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积金提取点了办理,现在不想提取了,如何撤销?

导读在如今,很多人买房、租房、装修的时候,都会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样可以减轻经济方面的压力,很多人对此的认识不多,那么杭州公积金一年...

在如今,很多人买房、租房、装修的时候,都会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样可以减轻经济方面的压力,很多人对此的认识不多,那么杭州公积金一年只能提取一次吗?下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杭州公积金一年是可以提取多次的,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购房一次性付款,那职工及其配偶一般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一年最多可以提取四次。如果是无房户为了支付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则通常每年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要是购房并使用房贷的情况,主要为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那提取次数限制就得看客户选择的抵偿方式。若选择年冲,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进行冲抵;若选择的是月冲,则是每月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逐期偿还月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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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杭州公积金租房提取新规,2022杭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请问:杭州公积金租房或无房提取额度有哪些调整?

答:自2020年12月1日起杭州公积金租房或无房的提取额度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1、 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调整为每人1200元/月,桐庐县为每人840元/月,淳安县为每人600元/月,建德市为每人480元/月;

2、2020年12月以前每月提取限额为调整前的标准,杭州市区每人1000元/月,桐庐县每人700元/月,淳安县每人500元/月,建德市每人400元/月;

3、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

  杭州公积金出台阶段性租赁提取政策,无房职工3-6月可按月提取公积金。下面是常见问题解答:

  1、三月份之前提取过公积金,现在还可以提取3-6月份的吗?

  不可以。已提取的不再补办,在阶段性租赁提取政策出台之前,已办理租赁提取的职工不可以重新补提

  2、三月份之前没有提取过公积金,三月份还没有提取的,现在还可以提取三月份的公积金吗?

  3、3-6月份可以一次性提取,还是只能分开来每月提取?

  可以一次性提取,也可以按月提取

  4、3-6月份四个月的公积金可以一次性提取吗?

  可以一次性提取,也可以按月提取

  5、3-6月份按月提取后,七月份之后还可以提取吗?

  6、3-6月份按月提取后,2020年底可以再次提取年度的吗?

  不可以,3-6月份提取过后,2020年不能再提取

  7、2020年6月份提取过后下次提取要等到什么时候?2021年7月份才可以再次提取吗?

  2020年3-6月份提取过后,2021年1月份可以再次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8、每年提取一次指的是提取时间要间隔一年吗?

  不是,每年一次指自然年,一年内任何一个月份都可以提取

租赁其他住房的: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为每人1200元/月,桐庐为每人840元/月,淳安为每人600元/月,建德为每人480元/月。该提取额度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2020年12月前每月提取限额为调整前的标准(杭州市区每人1000元/月、桐庐每人700元/月、淳安每人500元/月、建德每人400元/月)。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

  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其中,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与主城区为同一缴存地。

  1、 浙江政务服务网

  3、 浙里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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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看最新的相关信息.
2、查看公积金转移、提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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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购房发票(或地税监制收款收据)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如建设工程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等)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购买建房、翻建、大修住房材料发票(或收据)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凭证(明细)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离休、退休(退职)证书〔或职工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户籍注销证明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司法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受理标准 填报须知 备注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核对姓名是否跟申请表的一致、核对身份证号码是否跟申请表的一致、核对照片是否为本人、检查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职工本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职工委托单位代理人代为办理提取的、委托其他人提取的,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可用复印件代替。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核对双方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是否与身份证一致,核对关系是否为父母、子女、配偶。

职工本人提取金额不足实际购房支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其中,杭州市范围内户口簿、浙江省范围内结婚证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询的,免提供纸质材料。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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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的,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核对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单位代理人代办本单位职工提取业务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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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身份证、购房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总价、付款方式、房屋性质、购房日期、开发商落款。

一次性付款或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办理纯商业贷款或省直中心贷款按月转账业务的需提供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核对姓名、购房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总价、开发商落款。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公有住房的,回迁(扩面)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发票(收据)原件。购买本地商品房的,在已获取房管局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的前提下,无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核对姓名、身份证、购房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总价、付款方式、房屋性质、购房日期、开发商落款。

一次性付款或贷款购买二手房(存量房)、办理纯商业贷款或省直中心贷款按月转账业务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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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购房地址、房屋面积、购房日期等信息是否一致。

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杭州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核对姓名、房屋面积、房屋地址、房屋性质等信息是否一致。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核对姓名、回迁地址、房屋总价、房屋面积、付款方式、购房日期、指挥部或开发商落款。

回迁(扩面)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回迁扩面协议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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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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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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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房屋地址、鉴定结果、鉴定日期、出具部门。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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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核对姓名、身份证、购房地址、购房面积、房屋总价、房屋首付款、贷款金额、贷款用途、银行落款、贷款日期。

办理还贷期间或贷款结清的、办理纯商业贷款及省直中心贷款按月转账业务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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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还款账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银行盖章。

还贷期间或贷款结清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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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还款账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银行盖章。

贷款结清提取的需提供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在浙江省范围内工商银行(不含宁波地区)、建设银行(不含宁波地区、结清两年以内可查)、杭州银行、中国银行(不含宁波地区)、农业银行(不含宁波地区)、交通银行(不含宁波地区)、华夏银行(不含宁波、绍兴、温州地区)、浦发银行(不含宁波、台州地区)、招商银行(不含宁波、温州、台州、丽水地区)、中信银行(目前只能查询杭州市范围内)、光大银行(不包含宁波)、民生银行(不含宁波、温州地区、直销银行)、联合银行、兴业银行(不含宁波地区)、浙商银行、宁波银行(不含衢州、舟山地区)、北京银行(不含宁波地区)、邮储银行(宁波地区、已结清的贷款不能查询)、平安银行(已结清的贷款不能查询)、广发银行(不含宁波地区)、上海银行(不含宁波地区)、江苏银行(目前只能查询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可通过联网数据获得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租赁公租房自住或办理公租房按月转账业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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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注:无房证明的区域范围需包括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以下情况均需提供: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2、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3、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6个月的。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社保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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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出生年月、有效日期、是否注明永久居住。

护照、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原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其中,户籍注销证明杭州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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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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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所有继承人必须到场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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