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离婚房子归我了,但是婚姻期间前妻被诈100多万,后期法院还能执行房产么?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5年,时任湖北省谷城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和襄阳市樊城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的韩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向工程发包方打招呼、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工程不通过招标直接交给被告人周道新承包等方式,使周道新先后承揽了谷城县冷集镇移民土地平整工程、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检测楼绿化工程、樊城区纪委培训中心绿化工程、樊城区王寨社区还建房工程绿化项目等7个绿化工程,工程总造价3300万元,为周道新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周道新为感谢韩某为其提供的帮助和希望继续得到韩某的关照,先后采取直接给予韩某现金、归还韩某信用卡消费、为韩某出资兑换美元、支付韩某购买别墅款等方式,向韩某行贿折合人民币共计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年底,被告人周道新应韩某的要求,以本人名义出资元人民币为韩某在山水檀溪小区购买房屋一套送给韩某。 2、2013年9月,韩某到台湾考察期间,用自己农行信用卡(卡号46×××10)购物消费元,回到襄阳后周道新向韩某信用卡打款15万元归还韩某透支消费。 2014年6月,韩某到云南考察期间,用自己农行信用卡消费元,回到襄阳后周道新向韩某信用卡打款元归还韩某透支消费。此前,因韩某将其女儿过生日所收礼金24.21万元交给周道新保管,韩某外出考察期间给周道新购买平安扣、水晶项链等礼物价值2.65万元,扣除上述两项后,被告人周道新实际向韩某信用卡打款人民币41550.00元,韩某予以收受。 3、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道新同邹某(另案处理)、刘某、韩某在樊城区纪委韩某的办公室商量以刘某的名义为韩某购买绿地中央广场别墅一套,同年12月2日,被告人周道新取款20万元交给刘某,用于给韩某购买别墅首付款。 4、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周道新以给韩某的特定关系人李某银行卡上存款的方式送给韩某人民币3万元。 5、2014年11月,被告人周道新以给韩某归还信用卡消费金额的方式送给韩某人民币2.82万元,韩某予以收受。 6、2015年3月,被告人周道新应韩某的要求出资人民币62705.50元兑换1万美元送给韩某,韩某予以收受。 7、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周道新应韩某的要求出资人民币45524.00元购买冬虫夏草4盒送给韩某,韩某予以收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道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周道新辩称:起诉书的指控部分不实,山水檀溪的房子是我自己的;购买绿地别墅的20万元是我借给刘某的。 辩护人杨云飞、朱延桢的辩护意见归纳如下: 1、本案部分侦查程序违法,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周道新、证人韩某时存在变相刑讯逼供及指供行为。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道新出资元在襄阳市山水檀溪小区购买房屋一套送给韩某证据不足,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以给韩某归还信用卡消费金额的方式送给韩某金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周道新还款的金额有误。 4、起诉书计算被告人给韩某信用卡还款金额时,应当以购买平安扣、水晶项链等礼物的实际交易价格全面足额扣除韩某送给周道新及其女友的所有礼物价值总额。 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2013年12月2日取款20万元交给刘某,用于为韩某购买绿地别墅首付款,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6、被告人周道新为韩某兑换1万美元和购买冬虫夏草送给韩某,周道新实际上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周道新的这两起行为不应以行贿论处。 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道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涉案七项工程中,有五项工程周道新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8、本案中的部分行为系周道新代表单位(百花园公司)实施。 9、被告人周道新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案情,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害,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支持其辩护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襄阳市百花园公司网页、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以证明2014年5月30日前百花园公司股东不是被告人一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工程是百花园公司承揽,不是被告人个人行为。 2、劳力士手表的外包装及说明书,用于佐证韩某送给周道新一块劳力士手表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时任谷城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和樊城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的韩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向工程发包方打招呼、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工程不通过招标直接交给被告人周道新承包等方式,使周道新先后承揽了谷城县冷集镇移民土地平整工程、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检测楼绿化工程、樊城区纪委培训中心绿化工程、樊城区王寨社区还建房工程绿化项目等7个工程,工程总造价3300余万元,为周道新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周道新为感谢韩某为其提供的帮助和希望继续得到韩某的关照,先后采取直接给予韩某现金、归还韩某信用卡消费、为韩某出资兑换美元、支付韩某购买别墅款等方式,向韩某行贿折合人民币元。分述如下: 1、2010年底,被告人周道新应韩某的要求,以本人名义出资元为韩某在山水檀溪小区购买房屋一套送给韩某。 2、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道新同邹某、刘某、韩某在樊城区纪委韩某的办公室商量以刘某的名义为韩某购买绿地中央广场别墅一套,同年12月2日,被告人周道新取款20万元交给刘某,用于给韩某购买别墅首付款。 3、2013年9月,韩某到台湾考察期间,用自己农行信用卡(卡号46×××10)购物消费元,回到襄阳后被告人周道新向韩某信用卡存款15万元归还韩某透支消费。 2014年6月,韩某到云南考察期间,用自己农行信用卡消费元,回到襄阳后被告人周道新向韩某信用卡存款元归还韩某透支消费。 2014年11月,被告人周道新以给韩某归还信用卡消费金额的方式送给韩某人民币2.82万元,韩某予以收受。 此前,因韩某将其女儿过生日所收礼金24.21万元交给周道新保管,韩某外出考察期间给周道新购买平安扣、水晶项链等礼物价值2.65万元,扣除上述二项后,被告人周道新实际向韩某信用卡打款69750.00元。 4、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周道新以给韩某的特定关系人李某银行卡上存款的方式送给韩某人民币3万元。 5、2015年3月,被告人周道新应韩某的要求出资人民币62705.50元兑换1万美元送给韩某,韩某予以收受。 6、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周道新应韩某的要求出资人民币45524.00元购买冬虫夏草4盒送给韩某,韩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证明案件来源及管辖依据的证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鄂检函(2015)侦指257号指定管辖函,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襄检侦指举指(2015)63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宜城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十检函(2015)侦指23号指定管辖函,郧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等。 二、证明身份信息方面的证据:被告人周道新的户籍证明,韩某干部信息表、任职文件及领导分工的通知。 三、被告人到案情况的证据:襄阳市襄城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 四、韩某为被告人周道新购买财物的价格鉴定: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十价鉴字(2015)321号价格鉴证意见书。 五、被告人周道新承包工程获利情况鉴定报告: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十安造咨字(2015)第486、487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六、被告人周道新承包工程方面的证据:工程合同书、工程决算表、记账凭证、工程款发票、银行交易明细及回单、转帐凭证、结算审计建议书,证人韩某、熊某、王某1、陈某1、张某、吴某、季某、辛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 七、涉及行贿山水檀溪房屋部分的证据。 1、证人韩某2015年10月23日证言摘要:2010年底,我有一次跟周道新聊天,对周道新说你有闲钱的话在山水檀溪投资一套房子,有升值空间,同时我认识山水檀溪的老总余总,我可以让你不用排队摇号就拿到房子,周道新说他去看看。在2010年底,周道新就在山水檀溪买了一套房子。 2014年初,老干局家属院要拆迁。我就想到周道新在山水檀溪有一套电梯房,然后我就问周道新这房子有人住没有,周道新说还空着在,我就对周道新说借给我妈先住,周道新就答应了。之后周道新带我看了他在山水檀溪的房子,我看了以后才知是毛坯房,我便安排吕攀进行了装修,装修带买家具我花了16万元钱。直到2014年4月,山水檀溪房子装修好后我妈才搬进去住。 2015年4月,省委巡视组到襄阳后,我觉得我母亲住了周道新的房子一年,我也没给周道新交租金,也没给周道新签过租房协议,我就觉得这个事不太好,被发现了容易让别人觉得我占了周道新的便宜。我让周道新起草了一个租房协议,租房协议的时间提前到了2014年4月,也就是我母亲住进山水檀溪周道新房子的时候,约定年租金3万元。当天我就安排我的司机肖某拿我的银行卡取了3万元钱给周道新拿去。 2、证人邹某证言摘要:2010年12月的一天,周道新到我办公室说:“邹总,能不能向你借50万元钱,进点苗木,到时候按年息1分给你计算利息。”我就说:“行,你出个借条”。然后就在办公室给我出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过了两天,我就让邹青林给周道新的帐户上转了50万元……2011年1月的时候,我将盛世中华城项目前面的小广场绿化工程交给周道新作,工程决算价130万元,这50万元借款抵付了工程款。 3、证人彭某证言摘要:我家只有两套房产:一是在襄城檀溪虎头山路原襄阳农科院家属院1单元6楼,90多平米。二是襄阳市襄城区半山逸品小区25栋2单元302室。 4、证人肖某证言摘要:我知道的只有两处:一处在襄城荆州街市委大院住宅楼2单元5楼。另外一处在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小区,具体楼号我不清楚,但是知道是12楼,建筑面积大约90多平方米。是韩某委托巨鲨广告公司的吕总负责装修的。装修期间,我陪韩某去房里看,韩某在现场对装修进度、质量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大概在2014年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得,是韩某的母亲搬进去后半个月左右,韩某拿出他的工商银行卡对我说“这是我的工资卡,你等会从中取出16万元钱,密码我等会短信发到你手机上”,我问他取这多钱做什么,他回答说;“你将这16万元交给吕攀,这是他给我檀溪路房子装修的费用”。 5、被告人周道新20**年8月31日的供述摘要:大约在2010年秋天,有一次我跟韩某见面后,他单独跟我说襄城区山水檀溪的房子比较好,位置离襄阳市政府比较近,有山有水,还说要是他以后调到襄阳市委上班的话,住在这里比较方便。他就对我说,叫我以我的名义给他在山水檀溪买一套房子。我说“行”。2010年10月的时候,我到售楼中心看了哪层没有卖……我就打电话给韩某说:“平行檀溪路的那栋山水檀溪房子开发商不卖,只有选平行琵琶山路的那栋,你觉得哪一层合适。”……韩某说:“好,那就定第12层。”他同意后,我就选中了一号楼100平方米的1-1204室。2010年10月,我先向开发商交了3万元诚意金。2010年11月,应开发商要求,我又交了2万元诚意金……2012年12月,山水檀溪售楼中心催交剩余的房款43万多元,我就打电话给韩某说:“山水檀溪要催交房款43万多元,我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韩某说:“你找邹某借,你也不用担心,到时候邹某开发小区的绿化也可以叫你做。”我就答应了。后来我到邹某办公室找到邹某……我就当场给邹某打了借条,随后邹某就将50万元转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当天我就付了山水檀溪的房款43.84万元……2012年,房子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开发商就退了我5219.00元。2013年,我应开发商的通知,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登记在我的名下。 2014年初,韩某对我说他母亲租住的房子要拆迁……想住到山水檀溪那套有电梯的房子里,我就领着韩某去看了房子。过后没多久,韩某让我把装修钥匙交给吕攀,由吕攀帮忙招呼装修房子。我就把装修钥匙给了吕攀,就没有过问装修房子的事了……在她母亲搬家之后,有一次我给韩某说“这是山水檀溪1-1204房子的钥匙。”边说我就将山水檀溪1-1204房子的钥匙和门禁卡交给韩某,韩某没说什么就接到了。他母亲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 2015年4月份,巡视组到襄樊后,在韩某的办公室里,韩某对我说:“我的母亲住在以你名义买的房子,别人知道后对我影响不好,也害怕被查,我们两个人要签定一个租房协议,你去起草一个协议,到时候双方签一下。”我说:“行,我去准备一份协议。” 6、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及银行凭证,房屋产权产籍查询结果及绿化工程合同书等书证。 八、涉及行贿20万元给韩某购买绿地别墅房屋部分的证据。 1、证人韩某2015年9月1日的证言摘要:我说这个房子好是好,周边的环境也可以,但是我现在没有钱,我的钱都放在祝阳那里,并且以我的身份购买别墅别人知道了影响也不好。邹某说钱的事好说,他拿60万元,先帮我垫个首付,剩余不够的由刘某和周道新各自拿一点,当时刘某和周道新都表示同意,所以我说这样也行,但是不能以我的名义购买。周道新说他现在不想买,并且跟他媳妇的关系不好,以他媳妇的名义给我购买的话他媳妇可能不会同意,邹某说以他媳妇的名义买也不合适,所以我们当时就商议以刘某媳妇名义购买,我也认识刘某媳妇,但是我当时说以刘某名义购买的那套我要,以刘某媳妇名义购买的属于刘某的,也就是说我只认刘某名下的那套房子。 大约2013年11月份,刘某约我一起到现场去看沙盘……我选中了一套指给刘某看,随后刘某、邹某也各自选中了一套……事后刘某给我说以他和他媳妇的名义各定了一套,每一套交了5万元定金……没过多久,刘某给我打电话说邹某给他拿了60万元给我购买别墅,他收下了,另外他还说首付需要90万多元,现在除了邹某拿来的60万元外还需要钱,他问我怎么办,然后我就给周道新打电话说“上次说的我购买绿地房子的事,现在需要付首付,你拿20万元交给刘某。”周道新当时就说可以,没过几天刘某就给我打电话说周道新给了他20万元钱,首付剩下的还差一点他来垫上。 刘某一共替我交了94万元首付款,其中有60万元是邹某给我的,20万元是周道新给我的,但这些钱都直接交给刘某了,由刘某帮我来办理购买绿地别墅的事,剩余的14万元应该是刘某给我付的,整个首付款我是一分钱都没有出的。 2、证人刘某2015年9月15日证言摘要:。接着韩某说绿地别墅确实不错,他也想买一套,等退休以后住,但房子太贵了手上没有钱,邹某接着说,别墅的首付款也就是百十万元,他给韩某拿60万元,剩余不够的话由我们两个人(指我和周道新)给韩某凑……所以我也就没有吭声,我印象中周道新当时也没有吭声……韩某说不能以他的名义买,这样对他影响不好,接着韩某问邹某能否以邹某或他媳妇的名义买,邹某说他和他媳妇的名下有好几套房子……周道新说他和他媳妇关系不好,他媳妇不会同意的……邹某又问我有几套房子,我回答说我和媳妇名下也各有一套房子,邹某说你们夫妻搞个假离婚就可以了,这样每个人名下就可以有两套房子,我的名下就可以帮韩某登记一套别墅……我当时没有推辞,也算是默认了。过了十多天,韩某打电话通知我和邹某去绿地中央广场选别墅的位置,各自确定了自己想要别墅的具体方位及面积,其中韩某选中了B地块的8栋1单元6号楼(也就是登记在我名下的那一套别墅),选中后韩某对我说把他选中的别墅登记在我名下,说万一我和我媳妇离婚了,过户手续不好办……大约在2013年11月底,绿地集团打电话通知我们交房子的首付款,我就打电话告诉了韩某,他说知道了……不是邹某给钱的当天晚上,就是第二天,我打电话告诉韩某说邹某将给你买房子的60万元现金给我了,这钱还不够,韩某问我还差多少钱,我说我让售楼部算过了,得94万元,韩某说他知道了。过了两天,周道新约我见面,当时我们电话约在襄城南门口清真寺附近的路边见面,见面之后,周道新从他的车上提下一个装有钱的黑色塑料袋给我,并对我说:这是韩某让他拿给我的20万元现金。我接过袋子当面清点了一下,发现是20万元现金,票面都是红色百元的,一沓是一万元,共20沓,我将钱放到车子后备箱就开车回家了。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和妻子欧华分别以各自的名义到绿地售楼部交了两套别墅的首付款,并签定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我的名字给韩某购买的那一套别墅首付款是94万多元(包括已付的定金5万元)。 2015年3月底,省委巡视组进驻谷城县不久,我听韩某说邹某被检察院抓了,韩某很担心邹某送给他60万元、周道新送给他20万元购买别墅的事情被查,他单独找我两次,第一次他交待我要是有人找我调查,就说邹某给的60万元钱是我问邹某借的,第二次韩某又找我交待这个事。我们经过商量订立了攻守同盟,那就是将邹某给韩某60万元购买别墅的钱说成是我向邹某借的钱,这房子是我的,是我炒房用的。而且韩某还要求我一定要咬死,不能前后矛盾。 韩某没有说过要借钱,他当时说他想购买别墅,但是没有钱,是邹某主动提出给韩某拿60万元,还说剩下不够的钱叫我和周道新凑。 我经手邹某的60万元,周道新的20万元都是他们送给韩某购买别墅的钱。 3、证人邹某的证言摘要:韩某当时说绿地的别墅是好,他也想买一套,但是手上没有钱,有点钱在祝阳那里。我紧接了一句:“我拿60万元,剩余的让刘某和周道新想办法”。刘某和周道新听我这样说也就同意了,然后韩某说以他名义购买不合适,我说我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周道新说他跟他媳妇关系不好,他怕他媳妇贷款不签字配合。后来我们一起商量以刘某的名义给韩某购买绿地的别墅。 4、被告人周道新20**年11月12日的供述摘要:我们四个人在喝茶聊天的过程中,聊到购买绿地别墅的事儿,韩某说他认得绿地别墅的开发商,他找人可以便宜点,并问我们谁想买,他可以打招呼,我当时就说:“我没有钱。我也不要”。韩某说:“你不买,那就以你媳妇的名义先定一套。”我说:“我和我媳妇关系不好,她肯定不会同意。”我边说边站起来出去上厕所了,等我上完厕所回到韩某办公室的时候,我记得邹某说过他出点钱,当时他说出资60万元给韩某买一套。韩某说就以刘某妻子的名义购买一套,刘某说可以。韩某说:“如果购买别墅的钱不够的话,就你们两个人(指我和刘某)凑点儿。”我和刘某两个都没有表态也没有拒绝。2013年12月的一天,韩某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和刘某联系,还叫我给刘某准备20万元。我说:“好。”我到位于襄城区的襄阳市司法局对面的农行取钱,直接取了20万元。我打电话联系刘某说韩某叫我给他的20万元已准备好。我开车到了约定的地点,刘某也开车停下来了,我就将装有20万元的布袋子提下车,到了刘某车旁边,我将装有20万元的布袋直接递给了刘某,我给刘某说这是20万元。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认筹书等书证,周道新取款20万元银行交易记录复印件。 九、涉及行贿69750.00元给韩某归还信用卡消费的部分证据 1、证人韩某2015年9月1日的证言摘要:2013年10月初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周道新说叫他到我办公室来一趟,把我给他买的礼物拿回去,同时把我的信用卡拿去把我在台湾考察期间刷卡消费透支给我还上。周道新到我办公室后,我把我买的礼物给了周道新,并把台湾消费的信用卡递给周道新,说我在台湾消费了15万元,叫他到时候帮我把钱还上,周道新表示同意,就接过了这张信用卡,在信用卡还款日前周道新帮我把我在台湾消费所透支的将近15万元给还上了。 2014年6月,我到云南考察期间,曾刷卡消费购买了一些玉石,共计16万元……我从云南考察结束回到樊城后,我把周道新约到我办公室,我对周道新说:“到云南给你带了一个平安扣,到时候你给我把刷卡的16万元还一下。”说完我将平安扣和农行信用卡一起递给周道新了。过了一段时间,周道新将我在云南消费的16万元还了。 2014年9、10月份,陈某2要到韩国考察……我将我名下的这张农行信用卡给陈某2了……陈某2考察结束回国后,她还给我信用卡时给我说了她在国外消费了2万多元,还说要把钱还给我,我说钱就不用给我了,让她不用操心,我会自己去处理的。过了不久,我就电话联系周道新让他到我办公室来,在我办公室里,我把信用卡给了周道新,说这张信用卡刷了2.6万元,让他把钱还了,周道新答应了。 2、证人陈某2的证言摘要:在韩国考察的过程中,我用韩某借给我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了2.8万元左右。回国后我将信用卡还给了韩某。之后多次找到韩某说还给他钱,韩某说晚点再,一再推辞。我有一回还把钱准备了要给韩某,他说你不要管了,我来处理,所以这个钱也一直没还给韩某。 3、被告人周道新20**年11月13日供述摘要:2013年10月初,我和韩某见面的时候,韩某说:“我在台湾消费刷了卡,你回去后把卡里的消费给还上。”我说行,韩某就把卡递给了我。我回去后大概分了三四次给韩某还的,一共还了15万元。 2014年6月份……韩某打电话叫我去他办公室去一趟,我就去了韩某办公室,韩某给我说他从云南考察给我带了一块平安扣,叫我自己带着,说完这话,韩某从他办公桌抽屉里拿出了一块翡翠平安扣递给我,我说声谢谢就接过了,紧接着韩某掏出他的农行信用卡对我说他在云南考察期间刷卡消费了十多万元,具体数额他记不清了,他叫我把他信用卡给他还上,我接过信用卡说了声行。过了没多长时间我就分四、五次把韩某的消费给还上了,总共是16万多元。 2014年11月5日的前一天,韩某让我到他的办公室去,在办公室里韩某和我说他的信用卡上又刷了2.6万多元,让我把他信用卡上的钱还上。我说:“好”。韩某就将信用卡交给了我,我拿到信用卡后,在2014年11月5日还款2.66万元,过了一段时间,韩某打电话和我说信用卡的钱还差一点没有还够,让我再还点钱。2014年12月13日就在ATM机上还了1600.00元,共计还款2.82万元。 4、证人韩某2016年2月17日证言摘要:2013年3月份,我把我女儿生日当天收受的24万余元的礼金全部放在周道新那,让他帮我保管。 5、被告人周道新20**年1月27日供述摘要:2013年3月份左右,韩某的姑娘过12岁生日,过生日下午,韩某把我喊到他的办公室里,韩某拿了一个手提包,韩某对我说,包里是他姑娘过生日他收的礼金。总共大概是二十四、五万元,韩某把这二十四、五万元钱交给我,说让我给他保管。 这二十四、五万元钱和韩某到台湾出差刷卡消费让我还的15万元和韩某云南刷卡消费让我还的16万元有关系。 6、韩某农行信用卡交易流水明细、存款凭条,周道新银行卡存款通知等书证。 十、涉及行贿3万元给韩某特定关系人李某银行卡上存款的部分证据。 1、证人韩某2015年9月2日的证言摘要:2013年12月底,李某到美国看望他女儿,期间我和李某经常电话联系,联系过程中,我得知李某在美国的开销比较大,我就对李某说;“你将银行卡号发给我,我给你打3万元钱过去。”李某同意后用手机短信将她民生银行的卡号发给我,我就打电话给周道新让周道新给李某的银行卡上存3万元人民币,周道新答应后我将李某的卡号转发给周道新。2014年1月初,周道新电话告诉我已经给李某的银行卡存入了3万元人民币。 2、证人李某的证言摘要:2014年1月,我在美国看望我女儿的时候,韩某让我把我的银行卡号发给他,我就把我在美国用的一张民生银行卡卡号通过短信发给了韩某,过了几天,我就收到了民生银行的短信提醒,短信内容是我的卡上收到了3万元人民币,我当时就知道这是韩某给我打的钱。 3、被告人周道新20**年8月14日的供述摘要:2014年1月,韩某打电话和我说:我给你一个卡号,你向这个卡上打(存)3万元,现在急着要用钱,我说好。我马上去办,你把卡号和开户银行发过来。随后我收到韩某发的短信,我的印象短信中只发了卡号。当天我就到民生银行向韩某发的卡号存了3万元。 4、周道新银行卡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李某民生银行卡查询等书证。 十一、涉及行贿62705.50元给韩某兑换1万美元的部分证据。 1、证人韩某2015年9月2日的证言摘要:我给周道新打电话,让他给我准备1万元美金,并说有个领导要出国需要用,周道新答应了。过了没几天,周道新准备好1万元美金后,给我打电话说准备好了。大约2015年3月,王某3出国确定后,我叫周道新将1万元美金交给我,并让他到襄城方向下三桥左转环城路边见面,我和司机肖某一起去那儿,找到周道新后他交给我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美金。 2、证人王某3的证言摘要:韩某就从他身上掏出一个信封扔到我的办公桌上,转身就从我办公室往外跑……我回到办公室把信封打开看了下,信封里面装的是1万元美金。 3、被告人周道新20**年11月14日的供述摘要:2015年2、3月份,韩某给我打电话叫我给他兑换1万元美金。过了几天,我到前进路工行五洲支行兑换了1万元美金,总共兑换了100张美元,每张票面都是100美元。兑换这1万元美金是我和我的女朋友戴文华一起去办理的,在办理兑换美金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对我说一个人银行卡最大兑换额度是5000.00元美金,我就向戴文华借用了她的工行卡,我先用戴文华的工行卡刷了31356.00元兑换了5000.00美元,我又用我的工行卡刷了31349.50元兑换了5000.00美元,两次一共是1万元美金。2013年3月的一天,韩某给我打电话叫我把这1万美元带上,他在骧龙国际门口等我,我开车到了骧龙国际附近路边后,韩某也开车过来了,我就将装有1万美元的牛皮信封递给了他。 4、被告人周道新银行卡存款查询明细、王某3出入境记录、1万美元复印件、办案部门取证说明、工行襄阳五洲支行的说明等书证。 十二、涉及行贿45524.00元给韩某购买冬虫夏草的部分证据。 1、证人韩某2015年10月10日的证言摘要:我给周道新打电话的目的就是让周道新出钱给我买,周道新问我买点啥礼品,我说买四提冬虫夏草,周道新同意了。不是当天就是第二天,周道新给我打电话说冬虫夏草买好了,我俩约定在樊城区松鹤路口见面,见面后周道新就将四提包装好的冬虫夏草放到我的车辆后备箱里。 2、证人襄阳市纪委副书记朱某关于韩某转交礼物的情况说明。 3、被告人周道新20**年11月15日的供述摘要:2015年4、5月份,韩某打电话给我说,让我给他准备4份冬虫夏草,叫我赶快去买,他要送人。我答应后就和戴文华一起到位于长虹路的武商百货一楼同仁堂专柜购买了4盒冬虫夏草,这四盒冬虫夏草共计4万多元……韩某的司机肖某和韩某开车来到路口后,我和肖某一起将这4提冬虫夏草放到了韩某坐的车子后备箱里。 4、武商襄阳购物中心信誉单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方所提交证据提出的异议意见综合归纳如下:被告人对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部分提出异议,认为涉及山水檀溪购房、购买绿地别墅供述内容不是自己真实意思,存在指供;对韩某、刘某、邹某证言关于绿地别墅20万元部分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开始就拒绝了,这20万元是韩某打电话叫我借给刘某用的;对平安扣、水晶手链的价格鉴定提出异议,认为应该以购买发票定价;对十堰安广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该审计结果只是推论,造价偏低;对韩某关于冬虫夏草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韩某说过这个钱准备将发票拿给他到单位报销,后来还没有报就被关押了。 辩护人提出的异议意见综合归纳如下:对证人韩某的部分证言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办案存在指供、疲劳审讯;对平安扣、水晶手链鉴定价格提出异议,认为应该参照台湾市场价评估;对证人刘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刘某供述内容不实,应当以韩某打电话给周道新说的为准;对证人韩某关于兑换1万美元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不能排除其中5000.00美元是戴文华兑换的可能;对证人韩某、邹某、彭某、肖某对购买山水檀溪房屋部分证言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韩某的证言真实地反映了韩某租用周道新房屋的情况,证明房屋系被告人所有;对周道新银行卡查询明细提出异议,认为信用卡明细来源不合法,系省监察厅调查而不是检察院调查,有4张存款凭条签字不是周道新所签;对韩某关于购买冬虫夏草部分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韩某是为了襄阳市樊城区的省委巡视工作,让周道新帮忙购买冬虫夏草送礼,韩某本人并没有收受。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综合认证如下: 1、关于被告人出资元购买山水檀溪房屋向韩某行贿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对其应韩某的要求以自己名义在山水檀溪购买房屋一套送给韩某的供述基本一致,且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该供述材料并非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有证人邹某、彭某、肖某的证言相佐证,被告人虽提出异议但无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2、关于被告人出资20万元为韩某购买绿地别墅支付首付款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虽辩解自己开始就拒绝了,其交给刘某的20万元是韩某打电话叫其借给刘某用的,但证人韩某、邹某、刘某的证言均能够证实由邹某、刘某和被告人周道新共同出资以刘某名义给韩某出资支付首付款购买绿地别墅的事实,故被告人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平安扣、水晶手链价格鉴定及十堰安广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证据,本院认为,鉴定机构所作的价格鉴定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于法无据,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4、对被告人周道新应韩某要求出资兑换1万美元及购买冬虫夏草向韩某行贿的证据,本院认为,相关证据已证实被告人除自己出资兑换5000.00美元外,并借用戴文华银行卡兑换5000.00美元后交给韩某的事实;韩某辩解系以单位名义请被告人购买冬虫夏草送给省委巡视组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5、对周道新银行卡查询明细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其以给韩某归还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给韩某行贿的多次供述基本一致,有证人韩某的证言相佐证,且有银行查询明细及银行卡存款凭条予以印证,辩护人虽提出有4张存款凭条上的“韩某”签名不是周道新所签的异议,但既无证据证实,也未申请鉴定,且该签名是否为周道新所签与其向韩某行贿的事实不具有排他性,故本院对辩护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辩护人提供的劳力士手表外包装及说明书,以佐证韩某送给被告人劳力士手表的事实,公诉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道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侦查行为存在变相刑讯逼供及指供行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认为被告人的部分行贿行为系代表单位所实施的辩解意见,无充足证据证实;认为周道新为韩某兑换一万美元和购买冬虫夏草送给韩某,周道新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对这两起行为不应以行贿论处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支持。 被告人周道新在侦查环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道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犯行贿罪,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应适用修正前刑法。 据此,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道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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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一位秦女士的咨询:“信律师您好!我和老公在海淀区有套价值500万的房子,我想离婚,于是跟他说把这套房分了,却被他拒绝了!他是开公司的,那天他拿出3张借条说,做生意欠了几百万,已经把房子拍卖抵债了!这该怎么办?”

我问道:“您好,大致情况了解了,请问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时间是?”

“都是最近一年借的,我一直在家带孩子,不大了解他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我总感觉不对劲儿,为啥他当初借钱时一句话都没提过?”

“像您这种情况,很可能是你老公想通过伪造共同债务,达到减损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后来经过沟通、取证得知,秦女士老公在外地还偷偷买了两套房产,并转给他母亲100多万。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在婚姻中对方转移、隐匿财产通常有哪些套路?又该如何应对、防范?

一、对方可能采取哪些方式转移、隐匿财产?

这是最容易发生的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之一,一般就是私自和他人签借款合同,制作虚假的借条等,这些所谓的债务需要法院判决来确认,对于无缘无故出现的借款要万分注意了。

将储蓄、工资等取出,另存于某个外地银行账户中,在离婚时,把空的银行卡交到法院,说其他的钱都用在家庭生活开支上了。

将存款以现金的形式取出,存到别的银行或者以别人的名义存到银行;或者先用别人的名义买房,离婚之后再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四)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毁坏,他得不到,也不给你留下。

(五)低价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与第三人串通,把汽车或者房屋低价卖给第三人,然后告诉你,只卖了这么些钱。

(六)买股票、基金等理财类产品、购买公司股权等

买股票,等离婚后把股票抛售,套取现金。用他人名义入股,自己成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等离婚之后再套现。

二、如何查到对方转移、隐匿的财产?

如果你知道准确的房产地址,本人带上结婚证、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查询,确认该房产是否登记在对方名下,是否属于对方隐匿的财产。

但上述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比较少见,我们通常不会知道该房产的具体地址,只是笼统地知道房子在哪个城市,这时该怎么办呢?

诉讼离婚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通过法院向房管局查明对方名下的房产有哪些。本人带上三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局查询,这样就能让工作人员检索出对方在这个城市以其个人名义登记的所有房产

在离婚案件中,想要分割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至少要知道对方具体的银行卡账号,才能申请法院调取该账户的交易明细,否则法院是无法处理的。但不少当事人在闹离婚时才开始收集对方的银行卡账号信息,这很容易被对方拒绝!这时该怎么办呢?

只需要1张身份证外加5个方案就能搞定!

方案一:查询自己账户的交易明细

为什么查对方账号查到自己头上来了?

你和老公这么多年从来没互相转过账吗?只要有转账行为,就会在交易明细中留下记录。这时只需到银行,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自己名下账户的交易明细打印出来,就能看到对方的银行账号。

方案二:查询对方账户的交易明细

有时候,我们只掌握了对方一个银行的账号,在法院立案成功后,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查询对方该账户中的交易明细。现实中,对方更容易将A卡的钱导到B卡,在转账时就会留下尾巴,这时我们再调查B卡的交易明细,依此类推,就可以顺藤摸瓜查出对方所有银行卡号。

方案三:申请律师调查令,直接去对方单位查询工资卡银行账号

如果对方是在国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上班,我们可以在法院成功立案后,向法院其申请律师调查令,让律师直接到对方单位调取其工资账号,再申请法院依职权查询工资账户的交易明细,找到对方隐匿的其他账号。

方案四:留意家里的刷卡小票,银行存单

搜集证据不要放过任何微小的细节,一个关键的细节甚至会决定案件的走向。夫妻一起生活期间,可能会遗留刷卡小票、银行存单等,仔细寻找,就有可能找到对方的银行账号。

方案五:悄悄记下对方随身携带的银行卡账号

对方携带的钱包里通常会放常用的银行卡,在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时,你们仍住在同一屋檐下,趁着对方睡着或洗澡时,就可以将对方的银行卡账号记录下来。

随着人们理财意识越来越强,对方一般不会把大额资金放在银行账户,一般会用来炒股、购买基金等。但是证券的查询要比较困难,因为在银行的交易明细中并不会显示银行理财的内容,可以试着从两个方面进行收集:

方案一:通过手机中的证券软件查询

互联网时代,大部分的业务都可以通过手机操作交易,方便快捷。手机操作需要下载一个证券公司的APP,登录时不知道密码没关系,但账号会被保留下来,注意摘抄这个账号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在家中找找有没有对方开户留下的单据或者证券账户卡,这些资料都会留下账户信息。

方案二:通过对方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券账号

这个方案的关键在于查询证券账号绑定的银行账号。

我们知道对方的银行账号后,可申请查询该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找到对方的证券账号。当然有些银行的交易明细不会显示具体的证券账号,但我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线索,要求对方提供该证券账户中的交易明细以及持有股票的情况。

公司股权问题在婚姻案件中相对比较复杂。目前可试着借助企查查等APP,输入对方姓名,即可检索到对方在全国范围内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但这个结果只能作为参考,因为存在同名同姓的问题,可以先把检索出的公司名称记录下来,法院成功立案后,可以凭借法院调查令到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调取信息,进一步核实对方是否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三、发现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这项规定,想让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最重要的就是掌握对方婚内的具体财产情况,所以不管费多大力气查到对方隐匿的财产总是值得的。

当发现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时,需要考虑三步:

第一步: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

婚内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在取证方面就是一大难点,尤其是当对方通过购买证券股票以及公司股权进行转移财产时,这种证据是非常难获得的,但往往这部分资产价值额度非常高。所以最好在刚发现苗头时就咨询律师,将损失降至最小。

第二步:诉诸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

收集到线索后,可以诉诸法院,申请对财产进行诉讼前保全或者诉讼中保全。

建议详细列好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单,对于大宗资产,最好注明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谁的名字。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后,法院会冻结、查封、扣押对方掌握的财产,防止其恶意转移财产。

第三步:离婚后仍可以分割对方转移、隐匿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曾在婚内转移财产,可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请求再次分割的时间一般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漏分婚内共同财产的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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