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房子的现要卖了前妻有权干涉他卖房子的房款必须三分之二归孩子吗他只有3分之一?

  • 一,如果当事人的婚姻已经终结,那么对方的遗产,作为前夫或者前妻,是无权继承的,当然,如果当事人生前立有遗嘱,说明由前夫或者前妻继承的除外。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拿着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去办理,孩子的抚养权原则上是协商解决的。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 关于办理离婚时,子女抚养的事项: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若问题紧急,可以直接咨询本地法律顾问
    收到问题后,立即针对案情进行分析解答

}

他拿出房产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来证明40套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以此为担保,贷款560万元

陈某(女)与刘某(男)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2010年9月取得40套房产的所有权登记,房产证中注明是“单独所有”。

2013年3月,刘某向甲、乙两家银行申请贷款560万元,以上述40套房产提供担保,担保期限5年。刘某为向银行证明上述房产归其个人所有,除提供了房产证外,另向银行提供了与陈某的离婚证约定案涉房产归刘某所有的离婚协议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后均被证明是伪造的)。

银行与刘某向该市房管局申请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房管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房屋登记的法律规定,遂为银行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并出具了房屋他项权证书。

2013年12月,陈某以抵押房产系其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使用了虚假材料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房屋抵押登记。

诉讼期间,陈某向法院提供了结婚登记证书、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其与刘某还处于婚姻状况存续期间

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案涉40套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但经一、二审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银行虽主张对房屋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但因其对刘某提供的虚假婚姻证明材料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时,未经共有人陈某的同意,构成无权处分。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登记机构在发现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房屋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发生撤销原房屋抵押登记的结果,而应审查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权“为他人善意取得”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相应地,由于在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法院须审查房屋登记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在法院审查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过程中,善意取得能够构成对撤销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判决确认房屋抵押权登记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登记行为。

作者: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李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离婚有一年多了,离婚协议书上没有写明房子归属问题。离婚时很冲动,直接去民政局办的手续,草草完事,谁也没说什么。但房子是我母亲买的,房证上写着我还有我母亲的名字,是婚前买的。现在我和母亲去房产部门要卖房子,房产部门说要我前妻同意才行,交涉了几次,我觉得很不合理。我觉得房子完全是我的,这样房子归属权与前妻没有关系啊,没有必要征得她同意。

  •   民政局的中心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只要是在正常的工作日都会办理登记。同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属于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一、根据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的解读,婚前贷款买房的如下:1,贷款部分是婚前还清的,该房产属于个人。2,如果是婚前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款的,该房产属于。二、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谓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贷保证人在按揭人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

  • 你好,可以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的。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工资收入的20%-30%。 一般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少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 夫妻离婚未办收养手续 首先,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如果收养孩子,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双方在离婚之前,如果条件允许,应该去办理。 其次,虽然该案例中,当事双方在领养孩子的时候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但是已经形成事实的领养关系。那么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再次,如果当事双方不能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应该按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确定抚养权,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夫妻一方要卖房子另一方不同意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