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与孙女亲子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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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国法律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适用不规范。本文首先界定了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分析了进行鉴定的条件以及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并提出在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的程序问题。

一、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

根据诉讼请求中对亲子关系认定结果的不同主张,该类案件分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两种类型。

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一般是给付之诉,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对其所主张权利的确认,根据亲子关系请求对其提供公力救济。该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之诉主要是对身份权的主张,包括根据继承、、等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

2、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该类型案件多为,因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对其抚养义务、或继承关系提出异议而涉讼。如果父母与子女间事实上并无血亲关系亦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父母方可拒绝对子女进行抚养,可主张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抚养关系,子女对δ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可拒绝赡养;在继承关系中,亲子关系被否认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δ于共同生活期间履行过抚养或赡养义务,在发生时,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否认亲子关系否认其继承权。

各种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均有可能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采集证据,因此有必要对中的亲子鉴定程序进行规范,包括亲子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程序、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对鉴定方法的选择程序、申请亲子鉴定的条件等,其中涉及人民法院应当于诉讼中关注的问题主要是申请亲子鉴定的条件。

二、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

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三、亲子鉴定的证据效力

在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采用,由于鉴定机构的专业性,鉴定机构对知识结构复杂的事实做出的判断,对法院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亲子鉴定仅仅是高概率的可能性判断,根据不同的鉴定手段得到的可能性概率也不同。亲子鉴定仅对亲子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具有证明作用,却不能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必然性,这种可能性可以被其他事实所推翻,例如可通过受孕期间被鉴定为生父的一方与生母之间无性行为发生的证据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

四、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对亲子关系的认定

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法院劝说仍不同意鉴定的,只能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亲子关系。因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产生,血缘关系的存在是身份权的基础,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是身份关系的基础,主张身份权的当事人应当首先就父母、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举证。对于亲子关系的证明可通过父母之间的婚姻或事实进行推断,婚姻关系或存续期间所受孕胎儿,无论是否于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可认定与该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五、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程序问题

亲子鉴定如果在一审中δ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类证据非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应接受申请,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鉴定,则可出于息讼的目的准许将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使用,二审法院可根据新证据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判决并非事实不清。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但对方当事人经法院劝说仍拒绝鉴定的,二审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当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如果对方自愿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二审法院可将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并可据此改判或发回重审。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因法院原因δ进行鉴定的,二审期间重新申请鉴定的,如果对方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鉴定,二审法院也可将鉴定结论作为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并可根据新证据发回重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均同意鉴定,一审法院δ予鉴定的,二审法院可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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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炳昂律师,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任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邹炳昂律师法律基本功扎实,从业经验丰富。对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均具备较高的执业技能,目前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曾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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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具有正当性,即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都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只有当事人的举证已经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即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在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仅凭怀疑或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
《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当事人要求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的,不予支持。
确认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故应限缩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人范围。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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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只是亲缘关系鉴定里的一种,除了亲子鉴定,亲缘关系鉴定还包括:全同胞兄弟姐妹鉴定、半同胞兄弟姐妹鉴定、同一父系血缘关系鉴定、同一母系血缘关系鉴定、家族谱系(同一姓氏)鉴定等。

  亲缘关系鉴定包括哪些?
  1、全同胞鉴定:同父同母的全同胞关系确认。
  2、半同胞鉴定:可分为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鉴定。
  3、父系亲缘关系鉴定:如爷孙,叔侄,兄弟,堂兄弟,堂叔侄(只要是来自于同一个爷爷的男性后代)都可以进行鉴定。
  4、母系亲缘关系鉴定:如外祖母和外孙子/外孙女,姨妈和外甥/外甥女。只要是来自于同一个外祖母的女性后代都可以进行鉴定。
  5、家族谱系鉴定:同一姓氏,同一家族的男性成员的鉴定。
  6、ABO血型的基因鉴定:最准确的一种血型鉴定方法,适用于许多用常规方法无法检测的样本。如陈旧血痕或非血液类样本;某些特殊血型的验证等。
  7、DNA同一认定:确定几种不同来源的样本是否为同一人或某个人所留。包括白血病骨髓移植的植入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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