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网络安全什么保护制度

       随着时间推移《网络安全法》的施行,网络环境早已变成继“海、陆、空、天”以后的第五个

国家安全方面。与此同时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规章制度以保

证在我国网络环境的安全可靠。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规章制度在我们国家经过了数十年

的快速发展和健全,为各个领域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给予了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执行检查指

导,保证了重要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平稳运转。与此同时随着时间推移现代信息技术的

持续快速发展,尤其是近些年云计算技术、互联网大数据、AI人工智能、工业自动化系统软件

、物联网技术及其移动互联的迅猛发展,愈来愈多的方面须要更健全的安全可靠保障规章制度

等级保护测评2.0的目标进一步更新:以前保障的目标是计算机网络系统软件,而如今上涨到网

络环境安全可靠了,除开包含以前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软件,还包含网络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云、移动互联、物联网技术、工业生产自动控制系统、互联网安全等目标。

2018年6月1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管理体系中一部重要

法律法规,是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基础方法。《网络安全法》健全了在我国、互联网经营者、

中国公民个体等人物角色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权利和权责,将原先散见于各种各样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中的网络信息安全要求上涨到人大法律法规方面,并对互联网经营者等行为主体的法

律权利和权责进行了进一步要求。《网络安全法》要求,在我国实施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

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规章制度是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证工作中的基本制度、我国基本

国策和基础方法,是推动信息化管理正常快速发展,系统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集体利益

的本质保证。在我国政策法规和系列产品出台政策明文规定,完成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测评规章制度,是综合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健全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加

强重要信息内容基础设施建设、重要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数据保障,提升互联网环境整治工作

能力,保证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方式。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包含系统软件评级、

系统软件办理备案、基本建设整改落实、级别评测和监督管理五个基本工作,围绕信息管理系

统的全环节、全工作流程,是现如今资本主义国家保障重要信息内容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网络

}

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等级保护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遵循是以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确立为标志,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和配套标准,以实施这项制度。

按照规定,信息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五级,从人员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技术防护等方面提出保护要求,从第一级到第五级渐次提高。

网络安全法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并根据本法的统一用语对这一制度的名称作了调整,对其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摄像:何威风,2017年网络安全法启动仪式

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
  •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公安部“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法定职责。

摄像:何威风,2017年网络安全法启动仪式

  •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摄像:何威风,2017年网络安全法启动仪式

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政策依据

2003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明确指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标志着等级保护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一项制度提升到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
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就是出自27号文件,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以及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制。
2004年7月3日,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指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2007年,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6]43号)详细阐述了公安机关的具体工作任务。公安部牵头,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全国各单位、各部门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同时,公安机关还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指导的任务。
2008年,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号),要求国家电子政务项目中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开展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
2008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号),要求国家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工作,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应同步落实等级测评要求。
2010年,公安部、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70号),要求中央企业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2012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规定,“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相应等级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做好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整改和监督检查”。
2012年,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号),要求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设和管理国家电子政务外网。
2014年12月,中办、同办下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国家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通报处置工作机制,推进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2014年12月,中央批准实施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指出,“推进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通报处置机制”。
2015年,中央下发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要求“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2015年7月,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全面推进教育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教技[2015]2号),组织全国教育管理部门、学校、教育机构深入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2017年,中央出台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摄像:何威风,2017年网络安全法启动仪式

20207月,公安部下发《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保制度和关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网安[号),指导重点行业、部门全面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健全完善国家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

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才能够更好的做到合规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合规,最大的遵循自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其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然后还有诸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在政策文件之下则是依据标准。这是自上而下彼此互相照应的一套国家级的体系。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标志着从1994年的国务院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上升到国家法律;标志着国家实施十余年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进入2.0阶段;标志着以保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为重点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依法全面实施。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健全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培训教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
}

网络安全法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法律法规是什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适应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保障网络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大举措。

《网络安全法》全文共7章79条,包括总则、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网络安全法》有六个突出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

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什么时候实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尚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金。

由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4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在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公安机关可对互联网安全情况实行专项检查。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远程检测的方式进行。

其中,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公安机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是否存在网络安全漏洞等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可以开展远程检测。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利用检查工具开展现场检查或远程检测,应当告知被检查对象或者公开检查事项,不得干扰、破坏被检查对象网络的正常运行。

此外,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或远程检测可以委托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授权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网络安全法今起实施,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广大企业应高度重视并学习《网络安全法》,尽快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逐个清点并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企业如无相关经验,也可以寻求专业网络安全组织/协会进行专项培训,逐步建立出一整套网络安全和业务风控体系和服务,覆盖内容安全(反垃圾有害信息)、业务安全(验证码、反作弊)、移动安全(加固)、网络安全等多个方面。

网络安全法正式执行,会对个人或组织造成什么影响

经历两年时间的立法过程后,《网络安全法》终于正式生效。

两年前我读过发布的第一版草案,和草案相比,现在的正式版在细节上精确了不少,比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不同场景、违反的处罚金额等等。

但它仍然是一部不完整的法律,因为有许多没有定义、含糊的地方。

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负责人在昨天答记者问说,《网络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制度标准还在抓紧制定中,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办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等。

目前来看,已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会带来什么变化呢?第一个变化可能是实名,中国互联网上的每一个可发布信息的角落,只有验证了你是谁后才能提供服务。

几乎所有网站都需要你提供身份信息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真实身份信息”,一般指姓名+身份证号,目前有一些网站用手机号作为身份信息,不确定这样的做法是否行得通,虽然按相关规定手机号确实是实名的。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企业不得收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但按上面这条的意思,真实身份信息是任何一家国内经营企业可以且有必要收集的。

我对自己身份证号的隐私已经不抱任何希望。

你需要时刻关注网上的个人身份信息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这里边暗含一个安全细分市场——身份安全。

国外比较成熟,有厂商提供专门的身份信用监控服务,对接征信、税务、银行等各类机构,一旦发现有异动(主要是盗用),会向用户发出警告。

每当国外有大企业发生数据泄漏,都会向受害用户赠送一两年的身份信用监控服务,以此作为赔偿。

考虑到国内的大环境,预测可能在三到五年内会出现类似企业。

你的个人信息被泄漏,企业应该通知你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及时告知用户”,是社交网站上发个公告就行,还是定向发网站私信、邮件才行?这里恐怕有不少操作空间。

比如招商银行前几天爆出服务器缓存bug,把A用户的敏感信息泄漏给了B、C用户,请问招行仅仅随便发个微博,是否尽到法律义务呢?如果B、C用户告知A用户,下回再出现这事A用户有可能起诉成功吗? 继续追问,用户被泄漏个人敏感信息,仅仅通知是否足够呢?什么样的泄漏案件,用户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呢? 所有企业都需要更多的审核人员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是一个黑盒,包括且不限于黄赌毒、反政府、敏感事件、非法组织等词汇。

一般来说,BAT大厂服务出现相关信息的讨论,事中积极屏蔽就行。

小公司会直接拔网线,小几率公司会死亡。

所以招审核人员是很有必要的,也有可能是租用审核服务。

所有企业都需要一个安全头衔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这个头衔的拥有者,最开始可能是创始人、第一个程序员,而非安全技术员。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后续可能会有新的要求,因此安全头衔的人需要对相关信息持续保持关注。

所有企业都应该向政府坦诚 在整篇法规中,“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出现过6次,包括 发现产品、服务存在缺陷或漏洞 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 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发现用户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设置恶意程序,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第6次是处罚条文) 暂时还不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有哪些,但可以预想到,确定之后他们恐怕比工商部门还要忙了。

《网络安全法》赋予了“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全文中,“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出现过12次。

网络安全法 为什么不是信息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现有七章79条,内容涵盖了网络空间主权、关键信息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等。

另外,它确立了保障网络的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就是说网络安全法涉及面广阔,也涵盖了信息安全方面。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行安全规定,国家实行什么制度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行安全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制度。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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