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受伤者流产后该怎样寻求赔偿

  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因此我们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解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应该怎么要求赔偿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应该怎么要求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因交通事故所致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输血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医院的收款凭证中出现新的收费项目如伙食费、空调费、护理费等。其中伙食费系重复计算,因为已经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将在下文详述。空调费和护理费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单方附加,非受害人一方的意愿,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其次,部分受害人仅仅提供门诊药费的收费凭证,却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对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不应支持,如果受害人能举证证明确为治疗所需即能够证明其关联性的除外;最后,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称为建议休息证明,该证明需要主治医师签字并加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专用章)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定残后,受害人将根据伤残的程度,得到残疾补偿金。收入状况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对此受害人要提供所在单位的合法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收入),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费证明、完税证明、工资单等证明材料,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另外根据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受害人没有提供前述材料就一律对其误工费不予支持,显然与法与情相悖。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如果同样对其按照全部收入(工资)进行赔偿,受害人将得到双重收益,这与侵权法的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不符。

  2、对于没有固收入的,笔者根据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不同分为:

  (1)城镇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如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受害人要提供其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证明,然后提供其从事何种行业的证明(如营业执照、营运证明等),提供前述证明后,才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对农村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来计算。

  3、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其误工费如何计算?有人认为不能主张误工费,因为60周岁以上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是被赡养的对象,所以不存在支付误工费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因为年满60周岁不一定就丧失劳动能力,仍有很多人在不同岗位从事着不同的工作。另外,城市居民有一部分人年满60周岁后可以得到退休工资的话,那么农民就没有了。因此,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但是应当提高对其误工收入相关证据的审查标准。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从高法解释来看,决定护理费高低的有三个因素:首先,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对此可以参照本文关于“误工费”的论述,另外,也可以参照当地医院护工(或者请保姆)的收入;其次,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护理期限一般住院治疗的时间,没有住院,仅仅通过门诊治疗,一般不计算护理费。对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如果另一方对于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对此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2、对于受害人外地的亲属来往的交通费,笔者认为如果受害人发生事故后,死亡或者出现长时间昏迷或者经鉴定为重伤或者可能造成重度残疾的,其外地亲属(不得超过三人)来往的交通费应当给赔偿;3、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住宿人数及其必要性可以参照本文交通费的分析。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1996年2月1日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为15元,发达地区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这里规定的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要与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混淆,应以上一年度该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为准。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文关于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分析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十三)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此时也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即一般伤害、伤残以及死亡,其中自然是造成了死亡的情况是最严重的,而不同的伤害情况下法律中规定的交通事故 赔偿标准也是不太一样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呢

  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得到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其中物质赔偿有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按照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还可以得到精神赔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应该怎么要求赔偿的相关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可以与肇事者就赔偿费用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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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后受伤者怎样处理赔偿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你是伤者还是肇事者,伤者受伤情况如何,责任是如何认定的w

  • 你好,按照具体责任和损失

  • 建议咨询律师面谈详情,以便可以更好的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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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初,家住城区的老李叫来货车司机小韩来帮忙搬家。小韩按照老李指示,将箱子、门板等家具装上车,老李则手扶门板站在车厢内准备一起出发。谁知小韩刚发动货车起步,门板却突然翻倒压向老李,导致其从货车摔下受伤,后经鉴定为人体损伤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韩因存在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载货、违反规定载人且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交警认定全责,老李则无责。

事后老李以小韩、小韩妻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小韩和妻子觉得很委屈,前来咨询律师。小韩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辆既然买了保险,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一部分;小韩妻子则疑惑,自己与事故无关,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以案释法:首先我们来看货车司机小韩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以及承担比例。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韩作为侵权责任人,应当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小韩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本案中,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站在车上扶货物有可能造成本人伤害。虽然老李在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中无责任,但也需酌情承担一部分责任。

其次,小韩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需要判断两个问题:一是小韩妻子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小韩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肇事车辆的车主虽是小韩妻子,但实际是由相应驾驶资格的小韩驾驶肇事车辆,小韩妻子并无过错。同时,老李也无证据证明小韩驾驶肇事车辆是用于家庭经营,故小韩因侵权产生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

最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付责任。这里需要认定老李是否属于第三人的范围。事故发生时,老李系车上人员,老李从车上摔落后也未经二次碰撞,故不属于第三人范围,保险公司依法不予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第三人的转化问题: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交强险仅对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外的受害人予以赔偿。实践中,存在如何认定本车人员以及本车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该两项问题与受害人能否在本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密切相关。

? 答:以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已脱离本车作为认定本车人员或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人的标准。

老李事发时站在车上,因货物掉落使其摔落地面,并不能因此转换为第三人,故无权请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同时,小韩妻子并非侵权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原告老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韩通过货运所得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其造成的侵权责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小韩妻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定小韩应赔偿老李损失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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