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公司侵权了日本的公司该在那个国家打官司?

导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名誉也成为重要的无形资产,且名誉还可以变现,因此法律专门规定了名誉权。那么损害名誉罪怎么打官司?起诉的条件是什么?怎样书写侵犯名誉权诉状?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损害名誉罪怎么打官司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损害名誉罪怎么打官司

侵害名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人身权纠纷之诉,然后需要准备好起诉状原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相关的证据材料等等向法院提交法院立案庭经过受理再审查之后,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那么就会给予立案,然后就需要去缴纳诉讼费,等待法院通知开庭,开庭审理,然后再判决。遇到被侵犯名誉权首先要收集侵权人侵犯名誉权相关证据,证据如下:

(一)收集被侵权证据有: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二)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证据:

1、名誉受到损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

2、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精神损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压抑、忧郁等;财产损害即受害人因名誉受到贬损引起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因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3、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三)选择受理法院,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当事人起诉要得到法院的审理,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一,原告要具有合法资格,即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起诉。

第二,要有明确的具体被告,必须能够明确指出何人为对方当事人。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种判决的要求,是原告在诉讼上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原告还必须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能够通过行使审判权予以解决的事项。同时,诉讼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在我国,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和相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上有严格的界限。对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是一般管辖原则,适用一般性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

三、怎样书写侵犯名誉权诉状

侵犯名誉权民事起诉状的范本如下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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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专利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的保护也逐渐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打专利侵权官司的人数也随之增多。那么专利侵权官司好打吗?专利侵权官司一般要打多久?专利侵权官司可以请律师代理自己不出庭吗?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不是很了解的话,就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一、专利侵权官司好打吗?

不太好打。原因有如下几点:

1:专利侵权认定不容易做。

专利侵权需要把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专利进行详细的技术比对,以确定到底是否侵权。

主要做的就是提取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看是否落入到被侵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去。需要专业人事才能完成。

且有些情况下,被告会直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被侵权专利的无效请求。这样一来二去,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都消耗巨大。

2:专利侵权认定后,侵权的不法所得数额难以估计,且赔偿标准较低。

即使认定了侵权成立,后面进行侵权索赔的时候,被告的侵权不法所得,难以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小型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大多数赔偿额度都较低。这和中小型公司的IP部门及其制度不健全以及产品的含金量有关。

最后:虽然目前国内的侵权案件,维权较难,但是和以往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各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纷纷成立,近年来审理的高关注度案件也越来越多,公平性也越发的得到认可。

建议广大的权利人,遇到侵权事件,要严格对待,不给不发侵权者可乘之机。也相信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会越发完善,权利人的利益会最大化的得到保障。

二、专利侵权官司一般要打多久?

专利侵权官司一审6个月,二审三个月。

专利侵权官司诉讼流程如下:

(1)专利权稳定性的初步检索分析

(2)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初步分析

(1)侵权厂家基本情况

(2)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4、选择管辖法院立案起诉

可根据情况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专利诉讼技术性很强,研究分析并吃透专利技术及与其相关的背景技术是非常重要的。专利诉讼要求律师不仅懂得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必须理解专利技术。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专利技术同样胜任不了专利诉讼。

单从法律条文上是不能解决专利诉讼的有关问题的,特别是在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等,都需要相当的技术知识。不钻研专利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因而研透专利技术是专利侵权诉讼成功的前提。

对于原告专利权人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权的证据。购买到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权厂家。

因此,最好直接到生产厂家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并采取公证取证(必要时进行隐蔽取证),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其他职责时,顺便获取侵权证据。获得侵权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原告取胜的关键。

》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非常关心诉前禁令的问题,因为诉前禁令的效力非常强,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希望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使侵权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要申请诉前禁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侵权的证据必须是确凿的、清楚的,关于侵权的判定也必须是明显的和有说服力的;其次,要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诉前禁令,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多数案件难以满足后一条件。

(四)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笔者的实践,不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把损害赔偿要求提得过高。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三、专利侵权官司可以请律师代理自己不出庭吗?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以下四种情形外,如委托了律师,原告可以不出庭: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无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3、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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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视觉中国”们所谓的“版权保护”究竟错在哪儿?)

据中国之声报道:这几天,人类首张黑洞照片走红网络,而跟着这张照片火遍大江南北的还有一家叫“视觉中国”的图片公司。“视觉中国”滥用版权牟利行径遭遇公众质疑,国旗和国徽等图片都被其打上所谓的版权标识,而除了视觉中国外,全景网络、东方IC等图片公司也遭到了同样质疑。

昨天,天津市网信办成立工作督导组进驻视觉中国网站,对相关问题隐患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指导督促公司进行整改;同时,视觉中国发布致歉信,目前问题图片已经全部下线。国家版权局更表态称,“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视觉中国”们所谓的“版权保护”究竟错在哪儿?今后图片使用者和图片拥有者该如何维护各自的利益?

黑洞照片被标注视觉中国版权所有惹争议,黑洞图片版权到底归谁?

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公布后不久,有网友发现,在号称拥有全球优质正版视觉内容平台的视觉中国官网上,这张黑洞照片被标注为视觉中国版权所有的编辑图片,并称此图来源为欧洲南方天文台,如用于商业用途,请咨询客服代表。

那么视觉中国是否真取得了这张人类首张黑洞照片的版权呢?标注照片来源的欧洲南方天文台在回复国内媒体采访请求时明确表示,该组织从未将他们的图片版权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视觉中国也从未就黑洞图片联系过他们。面对众多质疑,视觉中国随后发表的声明称,是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的编辑类使用授权,虽然声明中也提到该图片授权并非独家,但也同时强调该图片只能用于新闻编辑传播,不能作为商业类使用。

说到这儿,大家首先比较关心的是,黑洞图片版权到底是归谁呢?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迁分析:

“对于这个事件,首先要判断的就是黑洞照片它是不是作品?根据网上的报道,黑洞照片是经过复杂计算,按照既定的程序和公式来推算出一个图像,那这种照片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用摄像机来拍摄的照片是完全不同的,应该说它就是一个事实本身很难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他不是作品,它当然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了,也就无所谓版权许可的问题。

但退一步讲,如果他确实是作品,图片网站要对它进行许可,前提就是他获得了这张照片原始的版权人给予的授权。同时授权许可合同还应该允许图片网站来进行分发许可,如果这家网站仅仅声称自己从某家新闻社取得了许可,但是它不能证明这家新闻社是有权给他发许可的,那么它的许可就成为一个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

按照专家的分析,黑洞照片版权之争首先要确认一个问题,那就是黑洞照片是否属于作品,因为它特殊的制作过程,黑洞照片的属性还有待进一步的确认。

图片使用的版权边界在何处?

另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于,网友们还发现,除了黑洞照片,国旗国徽也被视觉中国标注了版权,而共青团中央和人民日报的官微分别就此问题@视觉中国影像。前天(11日)傍晚,视觉中国发文致歉称已经下线不合规的图片,随后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约谈网站负责人,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昨天(12日)凌晨视觉中国再发致歉信,表示自愿关闭网站开展整改。那么,对于国旗国徽的图片,视觉中国是否可以编辑图片来进行售卖呢?王迁对中国之声记者说,这显然是不可以的。

“国旗和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利应当归国家,而不是由任何个人或者私人机构所享有,因此图片网站没有权利在国旗和国徽的图案上标注版权,所有它进行这样的标注,而且试图进行商业化的运作,也就是去许可所谓的版权,第一的是非常不严肃的,那么第二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第三,恐怕它与国旗法和国徽法对有关国旗国徽的使用方式的规定也是有所违背的。”

其实近些年,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著作权意识明显增强,这种进步让多方受益。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断提升,也让一些个体或机构看到了借所谓“授权”牟利的商机,以保护之名实施著作权侵权、掠他人之美获得生财之道。利用合法手段维护版权理所当然,那么图片使用的版权边界又应该在哪儿?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中国之声记者指出:

“大家把拍摄的一些摄影作品拿出来和公众欣赏,前提必须是要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那么这是第一位的。第二个就是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行使的权力边界是权力属于您自己所有的,如果图片公司行使的权力根本就是第三人的权利,他不是你的权利,你也没有获得人家原来的作者的授权,说拿着别人的图片去卖钱,这事既不符合商业伦理,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也和我们国家加入的《伯尔尼公约》里面倡导的这种保护著作权的精神也是相互背离的。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应当坚持两点论,一方面旗帜鲜明地保护知识产权,第二个一定要强调知识产权一定不能滥用,特别是不能滥用别人有著作权的图片来向别人收钱。”

视觉中国被约谈,“视觉中国”们所谓的“版权保护”错在哪儿?

另据了解,针对视觉中国网站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的情况,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前天(11日)依法约谈网站负责人,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经查,视觉中国网站在其发布的多张图片当中刊发敏感有害信息标注,引起了网上大量转发,破坏网络生态,造成恶劣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觉中国网站负责人表示,作为平台方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将全面彻底整改,在此期间暂时关闭网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及网民监督。

昨天(12日),天津市网信办成立工作督导组进驻视觉中国网站,就存量信息、日志留存、信息审核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对相关问题隐患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指导督促公司进行整改,对失职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同时针对近期图片类有害信息多发的情况,天津市网信办已经启动了属地图片类违法违规信息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对各网站各环节的图片类有害信息进行集中排查清理,进一步清朗网络空间。同时,视觉中国昨天(12日)发布致歉信,称接受广大网民和媒体的监督批评,针对有网友举报存在不合规图片问题致歉信当中说,视觉中国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职责,目前问题图片已经全部下线,并将配合监管部门彻底积极整改。

其实,著作权并不是一个新词。出于种种原因,很长时间以来很多著作权人都缺少保护版权的意识。近些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有了很大改善,著作权受到更多人的关注。然而,这也使得一些企业或个人钻了版权保护的空子,将开放版权或曾经版权不规范的作品“占为己有”,再冒充著作权人实施欺骗甚至讹诈。据媒体报道,有的图片机构一年要打数千个著作权官司,赔偿标准动辄“每张照片一万元”;某图片机构的财报显示,因诉讼带来的利润,已经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正常的版权诉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助于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但一些机构和个人趁著作权侵权裁量尚不完善、不规范之机,将著作权维权异化为一本万利的暴利生意,甚至衍生出一条由照片拍摄者、行业协会、图片公司、律师等组成的灰色利益链,则背离了版权保护的初衷。对此,刘俊海认为,增强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是优化版权保护生态的有益途径。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著作权法应当说相对来说比较完备,但是离我们的现实生活我们还得有一段路要走,这就是让著作权法具有可塑性,用百姓的话说就可以用著作权法来打官司,而且这个条文应当具有可裁性,法官能够用来裁判案件将来判决之后还是获得执行。我觉得只有增强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让他成为每一个网民每一个企业每个新闻媒体在运用图片的时候都应当共同享有的一种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间的话,我觉得给我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有百利而无一害。”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实就是在鼓励更多人自主创新。至于维权行为,则要合法化、规范化,让以版权之名、图利益之实的行为不再发生,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性循环的健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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