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道歉声明登报需要多少钱?

摘要:我国民法将“赔礼道歉”规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一类的案件。实践当中,“赔礼道歉”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可以也应当有强制力保障其有效地执行,同时还应严格规范地进行适用。

关键词: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执行;适用

一、我国民法体系中的“赔礼道歉”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赔礼道歉”被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责任法》第15条将赔礼道歉列入了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赔礼道歉”作出了专门规定。还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法、行政法领域,“赔礼道歉”也多有适用。例如,《国家赔偿法》就将“赔礼道歉”规定为各级政府各部门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简单梳理,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包括对普通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损害。有别于刑法所要求的严格的“罪刑法定”,民事法律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允许适用类推,因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时常跳出了法律条文所列举的内容,呈现扩大的趋势,在民间邻里纠纷、医疗事故责任、环境侵权等案件中也多有适用。总的来看,涉及人格权、人身自由和精神损害等需要精神抚慰的案件都有可能适用“赔礼道歉”。

二、民法中“赔礼道歉”的合理性分析

多年来,“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丰富了我国侵权行为救济的途径,帮助法院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但由于法律规定相对模糊,“赔礼道歉”不仅在理论上争议颇多,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标准以及执行都存在各种问题,这直接导致有学者质疑该责任承担方式的合理性。在这里,我们可以先抛开司法技术方面的细节,首先从功能价值入手,宏观上考量“赔礼道歉”的合理性。

(一)金钱赔偿的局限性

民法之所以对民事责任及其承担作出详尽规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调节侵权关系,为被害人提供救济。在涉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和救济时,我们最先联想到的往往是“赔偿金”、“抚慰金”。诚然,在现代文明的市场化条件下,金钱方面的赔偿、救济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既具现实性,又具正当性。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中,金钱赔偿有时也显得苍白无力,尤其是有关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精神抚慰类案件。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对一个被害人的情绪、荣誉和尊严进行估价,就简直是不可能的了。”现实中,一些当事人往往不求损害赔偿,只求赔礼道歉,这种行为用最通俗的语言来形容就是“讨个说法”。近年来,“1元官司”、“公益诉讼”大量出现,在这些案例中,当事人起诉的目的都不是获得赔偿金。再有,从实际效果来看,对于腰缠万贯或是身无分文的侵权人来说,单纯的金钱损害赔偿对其意义并不大。另外,随着以保险制度为代表的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不断发展,金钱赔偿作用乏力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甚至出现了“侵权法死亡”、“侵权法危机”这样的论断。以“赔礼道歉”为代表的非金钱性责任承担方式,恰恰弥补了赔偿金、抚慰金制度的先天不足,为民事侵权纠纷提供了多样化的解决途径。

(二)对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

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是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一方面,它使被害人的愤恨得以发泄,从而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欲;另一方面,它能在最大程度上抚平被害人的精神创伤,使其恢复尊严。因此赔礼道歉首先应是侵权人承认被害人的权利、向其表达尊敬和忏悔的一种仪式。

从侵权人的角度看,“赔礼道歉”是其良心忏悔的有效途径,更为现实的是,侵权人可以通过公开道歉向社会表明:他不是一个恶魔,他具有一般人具有的道德能力,进而修复个人道德形象和社会形象,再度为公众接纳和认可。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儒家文化”、“礼治社会”的指导思想延续千年,承继至今,也深刻影响着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在矛盾纠纷的解决上,中国文化强调“和谐”、“和解”,在维持和谐的社会关系方面,“赔礼道歉”很大程度上充当了润滑剂。重视礼貌、讲求人情面子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社会文化背景下,赔礼道歉经常能够以低廉的成本促成当事人谅解、和好,帮助实现赔偿协议的达成,对民事纠纷的顺利解决往往有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三、“赔礼道歉”的执行和适用

“赔礼道歉”出现在最新的《侵权责任法》中,这体现了立法者对它的肯定。“赔礼道歉”的执行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的规定,“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也就是说,“赔礼道歉”的形式相当灵活,实践当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执行:可以由侵权人当面道歉以求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在居委会、村委会协助下在居住区张贴公开信;可以在案件影响范围内的报刊等平面媒体上刊载道歉声明;此外,召开新闻会、在网页留言等形式也都可以采用。对于道歉内容的刊印,可以参考日本“道歉广告”的做法,法院在判决中规定版面位置、字体大小等,以方便“赔礼道歉”的执行。

(二)“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问题

有反对意见认为,“赔礼道歉”需由侵权人发自内心,真诚忏悔,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法院是无法强制执行的——假如国家机关违背个人意愿代替个人作出意思表示,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了公民的个人自由,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

首先必须明确,从诉讼法法理来看,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写入判决书的“赔礼道歉”当然具有强制性,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当然,强制赔礼道歉与公民个人自由确实存在一定冲突,甚至涉及宪法性权利的保障问题。但是我们要注意,强制执行不等于强制赔礼,完全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实现。例如,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告人拒不作出赔礼道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登报、送达、广播等多种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持反对意见者还提出,由于这并非侵害人发自内心作出的道歉,因此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其所遭受的精神伤害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弥补,其与侵害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也不可能因为这样的“赔礼道歉”而恢复到和谐状态。关于这个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对于被害人来说,“道歉”是对自身心理的一种抚慰,但从消极的角度看,这也是原告负面情绪的一种发泄,使其“报复心”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通俗地讲,就是希望能看到加害人恶有恶报,狼狈不堪的状况。因此,采取前述公告判决说明情况的方法,是能够部分甚至全部地达到目的的。事实上,这种担心本身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金钱赔偿,也有很多侵权人恶意逃避,拒不履行,这也给受害方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二次伤害,那么,我们能不能因此否定金钱赔偿的必要性呢?答案显而易见。

(三)“赔礼道歉”的适用

在实践当中,对“赔礼道歉”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赔礼道歉”的请求由被害方主动提出

从本质上讲,赔礼道歉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必须遵循民法领域的一般规则。因此,从保护公民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限制法院依职权启动制裁性手段,只有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赔礼道歉”。

2.应当充分考虑道歉人(侵权人)的感受

尽管不是充要条件,但作为一种精神层面的责任承担方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真诚、主动作出的情况下,赔礼道歉才能够体现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更为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因此,在实际运行当中,人民法院必须兼顾赔礼道歉义务人的真实情感,在教育、协商、调解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害,从而发自内心地、真诚地作出赔礼道歉,求得对方的谅解。

3.注意“赔礼道歉”与诉讼调解的结合

法庭诉讼中,激烈的抗辩不可避免地造成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这多少都会阻碍被告的赔礼道歉或者影响赔礼道歉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赔礼道歉更适于在调解中运作。相关的实践调查结果显示,赔礼道歉在调解中使用的频率就明显高于在诉讼判决中的使用。实际上,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也一直都是将赔礼道歉或书面认错当做调解的首要工作方式来看待的。

总体上看,我国民法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相对于单纯的金钱赔偿,赔礼道歉更为直接地体现出其在精神抚慰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有助于实现对被害人最大程度的救济和慰藉。我们下一步的工作,应当着眼于怎样完善和细化现行民事法律中有关赔礼道歉的具体规定,在进行充分、科学地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同样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日、韩等)增强“赔礼道歉”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保障其适用率,使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一份力量。

[1]郭明瑞.民事责任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2][德]鲁道夫·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海宝,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黄忠.认真对待“赔礼道歉”[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5).

[4]付翠英.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J].河北法学,2008,(4).

[5][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M].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姚辉.赔礼道歉与“最后的手段”[N].法制日报,.

}

  本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工商登记显示自己注册了一家服饰公司,且时间长达9年多,而高先生自己却对此毫不知情,他几番与该公司交涉,结果却不了了之,最终只能起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的侵犯姓名权案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2万元。

  案情:广东男子在蓉“被开公司”

  2019年7月,高先生到工商部门查档得知,自己9年前在成都注册了一家服饰公司,该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承诺书、租房协议中均有他的签名。高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一直在广东,从来没有听说过这家公司,对该公司是否成立及经营状况都一无所知,到底是谁冒用他的信息注册了公司呢?

  为了弄清此事,撤销虚假登记,高先生多次尝试联系成都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对方却一问三不知,并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和成都某服饰公司毫无关系。后来,高先生又不断与该公司协商、反映情况,结果却不了了之。无奈之下,他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某某、成都某服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姓名权,赔偿因本案产生的直接损失3万元和精神损失1万元。

  审理中,高先生申请对案涉的股东会决议、章程、承诺书、租房协议中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了这些材料都不是其本人的签名。

  判决: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或冒用,姓名权主要体现了自然人使用其姓名的权利,且根据法律规定,姓名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或冒用其姓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有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有民事权益受损的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存在过错。本案中,成都某服饰公司在高先生毫不知情、未经其本人同意情况下,擅自使用高先生的姓名,虚假登记高先生为股东,并选举高先生为监事的行为侵犯了高先生的姓名权。

  最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决成都某服饰公司停止侵犯高先生姓名权的行为,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2万元。

  追问:被冒名注册登记公司怎么办?

  实践中,冒用他人姓名注册登记的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陷入各类纠纷,不仅影响被冒用者的名誉,还有可能让其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怎样防范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避免此类风险?发现被冒名登记,又该如何处理?对此,记者采访律师了解到,个人可以通过以下这些法律手段进行权利救济。“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虚假登记,属于姓名侵权行为。本案中,成都某服饰公司除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外,可能还会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娇分析说,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吕娇表示,被冒用人可向法院主张姓名权侵权纠纷或主张冒用签名的决议、协议无效等方式确认姓名被冒用的事实,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依据生效的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主张撤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此外,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即被冒用人通过起诉工商主管机关,请求法院判令工商主管机关撤销虚假登记。但同时,被冒用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份文件并非自己签署,例如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

  另外,还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冒名登记情况后,可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材料来证明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登记机关在综合上述证据及调查情况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个人应加强防范意识 及时维权

  为防范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律师建议,公民个人要加强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原件给他人使用,即使是复印件提供给他人使用时,也要在显著位置标记“仅限办理××业务使用,再次复印无效”等字样,可以有效降低被他人反复冒用的风险。

  如果身份证原件不慎丢失或失窃,除补办证件外,还应及时到公安部门、银行办理遗失财物及挂失等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登报进行公告,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随着现代网络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成为普遍现象,除以上防范方法外,公民个人亦不要随便在网上上传自己的身份证照片,以防他人直接保存使用。

}

名誉权侵权赔礼道歉公告模板是怎样的?

名誉权侵权赔礼道歉公告模板是就要写清楚当事人的一些最基

包括有民族职业和工作单位等等,

名誉显的事实和理由都说明清楚,紧接着就是最为诚恳的道歉,

这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一、名誉权侵权赔礼道歉公告模板是怎样的

名誉权侵权赔礼道歉公告模板是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

侵犯名誉权的事实和经过,

式,都要说明清楚。相关的诉状内容如下。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有哪些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