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给付债务,合伙人没有抗辩理由。

关注东奥会计在线中级频道,了解更多关于考试的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东奥中级会计职称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该法条列举了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八个情形,其中有: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根据《合伙企业法》我们知道了有八种情形是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那么为什么法律不详细规定哪些是合伙事务呢?为了防止LP和GP在合伙事务执行中产生争议,考虑到“合伙事务”其内容过于宽泛,法律无法给出精确和准确的定义,因此考虑到上述八项事务是LP需要执行相关事务的行为,就采取了这种排除法对“合伙事务”进行约定。

有限合伙人对外擅自代表合伙企业的后果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8条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也即是说,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权限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有限合伙人擅自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运营的好与坏对于普通合伙人更具有直接意义,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普通合伙人拥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人不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的承担责任,其出资额就是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所以有限合伙人就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