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我们在工作中都知道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那么,公司未买社保可以要求补偿吗?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交或少交社保时:【1】如果未交社保,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少交社保,您可以要求补缴;【2】您可以向社保局反映,要求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为您补缴;【3】用人单位应承担您少得或者未得的社会保险费用;【4】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您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需注意:即使您同意不交社保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法定义务。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参加社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需注意:即使劳动者同意不缴社保,哪怕签署了相应声明,用人单位给予其相应社保补贴一般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只要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责任。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索要双倍工资。未购买社保的,可以索要相应的赔偿。 

  • 单位未缴社保员工能否获得补偿海淀区杨小姐2008年1月与海淀区某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2008年7月27日,杨小姐在海淀区社保站查询缴纳费用记录时,发现该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1月-3月)的社保。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8年7月27日杨小姐向单位提出补缴的要求,遭到拒绝。杨小姐于2008年7月28日向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杨小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也遭到拒绝。杨小姐便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提出投诉,并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杨小姐发现该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兆君观点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分析:一、试用期内单位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履行的职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便可依法解除合同。因此,杨小姐可依法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知,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杨小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规定,杨小姐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合理的。 

  •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交或少交社保时:【1】如果未交社保,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少交社保,您可以要求补缴;【2】您可以向社保局反映,要求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为您补缴;【3】用人单位应承担您少得或者未得的社会保险费用;【4】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您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需注意:即使您同意不交社保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法定义务。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参加社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需注意:即使劳动者同意不缴社保,哪怕签署了相应声明,用人单位给予其相应社保补贴一般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只要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责任。 

  • 事故后的一年内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公司赔偿不满意的,你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并申请劳动仲裁,不过你们案件有可能在证据方面有缺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是公司给员工买的,如果没有买工伤保险的话,员工受伤了,申请工伤赔偿的,就是公司进行承担工伤赔偿的赔偿金。也就是说,员工没有买工伤保险也是可以进行申请工伤赔偿的。 

  • 2005年4月25日,王莘带着有效证件前去机械制造厂应聘。机械制造厂总管询问了几个问题,就让人带着她去精工车间报到,除了告知她月薪1500元和填了一张应聘表外,其他什么手续也没有办,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4月25日,人事科通知王莘结账离厂,王莘想,自己人既没有违法,又没有违反厂规厂纪,为什么叫我离厂?他心里不服,于是找公司部总管理论,总管闭门不见,王莘只好先把帐结了,再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2006年5月5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了合理裁决,维护了王莘的合法权益。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据此,王莘应当自2003年4月25日起,至6月23日止,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第二点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在处理这起劳动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 单位未缴社保员工能否获得补偿海淀区杨小姐2008年1月与海淀区某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2008年7月27日,杨小姐在海淀区社保站查询缴纳费用记录时,发现该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1月-3月)的社保。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8年7月27日杨小姐向单位提出补缴的要求,遭到拒绝。杨小姐于2008年7月28日向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杨小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也遭到拒绝。杨小姐便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提出投诉,并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杨小姐发现该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兆君观点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分析:一、试用期内单位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履行的职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便可依法解除合同。因此,杨小姐可依法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知,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杨小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规定,杨小姐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合理的。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石祖新律师。现在给大家解答“企业不给员工买社保怎么赔偿”的问题。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及时关注自己社保、公积金的缴费情况,当发现单位未按时缴纳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单位短期未缴纳的,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匿名举报的形式,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解决。如果超过一定期限仍未缴纳的,则应当仔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判断到底是企业主观故意不交,还是因经营状况发生恶化、资金流断裂等导致的,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是愿意与企业共渡时艰还是及时走人。如果单位从劳动者入职开始,一直就未缴纳社保的,可以果断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拒绝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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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时,双倍工资应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

  • 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所有工伤赔偿金都应由单位承担。首先要求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们申请工伤认定,住院期间治疗费、护理费等都由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结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伤残鉴定结论提出伤残赔偿

  •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

  •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或者提起仲裁等方式来索要赔偿。用人单位需要每月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但是支付期限以十一个月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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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法律上双倍工资的概念来源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双倍工资如何计算?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规定有哪些?双倍工资时效是多久?华律网小编在本专题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双倍工资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有约定的依约定: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二、无约定的按《》第18条执行: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调解》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条第四款规定: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超算时效,是把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现在的做法不视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这种规定也不无道理,因为《》双倍工资的描述规定在第八十二条,这一条所属的章节为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更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属于处罚性规定。从这个逻辑关系上来看,把双倍工资界定为惩罚性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按照实发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因事实上违反第八十二条规定而被判令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条款的落实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是否只要出现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在此问题上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有的地方以事实上不订立劳动合同为充分必要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除外;而有的地方以用人单位过错为要件进行适用。

其次,我们从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似乎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双倍工资是《》第82条规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规定。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实践中,双倍工资,一般都是已经拿到工资后的赔偿,那么在申请和起诉的时候,应写双倍工资的差额。

通常赔偿双倍工资的时候,还可以主张、加班费及补偿金、社会保险。

双倍工资的赔偿时按照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包括提成奖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资来参考。中国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往往在仲裁裁决的时候,错误地拿最低工资来参考,这是错误的,有的劳动部门变相维护企业的利益,所以在到法院起诉的时候被纠正过来。

双倍工资包含加班工资吗

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阅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国务院过于工资构成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劳动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被申请人:xx机械有限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9100元(2*4550);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其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50050元(11*4550);

什么情况劳动者不能主张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

根据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当然,这种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

2、双方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4、申请,不能超过时效期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什么情况企业将赔偿员工双倍工资

1、自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将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2、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而不是实发工资,不应当包含金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判断标准,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如果无法核实工资标准,也可以以双方认可的实发工资数额作为依据。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最长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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