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吸毒会被开除公职吗

近日,湖南多地再曝公职人员涉毒案件,类似由湖南各地纪委通报的案件频现媒体。记者根据公开通报统计,今年以来,湖南省部分市、县纪委通报的涉毒公职人员至少有92人。除吸毒外,一些公职人员还存在贩卖、种植毒品的现象。(12月18日《新京报》)

@京华时报连海平:2015年4月,时任湖南临湘市市长龚卫国因涉嫌吸毒被调查,轰动一时。湖南省今年以来通报涉毒公职人员至少有92人,令人错愕。据报道,龚卫国之所以成为“毒吏”,一个重要背景是“升迁无望”。此外,当美酒、美食、美女、金钱等无法满足一个人的原始欲望时,毒品就成了他们追求巅峰体验的介质。公职人员吸毒,这两种原因占比较大。公职人员吸毒往往与腐败勾连。毒品昂贵,公职人员吸毒,要么由有求于己的商人免费提供,要么受贿之后购买。防范公职人员吸毒,还是要回到腐败治理上来,重构公权力运行机制,让公权力无法变现。在过往的同类案件处理中,我们不难发现,老百姓吸毒要坐牢,公职人员吸毒往往止步于纪律或行政处分。把目光放远一些,这种做法不是在保护公职人员,而是在害他们。身正为范,对公职人员吸毒处罚不说从严,至少也应该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

“官员因升迁无望而吸毒,为了追求致命快感而嗑药,都是精神迷失或思想无法自理之下的自暴自弃,是当事人寻求”超然解脱“的堕落套路。别奢望这种干部怀有理想信念,因为其精神就是扭曲病态的。基于此,限制这种干部的权力,预防其吸毒与腐败,恐怕没说到点子上。对于精神萎靡或只想升官发财尝快感之人,应该坚决从干部队伍中清理出去。否则,这样的人迟早会捅大娄子,给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带来无法预料的损失。这其实涉及到公职人员退出机制。现实中,一些不作为的官”太平无事“,即便违规违纪,常常只是给予党内与行政处理,除非违法犯罪坐牢,不然很少被开除公职。由此,一些干部在有问题苗头时不会受到严重警告,犯错不一定受到严惩,直至一条道走到黑才完蛋。这显然与防微杜渐、扼杀问题萌芽是相悖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警惕干部思想与精神变质,能”治病救人“固然好,对”无可救药者“当及早剔除。

@现代金报张贵峰:必须意识到,相比”包养情妇“,公职人员吸毒涉毒的恶劣性、严重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首先,与”包养情妇“相比,公职人员吸毒涉毒的一个明显不同是,前者一般主要是一个道德伦理范畴的问题,而”吸毒涉毒“则不仅是一个道德作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违法问题--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可能进一步涉嫌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涉毒罪名。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作为掌握一定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一旦吸毒涉毒,其中可能蕴含的”权毒交易“式腐败滥权风险,相比”包养情妇“背后的权色交易,同样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这诚如此前中纪委机关报文章曾指出的,”官员吸毒仅是堕落的开始,腐败往往紧随其后“,”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酬并不丰厚,已被毒品 吃定 的官员为了支付高额消费,用权力谋利是获取毒资的捷径,罔顾法纪便成为铤而走险的选择“,”有的商人通过提供毒品和毒资,引诱官员染上毒瘾难以脱身,最后沦为任其摆布的 傀儡 “。如此前曾被媒体报道的原湖南临湘市”吸毒市长“龚卫国,与其吸毒史相伴随的就是一部”贪腐史“。

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按照”把纪律挺在前面“,还是”抓早抓小“的正风肃纪要求,对于吸毒涉毒的国家公职人员,施行一律”双开“,无疑是完全合理且必要的,也是符合相关党纪政纪规定的。如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而2016年实施的新版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要求,”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毫问疑问,只有不断强化对公职人员吸毒涉毒现象的惩戒力度,才不仅能有效惩戒当事人自身,而且能充分发挥执纪问责的以儆效尤作用,从而确保公职人员”不敢“吸毒涉毒,有效防范各种涉毒腐败滥权现象的滋生,最终实现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搜狐王占利:2015年4月,时任湖南临湘市市长龚卫国因涉嫌吸毒被调查,轰动一时。湖南省今年以来通报涉毒公职人员至少有92人,令人错愕。据报道,龚卫国之所以成为”毒吏“,一个重要背景是”升迁无望“。此外,当美酒、美食、美女、金钱等无法满足一个人的原始欲望时,毒品就成了他们追求巅峰体验的介质。公职人员吸毒,这两种原因占比较大。公职人员吸毒往往与腐败勾连。毒品昂贵,公职人员吸毒,要么由有求于己的商人免费提供,要么受贿之后购买。防范公职人员吸毒,还是要回到腐败治理上来,重构公权力运行机制,让公权力无法变现。在过往的同类案件处理中,我们不难发现,老百姓吸毒要坐牢,公职人员吸毒往往止步于纪律或行政处分。把目光放远一些,这种做法不是在保护公职人员,而是在害他们。身正为范,对公职人员吸毒处罚不说从严,至少也应该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

”官员因升迁无望而吸毒,为了追求致命快感而嗑药,都是精神迷失或思想无法自理之下的自暴自弃,是当事人寻求“超然解脱”的堕落套路。别奢望这种干部怀有理想信念,因为其精神就是扭曲病态的。基于此,限制这种干部的权力,预防其吸毒与腐败,恐怕没说到点子上。对于精神萎靡或只想升官发财尝快感之人,应该坚决从干部队伍中清理出去。否则,这样的人迟早会捅大娄子,给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带来无法预料的损失。这其实涉及到公职人员退出机制。现实中,一些不作为的官“太平无事”,即便违规违纪,常常只是给予党内与行政处理,除非违法犯罪坐牢,不然很少被开除公职。由此,一些干部在有问题苗头时不会受到严重警告,犯错不一定受到严惩,直至一条道走到黑才完蛋。这显然与防微杜渐、扼杀问题萌芽是相悖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警惕干部思想与精神变质,能“治病救人”固然好,对“无可救药者”当及早剔除。

@法制晚报程赤兵:为了清除公职人员涉毒的现象,湖南各地的纪委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例如衡阳县专门出台了《衡阳县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行为的处理办法》,表示“涉毒嫌疑必检、涉毒疑犯必究、涉毒案件必挖、涉毒公职必查、涉毒场所必罚”。

其实,无论一个公职人员多么有能力,过去有过多么出色的“政绩”,只要涉毒,就说明此人已经无法清晰地判断和处理问题,不再具备担任公职人员的资质,应该坚持清除出公职人员的队伍。在这一点上,纪检部门可以态度更鲜明些,行为更果断些。娱乐明星涉毒,都会被行业“封杀”,党员干部涉毒,则更应该采取决绝的措施。

湖南毗邻广东、云南,已成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阵地之一。根据媒体报道,衡阳市就作为外流贩毒重点城市,纳入了公安部的会战名单,当地政府近年来也在打击毒品上保持了高压姿态。这个时候,对涉毒的公职人员,除了党纪、政纪的处罚外,还需要依照法律,毫不留情地予以处罚,这样才能做到姿态更加明确,才能让百姓也体会到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我国有着专门的禁毒法,刑法上对毒品犯罪也有明晰的条文。无论是谁,触犯了法律,都该一视同仁受到惩处。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已经有部分涉毒公职人员受到治安处罚,或因触犯刑律受到判决。对于这些结果,应该有及时详尽的公布,正在走司法程序的,或者依法依规被强制戒毒的,也该予以说明。只有这样做,才能以儆效尤。

不止是湖南,其他地方的党政部门,也应该充分意识到反毒品的重要性,即便还没有发生同类的情况,也要高度警惕,防患于未然,制定出针对公职人员的反毒品的规则,同时加强思想教育,让每个人都充分重视起来。打击毒品犯罪,必须全员重视,防止毒品危害社会、民族,更应该防止其侵蚀公职人员队伍。依靠党纪国法,让毒品远离公职人员,是一项严肃的任务,必须做好,必须不打折扣地完成。

@张家界在线八里:相比普通人公职人员吸毒必定滋养腐败。随着“毒官现象”的蔓延,涉毒官员群体对公权力、对社会的破坏性,将是惊人的。官员涉毒,毒欲必将摧毁所有的党纪国法对于权力的约束。吸毒开支不菲,官员要靠正常工资支撑其吸毒病欲近乎不可能,那么毒资从哪里来?在毒欲摧毁了理性的情况下,出卖权力就是唯一的必然选择。显而易见,腐败的官员不一定吸毒,但吸毒的官员一定腐败!这可以从“吸毒州长”“吸毒市长”等无数涉毒官员案例中归纳出来。因此,防范公职人员吸毒,根本出路还是回到腐败治理上来,重构公权力运行机制,让公权力无法变现。

除了要进一步加大对公职人员“8小时之外生活轨迹”的监督力度之外,还应关注公职人员心理健康,适时进行心理干预,纾缓他们的精神压力。同时不断强化对涉毒官员的惩戒力度。公职人员吸毒,还要把法纪挺在前面。在过往的同类案件处理中,我们不难发现,老百姓吸毒要坐牢,公职人员吸毒往往止步于纪律或行政处分。把目光放远一些,这种做法不是在保护公职人员,而是在害他们。身正为范,对公职人员吸毒处罚不说从严,至少也应该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毫无疑问,只有不断强化对公职人员吸毒涉毒现象的惩戒力度,才能有效惩戒当事人,并且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从而有效防范各种涉毒腐败滥权现象的滋生,最终实现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华图解析:个别公职人员涉毒,还能解释,但是,在湖南省却有至少92位公职人员被通报,面对如此庞大的数字,怎能不让人触目惊心。

官员是公众人物,更应带头遵纪守法,官员吸毒突破了法律和道德底线,严重损害公务人员形象。而且,吸毒还会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官员吸毒很少是自己花钱去买,很可能是接受贿赂招待,往往伴随行贿受贿和权钱交易。所以说,官员吸毒不仅是个人违法和社会治安问题,还是腐败毒瘤和社会病灶。对“带毒上岗”的官员,应该严查严惩,并公之于众,让其无所遁形。

可以说,官员吸毒在给自己带来刺激的背后,深深刺痛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吸食毒品,在我国虽然属于违法而非犯罪行为,但对某些台上道貌岸然、滔滔教诲,台下腐化堕落、不人不鬼的涉毒官员,一旦查清确有吸毒行为,就应当通过必要程序,从重处罚--毫不客气地实行“一票否决”,毫不留情地“双开”。同时,还应借鉴“一案双查”的做法,对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放任部下涉毒吸毒的顶头上司,要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乃至党委主体责任。唯此多管齐下,才能扎牢制度篱笆,收到以儆效尤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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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企业员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的人员是否开除公职的问题(个人观点,)注:刑罚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有期徒刑缓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而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及判处刑罚的种类确定一、国家公务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自2007年6月1日以后执行)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54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自2007年6月1日以后执行)三、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自2007年6月1日以后执行)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为六类(个人根据经验分类,不一定科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分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根据所在事业单位的性质分为一类事业单位: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类事业单位: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类事业单位:单位不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四类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五类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六类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一类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二类、三位、四类、五类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六类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适用《劳动法》,一至五类系国家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六类系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一类):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二类、三类、四类):被判处管制、拘役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可以不开除公职),其实股份转让。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五类):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自2012年9月1日以后执行)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六类):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决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法》只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企业员工: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决定。员工与企业(用人单位)系劳动合同关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法》只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退休人员:分为三类,对于退休人员不存在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只是降低其退休待遇一是退休公务员,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服刑期满可以享受退休费。根据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的规定,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据此规定,国家公务员无论是在退休前还是在退休后犯罪,只要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服刑期满也不能再享受退休费,文件规定的是取消退休费和其他待遇而不是停发退休费及其他待遇。但是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的规定,不给予处分,降低或者取消相应待遇。因此退休公务员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服刑期满还是可以享受退休费的。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发布日期:《湖南省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第24条、第25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二是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退休公务员对待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服刑期满可以享受退休费。2退休后从社保领取养老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从退休后从社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对待即被判处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继续发给养老金。3既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是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酌情发给生活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否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问题。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三是退休后从社保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继续发给养老金。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生活。为了不致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七、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的工作人员:虽然都是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但是没有被判处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因此无论是国家公务员还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都不是必须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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