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起草委员会是

为了制定1954年宪法,党和政府广泛征求意见,当时全民讨论近三个月,最后由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意见共138万条。材料说明1954年宪法

A.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 B.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C.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 D.落实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推荐1】如表所示是1954年宪法草案的形成过程。据此可知,1954年宪法

提交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8000多人讨论,收到59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交付全国人民讨论,收到超过110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通过宪法草案

A.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 B.是政治协商会议的结果
C.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 D.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

【推荐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使我国法制建设开始从.过渡期"进人.成型期",从运动式发展进人稳定、正规发展的轨道。这说明,1954年宪法

A.确立了以法治国的原则 B.奠定了法治建设的基础
C.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D.标志我国法律体系成熟

【推荐3】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相比,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新特点是

A.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C.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 D.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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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煜忠 来源:《中国档案》发布时间:

梁柏台1889年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他在高小一年级的作文《丈夫誓许国说》中就立下了“丈夫许诸国”的誓言:吾誓为丈夫,学丈夫之为,行丈夫之行,积之久,即为丈夫矣。既欲为丈夫,则当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以保国家,不以私而忘公,斯为可矣。不然,一生虚度,与草木虫鸟同腐。无益於世,无闻於后,岂不痛哉。昔马援谓男儿当死边野,以马革裹尸还葬,何能卧床上,死於儿女之手中也。班超谓大丈夫无他志略,当效傅介子,张骞立功异域耳。斯二人者,乃誓许国之大丈夫欤。立言不朽,立功不朽,吾辈青年,当以为模范也夫。

他在杭州就读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期间,与俞秀松、施存统等同学一起积极参加五四运动,后又受经亨颐、陈望道、刘大白、胡公冕等进步教师影响,接触到新文化思想。施存统《非孝》一文引发“一师风潮”后,梁柏台深感当局的腐朽僵化,遂与宣中华、徐白民、何今亮(汪寿华)等同学一起站到斗争前列。之后,他于1920年与何今亮一起离开杭州赶赴上海,并经老师陈望道和同学俞秀松介绍,进入上海共产党创办的培养革命干部的外国语学社学习,在系统地接触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之后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5月,经组织派遣,和胡公冕、许之桢、谢文锦、柯怪君(柯庆施)等人赴苏俄留学。1923年结束东方大学学业后,被派往远东赤塔,担任职工会中国部主任。1924年年初,调海参崴任沿海省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及主席团成员、中共崴埠支部书记。1927年12月,又调伯力远东党部任远东华工指导员。1929年,任远东伯力省法院审判员。

梁柏台(左三)与同学合影

在苏联工作期间,梁柏台时刻挂念国内革命,多次申请回国,但因工作需要,组织一直没有批准。他在1926年2月27日给时任旅莫斯科地方委员会书记袁庆云的信中写道:“俄共中央调柏台、奇岳、鸿勋等三人回莫工作的公事收到,此地的省党部不肯答应我们走。事实上没有代替者,我们是不容易走的。因为我们三人的工作都是很重要的,柏台担任沿海省职工苏维埃的华工指导员,同时又是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及主席团之一。倘若我们三人一走,此地工作将全部停顿,所以省党部极力地反对我们走。柏台在此地已两年,早想回国工作,至今不能成行也是这个缘故。”

在梁柏台远东工作的同时,国内的革命形势正在急剧发展,遭国民党右派背叛的中国共产党,吸取血的教训,举起了武装革命的旗帜。1931年时,红色区域已遍布多省,全国红军已有10多万人。为此,中共中央和共产国际都提出了要建立统一的苏维埃政权的设想,以加强对全国各苏区革命的领导,增进各苏区的交流和协调。1930年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由周恩来起草的《中央通告第六十八号——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提出要建立全国苏维埃中央政府以统一全国各地苏维埃区域革命斗争的构想。1931年1月15日,中共苏区中央局正式成立,并发出了第一号通告:“有第一等的重要意义的是对于苏维埃区域巩固的发展、建立全国苏维埃根据地和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建立真正在政治上军事上最坚强的铁的红军。”1930年8月,共产国际东方部通过了《关于中国苏维埃问题决议案——苏维埃建设条例》,提出:“召集苏维埃省(份)的成立大会,以建立中国苏维埃共和国的问题变成为实际的问题了。这个大会必须通过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及其他基本的法律。”构建共和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工作被提到了建设日程上来。

仍在远东地区的梁柏台,对国内革命形势自然有所了解,此时他更加归心似箭。1931年3月,他主动来到莫斯科,再次申请回国。这次虽然跳过了当地省党部,申请工作却十分顺利。据梁柏台的革命伴侣周月林(1927年7月两人在远东结婚)晚年回忆:“梁柏台到莫斯科,是到第三国际东方部要求回国的,东方部有个女的认识他,她也替他说了,去时远东党部还不知道他到东方部要求回国。东方部的人说,这是你自己来的,党里也没有知道,梁柏台说,是没有通知,我是来这里要求的。那时中国正开展武装斗争,建立革命根据地,准备召开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需要人。军事方面的人才,陆军大学的学生都已回国了。政治方面的人才,东方大学出来的学生回去也够用了,就是没有政府工作的人才。要召开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苏维埃政府,要起草宪法、婚姻法、土地法等法律,没有搞过这方面实际工作的人才。东方部的人说,中国现正需要人,我们正在找人,没有找到人,这样的人很难找,到哪里去找?你来了好啊,来得巧。梁柏台正赶在中国革命需要的时候,他这一要求马上得到同意,东方部就决定派他回国工作。这样,梁柏台高兴,他们也高兴。问题已经解决了,梁柏台就没有再去找中国代表团,也没有经过远东党部,经过上头这么回来了,回国前是讲好的,派他到红区去工作的。”

梁柏台于1931年10月初到达江西瑞金。周月林后来回忆道:“梁柏台一到瑞金,中央就要他起草宪法、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这些东西都是他起草的。他一天到晚地写,晚上写得很晚很晚,总是拿着一对笔在桌子上写呀写,除了吃饭外,他就是写东西,写好以后就交给中央文书处去抄。”

10月24日,中共中央向全国地方党部发出通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将于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开幕。

此前苏区中央局收到了共产国际远东局代为起草并经中共临时中央讨论的土地法、劳动法、经济政策、苏区组织法、军事训令等。而虽几经催促,宪法大纲草案和宪法草案仍未送来。直到1931年11月5日,中共临时中央给苏区中央局电告了由周恩来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7条原则要点,要点只有600字。为此,苏区中央局只好抓紧成立以毛泽东为首包括梁柏台在内的17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指定梁柏台为具体撰稿人。所以梁柏台一到瑞金,就忙着起草宪法以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修改。梁柏台起草的“一苏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虽然也是17条,但字数达到了2600多字。如第一条,原则要点就一句话:“宪法任务在保证苏区工农民主专政达到全国胜利,并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大纲内容则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制止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

大纲明确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规定了政权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还明确了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民族自治等,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文件。保障工农群众的民主权利,是对苏维埃建政初步经验总结,为以后的民主革命明确具体目标和方向,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工农民主专政,保证民主革命取得全国性胜利的重要纲领,在中国民主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一苏大”后,梁柏台工作更加忙碌繁杂。事实证明,梁柏台的业务特长,在当时苏区真的是非常需要。据周月林回忆:“另外,他还要起草各部的工作范围。那时我们刚成立各部,我们的同志做党的工作知道,搞军事工作也知道,但怎么搞政府工作,具体怎么做法不知道,因为我们刚开始成立政府,不知道政府工作怎么搞,所以要梁柏台起草各部的工作范围,好按照范围去做。那时,我还常见有许多人来找他,问他,和他商量工作,梁柏台看到有人来找他,他总是把笔放下,很耐心地和人家谈,人家一走又提笔写,他真耐心得很,常来和他商量问题的有项英、何叔衡、林伯渠、董必武,各个部的部长等人。为什么人家要找他,因为他在苏联时参加过政府的实际工作,人家没有干过,还不懂。所以,来找他商量工作的人很多,他好象个顾问一样,帮助各部工作。他特别地忙,一天到晚忙得很,他对人也很客气,很耐心,你有什么事问他,他总是耐心地和你谈,笑嘻嘻的,平易近人,对人很好。”

鉴于梁柏台党性强、业务精、工作务实,他在中央政府先后担任和兼任了各项要职:1931年12月任司法委员会委员(实际主持司法人民委员部工作),1932年4月任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6月兼任“二苏大”准备委员会主任,7月任内务部副部长、代理内务部长,8月兼任“二苏大”起草委员会主任、选举委员会主任、法令委员会主任,9月兼任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1934年1月当选中央执行委员,2月任司法人民委员。因为熟悉政府业务,在长征后奉命留守,任中共中央分局成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1935年3月,梁柏台在突围中不幸被捕,壮烈牺牲。

党史专家石仲泉在《梁柏台传序》中评价梁柏台:“他的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在引进苏联法制的同时,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法律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将过去革命根据地零散的立法进行整合和修订,促进了中华苏维埃法律体系的诞生……他从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无产阶级革命家,从一位朴素的爱国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战士,开创了我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事业,被誉为中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先驱。”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史志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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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这些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完全不同。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law,是由拉丁语constltutio发展而来。Constitutio在拉丁语中指组织、结构、规定。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同样,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不同。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①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那么,这个专门机构是临时性还是常设性机构?我们认为是临时性机构,比如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成立了一个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制定后该机构就撤销了。相关问题是,我国从建国至今共制定了几部宪法?有人认为制定过四部宪法,其实只制定过一部宪法,即1954年制定的宪法,以后我国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总共九次修改。其中有三次是大的修改,六次是小的修改。三次大修改分别在1975年、1978年、1982年,六次小的修改分别是1979年、1980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修宪,总之,就制定而言我国只制定过一部宪法。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就不存在制宪问题。
  ②在宪法修改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一是修宪时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这可以出多项选择题,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可不可以提?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
  二是宪法的通过。宪法通过可以是单选题,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
  三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如何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不用1/2以上多数,因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若用1/2以上多数就涉及到包不包括1/2的问题,在我国1/2是不符合民主政治的规则的。国为民主政治基本特征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1/2就是等数,不能通过,比如说我国通过公路法修改案,经过人大常委会投两次票才通过,第一次投票时出现了77票对77票,是等数的1/2,未获通过。
  ★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
  【立法法】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立法法】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
  【立法法】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立法法】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
  【立法法】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审查要求的五个主体(1+4)
  【立法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和机关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
  3、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现代资产阶级学者根据形式上的标准,对宪法作了各式各样的分类。主要分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以序言开头的宪法和不以序言开头的宪法等等。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伪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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