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正常借钱可以收利息吗?违反纪检委的各项规定吗?

一、哪些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哪些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三、违反党纪行为主要有那些?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党纪行为主要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和违反生活纪律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行为: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公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3)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歪曲历史;4)在党内搞团团伙伙;5)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中央大政方针;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8)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搞诬告陷害;9)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10)干扰巡视巡察或不落实整改要求;11)对抗组织审查;12)参加反对党和政府的活动或组织;13)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14)信仰宗教或组织参加迷信活动;15)叛逃及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16)不履行“两个责任”或履行不力;17)无原则一团和气和违反政治规矩;1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2)违反组织纪律行为: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2)不按要求请示报告有关事项;3)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4)在投票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5)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6)在人事劳动工作中违规谋利;7)侵犯党员权利;8)违规发展党员;9)违规办理出国证件和在境外脱离组织。

(3)违反廉洁纪律行为:1)权权交易和纵容特定关系人以权谋私;2)违规接受礼品礼金、金融产品及宴请服务等;3)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务或通过民间借贷等获取大额回报;4)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5)违规从事营利活动;6)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7)违规占用使用公私财物;8)违规参与公款宴请消费;9)违规自定薪酬和发放津补贴奖金;10)公款旅游;1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12)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13)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14)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15)权色钱色交易。

(4)违反群众纪律行为:1)侵害群众利益;2)利用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3)漠视群众利益;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5)侵犯群众知情权;6)其他。

(5)违反工作纪律行为:1)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3)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执纪执法;4)泄露扩散窃取私存党的秘密;5)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6)其他。

(6)违反生活纪律行为: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2)不正当性关系;3)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5)其他。

四、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主要有哪些?

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利用职务便利,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行为。

(1)贪污贿赂类行为:1)贪污;2)挪用公款;3)受贿;4)行贿;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7)其他。

(2)滥用职权类行为:1)滥用职权;2)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3)报复陷害;4)挪用特定款物;5)其他。

(3)玩忽职守类行为:1)玩忽职守;2)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3)环境监管失职;4)其他。

(4)徇私舞弊类行为: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和为亲友非法牟利;5)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6)其他。

(5)重大责任事故类行为:1)重大责任事故;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4)其他。

(6)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1)破坏选举;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3)职务侵占;4)挪用资金;5)其他。

五、《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有哪些?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职公职的人员。

六、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被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仕么是诬告陷害行为?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信访举报应注意那些事项?

(一)鼓励提倡实名举报。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二)依法依规文明举报。来访人员应依法举报、文明举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信访举报秩序,如集体来访,应选3名以内代表接谈。

十、如何向吴起县纪委监委进行信访举报?

(三)来信:延安市吴起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农林水牧办公大楼1907室)邮编:717600

(四)来访:延安市吴起县农林水牧办公大楼纪委监委信访室(19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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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近日,甘肃省庆城县印发了《关于禁止公职人员饮酒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县公职人员一切公务活动禁止饮酒。&amp;nbsp;该“禁酒令”明确规定,县内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重大外事活动、招商引资活动以及接待县外公务活动人员,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审批、一事一购买”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严格控制提供酒类的数量和标准。“禁酒令”还规定,公职人员不论是正常上班还是节假日值班、执勤或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以下是《通知》全文:&lt;/p&gt;&lt;p&gt;&lt;b&gt;关于禁止公职人员违规饮酒的规定(试行)&lt;/b&gt;&lt;/p&gt;&lt;p&gt;&lt;b&gt;第一条&lt;/b&gt;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推进政治生态建设,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切实维护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根据《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lt;/p&gt;&lt;p&gt;&lt;b&gt;第二条&lt;/b&gt;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lt;/p&gt;&lt;p&gt;&lt;b&gt;第三条&lt;/b&gt;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饮酒。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统一战线等工作确需饮酒的,须按“一事一审批、一事一购买”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县级领导审批后实施。&lt;/p&gt;&lt;p&gt;&lt;b&gt;第四条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节假日值班及执勤等)和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lt;/b&gt;;严禁外出参观考察、培训学习期间相互宴请饮酒。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科级干部必须事前将活动内容、人员范围、饮酒标准等情况向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备,其他干部向本乡镇、单位党组织报备。&lt;/p&gt;&lt;p&gt;&lt;b&gt;第五条公职人员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强行劝酒、逼酒、酗酒、酒后滋事&lt;/b&gt;,严禁着工作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携带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饮酒,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禁止组织、参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宴请,禁止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lt;/p&gt;&lt;p&gt;&lt;b&gt;第六条&lt;/b&gt; 对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停职,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lt;/p&gt;&lt;p&gt;&lt;b&gt;第七条&lt;/b&gt;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把整治违规饮酒问题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严以律己、带头示范、以上率下,发挥好表率引领作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对顶风违纪的严肃进行查处,并追究组织聚众饮酒或为聚众饮酒提供场所的党员干部责任,同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lt;/p&gt;&lt;p&gt;&lt;b&gt;第八条&lt;/b&gt;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lt;/p&gt;&lt;p&gt;&lt;b&gt;第九条&lt;/b&gt; 在职村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lt;/p&gt;&lt;p&gt;&lt;b&gt;第十条&lt;/b&gt;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lt;/p&gt;&lt;p&gt;&lt;b&gt;第十一条&lt;/b&gt;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lt;/p&gt;&lt;p&gt;中共庆城县委办公室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lt;/p&gt;&lt;p&gt;2020年7月1日&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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