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代表:ARSENIOMERCADORODRIGUEZ[阿森尼奥·摩卡多(名)·罗德里格斯(姓)],理事会理事书记。 |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魏云,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恒业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兵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穆德远,北京电影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燕民,导演,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扬,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志杰,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宇洋,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诉人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磁公司)、上诉人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德远、被上诉人陈燕民,一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20815号一审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穆德远、陈燕民一审诉称:穆德远、陈燕民是电影《黑楼孤魂》(以下简称《黑》片)的编剧,对《黑楼孤魂》电影剧本(以下简称《黑》片剧本)享有包括摄制权在内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翻拍。穆德远、陈燕民曾授权深圳影业公司将该剧本拍摄成同名电影,并于1989年上映,获得广泛好评。现由创磁公司出品、恒业公司发行的电影《枉死楼之诡八楼》(以下简称《枉》片)未经穆德远、陈燕民授权,在其海报及其他推广活动中称该片“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发布了《枉》片的先导海报、预告片,撰写并发表了介绍该电影且含有不实信息的文章。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借由穆德远、陈燕民作品的社会影响作为宣传其《枉》片的噱头,搭穆德远、陈燕民作品之便车,使穆德远、陈燕民的合作伙伴误认为穆德远、陈燕民在已许可他人翻拍《黑》片剧本的情形下,仍与其商谈影片的重拍事宜,从而对穆德远、陈燕民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穆德远、陈燕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创磁公司、恒业公司与搜狐公司:1、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2、在搜狐网及腾讯新闻上刊登声明,向穆德远、陈燕民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穆德远、陈燕民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创磁公司一审辩称:一、穆德远、陈燕民与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竞争关系,穆德远、陈燕民是《黑》片的编剧而非制片者,其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二、《枉》片的宣传内容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未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黑》片拍摄时间较早,且穆德远、陈燕民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不适格,创磁公司并未给穆德远、陈燕民造成经济损失,故不同意穆德远、陈燕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恒业公司一审辩称:一、《黑》片的著作权人为深圳影业公司而并非穆德远、陈燕民,穆德远、陈燕民仅对《黑》片剧本享有著作权,对《黑》片仅享有署名权,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故陈燕民,穆德远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不适格;二、《枉》片的宣传内容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原因为:1、《枉》片的取材背景虽与《黑》片基本一致,题材同属诡异电影,但没有对《黑》片做片面对比和宣传;2、《黑》片已被禁映,不应再受法律保护,故翻拍被禁映的电影不构成侵权;3、翻拍不是歧义性语言,《黑》片在1989年被禁映,社会知名度一般,《枉》片的宣传内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不会对《黑》片造成损害,更不会对《黑》片剧本造成损害;4、穆德远、陈燕民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综上,恒业公司不同意穆德远、陈燕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搜狐公司一审辩称:搜狐公司同意创磁公司、恒业公司的一审答辩意见。同时,搜狐公司发布《枉》片的宣传内容系提供免费服务,故搜狐公司并非广告发布者,不承担广告发布者的相应责任。此外,《枉》片的宣传素材为创磁公司、恒业公司提供,搜狐公司并不明知或应知该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搜狐公司已于收到本案起诉书后删除了《枉》片的相关宣传内容,故搜狐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与创磁公司、恒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搜狐公司不同意穆德远、陈燕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穆德远、陈燕民作为《黑》片剧本的编剧,系向市场提供智力成果的市场主体,就其作品享有相应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同时,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作为影片的出品人和发行人,搜狐公司作为网络媒体,在影视文化、娱乐媒体等经营领域与穆德远、陈燕民存在竞争关系,故穆德远、陈燕民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创磁公司作为《枉》片的出品人,享有《枉》片的著作权,应为该片承担法律责任。恒业公司作为《枉》片的发行人,与创磁公司共同向搜狐公司提供《枉》片的宣传内容,恒业公司与创磁公司应共同为其提供的涉案宣传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从著作权法意义上并依据常理理解,影视作品的“翻拍”系指经原影视作品或原剧本(以下简称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原作基础上的重新拍摄再创作,翻拍作品与原作在作品内容上存在承继关系或关联关系。同时,影视作品的内容及表现手法来源于剧本,必然与剧本紧密相关、不可分割,故对影视作品的翻拍也必然涉及对影视作品剧本的使用。
而创磁公司作为《枉》片的著作权人,未经《黑》片剧本著作权人穆德远、陈燕民或《黑》片著作权人深圳影业公司的许可而翻拍其作品,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亦未据证指出《枉》片与《黑》片在作品内容上存在何种承继关系或关联关系,却在《枉》片的图文宣传及预告片中宣称《枉》片系“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破禁公映”、“将因为放映之时吓死观众的1989年被禁映恐怖片《黑楼孤魂》重新搬上大银幕。”、“借鉴了89版《黑楼孤魂》中的种种恐怖惊悚元素”等。此后观影人给出的《枉》片影评中有“《诡八楼》:定位不准、乱造舆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恐怖片做宣传,整天都会是啥以前上映时候吓死过人,其实年代久远,几乎无法证实。但是,今天我看了以后,我忽然有个疑问:他们当年,是被气死的吧???”等内容,可见此一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误导及负面影响,认为《枉》片与《黑》片存在“翻拍”的关联关系。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穆德远、陈燕民是否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穆德远、陈燕民已提交证据证明因《枉》片的虚假宣传使其错失了合作机会,虽然同一剧本可许可他人多次翻拍,但除却文学名著以及经典剧目外,通常剧本被翻拍的机会必定有限,且经历次翻拍后剧本的翻拍价值可能逐次递减,翻拍与再创作的表达空间亦会逐次缩减,故剧本如被宣传已被翻拍,必然会减少该剧本的拍摄机会进而影响或减少剧本著作权人的交易机会及经济收益。同时,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影评中对《枉》片的负面评价亦对《黑》片以及《黑》片剧本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应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穆德远、陈燕民承担消除负面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另外,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性质属侵权纠纷,创磁公司、恒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源起在于其未经授权却宣称为“翻拍”,故本案诉争法律关系的基础为穆德远、陈燕民就其剧本享有的摄制权,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亦旨在保护市场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以及通过公平交易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穆德远、陈燕民另在本案中主张基于其编剧或导演身份对《黑》片享有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并称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穆德远、陈燕民对《黑》片仅享有编剧或导演的署名权,穆德远、陈燕民亦明确表示《枉》片与《黑》片的内容不相同也不相似,故其对《枉》片不享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权利,而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的宣传行为并未侵犯穆德远、陈燕民对《黑》片享有的署名权。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及常理,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亦应不具有通过拍摄、宣传《枉》片以达到损害穆德远、陈燕民的人格利益的主观过错。况且,涉案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枉》片与《黑》片或《黑》片剧本存在关联关系的误认可通过公开消除影响的方式予以救济,故一审法院对穆德远、陈燕民的上述主张及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恒业公司另辩称翻拍被禁映的电影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枉》片对《黑》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翻拍;其次,影片禁映为国家行政管理程序,与穆德远、陈燕民对《黑》片剧本享有的摄制权无关,影片是否禁映不影响穆德远、陈燕民基于《黑》片剧本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的行为若构成侵权,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再有,关于搜狐公司的责任,搜狐公司作为网络宣传媒体,涉案虚假宣传内容为创磁公司、恒业公司提供,其亦免费提供宣传服务,故不应对搜狐公司苛以过高的审查义务,且《黑》片的知名度尚未达到令搜狐公司明知或应知宣传内容已构成虚假宣传的程度,搜狐公司亦于穆德远、陈燕民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宣传内容,因此搜狐公司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鉴于搜狐网中的虚假宣传内容已不存在,穆德远、陈燕民要求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无实际履行意义,一审法院对穆德远、陈燕民的相应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创磁公司、恒业公司为穆德远、陈燕民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和持续时间,一审法院依据相关公众对《黑》片的评价、《枉》片的宣传途径、宣传范围、相关公众对《枉》片的评价等因素予以判定。穆德远、陈燕民主张的虚假宣传内容发布于搜狐网,故一审法院对穆德远、陈燕民要求创磁公司、恒业公司于搜狐网中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搜狐公司与此相关,应予配合。
至于创磁公司、恒业公司的具体赔偿数额,鉴于穆德远、陈燕民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创磁公司、恒业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黑》片及其剧本本身的价值、创磁公司、恒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虚假宣传行为的方式、期间、范围等情节予以酌定。穆德远、陈燕民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于搜狐网(网址:)首页持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为穆德远、陈燕民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穆德远、陈燕民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共同向穆德远、陈燕民赔偿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三、驳回穆德远、陈燕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创磁公司、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穆德远、陈燕民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穆德远、陈燕民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创磁公司、恒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具体理由如下:一、穆德远、陈燕民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1、穆德远、陈燕民作为《黑》片的编剧、导演,并非《黑》片的著作权人,其仅对《黑》片享有编剧、导演的署名权,而创磁公司、恒业公司的宣传行为并未侵害穆德远、陈燕民对《黑》片享有的署名权。可见,穆德远、陈燕民并非《黑》片的经营者,其与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故其无权就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在宣传《枉》片过程中涉及《黑》片的相关宣传行为主张权利。2、穆德远、陈燕民虽系《黑》片剧本的著作权人,但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在宣传《枉》片过程中并非侵害《黑》片剧本的著作权,自始没有使用“根据《黑楼孤魂》剧本改编”的表述,更未提及穆德远、陈燕民的姓名。事实上,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在宣传《枉》片过程中使用的“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等内容均仅仅涉及《黑》片,穆德远、陈燕民对《黑》片剧本享有的著作权在本案中并未受到任何侵害,其无权基于《枉》片的宣传行为向创磁公司、恒业公司主张权利。二、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对《枉》片进行的相关宣传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枉》片与《黑》片相比,两者的取材背景及外景地基本相同,且同属恐怖题材;穆德远、陈燕民提交的证据中亦提及《黑》片曾被禁映的事实。故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在宣传《枉》片过程中虽宣称其系“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但这并不构成虚假宣传。2、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对《枉》片的宣传并未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穆德远、陈燕民提交的证据仅能代表极少数观看《枉》片观众的看法,并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均发生了此等误解。事实上,根据穆德远、陈燕民提交的证据显示,大多数观众的评论意见均集中在对《枉》片本身的评价上,至于《枉》片与《黑》片是否存在“翻拍”的关联关系并非其主要关注点。三、创磁公司、恒业公司无须对穆德远、陈燕民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对《枉》片的宣传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亦未侵害穆德远、陈燕民对《黑》片剧本享有的著作权和对《黑》片享有的署名权,依法无须对穆德远、陈燕民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2、穆德远、陈燕民提交的华策公司出具的《公司函》真实性存疑,穆德远、陈燕民并无证据证明其因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对《枉》片的宣传行为而遭受损害。3、一审判决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被上诉人穆德远、陈燕民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创磁公司、恒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被告搜狐公司表示同意创磁公司、恒业公司的上诉意见,但对一审判决中涉及搜狐公司相关责任的认定无异议。
穆德远、陈燕民提交了由深圳音像公司出版的《黑》片DVD,片头显示“深圳影业公司”、“编剧 穆德远 陈燕民”、“导演 梁明 穆德远”字样。穆德远、陈燕民另提交了《黑》片的剧本,署名“编剧 穆德远 陈燕民”(部分略)。
创磁公司提交了《枉》片DVD,片中显示“出品 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恒业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发行”字样(部分略)。
穆德远、陈燕民提交了(2014)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9019号公证书(公证日期为2014年10月9日),其中主要记载有如下内容:1、时光网、豆瓣网中有关于《黑》片如“简陋不代表不吓人”、“音效好过特效,国产最优恐怖电影”、“赤裸裸的炒作”、“黑楼孤魂!新中国第一恐怖片”(部分略)。
穆德远、陈燕民提交了(2014)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8710号公证书(公证日期为2014年9月18日),其中主要记载有如下内容:搜狐网(网址:)搜狐娱乐电影新闻栏目中于2014年8月29日刊载《<诡八楼>发布番外特辑 回顾‘鬼楼’神秘传说》一文(以下简称《诡》文)并发布《枉》片先导海报、预告片。海报上注明宣传语“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诡》文中有“以‘北京四大鬼宅’之一鬼八楼为背景的恐怖悬疑惊悚电影《诡八楼》将于9月19日与全国观众见面。……近日片方曝光番外特辑,为观众呈现这座鬼宅不为人知的历史与现状……当地的一些居民都表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很多人在此楼遭遇迫害致死……而在这些被迫害的人的故事中,‘黑楼孤魂’流传得最广”、“改编自‘黑楼孤魂’事件 《诡八楼》取材自流传很广的‘黑楼孤魂’恐怖事件,将因为放映之时吓死观众的1989年被禁映恐怖片《黑楼孤魂》重新搬上大银幕。据悉,此次翻拍,不仅借鉴了89版《黑楼孤魂》中的种种恐怖惊悚元素,更把人性的种种欲念锁进其中”等内容。于搜狐网搜狐视频栏目中以“诡八楼”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获得“诡八楼终极预告片”播放链接,点击播放时片中显示“翻拍1989年禁映电影《黑楼孤魂》”大幅字幕。
另查,《枉》片的公映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
穆德远、陈燕民主张搜狐网中的上述有关《枉》片是翻拍《黑》片的宣传内容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均确认搜狐网中的有关《枉》片的宣传内容为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向搜狐公司提供,搜狐公司系免费提供宣传。
经一审法院询问,穆德远、陈燕民表示,《枉》片与《黑》片的内容差别很大,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其不对《黑》片主张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仅主张基于其编剧或导演身份对《黑》片享有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经一审法院询问穆德远、陈燕民要求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赔礼道歉的依据,穆德远、陈燕民表示,搜狐网中的虚假宣传内容导致公众误认为《枉》片与穆德远、陈燕民创作的《黑》片剧本及《黑》片存在关联关系,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此外,穆德远、陈燕民否认《黑》片曾被禁映。
穆德远、陈燕民提交了(2014)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8711号公证书(公证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其中主要记载有如下内容: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网站(网址:.cn)中有《枉》片海报及剧情介绍。穆德远、陈燕民称此网站中的内容与搜狐公司无关,创磁公司及恒业公司亦表示上述宣传内容并非由其提供。
穆德远、陈燕民提交的(2014)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9017号公证书(公证日期为2014年9月29日)中载有以下内容:1、豆瓣网中关于《黑》片的影评,如“这项70万小投资制作最后创下近5倍的票房盈利” 、“后来不知道是哪里来的小道消息,说是在电影院里把人都吓死了”等。2、豆瓣网中关于《枉》片的影评,如“这部被冠以改编自‘黑楼孤魂’灵异事件,以‘北京四大鬼宅 ’之一鬼八楼为背景的恐怖电影,昨晚在12号影厅里却是被观众们骂的吐沫星子满天飞”、“豆瓣评分/bej;2.向“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留言,写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反映问题(如反映案件问题,请务必标明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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