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及认定

  关于对郑绍刚、欧阳丹东等11名法官司法不作为充当滥用职权侵犯职工私产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实名控告
  (11名法官涉嫌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控告人吴志萍(又名吴志平),女,61岁,系四川省武胜县法院退休法官,中共党员,住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147号,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1郑绍刚,现系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原系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民庭庭长)。
  被控告人2成代军,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原立案庭庭长)。
  被控告人3刘全英,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原立案庭庭长)。
  被控告人4文斌,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被控告人5翟开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被控告人6黄涛,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被控告人7朱格林,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被控告人8胡东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被控告人9肖波,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判员。
  被控告人10李勇,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庭庭长)。
  被控告人11欧阳丹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庭庭长)。
  控告人(我)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东街41号(后改为19号,现173号)1栋(1999年后成为3栋)3楼2号的私房(简称涉案房,面积60多平方米),是1988年参加武胜法院的合资建房(共36套),后通过1993年和1997年至1998年的两次“住房改革”取得了涉案房的所有权。涉案房在建造和分配期间没发生过任何纠纷,两次的住房改革也很顺利,也没发生任何纠纷。涉案房产权的转移(由武胜法院的公房转换为我的私房)很顺利,产权证“第2086号”由武胜法院于1998年8月统一办好进行的发放,根本不存在“单位内部因建房、分房引起占房、腾房纠纷”。 涉案房发生纠纷是在房改结束(告人(我)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东街41号(后改为19号,现173号)1栋(1999年后成为3栋)3楼2号的私房(简称涉案房,面积60多平方米),是1988年参加武胜法院的合资建房(共36套),后通过1993年和1997年至1998年的两次“住房改革”取得了涉案房的所有权。涉案房在建造和分配期间没发生过任何纠纷,两次的住房改革也很顺利,也没发生任何纠纷。涉案房产权的转移(由武胜法院的公房转换为我的私房)很顺利,产权证“第2086号”由武胜法院于1998年8月统一办好进行的发放,根本不存在“单位内部因建房、分房引起占房、腾房纠纷”。 涉案房发生纠纷是在房改结束(1999年12月31日)后的2001年初,这时涉案房已是我的私产,武胜法院领导滥用职权、干预私产、扰乱市场秩序,强行要我让出涉案房,我肯定是不同意的,便与时任院长(陈敦国,已故)理论,但因工作关系,后我还是被迫违心的让出了涉案房的使用权,嗣后武胜法院虽主动支付了近5年的房租9000余元(大概值涉案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的三分之一),但涉案房的所有权依法没有发生转移。5年后,因武胜法院不续交租金也不还房,我便凭拥有的《第2086号房产证》依法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我的合法权利。可不管我是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行政诉讼,受诉法院的法官(以上被控告人)对我的诉讼请求都不进行审查,也不采信我提交的有效证据(房产证等),都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偏信和袒护侵权的兄弟单位(武胜法院和行政机关),采信侵权方与案件无关的诡辩作为定案的依据。被控告人为了达到侵权方不败诉的目的,把我提起的诉讼统统定性为“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从程序上阻止我依法维权不作实体判决,案结事不了,故意把涉法涉诉纠纷拒之门外。
  以下简述我10余年来的诉讼经过:
  2008年4月,我认为武胜法院无权继续占用我的涉案房,继续占用就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我便凭拥有的《第2086号房产证》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胜法院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依法受诉法院应当作出是否返还和赔偿损失的实体判决,可被控告人1郑绍刚在立案庭已向我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传票》(定于2008年6月2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非法在开庭前(2008年6月6日)直接以“(2008)广安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裁定书”, 驳回了我的起诉,理由为“该诉讼是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但裁定书中并没叙述“建房、分房”的过程和谁与谁发生了纠纷。我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致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控告人2成代军不问青红皂白以同样理由于2008年9月27日以“(2008)广法民终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 驳回了我的上诉(第一次提起的民事争议没有得到解决)。
  2015年前我通过其他途径维权(要房)也无结果,当年7月我凭拥有的法定证据《第2086号房产证》和武胜法院与占房人卢忠明非法签订的购房协议(合同),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诉法院判决确认武胜法院与卢忠明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广汉市人民法院管辖。被控告人3刘全英严重违反立案登记制,有案不立、有诉不理,于2015年10月20日直接以“(2015)广汉民立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其理由又是“该诉讼是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裁定书中也没有叙述“建房、分房”的过程和谁与谁发生了纠纷。我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诉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控告人4文斌同样不问青红皂白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德民立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上诉。我不服请求省高院再审,被控告人5翟开富虽约见了我,但进行推诿、敷衍,要我直接起诉要求占房人卢忠明返还房屋,便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川民申9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这次提起的民事争议又没得到解决)。
  2017年6月,我又凭拥有的《第2086号房产证》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诉法院依法判决侵权方武胜法院和非法占有人卢忠明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川民辖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又由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管辖。广汉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我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便以“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立案受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我按时进行了交纳),《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我本以为这次受诉法院应该作出实体判决了,可没有想到的是被控告人6黄涛仍然袒护侵权方,在没有证据证明我败诉的情况下,采取不审理我的诉讼请求,以该诉讼是“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为由当庭作出“(2017)川0681民初284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裁定书中还是没有叙述“建房、分房”的过程和谁与谁发生了纠纷。我不服该裁定,上诉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控告人7朱格林开庭后以同样的理由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川06民终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上诉。我不服请求省高院再审,被控告人8办法官胡东蓉也是以相同的理由于2018年7月6日以“(2018)川民申20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这次提起的民事争议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2017年12月7日(前一案)开庭审理中,非法占房人卢忠明举出了自己已于2010年7月28日取得了涉案房所有权的证据《(2010)第1063号房产证》。可事实上我从1998年8月取得涉案房的所有权后,至今没有出卖过该住房,2008年该栋楼房(36套)受“5.12”大地震的影响,被确定为危房,2008年5月12日至2010年7月28日这期间涉案房作为危房不可能发生产权转移,何况该栋楼房于2009年底已拆除改扩建(由原来的每套60多平方米改扩建为每套110平方米),2010年7月改扩建工程正在进行,不可能发生产权转移,加之涉案房的原《第2086号房产证017年12月7日(前一案)开庭审理中,非法占房人卢忠明举出了自己已于2010年7月28日取得了涉案房所有权的证据《(2010)第1063号房产证》。可事实上我从1998年8月取得涉案房的所有权后,至今没有出卖过该住房,2008年该栋楼房(36套)受“5.12”大地震的影响,被确定为危房,2008年5月12日至2010年7月28日这期间涉案房作为危房不可能发生产权转移,何况该栋楼房于2009年底已拆除改扩建(由原来的每套60多平方米改扩建为每套110平方米),2010年7月改扩建工程正在进行,不可能发生产权转移,加之涉案房的原《第2086号房产证》还在我处,原权利人我都不知情,何来的涉案房产权转移?因涉案房再次出现了“一房两证”的怪象,对于行政机关这一明显的虚假登记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我便于2017年12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受诉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违法,并撤销为卢忠明颁发的《(2010)第1063号房产证》。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被控告人9法官肖波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对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而是以行政机关和第三人(武胜法院)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诡辩来确定该案是“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便于2018年5月31日以“(2018)川1603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裁定书中仍然没有叙述“建房、分房”的过程和谁与谁发生了纠纷。我不服该裁定,向广安中院提起上诉,被控告人10李勇严重违反二审法定程序,非法剥夺我陈述、提供新证据的诉讼权利,在我不知道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13日以(2018)川16行终76号裁定驳回了我的上诉。我不服二审裁定,请求省高院再审,被控告人11欧阳丹东更是严重违反再审法定程序,同样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忽视我提供的新证据,明目张胆地以无关联的、无证据的、不存在的“起因和形成过程”作为审查本案的依据,认定本诉讼是“单位内部分房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于2019年8月13日以(2018)川行申1584号裁定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裁定书中并没有叙述“分房”的过程和谁与谁发生了纠纷。被控告人肖波、李勇、欧阳丹东不履行《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行政争议”的职权,直接表现出“国家的法律无能解决“一房两证”的怪象”!(这次提起的行政争议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一房两证”怪象继续存在)。
  综上所述,以上11名被控告人不作为、乱作为,有案不立、有诉不理,严重亵渎了法律赋予的职责、违反了国务院、最高法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2006年7月2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上列被控告人的司法不作为造成控告人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间接损失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人民检察院及纪检监察部门应予立案,依职权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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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中这种现象太常见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应当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对社会安定团结的破坏力非常大!

  什么法院、法官,都不过是权力和金钱游戏的参与者、玩弄者,根互就没有任何证据、事实、规则所言.冰虫夏语,骗局愚人的把戏啊!

  很多法官就是我们社会主义的败类,没有共产党思想,只有自己的私利,他们忘记了什么叫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好像吐这样法官的碎沫

  关键是控告举报法官枉法裁判,有人受理不?有人调查不?检察院、纪监委不作为咋办?上网打口水仗毫无用处啊,枉法裁判者根本不吃这一套!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归入打黑除恶范围了?楼主何不试试真假?向打黑除恶机构举报行不行?

  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

  • 评论 :上周五武胜法院新任院长郑绍刚自称己安排人员核查,但现已一周了,不透露核查结果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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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律师咨询_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全面解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枉法裁判罪的规定都贯穿着“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没有量化,什么程度是“情节严重”,什么程度是“情节特别严重”,检察院认为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就可以立案,认为“违法不够成罪”或“情节不严重”,就可以不立案;法院认为是“情节严重”就这么判,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就那么判,认为“违法不够成罪”或“情节不严重”,就可以无罪释放。造成检察院法院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把控告检举人无端地挡在门外。

 只要有枉法裁判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构成枉法裁判罪,构成枉法裁判罪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就必须立案,法院就必须判刑;枉法裁判者还必须对产生的后果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构成枉法裁判罪,处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年:

1、拒收、藏匿、伪造、毁灭(拒绝采纳)合法有效证据做出错误裁判的;

2、诱骗恐吓乃至胁迫、刑训逼供等非法取证,做出错误裁判的;

3、歪曲事实或捏造事实硬行做出错误裁判的;

4、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同一时间,做出两个截然不同裁判的,盖章者同罪。 

构成枉法裁判罪的人员对产生的后果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1、刑事裁判,无罪被判处有罪的,增加被判处的刑期;有罪被判处无罪的,增加应当被判处的刑期;从重或从轻处罚的,增加从重或从轻处罚被判处的刑期;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伤残、精神失常的,增加10年有期徒刑;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的,增加15年有期徒刑;

2、民事裁判,因枉法裁判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经济损失一万元就增加一年有期徒刑,不足一万元的不计刑期;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伤残、精神失常的,增加10年有期徒刑;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的,增加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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