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经过法律程序厂方同意赔赏,可是到了法律规定期限还不给钱,我该怎么办?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是一个人群集中的地方,更要建章立制,保障企业的顺畅运行。

近期看到,好几位进入人力资源岗位不久的朋友,都提出了规章制度如何建设的疑问。在这里,就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这一点,浅析以下几个要点。

“制度不合法,一切都白搭”。所以,我们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一定要把好这个关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谈到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应该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规章制度内容应具有合法性;第二,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第三,应向劳动者公示。

内容合法,也就是基础合法

这一点理解相对简单,从字面理解就好了。根据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层次看,最基础的是宪法。在这个基础上,产生民法。在民法基础上分,细分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中央的法规,到地方的制度。从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到政府职能体系立法,如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机关。最后,再到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可以看到,要制定合法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之上的所有层级的法律法规都需要我们认真学习,熟读精通。

我们最常用的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有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在信息化的时代,这些法律法规在互联网上并不难找,但难的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所以最好有相应的法律基础,或者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还有一个简单一点的方法,如果公司领导不介意的情况下,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报送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

我们之前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小张应聘到了某公司上班,是一线操作工的岗位。进到公司之后,小张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在企业的员工手册上面也签了字。小张的月工资是1900+计件工资,试用期三个月。小张工作非常努力,但因为刚进公司不久,产量和质量都不高。第一个月拿到的工资是1800多。小张去打听,是因为第一个月小张的过失操作,导致了原材料的报废,进行了赔偿,直接从工资中进行扣除。第二个月,小张的工资更低,只有1700多。小张去查询,发现除了再次有材料过多报废的赔偿外,还有考核扣分。小张非常气愤,找到部门理论。部门说,这样的赔偿制度在员工手册里面,小张已经签字确认。小张不服,到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了投诉。

后经核查,公司对员工的损失赔偿相关的相关的制度与法律法规产生的抵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后劳动部门要求企业,整改公司规章制度。重新调整对小张的处罚决定。

在中国的历史文化长河中,我们都看到了,家里有家长制,国家有几千年的皇帝统治。真正的民主思想,进入中国,也才一百来年的事情。民主的运行真正进入到社会底层,被老百姓所接触,也才几十年的事情。所以在很多人的意识里面,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由企业制定就好。往往忽视了,还有一个程序性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时候,要走民主的程序。这里的民主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制度制定前的讨论;另一个是在制度确定时候的审核。就民主程序,在实际操作当中的,我们往往问的最多的有两个问题。

   1、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一定无效吗?

当然不是。在2008年以前,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要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因此,在这之前已经在企业里面实施的规章制度,没有发现内容不合法的,可以继续实施。同时,2008年之后企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经过民主的程序,实际的纠纷处理当中,有些省市会直接认定为无效,有些省市的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会强调制度内容的合法性,没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会认定为有效。

那,这个民主程序有什么意义呢?其实企业的规章制度属于很基层的制度。根据企业实际,针对一些具体事情进行约束规范的。当遇到一些事件,并没有违法,但是在管理上,与企业的文化或者行业的要求有冲,需要进行规范的时候,经过了民主程序,在处理相应纠纷的时候,仲裁机构会依照,这个制度来判定。反之,仲裁机构会偏向于弱者方来处理。所以,很多企业在和员工产生纠纷之后,未得到仲裁机构支持的原因就在这里。让人觉得愤怒但有无奈。

2、企业没有工会,如何开展民主程序?

首先。工会法要求,达到一定人数的企业应当成立工会。至于工会在企业管理当中的重要性,在这里不展开讲,另行文章进行分析。很多企业老板,恐惧或者担心公司成立工会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其实没有必要的。有工会的企业,工会要参与讨论。

如果人数没有达到成立工会标准的,就开员工大会。将想要拟定或者推行的规章制度,进行集体的讨论。讨论的方式有很多,开会是最直接的。如果因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不能够统一开会的。可以,采用,文字的表达方式,征求大家的意见。比如,公示及意见反馈。采用公告栏、邮件等方式。在一定合理的时间内,遵循大家的意见。如果没有意见的,表示通过。现在,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很多事情在手机上就可以完成。但一定要注意取证。取证,这个是我们劳动合同管理,在日常工作当中最容易忽视的环节。

当然有工会的企业或者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就更好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是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企业必须做的。尤其是做好取证工作,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地方。

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将制定了考勤管理制度,公布在了告示栏,并连续张贴了一段时间。后来,员工小张离职,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认为小张的加班是个人的原因造成,并未经过公司审批,不符合加班的要求。小张投诉到了劳动仲裁。最后,因公司无法提供该制度已经公示的证据,仲裁认为,该制度不具有约束力,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

这样的亏,吃的很难受。公司已经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最后因为一个小疏忽,导致了不应该有的支出。这些,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当中应当起效的地方,但没有实现。

公示的方式方法有很多,相应的取证也要做足,多管齐下有保障。

1、传统的公示方法有公告栏。如果公告栏位置有摄像头的,进行,录像保存;没有的,公告期内多去拍些照片。

2、公司内部的电子公告渠道。比如说OA系统,又或者说员工邮箱系统。将通知发放到每个员工,摆上内部官网。这些记录,服务器长期保存。

3、结合现有的移动互联网技术,提高效率。一些公司指定的工作使用的群或者APP,比如钉、,企业微信等等,都具有公示的功能,而且可以长期保存。

4、一些非常重要的制度,一定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并在学习材料上签字,或者进行考试。相应的资料都进行保存。

管理就是建立管道,梳理管道,让被管理的内容在管道内畅通运行。千万不要嫌管理麻烦,一定要细致,前期辛苦一点,后期轻松一些。在企业运营的角度,风险是大过利润的。但这一点往往看到的人不多,很多都是在吃亏后才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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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拖欠工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中,公司拖欠工资属于劳动纠纷,员工要采取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拿到工资。不过,公司拖欠工资违反合同约定,并且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严重的还可能违反刑事法律,所以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公司拖欠工资,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劳动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如果逾期不支付,即会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2、接受人社部门的处罚

具体地,根据以下情形接受相应的处理:

(1)该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会及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公司,将会作出行政处理或给予行政处罚。

(2)对无故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相关“黑名单”。

3、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对拖欠、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逾期拒不支付的建筑施工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依法停止其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等,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员工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员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有关机关监督后仍不肯支付工资的,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构成该罪的,具体要接受以下处罚:

1、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公司老板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会根据具体情况接受以上的处罚。

最后,其实有些公司以为拖欠工资只涉及劳动纠纷,一般不会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便更有恃无恐。其实,只要员工去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公司确有拖欠薪资的行为,并且情况较为严重的,那么将逃不过法律的处罚。不过,若是有其他特殊情况,比如公司拖欠工资确有理由的,可以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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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怎样走起诉程序

公司拖欠工资分两种情况:

1.拖欠工资但是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如果没有欠条,是劳动争议,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就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来进行讨要。

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不能起诉,只能申诉)。超过15日没有起诉的,仲裁书发生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对于拖欠工资,用人单位会有各种不同的理由,有的确实是单位经营状况不好,发放工资实属困难;有的是因为用人单位被别的公司拖欠了货款等,导致资金周转不开;有的纯粹是耍赖,利用劳动者的工资用于其它用途,这种拖欠工资的行为是最可恨。不管是是因为什么原因,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按时发放的属于违法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劳动者我们有权利要回工资。也可参考好律师网相关法律知识

拖欠工资多久算是违法拖欠工资有何处罚

在工地生涯中,我们多多少少都会遇到拖欠工作的情况,少则10天半月多则甚至半年以上!面对公司的“百般拖赖”不少劳动者真是有苦说不出。毕竟部分员工上有老,下有小!甚至还面临房贷、车贷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毕竟我们我们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生活。

实际上!要知道!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本身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公司拖欠工资违反劳动合同,并且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严重的还可能违反刑事法律。单位除了必须要及时支付员工工资以外,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足等原因,暂时无法按时给员工支付工资,经与本单位所有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企业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单位拖欠工资将会有这四大处罚

1、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劳动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如果逾期不支付,即会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2、接受人社部门的处罚

对无故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相关“黑名单”。

3、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对拖欠、未足额支付农名工工资以及逾期拒不支付的建筑施工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依法停止其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等,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员工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员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有关机关监督后仍不肯支付工资的,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构成该罪的,具体要接受以下处罚:

1、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公司老板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会根据具体情况接受以上的处罚。

最后,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是要分情况计算的。如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工资,则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赔偿金;如果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限期内仍不支付工资,则要按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广建筑才网小编对拖欠工资法律规定的所有整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的资讯,欢迎持续关注广建筑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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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般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为10%左右。

  简析题的答题要求是:要求严格按照实体提问回答问题。考生应仔细阅读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简析题的出题特点与答题思路:

  1、一般每个简析题的提问中会包含6到10个不等的小问题,这一题型出题数量较多,总分值很高,覆盖的知识点很广,而且所要考查的知识点明确,考试可以针对每一个小提问作答,而且这些小问题一般都是独立的知识点,互相之间不会影响作答。针对这一特点,考生在答题时应该做到问什么就答什么,尽量的简洁,不能做过多的解释,否则会适得其反。其实从历年的真题答案中也可以总结出来,许多考生担心自己答得不完整,就尽可能多的在试卷上写,而事实上由于每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太多,阅卷老师不可能很细致的去看考生的答案,而只是去找答案中的踩分点。所以在答简析题的过程中,一定要看清题目问的是什么?比如问案件中**有无诉权,答案是“有”或“有诉权”就可以了。如果没有问为什么,就没有必要再去解释,那样做不但不会多得分,反而会耽搁时间过多,到最后还有许多题目没有时间去做。既使有的题目问了为什么,也要尽量用一两句话,点到为止,比如说问“为什么不能行使代位权”,根据题意答“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就行了。

  2、简析题的出题思路一般是根据知识点来提问。这样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一定要注意做知识点的总结,强调关键词的记忆。具体可以准备一个小本子,按各主要部门法来分类,把一些明确的知识点以关键词等形式、按照每个部门法的体系罗列下来,尤其是把那些难点、自己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作一记录和比较,这样等考前冲刺阶段就不用再去翻看有关的教材而可以直接看自己的“知识点积累”,这样不仅方便,而且记忆更牢固、更有针对性。

  根据司法考试的考试说明,案例分析题答题要求是“要求考生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全面分析”这一突出的特点使得分析题在历年的考试中成为难点所在。分析题的出题特点与答题思路:

  1、分析题与简析题的区别一个突出特点在于提问方式不同,分析题的提问一般没有分出若干小问题,而是笼统地要求考生进行全面分析,因此难度比简析题要增大很多。考生拿到题目后往往会觉得无从入手。其实分析题考查的知识点相对比较集中,而且一般都是考查相关部门法中的重点内容,因此考生只要考前全面复习过,应该不会对题目的问题感到陌生,较多的感觉是可能自己就试卷所提的问题了解不是很全面,感觉自己可能答不全。针对这一特点,考生可以从以下方法入手:仔细审题并明确所提的问题之后,自己在草稿纸把所问的问题按照一定的方式,像上述简析题那样分成若干个小点,比如可以按照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以及相应行为的主次关系一一罗列下来,再根据每一小点逐次进行作答,这样不仅思路清晰,也不易漏掉答题点。

  2、除了在答题时可以像简析题那样罗列要点、逐次作答,在要点列出之前一般要有一段对所提问题进行简要回应和引出后面要点的话。比如可以很直接地指出所提问题系涉及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价值衡量,或者先指出甲、乙以及丙之间的法律关系,或指出甲、乙以及丙分别构成刑法上的那些罪名等等。简言之,分析题的答题框架要尽量体现出“总―分―总”的特点。

  法律文书题的答题要求: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试题要求将其制作为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找错,并提出理由或分析。法律文书题要求答题格式规范、文字通顺、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

  针对上述要求,考生作答时,首先应注意格式的准确性,并应同时注意内容的准确,抓住重点和要点。评卷人在评卷时按点给分,因此只要把要点答到了,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分值。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分析案情,准确判断出司法文书的类型、名称,争取格式规范、项目齐全,层次分明。

  2、正确列明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叙事清楚,说理充分,要点突出,结论明确。

  3、使用的语言文字要言简意赅、朴实庄重、用词准确(不滥用方言、行话),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如“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称”、“符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等)。

  4、如果时间紧迫,可先书写文书格式(确定名称、首尾部、诉讼请求、附件项目等,)再填充事实、答出理由要点和引用法律依据。

  20xx年5月,三门峡市光明农产品公司与银川市商业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光明农产品公司与20xx年7月底前供给商业批发公司苹果20xx件,每件15公斤,每公斤单价为2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光明农产品公司将苹果运至商业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交给银川市商业批发公司。后因苹果未能及时销售而腐烂,银川市商业批发公司遂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光明农产品公司在催讨货款时发现,商业批发公司只有500公斤鲜鳗鱼可供还款,而无别的财产,遂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鳗鱼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的3日后,裁定变卖这批鳗鱼。

  (1)光明农产品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鳗鱼?

  (2)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光明农产品公司履行什么义务?

  (3)法院在3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依照有关法律,光明农产品公司应向那个法院提出处理鳗鱼的申请?

  (5)如果光明农产品公司要起诉,可以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

  (6)光明农产品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1)光明农产品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鳗鱼。

  (2)光明农产品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

  (3)法院3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应向银川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应向银川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6)光明农产品公司应在15日内起诉。

  1.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I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居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 )任命。

  A.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家主席

  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D.国务院

  5.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是( )

  6.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颂行的宪法是( )

  A.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约法》

  D.《钦定宪法大纲》

  7.下面关于罗马法的产生的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公元前6世纪中叶,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法也随着产生

  B.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C.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平民斗争起了重要作用

  D.罗马法既包括奴隶制国家法律,也包括封建制法律

  8.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发端于“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B.审查的项目仅指立法

  C.经最高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D.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表明了宪法是最高法律的原则

  9.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 )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诋毁行为只能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哪种纳税义务人? (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D.所有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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