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五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七条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二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四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七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八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九条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二十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三条 [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十一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四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六条 [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七条 [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八条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省局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依法分类信访诉求清单修订(制定)工作的通知》(皖信联办明电〔2019〕6号)要求,为进一步厘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信访投诉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寻求权利救济保障合法权益,确保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分类、有序运行。省局依据机构改革后“三定”职责,在原省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物价局(价格监督部分)2015年制定的《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基础上,依法制定(修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市场监管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经省局6月20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市场监管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非许可类行政业务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服市场准入、许可管理类
1.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经营或生产注册、许可的,对注册机关或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人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质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申请人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质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申请人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限气瓶检验、安全阀校验、两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核准的,对核准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核准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申请人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申请人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申请人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对认定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认定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申请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计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3.申请人申请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的,对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审批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4.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5.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的。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6.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处理的。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7.经营者因食品经营许可发生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处理的。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许可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8.经营者因保健食品注册或许可发生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处理的。
法律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引导解决途径:由许可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9.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信息不准确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发布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予以更正。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收到查询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答复申请人。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做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经核实发现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列入或标示为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经营状态存在错误的,依法更正。不服决定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5.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非许可类行政业务(主要包括: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指定,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棉花、纤维复验仲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服务标准化试点初审,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确认,定量包装商品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核查、备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指定,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发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定型产品节能监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基、标准状况的赋值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考核、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初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级)初审,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安徽名牌产品评定,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核发,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标准化实施条例》《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棉花复验仲裁办法》《安徽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意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名牌评定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市场监督管理类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7.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注册的复审、质量抽检以及复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注册、抽检的行政机关申请复审和复检,如对复审或复检的意见不服,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类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40.投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权益的。
法律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41.投诉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在收费过程中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当事人利益的。
法律依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43.投诉属于《产品质量法》范围内产品质量问题的。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
引导解决途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不服知识产权注册管理、审查及争议处理类
法律依据:《商标法》《民事诉讼法》《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6.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7.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分别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引导解决途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引导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引导其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所在单位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引导其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二、揭发控告类信访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揭发市场准入违法违规类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5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77.办理企业生产许可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生产许可批准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许可批准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78.办理保健食品经营或生产注册、许可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注册或许可批准的。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引导解决途径:由食品注册、许可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二)揭发市场经营违法违规类
法律依据:《种子法》《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法律依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82.揭发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销售假冒伪劣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法律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法律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85.揭发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引导解决途径:由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86.揭发涉嫌垄断协议行为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市场监管总局或经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87.揭发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88.揭发虚假宣传行为的。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89.揭发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90.揭发违反军服管理行为的。
法律依据:《军服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军服仿制品鉴定结论不服的,引导其向省军区或者市军分区军需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92.揭发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引导解决途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95.揭发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或上报国家总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并上报工商总局商标局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99.揭发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0.揭发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商标法》《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向商标代理机构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102.揭发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
法律依据:《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3.揭发计量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的。
法律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4.揭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5.揭发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6.揭发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7.揭发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8.揭发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9.揭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0.揭发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1.揭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2.揭发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3.揭发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4.揭发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5.揭发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6.揭发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7.揭发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以及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8.揭发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9.揭发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0.揭发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1.揭发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2.揭发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以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3.揭发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4.揭发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5.揭发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能力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6.揭发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7.揭发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8.揭发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9.揭发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0.揭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以及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1.揭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2.揭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3.揭发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4.揭发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5.揭发气瓶监检机构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或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以及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6.揭发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7.揭发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8.揭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9.揭发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40.揭发违反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41.揭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42.揭发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43.揭发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44.揭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45.揭发设备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超越批准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46.揭发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
法律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47.揭发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法律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三)控告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发布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答复。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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