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怎么处理?

4月11日,津南法院告申庭副庭长鲁一男、员额法官窦立扬与院团委副书记段晨思一行前往某小区当事人家中,探望7岁的小女孩和孩子母亲,一起围绕抵押房产和遗产继承的债务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2020年7月,窦立扬接手承办某银行诉张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窦立扬发现张某于2018年以个人名义与某银行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并将婚前个人房产作为抵押物。而张某已在2019年死亡,但未注销户籍,此时应当变更张某遗产继承人为被告,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因此此案也演变为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窦立扬在走访被继承人亲属的过程中,了解到被继承人的母亲与被继承人一家关系疏远,并承诺放弃继承,继承人仅剩被继承人的妻子和7岁的女儿。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考虑,避免被继承人女儿陷入被继承人债务的诉讼与执行程序,窦立扬主动依职权核查被继承人遗产。在穷尽网络查控和现场调证等途径后,窦立扬查询到被继承人在九家银行的账户所剩余额很少,可继承的遗产主要就是已被抵押的涉案房产。

按照法律规定,某银行可以在处置设有抵押房产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案中,窦立扬考虑到涉案房屋价值不高,优先清偿债务后留存的金额较少,再考虑到孩子母亲的收入能力有限,母女俩未来生活难以为继。缺乏人性化的判决和生硬的执行手段,往往会导致继承人陷入困境。

窦立扬在查明事实后,主动担当作为,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出发点,在民法典施行前大胆探索民法典立法精神,判决以孩子每月生活费1000元为标准,至孩子成年的十二年又七个月的时间内,在遗产执行过程中,优先为孩子留存共计151000元生活费后,再清偿债务。一审判决后,某银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司法公正精神的紧密契合。

随后,告申庭与院团委协商,考虑到被告系未成年人,为体现司法温度,决定前往被告家中当面告知并慰问。在院团委的大力支持下,法官们为孩子购置了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在了解到被继承人还存在其他债务问题时,各位法官为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官们劝说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母亲修复亲情,与社区居委会联系寻求政策帮扶,以便解决当下困境,积极面对日后生活。

津南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人情温暖,彰显了司法审判的更高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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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债务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承担,只限于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依民事证据法理,除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债权人就其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的一个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2008年9月,林某在107国道武汉境内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林某及受害人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均因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的近亲属在得到交强险理赔后诉至法院,要求林某之妻、父母及两未成年子女等五被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司法实践中类似上述涉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件比较普遍。实践中以判决形式结案的,很多都援引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由“被告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或赔偿原告”的裁判模式。

  此种判决乍看似乎遵法循理,但其最大的问题在于生效判决的不确定性并影响其执行力。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恰在于我们对债权人举证责任范围的认识模糊,造成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这一关键的待证事实不明。

  债权人的举证除了针对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外,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同样属于其举证责任范围,法官在必要时可以行使释明权引导债权人进行举证,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继承人应担的债务数额。如果债权人无法完成举证的,则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其一,将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纳入债权人的举证范围,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的要求。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中,债权人的诉求主张通常包括两方面:

  一是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承担,只限于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依民事证据法理,除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债权人就其上述积极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因此,本案中的原告应对五被告是否继承以及所继承的遗产范围进行举证,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其二,查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性和执行力的需要。

  基于确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及责任范围的客观需要,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不仅属于债权人的举证范围,也是法院审理和裁判必须查明的内容。“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果,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规定转化成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而前述由“被告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或赔偿原告”的裁判模式,显然还只是停留在继承法抽象的规定层面。更具体地说,缺少“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的具体内容,不仅债权人的举证存在欠缺,法院的司法裁判也是不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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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大家应该是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方面的相关...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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