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夫妻去一个可以办房产加名可以吗?

每到春节,各种司法机关都会出来普法:家长不得随便处分孩子的压岁钱,而这一回绍兴市嵊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真的帮未成年人出头了。

2018年5月,杨先生准备把儿子名下的一套房子出售,并与当地某房产中介刘某(化姓)达成协议,总房款为74.5万元。待房款支付完毕后,今年3月,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以产权人小杨为未成年人、交易不是为维护房主利益为由,拒绝过户。

之后,买主将小杨及其监护人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过户,嵊州区法院办结了这起案件,法官认为:买卖方案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也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最终案件做了撤案处理。

这个新闻让人生出很多问号,是不是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就不能够过户了?哪怕监护人同意也不行?那么不动产登记部门是怎么来界定,卖房子是否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从所周知,中国人是很看重房子的,甚至很多夫妻在买了房子之后,都把房产登记在了未成年人子女的名下,这也是“中国式父爱母爱”。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看,房子是孩子的,但其实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还是以整个家庭为单位。家庭想以小换大房子,或者郊区换市区,或者换成学区房,或者家里资金周转问题,需要卖房子周转,这时候不可避免要处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

的确,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房产登记工作不应该机械执法,不能对买卖房产的家长搞“有罪推定”,不动产登记机关不能审核卖房的主观动机,因为到底怎么才算是出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卖房,很难有直接的标准:房子卖小换大算不算?父母失业,需要周转资金算不算?

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家里的顶梁柱父亲得了重病,要卖出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治好病,才能重新赚钱养家,而登记机关认为这不属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不予过户,结果导致父亲身亡,孩子的家境一落千丈。这到底算不算维护了未成年人“利益”?虽然极端的个案并没有发生过,但是也要防止机械适用民法典第35条,这可能就会得出刻舟求剑的结局。

网民对于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反应强烈,还是因为怕以保护未成年之名,结果阻塞了房产正常流动的通道,家里遇到天灾人祸,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子却卖不出去。

防止监护人滥用手中的监护职权,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完全是有必要的,但是应该体现在民事诉讼关系当中,而不是把它变成硬性的审批前置条件。

实践中,一般是夫妻离婚之后,一方恶意侵夺被监护人的房产,由另一方按照民法典第35条提出撤销之诉,通过事后的司法救济,也能够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并不一定要搞事先审查。

本案当中,也确有些离奇的成分。比如,杨先生和房产中介是在2018年5月签约的,却约定直到2021年12月才需要付完全款,错失了三年房产上涨的红利,正像法院所判断的那样“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所以,不排除这桩买卖背后有夫妻争产、转移资产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因素。

法院判决当中提出的理由无非是想证明这种不正常市场交易行为,并非那种特别紧急的事项处理,需要通过非正常交易条件快速实现变现,综合考量合同订立的目的以及交易条件和实际情况。当然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而言,法院的这个判决无可厚非。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其实不是在法院,而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身上,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借口,拒绝登记,实际是赋予了自己前置审查公民房产交易的权利。

一般来说,涉及未成年人的房产交易,只要提供公证书,证明房产交易没有侵害未成年人利益就可以过户,不存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房产就没有办法过户的事,个别职能部门给自己“加戏”,实际上伤害了有序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有没有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还是交给法院来最终判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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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字: 房子为一方婚前个人购麦的,结婚后,配偶名字也想加为房子的共有人,则需要走房产交易的程序,即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 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需要提供房产证、房子的市场指导价或评估报告和评估费用发票,麦双方份身证,购房发票,契税证,网签购房合同房改房的时间以房本、收据、出售公有住宅协议上的时间为准,此外还需供提户口本、结婚证。另外,为了证明是购房人的唯一住宅,还需要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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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购房合同上有子女姓名,子女是真的不能享有房屋份额?2017年10月30日,江苏高院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购房合同上添加子女姓名 子女是否必然享有房屋份额?》的文章,文章中的案情简要如下:2014年10月,吴先生和李女士夫妇在常熟某……

原标题:购房合同上有子女姓名,子女是真的不能享有房屋份额?

2017年10月30日,江苏高院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购房合同上添加子女姓名 子女是否必然享有房屋份额?》的文章,文章中的案情简要如下:

2014年10月,吴先生和李女士夫妇在常熟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200万余元,之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证.然而2015年起,夫妻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后经诉讼于2016年9月,由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吴某由李女士抚养.但离婚后,对于房屋的权属问题,双方仍存在争议, 2016年11月,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房屋的权属.

经法院调查后确认:吴先生和李女士在购房时将两人名字和其儿子吴某的名字共同写入了购房合同.之后在2015年4月,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李女士自动放弃房屋份额,由吴先生独自100%占有.” 吴先生认为,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房屋应当归其所有;李女士则认为,对于儿子的份额,双方均无权处分,该约定应当无效.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儿子吴某是否享有上述房屋的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和李女士在购房时将儿子吴某的名字共同写入购房合同,应当视为将房屋的部分份额赠与给儿子吴某.但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其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吴先生和李女士可以在赠与完成前撤销赠与,但在协议中双方一致确认房屋100%由吴先生占有,另外吴先生已将李女士在购房时的出资款全部归还了李女士,故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权属归吴先生所有.

文章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屋的权属应当以房管部门的登记为准,在未办理房屋登记之前,其财产权利不发生转移.通俗的说,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等于购房者立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购房者获得的是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权利.如若父母在开发商交房后、办理房产证时增加了子女的名字,则子女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因此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应当归吴先生所有.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具体如下:

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首先得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赠与的标的物是什么?在本案中,吴先生和李女士在购房时将儿子吴某的名字共同写入购房合同,法院认为赠与的是房屋所有权.根据《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该法条来看,首先必须是赠与人自己的财产方可出赠与给受赠人.而在本案中,直至诉讼结束该涉案的房屋所有权仍然还未完成不动产登记,即无论该房屋是否已经建成交付或还是期房,所有权在法律上仍然还是开发商所有.根据《物权法》第6条、第14条的规定,物权转移应在完成登记时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从法律上说还不属于父母,因此也不可能存在父母赠与子女房屋的问题了.

那么,赠与的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该赠与的标的物应该是货币,即孩子所占房屋买卖合同权益中的相应购房款.

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父母在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子女签订合同并将货币支付给开发商时赠与行为就已经完成,即赠与合同已经随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一并完成赠与合同了.所以赠与人不得行使《合同法》186条的任意撤销权.

此处实际上是两个合同关系,即父母自身作为购房人以及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该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签订后还需按合同履行.而同时未以书面形式体现的隐藏合同为父母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货币用于购买该房屋的赠与合同,其以子女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支付购房款时即已经完成了赠与行为.此合同虽未以书面的形式来固定,但仍然符合《合同法》第10条的合同成立要件,且由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为监护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其为被监护人利益的纯受益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赠与人仍然要撤销赠与,则还需看其是否可以符合《合同法》192条所规定的法定撤销权中的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三、夫妻婚内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撤销赠与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只能约定处分夫妻自身的财产.该购房合同签订并履行后,该合同权益即属于该未成年人子女所有.根据《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双方的约定中关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那部分约定,应属于无效.

四、婚内财产约定和合同的冲突问题

婚内财产约定在夫妻内部发生法律效力,但其并不必然对合同的另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如其需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还需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

有观点认为,该夫妻财产约定属于债权的赠与,不需要开发商同意,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3款和《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款,以及《物权法》第6条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属于不可转让债权.实践中可能还会涉及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变更合同备案的问题,如果未变更合同,会导致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与合同不一致无法直接办理登记.此种情况下需先按原合同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方可按其内部约定进行所有权的转移.

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应该要厘清合同和物权的关系,不能简单的将购房合同和房屋所有权混同,将合同权益和物权混同,致使未成年人的利益可能在父母的离婚诉讼中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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