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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1年7月自学考试劳动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选均无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关系的是( )

A.作家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所形成的关系

B.张某在试用期内因视力未达到乙厂录用要求而被乙厂辞退

C.甲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担保

D.某理发店职员陈某在为顾客丙提供理发服务时不慎致其面部受伤,丙要求陈某赔偿2.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 )

A.提出意见B.要求用人单位纠正C.要求重新处理D.做出处理决定

3.因下列因素拒绝录用劳动者将构成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的是( )

A.乙肝病毒携带者B.小学教育程度C.不符合录用条件D.没有专业技能资格认证4.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 )

5.下列人员中由国家安置就业的是( )

A.少数民族人B.退役军官C.残疾人D.农村剩余劳动力

6.甲、乙同在某公司工作。某日上班时,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使乙左腿伤残。有关该事件的处理意见中正确的是( )

A.假设乙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由该公司另行安排工作,该公司也不得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B.甲应该赔偿乙的损失

C.公司工会对该公司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无权提出意见

D.该公司在给予乙相应赔偿的前提下可以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7.甲公司与张某于2010年1月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2010年2月1日进行了合同鉴证。2010年3月1日张某到甲公司报到,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是

A.2010年1月5日B.2010年2月1日C.2010年3月1日D.2010年4月1日8.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应该( )

A.相当于集体合同中的标准B.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标准

C.参考集体合同中的标准D.不需要考虑集体合同中的标准

9.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

10.下列关于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是( )

}

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文化 公告编号: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条款,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解禁申请,解禁原告所持限售股中的100000 股(截至具状日每股收盘价为 ,);变卖标的:变卖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H幢仓库。起拍价:8971895元,保证金:1794379元,增价幅度:44000元。变卖方式: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自2022年3月3日10时至2022年5月2日10时。 裁定书》(2021)粤0515执104号之一,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H幢仓库。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174.79 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执行中 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恢20号之一,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51执恢20号案的 执行。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 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合作合同纠纷 602.62 二审已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194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适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06民初41635号判决一联汛教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026206元;二联汛教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 金融借贷纠纷 6,715.77 2020年1月2日立案 二审已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适用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5民初64号,判决文化长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文化长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20万元;三蔡廷祥、吴淡珠对文化长城所欠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的 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廷祥、吴淡珠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文化长城追偿;四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对文化长城抵押给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D幢厂房、G幢生产车间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文化长城 企业借贷纠纷 4,770.9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撤诉,公司重新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深福检控民受【2022】Z1号,“你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0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不适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申460号,裁定如下:驳回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文化长城 借款合同纠纷 2,732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已判决 不适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5150号,判决: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元;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十万元。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14,681.12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支付利息。 不适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7号: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万元及违约金(以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蔡廷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支付因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迟延给付股权转让款万元的违约金(以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清偿该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中请,申请对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4.6626万股股票解除限售; 四、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许高镭 文化长城 要求增加其对股东大会的议案 6.00 二审已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适用

许高镭、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文化长城 要求对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解锁 撤诉 不适用 不适用

黄钲淇 联汛教育 联汛教育与黄钲淇业务合作纠纷 237.89 已仲裁 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8994号,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 不适用

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务咨询费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从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5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为4282元;(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35029元,由申请人承担17514.5元,被申请人承担17514.5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茂名市鼎仁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联汛教育 联汛教育与鼎仁科技业务合作纠纷 75.623 已仲裁 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8995号,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项目管理费3399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996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 期),从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4301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22896元,由申请人承担11448元,被申请人承担11448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不适用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311.78 已形成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等费用。 执行中 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236号之一,裁定终结本院(2021)粤51执236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计划的,本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联汛教育、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金融借款纠纷 5000.00 一审已判决 一审已判决 不适用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02民初1124号,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的 粤潮 2019年借字0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2020年3月26日签订的粤潮 2020年展字0001号《展期合同》中约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期限于2020年7月21日到期。 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元、利息 ( 含 罚息)元、复利 元(利息、复利计至2022年3月23日止,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粤潮2020年展字0001号《展期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律师费7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

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办公楼(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应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50.00 审理中 一审已判决 执行中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91民初12537号,判决:一、文化长城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的编号为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告》中所称的落款时间为 2019年12月25日的《债务转让协议书》不成立;二判令文化长城、隽隆贸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 核; 三判令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券网、巨潮资讯网、深圳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四判令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置地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60万元;五判令文化长城、隽隆贸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置地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 40万元;六驳回东方置地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联汛教育、深圳长城世家 金融借款纠纷 2900.00 二审已判决,本案发回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结果为中止诉讼。 不适用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5102民初1123号,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金融借款纠纷 一审已判决 公司于近期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91民初7019号,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 不适用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9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本院移送执行124307元与你(单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

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扣除已支付利息81万元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8542元;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对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5号901-9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许高镭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事项有异议 已判决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不适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许高镭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誉权纠纷案 1 已判决 二审已判决 不适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云、许高镭、林俏云 金融借款纠纷 796.78 审理中 未形成判决 不适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06民初7038号,裁定冻结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云、许高镭、林俏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67,835.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公司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粤0106民初7038号、协助公示通知书(2020)粤0106民初7038号,协助冻结许高镭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967,835.08元的股权份额,不予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登记,不予办理涉及股东出资额变化内容的章程备案。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 代位权纠纷 二审已判决 二审已判决 不适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811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 代位权纠纷 0 已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 民初8771号,判决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适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 终26501号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86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金融借款纠纷 4836.93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已判决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51民终52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36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 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二、冻结被执行人蔡廷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三、冻结被执行人吴淡珠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364号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公司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1)粤51执3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 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粵51执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61.85 审理中 未形成判决 不适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06民初6709号判决准许原告撤回对文化长城的起诉。

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纠纷 1160.00 审理中 一审已判决 不适用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45220号,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9日计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支付逾期违约金(以 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许高镭、许高云、聂雅 证照返还纠纷 0.01 二审已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795号,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64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许高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税务登记证书及副本的原件、印鉴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及原始会计凭证、银行账户信息、银行U盾。三、驳回被上诉人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106执8639号,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许高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 粤01民终16795号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 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纠纷 100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9民初45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款100万元;二、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出资款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审已判决 二审已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795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适用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91民初8613号,裁定驳回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纠纷 已判决 二审已判决,裁定驳回上诉 不适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破终76号,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誉权纠纷 200 一审已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21)粤0305民初10058号,判决一、确认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27日披露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内容“经与东方置地沟通研究后决定在收到东方置地的部分股权转注价款之后办理长城瓷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东方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上述交易未能如期推进”、“受让方东方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依据前述规定,应当向文化长 城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为虚假记载;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披露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内容“2020年8月6日,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东方置地签署《补充协议》,双方确认2017年4月已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为消灭,东方置地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连带担保责任”为误导性陈述;二、判令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澄清公告应载明“东方置地与文化长城从未变更过《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顺序及付款方式,东方置地没有结欠文化长城任何股权转让

款,更无需承担该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责任”,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在中国证券网、巨潮咨询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三、判令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00万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623.70 一审已判决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511民初228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 不适用 公司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511执704号,你(或你单位)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1)粤 0511民初2287号生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向

2021年5月18日止的利息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31484.44元。二、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该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被告吴淡珠在其保证范围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代位权纠纷 12759.75 一审已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结果通知书》(2021)粤03民初3424号,冻结 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400****028,冻结期限一年,已实际冻结人民币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元,期限自2020年 9月 14日至2021年9月13日。2,冻结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价值以元为限,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再向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支付,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4日。

吴祖才 朱慧欣(申请执行人)、文化长城(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 31.25 审理中 未形成判决 不适用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1)粤03执异174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 祥合同纠纷过程中[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保818号],吴祖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3执异1744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金融借款纠纷 2年3月23日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16333.34元、罚息元、复利987.98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基点按月浮动,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16333.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基点按月浮动,再上浮50%计算);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 偿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30329.16元、罚息元、复利1953.49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复利以3032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三、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浦发银行深圳分行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已判决 一审已判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8034号,判决如下:1、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不适用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执保942号裁定: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F幢仓库的房产、H幢仓库的房产、G幢生产车间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元(之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如下:罚息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2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拖欠的利息人民币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2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的房产、E幢生产车间的房产、办公楼的房产、机房的房产、门卫房南幢的房产、门卫房北幢的房产、B幢厂房的房产、A幢厂房的房产、C幢厂房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100%(出资额4500万元)的股权、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资额18004.9万元)的股权、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万元)的股权、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100%(出资额4000万元)的股权、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出资额万元)的股权、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出资额2512.5万元)的股权、广东粤科长城教育文化产业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WHP98)39.92%(出资额20000万元)的股

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蔡廷祥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股票(证券代码:300089),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吴淡珠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股票(证券代码:300089),冻结期限为三年。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执保944号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792****845)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管业部(账号:792****854)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账号:584****688)的银行存款,冻结

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花路支行(账号:390****638)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五、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443****982)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地支行(账号:442****935)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 代位权纠纷 0 已结案 撤诉 不适用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誉权纠纷 0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瑞元千合木槿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 已判决 不适用 不适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9843号,裁定驳回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许高镭 文化长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誉权纠纷 0 二审已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6202号,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不适用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蔡廷祥 章证照返还纠纷 0 已结案 不适用 不适用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 56.8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0 已撤销起诉 不适用 不适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初1858号,裁定本案按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诉讼纠纷 0 已驳回 不适用 不适用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7101行初3531号,驳回本案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诉讼纠纷 0 已驳回 不适用 不适用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7101行初3532号,驳回本案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林俏云、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纠纷 1906.91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深圳长城世家 庄雪彬 劳动合同纠纷 4.1 已判决 不适用 执行中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商贸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粤0304民初30094号,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于2021年11月27日前向被告庄雪彬支付调解款41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汪珂 劳动合同纠纷 5.85 已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已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30392号,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304民初8419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0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许高镭、许高云、雷凡、彭辉、李东英、 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 54890.13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潘科学、晏廷杰、司红旺、支才华、张盼、杨兵、周建图、孙宇、孙文娟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61.4662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单佳琼 劳动争议纠纷 8.31 一审已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8403号,判决一、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2020年7月至10月工资差额(含补助)30179.12元;二、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9279.34元; 三、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律师费3683.22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适用

徐姗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 8 调解结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被告)徐姗80000元,上述款项付至原告个人 执行中

徐宁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 9.13 一审已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3496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9007.38元;二、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宁律师费2301.35元;三、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四、驳回原告徐宁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执保8182号,根据申请人徐宁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34963号民事裁定,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轮候冻结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442****4935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0.00元;轮候冻结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192SJ、粤B29FW9、粤B793GT、粤BK931B小型汽车。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卓趣 股权转让纠纷 向原告补偿股原告创业板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原告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及补偿现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2)粤03执保155号, 本院根据生效的

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人:鲁志宏、李振舟、陈盛东、张熙 金35214.79万元 (2022)粤03执保155号民事裁定,已办理了如下保全措施: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证券简称: ST文化,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 ST文化,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三、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 ST文化,2154209 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四、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 ST文化,4787175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五、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 ST文化,3231392股。冻结期

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六、冻结被申请人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 ST文化,1938804 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七、冻结被申请人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 ST文化,700086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八、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证券简称: ST文化,346256 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九、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 ST文化,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违约纠纷 23.58 一审已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50239号判决如 不适用

下: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罗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蔡雪凯、吴淡珠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0.8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卓建生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蔡雪凯、吴淡珠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11.04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陈艳芳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许高镭、任锋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16.29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陈治辉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许高镭、任锋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5.75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 5000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凤凰北支行、追加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合同纠纷 461.1225 撤回起诉 不适用 不适用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合同纠纷 746.085 撤回起诉 不适用 不适用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 股权转让纠纷 89.8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0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孔浙扬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143.6506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 合同纠纷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62.172,5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毛伟平、第三人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00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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