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强制拆除法律规定

  在征收拆迁中,我们常常遇到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但是有些是真的违建,而有些却是拆迁方“以拆违促拆迁”,强行认定违建,强制拆迁,从而使得被拆迁人蒙受损失。

  其实就算是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也有非常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步骤,如果没有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执行违章建筑的拆除,就可能涉及违法。

  正规合法“拆违”需得经过以下步骤:

  强制拆除的主体需要有强拆的职权

  《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不同情况下的强拆主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强拆主体没有相应职权,强拆行为就一定是违法的,即使是程序合法也不能成为合法行为。

  违建认定前召开听证会

  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与房主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委托人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房主有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保证房主陈述申辩的权利

  任何的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处罚都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章建筑的拆除也不例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违建”认定前应当通知房主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留有合理期限以备房主维权。

  另外,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房主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对房主的处罚。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限期拆除)

  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对被处罚人进行书面告知,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在上述程序完成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法送达违建认定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房主。房主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房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不能直接将“违建”认定随便贴在房屋墙面,或者直接电话通知。

  另外在对违建决定强制拆除之前,还应当下发催告书,不能在下发违建认定通知书之后径直予以拆除,催告程序中,房主仍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房主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房主的意见,对房主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房主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公告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政府、受政府责令实施强制拆违的部门对强制拆除予以公告。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其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两个月,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这期间行政机关都不能进行强制拆除。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对经催告、公告程序,相对人仍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但是,政府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强制执行的,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任何行政机关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行为,都可能成为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同时,这些都是能够用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理由。

  违建强拆后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如果相关部门的流程和手续都非常符合规定,那么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可以提出以下要求挽回自己的部分损失:

  1.可以要求支配建筑材料

  很多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为了干净方便会一次性将原料一并清理掉,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对被拆迁人的财产侵害。虽然房屋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房屋原料依然属于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房屋原料如何处理是被拆迁人决定的,相关部门不能私自处理。如果相关部门将房屋原料擅自处理,被拆迁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对应数额的赔偿。

  2.可以要求破坏建筑内财产的赔偿

  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必须针对房屋内部的附属财产进行相应的清单梳理并且保证屋内财产的完整性,如果因为拆迁方的不当拆迁,或者是压根没有清点屋内的附属财产,拆迁方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赔偿。

  3.可以要求征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广义的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在拿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之前,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方支付补助费以及临时安置费,拆迁方不得以房屋是违法建筑为借口而拒绝。

  4.可以要求赔偿其他合法利益的损失

  除了上述的赔偿项目之外,如果拆迁方的拆迁行为严重的毁坏了你的其他财产,都可以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拆迁方进行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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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讨书的概念检讨书是犯了错误的单位或个人向领导或上级检讨错误写的书信。

(2)检讨书的结构及写作方法

在头行正中写明“检讨书”字样即可;也有注明所犯错误范围或性质,如《关于违犯财经纪律的检讨书》。

写明检讨书呈报的组织、单位或个人。

如“校党委”、“公司人事部”、“×书记”等。

正文由三部分组成:所犯错误事实;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决心与措施。

写上检讨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落上年月日

征地 紧急通知 需要原文:《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等级 特提·明电 国办发〔2010〕15号 中机发56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

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

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中央办公厅机要局 2010年5月15日20:50发出

村委干部征地拆迁报告怎么写

征地拆迁的报告啊,一般就是讲所领的征地拆迁任务是什么时候,然后完成的进度,然后的话签约户的情况,未签约户的情况,未签约户所关心的问题有哪些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所花费的资金,以及有哪些重点的关注户。

如果你的拆迁任务全部按时按量的完成了,那么拆迁不给我写下来就没有问题了,那如果有任务没有完成,那就需要斟酌一下字句和词语。

认真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写一份因对职工管理不力,求一检讨书

在全行上下认真开展案件查防工作和案件专项治理活动中,由于我们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组织不力,重视程度不够,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还没有正真树立起来,没有真正认识到案件防范的严峻性,在贯彻落实《省委稳定社会、防范案件分析会纪要》时,没有及时召开案件防范工作会议,会议召开后又没有及时向省分行报告会议情况,违犯了党的纪律,在全省造成了不良影响,使贯彻案件防范工作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受到省党委的严厉批评。

对上级党委的批评,我们表示诚恳的接受,将以此为戒,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做出深刻检查:

一、没有真正起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

在当前全行案件防范形势非常严峻,各类审计检查中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加之股份制改革对经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行内控建设压力巨大,任务更加艰巨的形势下,由于我们对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学习不够深刻,理解不够全面,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树立起业务经营和案件防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特别在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案件工作中,由于统筹兼顾能力不足,组织领导不力,抓工作没有很好地把握大局和重点,尤其在贯彻落实省行党委工作部署上,大局意识观念淡薄,存在着重业务经营、忽视内部控制的思想,总认为近年来,陇南农行没有发生经济和责任性刑事案件,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麻痹、松懈思想,这是导致贯彻省分行案件防范工作会纪要不及时、不到位、迟开会、迟报告的主要根源。

二、对内控管理、案件防范的紧迫性、严峻性认识不够充分。

认为XXY市年多来职工思想比较稳定,在业务操作中虽然有违规操作现象,但没有发生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只要平时多强调,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抓迟抓早一个样,在这种麻痹思想意识的主导下,忽视了案件防范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因而影响了《省党委加强社会稳定、防范案件分析会纪要》精神的及时传达和报告,这是责任意识淡薄,工作不够扎实,以文件下达落实多,联系实际、身体力行抓落实少的具体表现,也是导致传达贯彻落实《省委加强社会管理、防范案件分析会纪要》慢,报告不及时的重要因素。

三、党性观念淡薄,执行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通过省委和领导的及时批评和教育,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在事关全市案件防范这个重大问题上,没有及时召开党委会,尤其是会议召开后又没有及时向省委和相关部门报告,这充分说明我们在政治上党性观念还比较淡薄,把

握上级领导精神不透彻、不深刻,执行规章制度的意识不强,求真务实,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来。

体现在具体工作中:管理导向上重人才的使用,轻教育管理;重财部门资源分配,轻基础管理;这是我们对《省委加强内控、防范案件分析会纪要》传达不迅速、报告不及时的关键原因。

通过省委领导的批评和指导,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如果上述存在的这些问题不克服,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将会对本辖区今后的工作及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甚至给党和国家的利益、以及当地的事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我们决心认真吸取这次教训,以省委及领导的批评指导为起点,组织班子成员加强学习,深刻反思,切实在提高政治敏锐性,增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大局意识,改进作风和强化执行力等方面狠下功夫,并认真按照省委《关于印发〈省社会治安、防范案件分析会纪要〉的通知》要求,以及省委领导提出的批评意见,抓好落实,以实际行动彻底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努力为全辖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良好环境,力争全年不发生各类经济案件和刑事性责任案件。

一是高度重视,严肃对待。

认真进行反思,正确认识省委的批评,全面查找我们在加强内控、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各类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通过深刻反省我们在思想、工作上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的措施。

二是不断加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端正业务经营指导思想。

我们深刻汲取这一教训,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业务拓展与风险防范,追求效益与服从规则制约等关系,做到发展不以违规为代价,行为不受急功近利思想支配,绩效不靠弄虚作假获得。

我们将以开展“科学发展年”活动为契机,自觉将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体现在实施“一岗双责”的实践中,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执行和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尽快掌握更多的科学体系,努力提高我们的政治理论水平和驾驭全局的综合素质;严格按照现代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刻苦钻研法律法规、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把握工作重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一级法人治理的大局里,审时度势,尽力减少工作失误;认真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深刻反思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牢固树立加强内控管理,积极防范案件和安全经营

意识,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工作的关系,业务经营与防范案件的关系,一般工作与重点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确保全辖 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增强执行力。

坚定不移地抓好《省委案件分析座谈会纪要》工作会议指示精神和上级部门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坚持以防范案件为前提,以协调各方为原则,切实提高全辖及党委班子的执行力。

三是充分认识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案件的紧迫性、严峻性和重要性,全面落实防范案件领导责任制。

针对省委领导的批评指导,市委进一步明确了防范案件工作责任制。

党委书记作为防范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全行的案件防范负有主要责任;分管防范案件防范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市长,不但要抓好分管部门工作,而且负有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全行部署开展工作,防范案件的责任,督促、检查、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案件防范与业务经营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四是及时部署,抓好落实。

在全面转发《省委加强社会稳定、防范案件分析会纪要》的同时,分别向机关各科室和各县党委全面传达了省委的指示精神和批评意见,重新对全辖内控管理、防范案件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不断加强自律监管工作

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农村拆迁补偿方式的法律条文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

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

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现在并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而且政府基层组织中的确会有一部分负责人法治观念较为淡薄,并且受本身文化水平、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这些负责人有“以老大自居,个人说了算”的心理,常常是:违法了还不知道,知道了也不以为然。

所以现今的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依然有些混乱。

但是,依据 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因此,对于“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这部分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还是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以及,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以上的规定可以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般是区县的国土房管局现在被列入区县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一个部门)对拆迁事项予以公告,对于房屋价格的评估结果也应当予以公示;并且依据该条列规定的标准对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予以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估价结果应当公示的法律依据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七条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

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

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从上述的法规当中可以知道房屋所有权人不但对估价结果有知情权,而且有提出复核申请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权利。

遗憾的是《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于“知情权”与“提出复核申请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权利”这两项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救济途径,比如:对拆迁人或拆迁管理部门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从而中止拆迁。

当这两项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类似的救济途径来保护房屋所有权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另外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人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强制拆迁,而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拆迁人却只能束手无策,且不说拆迁人往往会有拥有强大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的支持,已经处于劣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更缺少本该有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持。

没有公力救济,被拆迁人天性的会使用私力救济,甚至付上生命的代价。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生活中实际面对的拆迁

依据仅有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被征地房屋的拆迁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评估标准即相同区位的市场价格来进行拆迁补偿,但是,征地单位与拆迁人往往采取利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拆迁裁决的一套程序来辅助其强制拆迁的工作,而对于拆迁的补偿还是按照各地的土政策制定的每平方米几百元的补偿标准,为了实现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没有哪一个征地单位或拆迁人愿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根本不会顾惜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只能尽力的要求或提起诉讼要求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对于拆迁补偿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面对强制拆迁,面对既得利益者的强横无理,我们的武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

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

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原文)编辑本段回目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

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

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专家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本段回目录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

――部耕保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

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

在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

它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

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确有关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的需要。

国土资源部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施监管,但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薄弱。

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要求。

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这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

这次在内容上进行了哪些改进和完善

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主要有八个方面:

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

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

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

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

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

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

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

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

为适应的新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

之后,我们还将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

记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到了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同时第一次提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这两个“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

因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

因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哪里有《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长远生计有保障,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

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自站区,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构成犯罪的,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自治区,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

五,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

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市,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

二、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四,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要控制拆迁规模,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出现拖欠、截留,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挪用等问题,树立全面、协调:

一,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

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直辖市、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具体内容哪里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

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

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关于禁止强制拆迁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 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 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部委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 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 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 征地。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 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 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 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

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 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

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 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中央文件: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 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 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 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以上是本人罗列的禁止违法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当然征地拆迁法规恒河沙数,如有遗 漏敬请指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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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房屋遇到违法强拆,被拆迁的老百姓身单力薄,有些证据根本拿不到。凭什么证据全由百姓出?我们来看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方应承担这些举证责任!

一、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取证难度很大。

如果房屋被偷拆,当事人由于没有收到法律文书,根本不知道强拆机关是谁。楹庭的董国女认为,有的当事人收到过法律文书,即使推测可能的强拆机关是谁,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即使当事人亲眼目睹了整个强拆过程,但往往也只能进行录像拍照来取证,然而在大部分场合录像拍照都是被禁止的,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都有可能受限。在强拆偷拆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取证难度很大。楹庭拆迁律师团的董国女、路永强、陆迦楠和汪庆丰曾办过这样的案件,

二、行政强制诉讼中的主要待证事实

(一)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与被拆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二)强拆行为客观存在

(三)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

(四)强拆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1、楹庭的陆迦楠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楹庭的路永强认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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