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半,没签合同,为啥一审法院不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

11: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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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于2018年9月12日入职长江公司,任资深技术经理一职,工作地点为深圳,工资为每月27000元,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

2019年2月1日,公司向张子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他入职后共迟到36次。

2019年2月28日,张子强领取了13500元经济补偿金,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9年4月23日,张子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5830元。

张子强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其已向张子强发出劳动合同的电子版,张子强收到后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公司,该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劳动合同不在了,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

张子强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但该公司未盖章,也未将劳动合同返还给他。

2019年6月30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子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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