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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是否跟申请表的一致、核对身份证号码是否跟申请表的一致、核对照片是否为本人、检查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职工本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职工委托单位代理人代为办理提取的、委托其他人提取的,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可用复印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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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双方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是否与身份证一致,核对关系是否为父母、子女、配偶。
职工本人提取金额不足实际购房支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其中,杭州市范围内户口簿、浙江省范围内结婚证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询的,免提供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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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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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的,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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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单位代理人代办本单位职工提取业务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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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身份证、购房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总价、付款方式、房屋性质、购房日期、开发商落款。
一次性付款或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办理纯商业贷款或省直中心贷款按月转账业务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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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购房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总价、开发商落款。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公有住房的,回迁(扩面)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发票(收据)原件。购买本地商品房的,在已获取房管局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的前提下,无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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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身份证、购房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总价、付款方式、房屋性质、购房日期、开发商落款。
一次性付款或贷款购买二手房(存量房)、办理纯商业贷款或省直中心贷款按月转账业务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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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购房地址、房屋面积、购房日期等信息是否一致。
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杭州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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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房屋面积、房屋地址、房屋性质等信息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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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回迁地址、房屋总价、房屋面积、付款方式、购房日期、指挥部或开发商落款。
回迁(扩面)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回迁扩面协议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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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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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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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房屋地址、鉴定结果、鉴定日期、出具部门。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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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身份证、购房地址、购房面积、房屋总价、房屋首付款、贷款金额、贷款用途、银行落款、贷款日期。
办理还贷期间或贷款结清的、办理纯商业贷款及省直中心贷款按月转账业务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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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还款账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银行盖章。
还贷期间或贷款结清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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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还款账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银行盖章。
贷款结清提取的需提供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在浙江省范围内工商银行(不含宁波地区)、建设银行(不含宁波地区、结清两年以内可查)、杭州银行、中国银行(不含宁波地区)、农业银行(不含宁波地区)、交通银行(不含宁波地区)、华夏银行(不含宁波、绍兴、温州地区)、浦发银行(不含宁波、台州地区)、招商银行(不含宁波、温州、台州、丽水地区)、中信银行(目前只能查询杭州市范围内)、光大银行(不包含宁波)、民生银行(不含宁波、温州地区、直销银行)、联合银行、兴业银行(不含宁波地区)、浙商银行、宁波银行(不含衢州、舟山地区)、北京银行(不含宁波地区)、邮储银行(宁波地区、已结清的贷款不能查询)、平安银行(已结清的贷款不能查询)、广发银行(不含宁波地区)、上海银行(不含宁波地区)、江苏银行(目前只能查询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可通过联网数据获得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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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租房自住或办理公租房按月转账业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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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注:无房证明的区域范围需包括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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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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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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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均需提供: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2、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3、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6个月的。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社保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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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姓名、出生年月、有效日期、是否注明永久居住。
护照、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原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其中,户籍注销证明杭州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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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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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所有继承人必须到场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