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纠纷可适用专属管辖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管辖按照予以确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因此建设工程可以约定管辖,但只能约定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而不得约定由其他管辖法院,否则该约定将因为违背专属管辖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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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

  • 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有以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

  • 建设工程合同可约定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签约地法院管辖,如在合同中没约定管辖权以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

  •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有如下两种不同的情形: 1、合同约定存在有效仲裁条款的,依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形,该案应

  •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纠纷,通常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问题引发的。 面对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分三步进行分析: 1、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条

  •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法律上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的独有制度,所以建设合同的纠纷,只能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但是由于专属管辖不能对抗仲裁,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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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案件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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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么是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要么就是仲裁,不能约定管辖。但为什么我们还要讲这个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行专属管辖存在不同的理解。
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三级案由叫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它下设的9个四级案由,是否都适用专属管辖?还是说按照狭义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所写的那样,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行专属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民智曾经发表过一篇《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问题,不单是指9个四级案由中的第3个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包括了9个四级案由当中除建设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外的其他7个案由。
我个人认为,其中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事实上是一个委托合同,实行专属管辖好像有点说不过去。
另外,江苏高院去年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书中,就把下设的9个四级案由全部适用专属管辖。
所以在实践中,除建设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外的其他7个案由,均应实行专属管辖,除江苏高院认为9个四级案件应全部实行专属管辖。

那么,是不是说只要合同性质确定了,管辖就没问题了?
不是的。不相信大家思考一下,施工企业与项目承包人个人签订的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判断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从标的物、合同内容判断,它确实属于施工合同的范畴。但大家还要考虑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假如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我们只能把内部承包合同定性为其他合同。
我认为,可以将其定性为一类无名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话,就不需要实行专属管辖,可以约定管辖。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实践中肯定存在争议。
除此之外,还有几类工程需要大家要注意。
一是铁路工程。铁路工程不仅仅是专属管辖,而且还属于专门法院——铁路法院的管辖。另外,还要注意一点,因为铁路工程可能跨几个区域,那么几个跨区域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你先向谁起诉?——谁先受理谁管辖。
二是地铁工程。大家要注意,地铁工程不属于铁路法院管辖,它属于市政工程,应当由地方法院专属管辖。里面跨区域的问题同样也是谁先受理谁谁管辖。
三是港口码头工程。港口码头工程属于专门管辖,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整理自『建设工程实务10讲: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思路详解』。(本文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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