燃料公司支付承包费63700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一、丁国银主张信阳市燃料公司不具有原告资格,缺乏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本案中,信阳市燃料公司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尽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裁定终结信阳市燃料公司破产程序,但丁国银未提交证据证明信阳市燃料公司已被注销,故其企业法人资格仍为存续状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二、二审判决认定丁国银应当腾退25间自建房,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本案中,信阳市燃料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管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信阳市燃料公司与丁国银签订并履行的《公司收回专用线经营权的协议》,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虽系丁国银自行建造,但是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信阳市燃料公司,在信阳市燃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按照房随地走原则,二审判决认定丁国银应腾退房屋,并无不当。信阳市燃料公司诉讼请求腾退的是25间自建门面房,原审认定自建房为25间,丁国银主张为20间,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该主张不能成立。

三、二审判决对应返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的认定标准和数额计算,并无不妥。案涉《公司收回专用线经营权的协议》第一条约定,信阳市燃料公司对丁国银自己出资增盖的建筑(仓库)的租金进行70%返还,建筑(门面房)每间收取柒仟元费用。双方对于门面房费用未明确约定按年还是按月,或是一次性收取,并就此存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原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参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信阳市门面房租金价格,认定双方关于门面房租金约定应当是每间每年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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