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转企业单位,医疗保险按企业职工缴纳可以吗?

一、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1--26)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②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或微信搜索关注“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ncssfwh)公众号并绑定学信账号,获取求职意向登记、岗位一键搜索、职位精准推荐、在线求职应聘等一站式服务。

2)各地各高校不定期举办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各地各高校就业指导部门及其网站,获取信息服务。

3)教育部推出“互联网 + 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通过新华网、央视频、学习强国、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平台,围绕就业形势与政策、职业生涯教育、求职择业指导、行业发展趋势等主题,帮助毕业生答疑解惑。毕业生可通过“24365就业资讯”(ncssweb)公众号获取课程直播信息,通过“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学职平台版块回看课程。

4)组织开展“宏志助航计划”,教育部推出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网络平台,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类网络课程,帮助大学生拓展职业视野、了解行业发展和岗位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学生可通过“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宏志助航版块进入,符合条件的在校生还可在高校报名参加线下培训。

5)各地各高校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指导活动,提升毕业生求职就业能力。毕业生可以在各地各高校的就业指导部门获取指导服务,也可通过“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ncssfwh)公众号访问“我的辅导员”与辅导员关联,获取辅导员帮助指导。

三、签约及去向登记服务

6)毕业生在微信小程序或皖事通中搜索 “安徽省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或“大学生就业”,实名验证后登录进入平台。

7)毕业生可使用平台完成意向登记、简历投递、线上签约 / 解约、线下签约 / 解约、登记就业协议信息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咨询本校就业部门。

8)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网签平台上传就业协议,经学校(院系)审核通过后,完成去向登记。其他去向的毕业生通过平台选择毕业去向类型,按照具体要求填写相关去向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经学校(院系)审核通过后,完成去向登记。

9)教育部提供毕业生就业去向查询反馈服务。每年 6 月 -9 月,应届毕业生可以登录学信网在“学信档案”中查看本人毕业去向,并可在线反馈信息是否准确。如信息不准确,可备注说明具体情况,由毕业生所在高校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更新。

37.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3-5月“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国企招聘专场”、4月“民营企业招聘月”、5月“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场暨人才对接专场招聘会”、8-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10-11月“金秋招聘月”、11月-12月“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毕业生均可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获得以上招聘信息。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就业的,可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39.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哪些基本公共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40.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1.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42.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43.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4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2)就业见习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可委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就业见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党员、团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团)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按照规定参加组织生活;

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45.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补贴性职业培训?

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信息,自主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也可以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培训机构及补贴职业(工种)目录信息,联系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职业培训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承担。

46.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方式进行,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培训合格后享受培训补贴。具体程序如下:培训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开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结业考核。当地人社部门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47.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国家部门或评价机构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8.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如何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通过某职业(工种)的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按补贴标准免除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评价的有关费用,由当地人社部门直接补贴给评价机构。

,下同)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上半年 男兵: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10日

女兵:当年 1月1日至当年2月10日

下半年 男兵:上年12月1日至当年8月10日

女兵:当年7月1日至当年8月10日

3)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

4)实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

5)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预定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6)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9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61.大学生征集工作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征集工作,高校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有意向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学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资助中心或武装部咨询有关政策。

6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部队期间选拔培养政策、退役后考学升学及复学政策、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等政策。

63.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网上报名,并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大学生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在体检结束前,可在应征地随时报到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考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6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的内容是什么?

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具体可查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65.应征入伍在部队期间选拔培养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1)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干

2)参加全军统一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

4)参加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6.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给予国家资助的内容是什么?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67.高校学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是多少?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4)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68.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都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吗?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培养军士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69.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如何计算?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70.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程序是什么?

1)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应征报名后,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71.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高校学生已获国家资助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72.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服役年限是两年。

73.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优惠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约8000人,并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7)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 + 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按规定享受培训资助。

10)役后一年内,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可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11)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12)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 5 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役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

13)教育部在“24365 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74.什么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

国家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加强政法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2008年开始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75.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离校后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

高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76.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户档迁移有何优惠政策?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77.没有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未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在征兵期间需要补办网上预征手续,没有经过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78.什么是军士?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军士。军士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军士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79.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等学校学生如何界定?

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军士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军士的定向生。

以上内容来自于以下文件: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2、《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做好2020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20〕485号)

3、《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皖征〔2021〕15号)

五、其他就业相关事宜(80--100)

8/),为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和参加志愿活动等,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2)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结合国际组织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推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工作,将国际组织基本情况、招聘要求、职业发展路径等内容,纳入大学生就业指导教材和课程。

3)对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生,高校应给予保留学籍、计算相应学分等政策支持;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户口档案两年(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办理就业手续。高校在制订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将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4)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选派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到国际组织实习的高校学生予以资助,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资助期限为3-12个月。详见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网站(/)。

5)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从全国优秀应届毕业生中选派实习生,前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及国际电信联盟进行实习,为期3-12个月,并可提供奖学金资助。详见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网站(/)。

100.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需要哪些能力?如何在校做好准备?

联合国有六种官方工作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俄语和汉语。其中英语和法语最为重要,两者兼具的求职者进入国际组织有着天然的优势。联合国的很多机构在招聘时都要求应聘者能够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进行交流。除了要做到听说读写“四会”,更为重要的是运用这些语言进行沟通交流,比如能够进行协商谈判,做口头报告,在公众面前演讲,撰写相关报告或文件等。而且联合国要求员工必须能够与不同的对象进行交流,并做到有效、清晰、简洁、准确可信、能阐释复杂的问题,同时要有吸引力,便于对方理解。

在大学时期,要注重外语能力的培养,努力熟练掌握“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也要多锻炼使用外语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的实际运用能力。有条件的话也可以参加托福、雅思等在国际上被广泛承认的语言水平考试,取得的成绩有助于申请国际组织的实习、志愿、正式工作项目。

国际组织对所聘公务员的要求,不单纯是技术性、专业性的,更重要的是在任何职场都需要的沟通能力、管理能力,尤其强调国际组织、跨文化工作所需要的某些能力,例如伙伴关系(partnership)、团队精神(team spirit)、协同配合(synergy)、互动(interaction)、相互尊重与理解(mutual respect and understanding)等。在工作中,要有意识的培养有效行为的能力,避免无效行为。

世卫组织有一个全球能力模版(Global Competency Model),反映了对国际公务员各方面能力的总体要求,分为核心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三大类,共13项内容,很具有参考价值。

以上内容来自于以下文件:

1、《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09〕123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5、《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8、《关于做好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1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12号)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1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14、《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

六、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及人社部门就业服务联系方式

}

  现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  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  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

    三、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从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三)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计算办法如下:

    (二)视作缴费年限为1992年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 1993年 1月到《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一)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通过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可由区县医保办直接发放。

    (二)职工应当持医疗保险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职工未出示医疗保险凭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不予划扣或者记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附加基金也不予结算。

    (三)职工医疗保险凭证损坏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损坏的医疗保险凭证,到区县医保办办理换证手续。

    (四)职工医疗保险凭证损坏、遗失的,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市医保中心或者邻近的区县医保办办理书面报损、报失手续,也可先进行电话报失,并在48小时内再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市医保中心在职工报失后1小时内,即停止该医疗保险凭证此后的使用。电话报失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书面报失手续的,由市医保中心恢复原医疗保险凭证的使用。

    (一)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当先凭市医疗保险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到原办理登记手续的区县医保办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二)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职工,经区县医保办确认后,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出示有关证明。

    (一)本市实行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医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医疗帐户的  资金计入数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附加基金的支付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前个人自负费用段标准(以下简称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等,均按一个医保年度计算。

    (二)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新参加或者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其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不变。

     (三)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在实际结算时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执行。

    (四)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跨医保年度的,按实际结算时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五)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额,在职时按在职职工的自负段标准执行,退休时按退休人员的自负段标准执行。职工在退休前自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未达到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的,应继续自负到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

    (一)职工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本市因院前急救或者医疗保险凭证报损、报失期间急诊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办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扣减、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按照职工申请零星报销时医保年度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职工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职工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零星报销时不得同时依照两个地区的规定。

    (四)职工应当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内,提出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申请。

    (一)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结算、单独管理。

    (二)《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标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由市医疗保险局在每一医保年度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所需的名册、目录、表格、协议等,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制作。

    (四)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医疗保险结算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本实施细则与《医疗保险办法》同时施行。

}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使用通知的机会越来越多,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那么你有了解过通知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保调整通知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位职工形式参保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8%,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按缴费工资的0.5%(农业户口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7%、1.2%、1.9%,各单位根据上年度的工伤发生情况,在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执行100%、120%和150%的标准。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不缴纳。

  二、单位职工形式参保的缴费基数

  截止社平工资发布之前,青岛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134元/月

  1、单位职工缴纳五险情况下的缴费基数:

  鉴于青岛统计局还没有公布社平工资,根据《关于做好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申报20xx年的缴费基数,暂用20xx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688元(月均3557元)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2、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的规定,“自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

  3、关于农业户口单位缴费基数优惠的政策已经取消

  1月1日后,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承担的农业户口人员养老和工伤缴费基数,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计算,不再按照上年度社平的60%计算。

  12月底前政策回顾:

  根据《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农民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三、单位职工1月社保费核算的几点说明

  考虑到1月单位社保费核算的变化比较大,青岛社保服务网将核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对于企业社保费核算人员提供帮助。

  1、根据往年的社保基数申报经验,单位必须在申报完毕社保缴费基数后,才可以正常代扣1月份的社保费。如果单位不进行基数申报,及时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也会出现1月社保费不能正常扣缴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员工欠费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2、由于农业户口的职工单位承担养老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发生变化,从1月开始,计算社保费的时候,应该将对应的公式进行调整。

  在养老和工伤保险的社保费缴费方面,已经没有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别。

  3、从1月开始,单位就按照申报的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费。因此在计算社保费的时候,就应该按照申报的基数来进行计算社保费。差额部分,待到公布上年度社平工资后,进行多退少补。

  根据湖南省的统一安排,长沙市将于本月对20xx年度缴费基数,以及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为企业减负。

  近日,省人社厅、统计局确定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91元;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确定从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20%降低为19%,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3%降至1%,个人费率由0.7%降至0.5%。

  根据上述政策,长沙将于本月对20xx年度缴费基数,以及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本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核定,并推迟至7月6日进行,即日起至核定完成期间暂停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

  已按原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在本月核定时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结算;结算产生的退费直接冲抵本月的社会保险应缴数。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xx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不进行调整。

  采用协议委托银行划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及时查询本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确保银行账户在本月6日至托收扣划前有大于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总额和前期欠费及滞纳金之和的存款,并及时查询单位账户社会保险费的扣划情况,确保托收扣划成功。

  10名员工的小公司一年少支出7800元

  “我们单位目前有10名员工,缴费基数是5000元,此次降低缴费比例意味着人均每月可以少支出65元(注:5000×(1%+0.3%)),一年下来在社保方面可以少支出7800元(65×10×12)。”7月7日,长沙市某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说。他认为,对于自己这样处于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此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同时将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由0.7%降至0.5%,这也意味着职工个人的社保负担也稍有下降。以该公司为例,这意味着每位员工每月可以少缴10元钱。

  “这次降社保费率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帮助困难企减负;第二,从客观看,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率比较高。”浙江省人才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诗达说,我国当前整体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较高,主要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晚,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部分人员没有缴费或缴费积累不足,但按规定仍可享受社保待遇,为此社会保险基金需要承担巨额的“改革成本”。

  社保缴费比例未来是否还有下调空间?陈诗达分析,只要把基数做实,参保人群全覆盖,费率还是有下调空间。

  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0xx元;

  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

  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5130元;

  4、城镇职工:单位缴费19%,个人缴费8%;

  5、有雇工的个体商户雇主:12%,雇工:8%;

  6、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

  7、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

  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

  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

  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

  4、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

  5、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

  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

  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

  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

  4、单位缴费比例0.6,%,个人不用缴费。

  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

  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

  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

  缴费比例:单位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个人不用缴费。

  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

  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

  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

  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不用缴费。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

  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

  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

  4、城镇职工: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

  5、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

  6、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自愿缴费。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19%(有雇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市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市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

  成都市社保局关于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7480元。现就我市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差额(附件3)。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xx〕235号)规定执行。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xx〕33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暂按度市平工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申报缴费工资标准,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1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据介绍,从今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5130元/月,最低不得低20xx元/月,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商保险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15130元/月,最低不低3026元/月。德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职工参保必须按照上封顶、下保底的原则。”

  从今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照以下四个标准选择:一档(40%)缴费基数为20xx元/月,缴费标准为403.6元/月;二档(60%)缴费基数为3026元/月,缴费标准为605.2元/月;三档(80%)缴费基数为4035元/月,缴费标准为807元/月;四档(100%)缴费基数为5044元/月,缴费标准为1008.8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购买。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三个标准选择:一档(60%)缴费基数为3026元/月,缴费标准为272.34元/月;二档(80%)缴费基数4035元/月,缴费标准为363.15元/月;三档(100%)缴费基数为50.44元/月,缴费标准为453.96元/月。

【社保调整通知五篇】相关文章: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在企业交的社保转事业单位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