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么是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要么就是仲裁,不能约定管辖。但为什么我们还要讲这个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行专属管辖存在不同的理解。
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三级案由叫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它下设的9个四级案由,是否都适用专属管辖?还是说按照狭义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所写的那样,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行专属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民智曾经发表过一篇《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问题,不单是指9个四级案由中的第3个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包括了9个四级案由当中除建设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外的其他7个案由。
我个人认为,其中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事实上是一个委托合同,实行专属管辖好像有点说不过去。
另外,江苏高院去年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书中,就把下设的9个四级案由全部适用专属管辖。
所以在实践中,除建设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外的其他7个案由,均应实行专属管辖,除江苏高院认为9个四级案件应全部实行专属管辖。
那么,是不是说只要合同性质确定了,管辖就没问题了?
不是的。不相信大家思考一下,施工企业与项目承包人个人签订的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判断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从标的物、合同内容判断,它确实属于施工合同的范畴。但大家还要考虑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假如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我们只能把内部承包合同定性为其他合同。
我认为,可以将其定性为一类无名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话,就不需要实行专属管辖,可以约定管辖。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实践中肯定存在争议。
除此之外,还有几类工程需要大家要注意。
一是铁路工程。铁路工程不仅仅是专属管辖,而且还属于专门法院——铁路法院的管辖。另外,还要注意一点,因为铁路工程可能跨几个区域,那么几个跨区域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你先向谁起诉?——谁先受理谁管辖。
二是地铁工程。大家要注意,地铁工程不属于铁路法院管辖,它属于市政工程,应当由地方法院专属管辖。里面跨区域的问题同样也是谁先受理谁谁管辖。
三是港口码头工程。港口码头工程属于专门管辖,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整理自『建设工程实务10讲: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思路详解』。(本文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