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信用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按照规定缴存成都住房公积金;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3、连续缴存成都公积金一年以上;
4、未提取公积金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5、拥有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6、有稳定收入,具有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具有中心认可的资产抵押/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9、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根据成都公积金服务中心官网公布的现行最新成公积金贷〔2019〕1 号《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文件,成都公积金个人贷款有新的变化,细则主要内容小编整理如下:
一、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
1.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具有有效常住户口登记证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已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4.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6.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 1000 元的整数倍)。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 70 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 万元。
2.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的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 12 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 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 12 个月至 24 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 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 24 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 1。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3.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 10 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4.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 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月收入的认定。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5.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 1 年,最长为30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 5 年,即男性未满 65 周岁、女性未满 60 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 65 周岁)。
6.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1.1 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该细则指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通过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 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五)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本市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

(六)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七)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价值。

(八)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其他买受人的配偶放弃购房的,夫妻应现场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 条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的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两年内发生补缴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资料,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1.因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的,应提供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说明,用于核实入职时间和实际收入等情况;

2.因异地转入而补缴的,应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3.因军队转业而转入补缴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第十八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应以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作为住房价值;若为成品住宅,可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确定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及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的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借款申请人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1.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2.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依据。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3.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收入证明显示月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第二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一)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

(二)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采取所购住房抵押和担保机构保证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摘要(备案表)。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等。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资金监管凭证等。

5.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

(1)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存职工,提供缴存证明及明细,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

(2)异地中心缴存职工,提供住建部统一格式的异地缴存证明及明细,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

(3)发生补缴的,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

6.收入相关资料: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若组合贷款应按受托银行要求提供收入相关资料。

7.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8.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产权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3.收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4.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网点或受托银行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购买再交易房的,售房人应到场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托银行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审批的,将审批结果通知担保公司、受托银行。

(四)担保公司与借款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出具担保意见。

(五)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抵押登记证明。

(六)受托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后,移交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七)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1.期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2.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款账户。

3.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八)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成都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应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三十二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金额应为5000元的整数倍。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接受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情形,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通过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受托银行、担保公司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借款人、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成都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成公积金贷〔2013〕1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成公积金贷〔2014〕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认定相关事宜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5〕11号)、《关于规范异地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8〕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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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或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已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是指由单位为其在公积金中心开户,并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自愿缴存者,是指原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7号)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

  (四)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具有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八)所购住房符合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办理要求;

  (九)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所有申请条件,以下情况可除外:

  (一)共同申请人未缴存或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共同申请人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 65 周岁;

  (三)配偶不是住房买受人,但夫妻作出了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住建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连续逾期 6 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 12 次(含)以上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 30 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 元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单缴存人贷款额度最高为 40 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贷款额度之和最高为 70 万元。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每月缴存的公积金 ×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存贷系数)

  每位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以月度为单位分段计算,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分别对应一个贷款额度;所有月度的贷款额度加总后,可得出灵活就业缴存人本人的贷款额度。

  1.“每月缴存的公积金”的取值方式:

  如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其每月实际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取值。如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缴存资金后进先出原则,从其提取时点往前逐笔抵扣,按照当月抵扣后的金额取值,直至扣完对应提取金额,扣除资金部分不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2.“对应的存储月份数”的取值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当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为1,自1开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分别是 2、3、 4……。

  3.“存贷系数”的取值方式: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二)申请贷款前,在建制单位缴存、灵活就业缴存发生过转换,合并接续缴存时间不少于 12个月的,则按建制单位缴存、灵活就业缴存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再加总。

  个人自愿缴存者、退役军人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合并接续缴存时间不少于 12个月的,贷款额度分别计算再加总。

  非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金存储时间从公积金资金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入账之日起计算。

  (三)将每笔贷款所有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相加后,即可得出该笔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第十九条 首付款比例及住房价值认定

  (一)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

  (二)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住房价值以经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成品住房的装修价款经住建部门确认的,可一并纳入并计算贷款额度。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住建部门公布的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借款申请人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 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收入,根据收入流水、完税凭证、社会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等综合认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应相应提高。同时存在几种逾期情形的,按最严重的情况执行。

  (一)近两年内连续逾期 3-5 期,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二)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6-7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三)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8-9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四)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10-11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五)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3 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六)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4-5 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七)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6 期(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八)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9-11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九)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12-17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十)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18 次(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第二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不纳入逾期认定。其他情况产生的逾期记录,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 1 年,最长为 30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 5 年,即男性未满 65周岁、女性未满 60 周岁。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1.1 倍。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 1 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六条共同申请人为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或个人自愿缴存者的,其贷款额度计算、月收入认定等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担保。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第三十条公积金贷款发放前,无法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采用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应为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法人,并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至办妥抵押登记且贷款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应接受贷款银行或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态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应还贷款本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刷卡 POS 单或现金收款单等。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资金监管凭证等。

  5.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退役军人将部队住房公积金转入成都公积金中心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或退役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

  6.收入相关资料:收入流水、完税凭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应按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收入相关资料。

  7.委托扣款账户:符合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8.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产权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2.售房人身份证明。

  3.收款账户: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4.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的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购买再交易房的,售房人应到场提供相关资料。

  (二)贷款受理网点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审批的,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银行。

  (四)贷款银行根据审批结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如有)办理合同签署及其他相关手续。

  购买期房、现房的,购房合同应已备案,抵押登记相关资料应已收妥。根据项目合作约定需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存入保证金的,应已落实。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方可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五)贷款银行确认办妥贷款相关手续,达到放款条件后,移交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六)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1.期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2.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款账户。

  3.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七)贷款银行通知合同签订方领取合同。

  第三十五条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所购住房网签备案资料或权属登记资料与申请贷款时提交信息不一致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有权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三十六条 贷款期限为 1 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三十七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三十八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贷款银行或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金额应为 5000 元的整数倍。

  第三十九条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委托扣款账户。

  新提供的委托扣款账户需符合贷款银行的扣划要求,且原则上应是借款人(不含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借记卡。

  第四十条 贷款期限在 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在还款期间,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申请时所有借款人均应到场,成都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在还款 1年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申请时所有借款人均应到场,成都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变更业务按贷款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公积金,在贷款存续期间,只能用于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贷款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代偿等追偿措施,成都公积金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划转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第

  四十五条借款人应接受贷款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贷款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等违约情形,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借款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 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贷款银行、保证人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借款人、缴存单位、贷款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成都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解读

  为更好地推进“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增强制度吸引力、发挥制度功效和弥补现行制度短板,成都公积金中心坚持以“以缴定贷、以贷促缴、责权对等、严控风险”的总思路和“有政策吸引力、流动性可承受、与建制单位缴存体系相协调”的设计原则,积极做好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制度设计和优化服务举措,切实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等新市民安居乐业,充分享受制度创新带来的政策红利。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且满足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12个月、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按规定支付首付款、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等条件时,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贷额度将根据精细化“双挂钩”计算公式以及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人最高额度70万元,单缴存人最高额度40万元)、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缴存人还贷收入比、缴存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精细化“双挂钩”计算公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存贷系数)

  每位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以月度为单位分段计算,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分别对应一个贷款额度;所有缴存月度的贷款额度加总后,可得出缴存人本人的贷款额度。

  1.“每月缴存的公积金”的取值方式:

  如缴存人未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其每月实际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取值。如缴存人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缴存资金后进先出原则,从其提取时点往前逐笔抵扣,按照当月抵扣后的金额取值,直至扣完对应提取金额,扣除资金部分不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2.“对应的存储月份数”的取值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当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为1,自1开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分别是2、3、4……。

  3.“存贷系数”的取值方式:

  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目前存贷系数为0.9。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实行精细化“双挂钩”,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制度公平性和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多缴长存缴存人的利益,实现多缴长存多贷。

  (四)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制单位缴存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

  从建制单位缴存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即使在建制单位缴存期间缴存发生过中断,只要合并接续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就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按建制单位缴存和灵活缴存各自的贷款规则分别计算后加总,缴存人在建制单位缴存期间缴存的所有公积金都将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五)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人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的认定

  非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金存储时间从公积金资金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入账之日起计算。

  (六)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

  当笔公积金贷款中所有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分别按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后,再加总,即为该笔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如两人分属灵活就业缴存人、单位缴存职工或个人自愿缴存者,则各自的贷款额度按相应的规则分别计算后,再加总,即为两人的贷款额度。

  解读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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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揭房如何查询房产证?1、网上查询:查询点击省市连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房产证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当前只有部分地区供给房子产权信息查询)。2、房管局查询:若要查询自己房产证信息(包含:房子人称号、产权证号、挂号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子设计用处、权力来历、房子是不是抵押、是不是被查封等等),则有必要带着自己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本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子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进行房产证查询。

  • 答: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开发商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流程如下: 1、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2、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领取测绘。 3、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4、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表;(2)购房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双方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证明;(7)身份证; (9)按揭买房提供银行还贷证明。

  • 答: 基准是4.9,首套房5.39,二套房5.88,商业产权5.88以上,以具体购房为准。

  • 答: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开发商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流程如下: 1、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2、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领取测绘。 3、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4、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表;(2)购房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双方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证明;(7)身份证; (9)按揭买房提供银行还贷证明。

  • 答: 您好:根据现行政策, 登记在您名下的房产和网签到您名下的房产,均计入您名下住房的套数。 如果旧房本收走后进行了注销,而新产权还没有做网签登记,您名下就没有房子。 如果旧房本收走后注销了,新产权已经做网签登记了,您名下就会体现有房产。 现行最靠谱的方法,就是带着本人身份*,去房屋管理局进行查询。

  • 答: 正常情况下,银行对超过20年的二手房基本都是不放贷,所以35年的老房子贷款的几率会非常低。贷款者在购买房产时,所购房产的“年龄”将决定其能够贷款多少年限。根据银行规定,房龄较新的房产比较容易做贷款。 房龄过高对购房者有哪些影响? 影响1、影响贷款年限、贷款额度 申请房贷时,银行会审查二手房房龄,通常要求是20-25年,要求严格的为10-15年,要求宽松的为30年,房龄越大,评估价格会相对低一些。银行出于风险的考虑,给出的贷款年限也会短,贷款额度也会比房龄小的少。对于购房人来说,年限越短,月供压力就大,要是贷款达不到期望额度,就要多付一大笔首付。 影响2、影响房屋剩余寿命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都会受到一定的磨损。二手房的房龄越老,房屋的磨损程度就越严重,房屋剩余的寿命就越短,在居住一定年限后,可能就会变成危房,不再适合居住。 影响3、影响房屋维修费用 房龄越老出现的问题也就越多,因此,就需要对房屋进行修缮。进行房屋维修时,需要耗费一定的维修资金。通常来说,房龄越老,房屋的维修费用也就越高。 怎么查询真实房龄? 1、到房产管理部门查档 这是判断房龄较稳妥的查询方式,可以查到准确的房龄信息。但是这个方式需要房主带上房本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查询。 2、询问小区内其他业主或物业 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或物业工作人员如果居住或工作时间很长,那么对于小区的具体情况是比较了解的,他们口中的信息也往往更值得参考,得到的结果往往更真实准确。 35年房龄的房子能买吗 35年房龄的房子是可以买的,但是在买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是否是投资用 如果是自主的话,不考虑房子未来的升值空间的话,可以选择购买30年房龄的房子。因为老小区的地段一般比较好,周围的设施都比较的健全,例如说医院、商场、学校等。但是升值空间不大,首先因为好地段房价本来就贵,其次就是房龄太大。 2、是否需要贷款 老房子的贷款额度较低,不仅如此,如果超出银行的最大放贷年限,很多银行会直接不予放贷。具体贷款额度主要还是根据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决定。大部分银行对于房子的贷款要求是,二手房已使用的年限与贷款年限的和不能超过30年。所以已经是30年房龄的房子很难进行贷款。 3、居住是否安全 一般情况系,房子建造的越久,其使用的时间越长,所以单单以硬件设施上来说,就可能有墙体开裂、水电路老化、墙皮脱落

  • 答: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开发商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流程如下: 1、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2、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领取测绘。 3、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4、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表;(2)购房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双方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证明;(7)身份证; (9)按揭买房提供银行还贷证明。

  • 答: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开发商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流程如下: 1、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2、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领取测绘。 3、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4、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表;(2)购房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双方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证明;(7)身份证; (9)按揭买房提供银行还贷证明。

  • 相信大家对公积金提取,缴纳都很熟悉了,但是公积金封存是什么意思,封存的公积金是不是之后都不能使用了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公积金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无新单位就业的,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托管专户管理。(注:职工账户在封存状态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因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账户内余额。)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公积金封存?⑴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⑵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⑶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⑷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⑸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⑹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二、公积金被封存后对贷款的影响?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时,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⑴仍在缴存状态;⑵住房公积金开户一年以上,并且连续缴存12个月;⑶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者政策性贴息贷款。除此之外,翻修房屋或离退休职工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 烤漆板基材为密度板,表面经过六次喷烤进口漆(三底、二面、一光)高温烤制而成。目前用于橱柜的“烤漆”仅说明了一种工艺,即喷漆后经过进烘房加温干燥的油漆处理基材门板。烤漆板的特点是色泽鲜艳易于造型,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非常美观时尚且防水性能极佳,抗污能力强,易清理。缺点是工艺水平要求高,废品率高,所以价格居高不下;使用时也要精心呵护,怕磕碰和划痕,一旦出现损坏就很难修补,要整体更换;油烟较多的厨房中易出现色差。

  • 答: 因资金不足,我市自2019年2月起暂停其他城市缴存人在我市使用公积金贷款。欢迎拨打公积金咨询专线12329.

  • 答: 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大部分城市影响不大。 以首套房为例,假设贷款本金100万元,30年偿还本息,北上广深平均月供仅增加13元,杭州等7座二线城市首套房月供增加18元,苏州下降51元,宁波上涨163元

  • 答: 里面有一定余额就可以取出。

  • 1、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又称“月均等额还款法”,目前较为常用,它是在你还贷期限内,以固定的数目每月还贷。也就是说,不仅每年每月本金保持不变,而且每年每月利息保持不变。等额本息的特点是:整个还款期内,每个月的还款额保持不变。贷款人可以准确掌握每月的还款额,有计划的安排家庭的开支。计算公式:总利息=月还款额*贷款月数-本金。月还款额=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n[(1月利率)^n-1]。式中n表示贷款月数,^n表示n次方,如^240,表示240次方(贷款20年、240个月)月利率=年利率12。2、等额本金法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利息则按贷款本金余额逐日计算。每月还款额逐渐减少,但偿还的速度是保持不变的。这种方式比较适合于还款初期能力较强、并希望在还款初期归还较大款项来减少利息支出的借款人。计算公式:月还款额=本金n剩余本金*月利率;总利息=本金*月利率*(贷款月数20.5)。

  • 答: 石膏防水吊顶,简单美观实用

  • 答: 看自己喜欢的风格。宜家是北欧风格,简单耐看,也便宜,不是所有哈,可以先确定装修风格

  • 答: 您好:1、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之间要间隔一年。2、如果您是偿还贷款,需要提供贷款合同、还款流水、身份证、银行卡、支取单等资料。

  • 答: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开发商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流程如下: 1、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2、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领取测绘。 3、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4、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表;(2)购房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双方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证明;(7)身份证; (9)按揭买房提供银行还贷证明。

  • 答: 是70年产权公寓,精装修,送阳台泡池,首付最低可以两成。

  • 答: 如果是住宅式公寓(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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