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发票逃税达多少金额购成犯罪

  作者:■本报记者 陈景清

  在各大城市的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以及闹市,几乎都有公开叫卖发票的贩子。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大有愈演愈烈的迹象。更为严重的是,假发票正在向手段更加隐蔽、层次更加高级发展,这不仅给公私财产造成了损失,而且其对社会价值观的侵蚀也不容低估。

  倘若经常出差便会发现,在各大城市的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以及闹市,几乎都有公开叫卖发票的贩子。记者在北京西站观察到,在距离西站仅有数百米的地方,一些票贩子明目张胆地找人询问是否需要发票。

  同时,我们还会发现,无论是来自我们每天手机中的短信,还是邮箱里的邮件,关于卖发票的信息铺天盖地。

  死灰复燃的“发票乱象”再次考验着相关部门的管理能力。

  在中国发票史上,上世纪90年代是管理最为混乱的阶段。之后随着全国掀起的一系列整顿,发票管理才渐渐步入正常轨道。1993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颁布数天后,国家税务总局随即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仅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以及发票的检查作出明确规定,还对《办法》的罚则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办法》和《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发票管理。但由于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较为严重,加上《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导致了“发票乱象”大有愈演愈烈的迹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2月20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为配合做好发票管理办法发布后的实施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就新发票管理细则向公众征求意见。

  新规矛头直指“假发票”

  据市民王先生反映,“我经常会收到关于发票的短信‘您好,如需开票请拨电话……,我公司可开工程、材料、装饰、咨询、设计、会议餐饮及电讯类各种费用。’”王先生表示,“通常这样的短信,每周都会收到好几条。对于如此高频率的发票兜售短信,我实在难以理解,按理说,制作假发票的人不应该是小心谨慎而害怕被人发现的吗?此外,鉴定发票真假的方法很简单,即把发票上的代码输入税务电脑系统查询便可查明真伪,为何公开销售假发票的现象还是如此猖獗呢?”

  对于王先生的疑问,业内人士进行了解答,“兜售假发票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为假发票存在着需求,而这样的需求自然地造就了一定的市场。”他分析认为,一是叫卖的发票不一定是假的,买到后可将拿不上“台面”的东西用以公款报销;二是即使发票是假的,一些财务人员管理的松懈也可以让假发票得以报销。

  针对近年来较为严重的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现象,以及相关法规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与此同时,国税总局也配套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就此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九条,比原细则减少了二十二条。

  为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加了以下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此外,《发票管理办法》还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两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该人士认为,发票乱象“乱”的不止是假发票的猖獗,通过发票来避税也成为特点之一。避税的形式有很多,其中包括精明的商家出于逃税目的,千方百计地不给客人开具发票。还包括,有的单位甚至每月都会以“合理避税”的名义,要求员工拿通讯和交通等发票报销冲抵工资等等。

  商家为了规避纳税而拒绝开发票的例子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家住朝阳区的杨女士表示,“一直以来,我跟朋友出去吃饭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买完单后,商家都是找一些借口不给我们开发票。有一次,店里的服务员告诉我,‘今天店里开发票的机器坏了,没法及时出票,机器修好后,我们将发票寄给您’。”杨女士接着说道:“随后,我让她把发票邮寄到自己的单位。在对方询问我的单位时,我告诉她自己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没想到说完这句话不久后,对方竟然开出了发票并交到了我的手中。”对此,杨女士笑称这样的招数屡试不爽。

  在西城区的白领孙先生表示,他也经常遇到商家不给开票的情况。“遇到较多的情况是,在要求开票时,商家都会以‘如果不要发票可以免费获赠一瓶饮料’为交换条件。”孙先生接着说道,“一般说来,如果没办法报销,就肯定会选择饮料了,如果能报销,就会让他开发票。”

  至于以发票来充抵工资的做法,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昕认为,单位实行“发票工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税。但在不同体制的单位中,资金来源的性质不一样,报销的动机也不一样。一些中小企业利润很低,想给员工办一点福利,但按正常缴税的话,员工拿不到多少钱,不如让大家拿发票来报,企业也能少上缴一些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避税,不光影响国家税收,还会让国有资产流失。

  该人士分析认为,“发票乱象”的特点之二是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了套取企业、集体乃至国家的财政资金,

  为谋一己私利而为之。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发票是把双刃剑,既是查找各类经济违法违纪的原始凭证和线索,也是各种违法犯罪盗取国家资金财产的“钥匙”。发票这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发票变为洗钱等违法乱纪工具,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不无关系。

  据了解,今年6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了审计报告。报告指出,审计中发现接受和使用虚假发票列支问题比较普遍。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12个部门本级和37个所属单位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

  有媒体评论人认为,假发票大规模侵袭中央部门说明“发票乱象”正在向手段更加隐蔽、层次更加高级发展,其本质反映出更大权力机关正在把发票作为谋取不合法利益的手段,行政权力公然明目张胆违法情况愈演愈烈。

  组合拳治理发票乱象

  “发票乱象”给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对社会价值观的侵蚀均不容低估。

  青岛四方法院日前一审宣判的一起特大非法制售假发票案,据了解,涉案人员印刷了65万余份各类假发票,此案缴获假发票最高可以开到上百亿元。这意味着,假发票流通到市面上,将对国家税收造成直接损失上百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要遏制这一现象,须从两方面同时着手。

  一方面,除了尽快完善发票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尽快全面推行计算机机打发票以外,还必须出重拳、下猛药整治当前的“发票乱象”,其中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重点开展对涉及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治理整顿是治理发票乱象的重中之重。

  此外,对制售假发票的行必须给予持续而严厉的打击。网友阿东认为,“打击假发票的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就是从使用假发票这里入手,苛以重责,治以重罪,还会有人再会越雷池?”

  另一方面,要规范财务和报销制度,严格落实责任,绝不让使用假发票的人轻易得逞。实际上,现在的发票,有序列号,有条形码,可以上网核对,要识破假发票并非难事。对报销过程中签字的主管人员、办理的财务人员,对用假发票报销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水行为,也要追究责任。

  首先从这次审计出来的56个中央部门严查严打开始。立即查清和公布是哪些部门使用假发票盗取国家财政资金。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一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既给了国人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说法,又给了其他部门以威慑,还给全国集中整治开了一个好头。

  其次,加快网络化建设,税务机关要加大发票系统与银行卡消费、商家销售计算机系统等社会各个领域联网覆盖力度,随时监控假发票动向,及时发现不开发票、开假发票等不法行为,将利用发票洗钱行为置于高科技电子法眼之下。

  再次,破除假发票的利益链条,增大假发票的违法成本。假发票利润惊人。当前,中国现行的发票防伪技术过于简单,制假技术却在不断改进。不法分子只要购置较为简单的设备就可以开机印刷假发票,高额的利润空间使得这些人铤而走险。税务部门要提高发票的防伪技术标准,加大制售假发票和使用假发票的惩处力度。

  最后,执法部门更应当严格执行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并结合新形势进一步地完善法律制度,采取治本之策。因为再好的制度都会有漏洞,关键还在于公民自身。只有加大对报花账行为的惩处力度,才能使假发票不再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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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布了今年破获的一起新型假发票案件。其中,厦门一家房地产企业半年内就从该团伙手中,买走上亿元的假发票,用以逃税漏税。去年,经侦支队发现,厦门出现几个“家族式”的作案团伙,他们还经常合作。经查,2007年至2009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

  昨日,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布了今年破获的一起新型假发票案件。其中,厦门一家半年内就从该团伙手中,买走上亿元的假发票,用以逃税漏税。

  去年,经侦支队发现,厦门出现几个“家族式”的作案团伙,他们还经常合作。经查,2007年至2009年10月间,叶某滨等12人相互勾结分别组成的以虚开、销售建筑材料发票赚取开票费为目的,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出售假发票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公司,从中收取开票费,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厦门一家房地产公司半年内竟“购买”了票面金额达上亿元的假发票。

  警方发现,该犯罪团伙的涉案金额达13亿余元,涉及非法购票单位达1000余家。

  据悉,今年以来,厦门警方共破获发票犯罪案件56起,在税务机关的配合下,已对188家企业开展调查,查补税款6478.85万元,并因此受到公安部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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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号通报,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管辖的78类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并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陆续出台。同时,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部调整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影响,原有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的实践,需要及时修改完善。

近期,医药企业、高管及员工涉税案件频频曝光,涉及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务发票、虚开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这些涉税案件的立案和起诉标准发生了变化。下面就为医药企业梳理、对比、解读一下本次涉税犯罪的修订内容:

一、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提升为 “十万元以上”

第五十二条偷税漏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偷逃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仍未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偷逃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占各项税收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缴纳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由修订前的“五万元以上”提高到修订后的“十万元以上”。提高了立案追诉的金额更加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也为相关行政处罚预留了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构罪的数额标准提升至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

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国家税收流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数额标准提升至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或造成税款损失的数额“五万元以上”,将虚假承诺入罪,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也为相关行政处罚预留了更多的裁量空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三、虚开发票罪,金额从修订前的“四十万元以上”提升为修订后的“五十万元以上”

第五十七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假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假发票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假发票一百张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60%以上的。

1.虚开发票的数额将由修改前的“40万元以上”提高到修改后的“50万元以上”。提高了立案追诉的金额更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也为相关行政处罚预留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关于虚开发票数量的补充规定,不仅要求虚开发票份数达到一百份以上,且要求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为避免在实践中发票数量较多时引发刑事责任

strong>;且不仅要求五年内又虚开发票,并规定了虚开数额的最低额度,以避免再次虚开金额较小发票等危害性较低的情形入刑,标准更加合理、谦抑。

4. 删除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兜底条款,避免司法实践中引用及解释该条款的不确定性,更好地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降低为“十份以上”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1.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进一步做出了规定,由修订前的“二十五份以上”降低为“十份以上”,但同时补充了票面税额的要求,体现对该行为的实际影响或危害的重视,表述更加合理;

2.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的情形,体现国家着重打击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的行为;

3.明确“票面额”为“票面税额”,表述更为准确,避免因文字表述不清晰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五、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修订前的“二十五份以上”降低为“二十份以上”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1.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进一步做出了规定,由修订前的“二十五份以上”降低为“二十份以上”,但同时补充了票面税额的要求,避免购买的发票份数较多、但税额较小且影响或危害较小的情形入刑,规定更加合理;

2. 将“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修订为“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明确“票面额”为“票面税额”,避免因文字表述不清晰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同时提升了金额标准,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对于医药企业来讲,必须认识到在目前的药品监管以及税收监管环境下,以往投机取巧的“税务筹划”模式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

2019年至2020年,财政部对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专项检查,要求对通知中列举的77家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医药企业进行穿透式检查、延申至其关联企业。2021年4月12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检查结果,其中17家医药企业存在虚构业务、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等问题,而地方财政厅(局)负责的62家医药企业检查仍在持续进行中。2021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拉开税改帷幕,审计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继而对医疗行业、咨询服务业、农产品收购领域的虚开、偷逃税问题进行查处,医药企业涉税案件频繁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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