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属于什么罪

    个体工商户刘某,曾经营一家理发店,刘某在经营理发店期间,因从事非法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后待业在家,成为无业游民。刘某待业期间,挖空心思想赚钱的门路。

1992年8月,刘某伙同其丈夫李某(在逃)在本市劳务市场丈夫,以招工为名,将外地来本市的女青年拐骗到湖北农村,卖给农民胡某为妻,得到赃款人民币2000元。10月,刘某和李某夫妇二人以同样手段把女青年王某拐骗到河北省一农村,卖给比女青年王某年龄大十几岁的老光棍文某为妻,此次,刘、李二犯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女青年王某在同文某同居10余天后,借去厕所之机逃离。

同年11月,刘、李二犯又以找保姆为借口,把外地来本市的女青年石某(18岁)领到家做保姆。后刘、李二人以去河北探亲为名,要石某同往,在去河北的大车上,夫妇二人在窃窃商量卖人的价格时被女青年石某听到并识破了他们的阴谋,石某趁火车到一小站,人上下车拥挤之机逃跑。夫妇二人经过此次失策后,共同认为偷小男孩卖到农村是最稳妥可行的生财之道,遂于1993年2月把本市一不满4周岁的男孩拐骗到外地,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某农村一对无孩子的年轻夫妇。

    案发后,刘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为,刘某、李某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的是拐卖人口罪,并以一审法院的定罪和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问题] 刘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的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和尊严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所侵犯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有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刘某和李某以出卖赚钱为目的,先后将女青年王丽、王某及儿童拐骗、出卖给他人,虽然后来王某、石某逃脱,但根据《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刘某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且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应从重处罚。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人口的行为。拐卖人口罪在客体和主体方面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相同的,并且这两种犯罪的犯罪对象都具有"人口"这一共同属性,但两种犯罪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在于:(1)两种犯罪的犯罪对象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和儿童;而拐卖人口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妇女和儿童以外的人口。(2)两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拐卖人口罪的行为特征是以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妇女、儿童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另外还包括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行为。(3)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拐卖人口罪的主观要件包括营利目的,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则是以出卖为目的,无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只要是为出卖而实施了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者,便构成本罪,若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出卖之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法院的定罪是正确的,刘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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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两会,在上周五正式闭幕。

过去的十几天里,许多提案议案都挤上热搜,受到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其中不乏与女性权益息息相关的话题。

这些提案议案代表着未来潮水的方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们特地将女性权益相关的部分建议进行了分类梳理,总结陈列如下,一起来看看吧!

建议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彭静认为,收买助长了拐骗行为、给被拐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她建议,提高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使收买人面临更高的犯罪成本,打破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的利益链条。

建议对被拐妇女婚姻关系出台司法解释

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认为,由于“被拐妇女大部分本身文化水平不高,无法及时行使权利,被拐卖、被迫结婚的时间久远难以取证”等多种原因,使得在一些案件中被拐女性不仅难以离婚,相关合法权益也都难以保障。

刘红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专门的司法指导性意见,来处理被拐女性及其子女婚姻家庭关系,在确认女方系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下,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其合法权益。

建议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最高可判死刑

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提高至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一致。依据刑法规定,目前如果没有其它犯罪情况,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刑期也不过十年,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最高刑为三年。刑期较短、处罚较弱,导致对买方行为约束力不足。

因此,谢文敏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加以提高,最高可判处死刑,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方定罪视同绑架罪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表示,对被拐妇女儿童侵害最大,侵害时间最长的都是“买家”,被拐妇女在被拐卖之后,买方对她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

她认为“买卖同罪”是可行的,甚至于对“买方”的定罪可以重于“拐卖方”。现在对“买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标准太低,建议是视同绑架罪,十年起刑。她还认为,应当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终身追责。

建议拐入地基层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表示,各地应对辖区内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进行,特别是对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聋哑女性,排查后把信息公开,帮助她们寻找亲人。

“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严格落实婚姻登记及时发现被拐妇女

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表示,基层治理是打击拐卖人口的前线,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重点工作中,尤其在婚姻登记、医疗卫生等领域,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拐卖妇女的情况。

建议对拐卖妇女知情不报者追责

全国人大代表潘越建议,对于拐卖妇女案件,越早发现,越早报案,越能得到及时处理。建议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等,发现有妇女被拐卖或者涉嫌拐卖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如果知情不报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对性别比严重失衡地区重点清查

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建议,在全国持续组织开展强力“打拐”专项行动,关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对于性别比例失衡严重的地区、穷困边远山区等进行重点清查,有利于发现被拐卖妇女的线索,早期预防,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建议对严重拐入地进行移风易俗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表示,严重拐入地通常是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地区,地方政府应有移风易俗之职责,应向当地居民宣传普及“买媳妇”有罪。同时对女童读书予以补助,提升村民对于女童生存及教育权的重视。

“很多拐入地并不是最穷的地方 ,也并不是交通最困难的地方,但当地新生人口的性别比一定是不正常的。”

建议推广DNA数据库实现有效打拐

全国政协委员刘家成建议:幼儿园入园、小学入学时,要求所有入园、入学儿童采集DNA信息,建立DNA档案,档案交由公安部门纳入DNA数据库统一保管。

建议扩大列举家庭暴力的形式

全国政协委员严慧英认为,《反家庭暴力法》 关于家暴定义中列举的家暴方式不足以涵盖目前存在的家庭暴力形式,建议扩大列举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侮辱、诽谤、跟踪、骚扰、性暴力、经济控制等方式。

建议增设反家暴专门经费部门

全国政协委员安庭提出,民政部门建立的庇护所形式较为单一,服务有所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暴受害者需求,建议增设专门经费和部门加以改善。

安庭建议由民政牵头,妇联、公安等部门配合,并倡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设专门经费和部门,提供场所进行救助和庇护。以庇护所作为救助环节中的介质,利用庇护所为求助者提供医疗、心理、法律、生活、就业等方向的救助,让其真正有能力脱离家暴家庭。

建议明确对家暴可提起公益诉讼

全国政协委员彭静表示,我国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需要公权力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她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时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同时,可授权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起妇女权益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加大司法保障。

建议尽快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查询平台

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呼吁教育部尽快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查询,这样才能让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查询到拟聘人员在全国范围内的可能有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让有性侵前科者的“黑手”不会继续伤害无辜。

建议将防性侵害课程纳入九年义务教育

全国人大代表刘丽表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遭遇性侵,不仅会带来身体伤害,还会带来严重的心理和精神伤害,希望孩子们可以提前学到防性侵知识保护自己。

刘丽介绍,《“女童保护”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超九成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儿童进行性教育、防性侵教育;但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还缺乏全国性、制度性安排,迟迟难以普及。

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认为,遏制职场性骚扰有利于女性职场地位的提高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应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通过对性骚扰立法,明确规定职场性骚扰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完善用人单位及性骚扰加害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李亚兰建议,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用人单位在发生职场性骚扰时所采取的保护受害者、惩罚加害者的各项措施,通过立法的完善有效遏制职场性骚扰行为。

建议加大儿童软色情整治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王学坤建议加大儿童软色情整治力度,明确儿童软色情判定标准,进一步加强审查整治力度,将“性摆拍”等儿童软色情制品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建议提升数字时代妇女就业竞争力

全国政协委员贺定一建议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促进工作和家庭平衡发展。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支持数字经济、弹性上班等相关政策时要引入性别视角,充分考虑妇女在新时代的就业创业具体需求;另一方面,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减低妇女就业负担。

建议放开妇女劳动禁止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建议,放开女职工劳动禁止范围,通过加强劳动安全建设以及生命健康保障等方式,保障女职工自主参与工作的权益,进而有效拓宽女职工的就业渠道,使其劳动权益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

“我国法律的规定其初衷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但是没有充分考虑到女性参与高强度工作获取高额报酬的需要,将部分具有能力的女性排除在这些工作范围之外。”李亚兰代表说,有必要优化女职工禁止劳动范围。

避免外嫁女集体成员权益因婚受损

全国妇联建议保障女性集体成员权益,并提出两项具体内容,明确成员资格的要素,明确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的具体情形,避免妇女因婚嫁“两头落空”现象。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而无法获得或者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认定成员资格的国家立法长期缺位,大大弱化了对集体成员权的司法保护。

建议拓宽妇女在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渠道

全国妇联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拓宽妇女在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渠道,并完善该领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包括:

1、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数字经济从业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在相关法律政策制定中引入性别视角;

2、推动数字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将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女性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推动出台按比例申领生育津贴政策;

3、强化监管责任,推进劳动保障监察覆盖数字经济领域从业妇女,督促平台落实企业责任,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联合约谈机制,及时纠正损害妇女就业权益的行为。

建议取缔恶搞式婚闹陋习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取缔“恶搞式”婚闹陋习。从基层社区村委会开始推动,遏制不正之风。在婚礼筹办前期,村干部就要提前干预,做好结婚双方及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求签订禁止婚闹协议,一旦违反会给予一定的惩处。

建议设置婚前向对方提供婚检证明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认为有必要建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婚检制度,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设置婚前向对方提供婚检证明的义务。婚姻登记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程序,确保双方知晓对方的婚检证明内容,并签署该婚检证明除婚姻登记所需外不得告知他人、用于其他用途的承诺书。婚姻登记部门和医院对婚检证明有保密的义务。

建议离婚预留家务补偿份额再分财产

全国政协委员黄绮表示,鉴于家务劳动、丧失发展机会等对家庭贡献的财产利益难以量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或推出一些指导性的判例,同时,她建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预留家务补偿份额,再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避免执行困难和重复诉讼。

建议将牺牲个人发展纳入离婚经济补偿

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建议完善健全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将牺牲自身发展机遇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她认为,为了家庭牺牲个人的职业发展,也属于尽到家庭义务的一种方式,离婚补偿时应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对一方因家庭整体利益考量而作出了对自己个人职业发展不利的选择,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不予以考量,这显然有失公允。

建议让全职太太、先生成合法职业

全国政协委员韦震玲建议建立家庭全职服务成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维护家庭全职服务成员的合法权益。她认为,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选择回归家庭为家庭提供全职服务,可以适当相应减免从业配偶个人所得税等。

建议离婚抢夺藏匿孩子不宜获得直接抚养权

全国人大代表车捷发现,涉及低龄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判决,很多判由母亲抚养,但男方及其家庭往往因泄愤、惩罚对方等目的抢夺未成年子女,或将孩子带离藏匿,导致判决难以执行,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长期亲子分离,连探视机会也没有,有些未成年人因长期被藏匿和辗转各地,无法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

建议建立公立婚介组织牵线搭桥

全国人大代表熊思东认为,近年来,年轻人的生育意愿持续下降。对此,熊思东建议,建议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建立公立婚介组织,组织上牵线搭桥,提高适龄人口结婚率。此外,熊思东还建议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口进行免费定期体检。

建议放开对单身女性冻卵的限制、认可非婚生育孩子

全国政协委员金李在一份提案中表示,尽快改变传统观念,对单身大龄女性或暂时找不到适合结婚对象而主观愿意生育力保存的女性,都应放开生育力保存。同时对大龄单身女性非婚生育小孩等行为也应予以认可,在上户口、上学、医疗以及其他方面都应一视同仁。

建议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加大生育政策托举力度。她建议,要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

随着女性教育和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里的大龄未婚女性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能力和意愿去独立抚养孩子的未婚女性,为此,国家卫健委、妇联应出台政策允许单身女性享有与已婚女性一样的生育权利和福利。

建议允许30岁以上单身女性生育一胎

全国政协委员花亚伟在提案中呼吁,全社会以更加包容的态度对待未婚生育,满足大龄单身女性的生育意愿,对其生育的孩子在落户、就学、就医等方面一视同仁。他建议,允许年满30周岁以上的未婚女性生育一胎,且享受合法生育的产假、生育保险等权利。

建议增加男性陪产假到30-42天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1、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相关假期规定;2、将男性的带薪陪产假增加到30-42天;3、将产假分为强制性产假和弹性产假两部分;4、育儿假应该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具体天数应考虑家中子女数量。

建议延长产假的成本由国家承担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表示,女职工应享受全额带薪产假,且重返工作岗位时累计工龄。目前各省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延长了产假,但如果延长产假的成本由企业负担,那么企业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成本,就会尽量不招聘女职工。因此,国家财政应承担延长产假的成本,消除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

建议加快建立健全家庭社会友好的政策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表示,人口问题关乎社会发展,需综合施策,根源提升女性生育意愿。建议加快建立健全家庭社会友好的政策体系:

1、延长男性带薪育儿假并强制执行,分担女性育儿压力,缩小就业中因产假差异导致的性别歧视;

2、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缓解双职工家庭育儿压力;

3、逐步实现将幼儿园纳入国家义务教育范围,并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4、加大财税鼓励支持力度,减轻育儿家庭的经济负担;

5、减轻有孩家庭购房与租房的经济负担;

6、鼓励和保障在校硕士和博士生结婚生育;

7、为促进女性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保证企业招聘女员工比例;

8、提升各领域女性参与管理的能力与话语权。

建议鼓励生育要进一步为家长减负

全国人大代表刘庆峰表示,落实鼓励生育政策,要为年轻人和用人单位减负。他建议:

1、关注企业女员工职业发展通道,解决女性职场后顾之忧;

2、产业园区增加托育配套,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兴办托育机构;

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尽快覆盖0—3岁幼儿家庭;

4、用人工智能技术帮助家长开展家庭教育。

建议把第三卫生间建好建到位

全国政协委员冯远表示,要把第三卫生间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建好、建到位。此外,她认为,第三卫生间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从转变观念,完善细节和普及使用知识三个方面进行改进,这样“第三卫生间的概念才会更加深入人心”。

建议完善婴幼儿场所配套服务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建议,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功能,为生育妇女提供更多优待政策及福利措施。促进婴幼儿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如公益托育服务站、哺乳室、妈妈之家等,优待二、三孩妈妈。

此外,政府可通过适时出台母婴用品保障性采购目录,鼓励地方发放生育消费券、育儿津贴等措施,为二孩、三孩家庭提供更多生活福利和物质支持。

建议推行生育三孩激励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聂鹏举建议从生育、养育、教育、就业四个方面推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创造激励生育三孩的良好社会环境。包括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设立部分公益性质的托育机构;对三孩高考实行10~20加分奖励;鼓励单位支持有三孩家长就业。

建议义务教育延至12年

全国人大代表蒋宇霞建议将九年义务制教育延长至十二年,把幼儿园的三年教育期纳入,以缓解养育压力。“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建议在幼儿园开展性教育

“要实现健康中国,没有性健康不行;要实现性健康,没有性教育不行;性教育不从儿童抓起不行。”

全国人大代表陈玮呼吁,要在幼儿园开展性教育。陈玮说,开展全面性教育对于提高儿童生殖健康水平,加强性别平等意识,预防儿童性侵害、校园欺凌、早婚早育,减少不安全性行为、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降低性传播疾病感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等,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建议加快绿色盲文技术推广应用

全国政协委员杨佳2022年的提案和绿色盲文技术推广有关,她希望绿色盲文能在融合教育及融合教育教材定制方面推广应用。杨佳表示,绿色盲文印刷若能在融合教育中推广,可以帮助视障学生也进入普通学校学习,也利于明眼人与视障者间的沟通。

建议对涉罪未成年人家长强制展开家庭教育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全国政协委员许亚南建议,加强督促引导,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关注问题家庭,全面开展建档立卡,加强结对帮扶。对涉罪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长,强制性开展家庭教育;加强协同育人,使学校更好发挥纠偏作用。他还建议加大对非户籍地未成年人的管理力度,结合基层网格化管控,有效实行管教帮扶。

建议完善孕产期抑郁症筛查

农工界别小组在两会提案中建议:结合现有常规孕检制度,从国家层面制定围产期抑郁症筛查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明确孕产妇抑郁筛查的次数、频率和时间,建立统一的筛查流程和执行标准。

另外,建议将围产期抑郁症的筛查、诊断及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建议城乡妇女两癌筛查全部纳入医保

全国人大代表王玲建议,尽快实现“两癌”筛查全覆盖,认真落实城乡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要求,加大专项筛查经费的投入,把城乡妇女的“两癌”筛查全部纳入医保,确保每一位适龄妇女都能够得到及时筛查和治疗。

建议将二价HPV疫苗纳入免疫计划

全国人大代表徐萍建议,将二价HPV疫苗纳入免疫计划,以13岁~15岁女生为重点实施自愿免费接种对象,由卫健委、妇联、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制定实施方案,有序普及接种,尽快使全体女性受益。

建议免费为女性接种HPV疫苗

全国人大代表杨蓉,建议现在要加强对国产疫苗的有效宣传,让大部分女性接受接种国产HPV疫苗。同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免费为适龄女性接种HPV疫苗,并按年龄段接种:9-45岁的女性接种二价疫苗;20-45岁女性接种四价疫苗;16-26岁女性接种九价疫苗。

女性平等权益的到来,并非一朝一夕。

结束性别歧视,终止性别暴力,创造更加平等、多元、友善的世界,不仅有赖于制度的推进,更需要社会文化的转变。

期待更多人可以加入到改变女性生存处境的努力中来,因为为“她”争取平等,也是在解放所有人。

综合来源:人民日报、人民网、中国新闻周刊、中国妇女报、澎湃新闻、凤凰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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