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法中没有“未婚未育罪”?

众所周知,中国经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那些时代,男尊女卑,后来兴起的三纲五常、伦理道德更是进一步束缚了女性。女性在社会中没有地位,不能跟男人一样出入政治、商业等领域,还出现裹小脚这一摧残女性肉体健康的残忍行为。

在古代,各种各样的罪层出不穷,但是强奸罪却是极少听到的。

封建道德教育使得女性十分看重贞操,一旦被强奸,便失去贞操。卫道士们只会传颂那些所谓贞洁烈女,引导更多女性效仿她们。被强奸之后,受害者异常羞愧,更多思量的是自己的贞操被破坏,而不是关注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许多受害者将其隐瞒,甚至选择自尽。这样一来,自尽的人还会被称颂为贞洁烈女。

在今天看来自然是可笑的,受害者受到了极大的创伤,社会不但不加以抚慰,反而鼓励其选择死亡。受害者选择隐瞒或者死亡,不去告官,当然就不存在立下强奸案了。

还有,因为整个社会是男尊女卑,不注重女性权益的保护,那么在法律上,女性注定也是要吃亏的。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强奸罪的审定,严重不利于受害妇女告官。

以《大清律例》为例,它规定:只有在妇女始终抵抗歹徒的性暴力行为或女方身亡或女方身体部位被严重致伤时,法官才会认定为强奸罪。

按我们今天对强奸的定义来看:强奸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或者其他使被害人无法拒绝进行夫妻关系),强制与被害人发生夫妻关系。

按《大清律例》的判定范围,就会导致很多并未造成身体受伤害的强奸行为无法定罪,而且,一旦被害人中途停止反抗(比如因为没有力气,或者受到施暴者的威胁和施暴),这时就会判定为通奸。

一旦是通奸,女方就要被打板子,未婚女子是八十大板,已婚女子是九十大板,这样一顿大板下来,恐怕轻则重伤瘫痪,重则当场死亡。并且,女性是要赤裸下体行刑,这是对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既然如此,还会有多少女性在强奸之后背负着这么大的风险选择告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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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按理说,要比抢劫、盗窃犯罪多得多,可史料记载却少得多。其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封建的贞操观束缚了妇女,把看成天理,即使受害也很少告官。从开始,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守节”,表彰“贞妇”、“节妇”,一本本 《》相继出现,记载表彰一些女子守节的范例。如的《列女传》记载:三国时夏侯令的女儿嫁给了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没有儿子,父亲叫 她改嫁,她割去两个耳朵表示不肯。后来,父母见她无依无靠,又动员她改嫁,她又割去鼻子表示守节不嫁。又如安定女芝,年轻守寡,与两个一起被乱军 抢去,她为了守住贞节,先杀了两个嫂嫂,再自尽,幸亏乱军很快败散,她才获救。封建社会里,对妇女来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改嫁被认为是“淫 妇”,许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惨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死了丈夫之后,畏慑于传统压力,或殉死、或被迫守节一辈子。也有不少妇女效法《列女传》自愿 节烈,并自戕、毁容或自残以誓守节之志。在那样的社会里,受害妇女为了自己的贞节,忍气吞声或自寻短见。受害人不告诉,这类犯罪怎能多呢?
  其次,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强奸罪的审定,严重不利于受害妇女告官。历代王朝律令中的强奸罪要件小异。以《》为例,它规定:只有在妇女始终 抵抗歹徒的性暴力行为或女方身亡或女方身体部位被严重致伤时,法官才会认定为强奸罪。也就是说,妇女遭到时,如果一开始反抗,后来无力抵抗或歹徒拿出 凶器威迫下或口头女方被迫停止反抗而接受歹徒的,均视作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三个恶果:一是蒙受羞辱的名声,只好自 杀身亡以逃避舆论的谴责。二是以前有过‘‘失节”行为的女人,即使被强奸,罪犯也要;三是妇女与男人通奸的。未婚女子要被重打80大板;已婚妇女 要打90大板。清代还规定,不论男女挨板要当众裸露下身,挨打蒙羞。因此。妇女被强奸告官九死一生,勿宁不告。在这种法制下,强奸罪自然少了。
  当然,这种说法可能不很全面,那时强奸罪少于其他罪的原因是否还有其他,也说不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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