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公积金,多个执行人怎样分配?

  记者昨日从市公积金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公积金案件中与公积金中心相互协助和配合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近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公积金中心协助查询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等相关信息;需要冻结(解冻)当事人的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可以通知公积金中心协助冻结(解冻);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五查(银行存款、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机动车辆、股票和基金、企业及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它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对于被执行人有公积金且被执行人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符合被执行人退休、出境定居等情形的,或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等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应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公积金。

  《意见》对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和委托贷款案件的执行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包括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期限整改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期限整改决定书》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公积金中心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30个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完成合法性审查后3个月内执行结案。

  相关负责人表示,协作联动机制的建立,畅通了我市公积金中心与人民法院间的沟通渠道,有利于推动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全市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对破解部分无财产案件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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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何某等6人与被告姜某交通肇事赔偿一案,广丰区人民法院于20171031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姜某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14.3万余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1131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姜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六原告向广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立案执行后,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姜某为南昌铁路局职工,每个月工资性收入五千余元,在诉讼阶段已被冻结的10多万元住房公积金,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某等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法院能否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对于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是否定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性质上依法属于专款专用资金,除了法定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法院不能划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第二种是肯定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院有权扣划。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应视为被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3期)文件规定, 住房公积金可以有条件予以执行。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下,在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

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被执行人姜某所有的专款专用资金,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且被执行人姜某已有居住保障,故具备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执行法官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进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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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强制执行了,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的工资,公积金,已经被别人冻结了往后法院会不会结案不给执行?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律师,我申请了,执行时,被执行人的工资,,已经被别人冻结了,经过法院查大概需要1年半的时间,才能为我查封被执行人的工资。请问,这样的执行案子,还没执行到被执行人的工资,往后法院会不会结案不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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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遗嘱执行人的权利:①遗嘱审查权。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对各项处分的真实涵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等等。此外,对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遗产的数量、遗产的所在地、继承的份额等问题也必须予以明确。 ②有限处分权。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嘱所涉及的全部遗产进行有效控制。 ③排除妨碍请求权。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职务时,任何人(包括继承人在内)不得妨碍和干涉。继承人亦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这里所谓的“继承人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是指未经清算和按遗嘱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擅自处分未经分割的遗产或者有妨害遗嘱执行人的执行职务的行为,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妨碍其执行遗嘱活动的人承担由于其行为而给自己和遗嘱继承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④报酬求偿权。 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收取报酬,未有明确规定。 2、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①清理登记遗产。由于遗嘱的订立至遗嘱生效,一般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可能发生变化,或者遗产仍混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之中。因此需要清理,如果遗产项目较多,有编制清册的必要时,应编制遗产清册,遗产清册中应载明遗嘱人死亡时应属于他的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和债务的价值。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清册应在执行人交付遗产之前或同时交与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也有权请求执行人编造和交付遗产清册。②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在继承人分割遗产或受领遗赠财物之前,遗嘱执行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以防止遗产被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发生。管理和保护遗产,是指管理和保护遗嘱中所处分的遗产,对遗嘱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嘱执行人自然无权管理。管理遗产所需的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承担。 ③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分割给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随意地改变遗嘱内容。如因其故意或过失给继承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非因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可请求继承人赔偿。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所需的执行费,应从遗产中支付。

  • 【法律意见】 法院可以追究对方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法律意见】 立自书遗嘱不是必须要委托执行人。遗嘱委托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没有证明人也可以,但是效力不高,证明也很难,容易被推翻,所以建议还是要见证人。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法律意见】 可以划拨银行账户,冻结存款,拍卖财产。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法律意见】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法律意见】 近亲结婚是违法的行为,但是不是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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