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企业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而可以进行转换的项目主要表现为用劳动换取的收入,其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稿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或4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安装、装潢、医疗、会计、咨询、讲学、新闻、翻译、书画、制图、化验、测试、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的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如果存在,则为工资、薪金;反之为劳务报酬。

  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表现为:是否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是否为雇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的工资水平是否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每次收入额减去800元计算;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每次收入扣除20%后的余额计算。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4、每次收入的确定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每次收入额减去800元计算;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每次收入扣除20%后的余额计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征收率为14%。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14%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4、每次收入的确定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 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郑2016年5月份从K公司取得工资3000元,同时,他又到另外一家咨询公司兼职顾问的工作。每月收入为2500元。合同中没有约定小郑和咨询公司的关系,咨询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小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小郑在K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所以小郑就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元。

  劳务报酬每月应纳个税:()×20%=340(元)。

  小郑和咨询公司进行协商,修改其与咨询公司的合同,使二者为雇佣关系。

  筹划后的纳税情况:

  小郑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00)×10%-105=95(元)。经过纳税筹划,小郑每月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40-95=245(元)。

  梧桐树下2016年5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50000元,同时还在B公司获得法律顾问的岗位,每月可以从乙公司获得30000元。B公司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为梧桐树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梧桐树下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要自行申报纳税。

  筹划后:把从B公司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变为劳务报酬所得。

  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5995元,筹划后减少个人所得税:=5275(元)

  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年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主要扣除项目的计算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1、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2、根据最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规定: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思路:当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较高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纳税人可以考虑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样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扩大扣除项目的范围,进而降低税负。

  梧桐树下在业余时间为一家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每月获得报酬5000元。为取得这5000元的报酬,刘某每月需要支付往返车费及其他费用合计500元。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刘某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1-20%)×20%×12=9600(元)。

  思路:梧桐树下成立工作室,则纳税情况如下:

  年度收入:00(元)

  全年合计扣除生计费:00元

  税金及附加:因为每月金额只有4500元,不到增值税的起征点,因此不涉及流转税金及附加。

  年应纳税所得额:-(元)

  应纳税额:10(元)

  降低计税收入的纳税筹划

  1、改变合同支付内容

  思路: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这样的字眼。这种约定却会使提供劳务者多负担税款。假如变更合同内容,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并为乙方安排住宿和就餐服务”,则双方会获得各自意想不到的收益。

  小郑是兼职企业内训,应C公司的邀请给部分管理人员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4万元,集中培训15人,天数5天,由小郑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此项培训业务小郑共支付交通等费用合计5000元。

  在此期间王明共计支付交通等费用500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净收入27400元。

  小郑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务报酬3.5万元,由用工单位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小郑实际获得收入28600元(),比前一种方式多获得1200元。

  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操作简单,如用自有的招待所或车辆,更要节省。

  对于发放工资金额波动较大的公司部门,若能够均衡发放工资,则会使员工的个人所得充分享受免征额,进而降低税负。

  C公司的小明是一名营销人员,他在2015年月工资底薪3000元加提成奖金,根据当年的销售业绩,小明只有7~10月每月拿到提成奖金10000元,其他月份都没有提成奖。

  小明工资发放情况:

  小明在2015年缴纳的个税为:

  由于其他8个月的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所以不用纳税。2015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共为5480元。

  思路:小明4个月的提成奖40000元分7个月(6月~12月)平均领取5715元。

  1~5月: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不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包括:年薪、年终奖金、年终劳动分红、全年销售奖、年终加薪和按年核算的绩效工资等。

  梧桐树下和小郑其实已经受财务总监的私下委托,向K老板描述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以及筹划的具体实施,以保证K公司全公司员工的实际收到的钱。

  这时,梧桐树下和小郑对K老板说,年终奖是个税中比较特别的,也是对同事们影响较大,我们应该好好处理下,K老板点点头。

  年终奖的计算规定: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如果雇员当月工资低于免征额,此差额可用当月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抵减,以抵减后的余额确定税率并计算所得税。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适用规定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路: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缺陷。

  小郑2016年2月份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小郑2月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小郑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

  梧桐树下2016年2月份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1元,梧桐树下2月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梧桐树下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

  小郑:确定税率:10元~3%;应纳税额:10元;税后所得:460元。

  注意:在超过级距临界点附近处会出现税负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合理现象。

  K老板问,那么怎样回避个税陷阱?

  下列范围内为临界点附近处,根据计算和经验,应避免在该范围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

  重点:全年一次性奖金独立于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如果计算出的税率高于每月按照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可以考虑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如果计算出的税率低于每月按照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可以考虑降低每月的工资,然后计入全年的一次性奖金一并发放。

  2016年,K公司的K老板每月收入10000元,年终奖为480000元,总计600000元。

  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45×12=894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0000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

  应纳个人所得税=%-(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50185(元)

  思路:将原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每月领工资30000元,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360000元,年终发奖金240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600000元。

  每月工资个人所得税:()×25%-(元)

  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应纳个人所得税=%-(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6435(元)

  思路:年终奖是一次在年终发放还是按平均额计入每月工资发放,税负是不同的,这里也是存在筹划空间的。当月工资低于免征额时,尽量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到每月发放;当月工资高于免征额时,就要考虑具体情况和进行全面预算管理。至于,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

  1、针对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下列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含个别直接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向宋庆龄基金会等机构捐赠。

  3、除特殊规定外,一般情况下,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思路:若所得为一项,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梧桐树下为投行顾问,2016年5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000元,本月对外进行灾区公益捐赠2000元。

  6月应纳税所得额=00(元)

  5月、6月合计税后收益=-345-(元)

  注意:分次捐赠,5月捐赠1350元,剩余650元改在6月捐赠。

  5月、6月合计税后收益=-280-(元)

  同样是公益捐赠2000元,在重新安排捐赠额后,纳税人税后收益增加65元。

  若所得为多项,将捐赠额分散在不同的应税项目中进行捐赠。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路:如果可以提供合法、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即可以采用差额计税;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原值凭证,则应采用收入比例计税,二者税负存在差异。纳税人在有财产原值凭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是否提供,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K老板在2015年5月在古董市场以28万元的价格购进花瓶,并取得古董市场出具的合法发票。2015年8月,K老板通过古董市场将该花瓶出售,卖价为50万元。古董市场收取2万的交易费用。

  K老板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路:纳税人不提供收购凭证,则按收入×3%征税率来直接计算个税。

  K老板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3%=1.5(万元)

  最后,梧桐树下和小郑对K老板表示:纳税筹划是需要对筹划对象做大量的情况了解,以及法律法规的熟悉。能对将来发生的事情有较好的全面预算管理。(在梧桐树下公众号搜索《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实操指南》了解具体情况)总体的思路就是:核算清晰,谙熟税法,注意漏洞,合分得当,延迟缴税,筹划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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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零工经济时代到来,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动所得越发难以明确区分,这给个税调整提出了新问题。与此同时,下调个税45%最高边际税率的呼声由来已久,在留住人才和保证公平两方面如何权衡?未来五年,且看个税改革如何闯关夺隘!

万亿元大税种的每个微小变动都会牵动公众的神经,这其中又以个人所得税获得的关注度最高。迄今为止,中国已经进行了七轮个税改革。

2018年,以新个税法的修订为标志,我国历史上第七轮个税改革拉开大幕,这也是历次个税改革中力度最大的一次——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仅是“小礼包”,无论是首次引入综合计税模式还是添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对个人钱袋子的影响都比提高免征额重要得多。

从目前看,这轮改革的成效显著,纳税人满意度颇高。在两年时间里,这项改革让2.5亿人享受到减税红利,预估减税规模超过5000亿元。在“十三五”收官及“十四五”开局之年,大家想知道的是,这项改革会如何继续和深化下去。

个税作为直接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而对于个人收入的调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指出,要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财政部部长刘昆近期撰文指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对照了《建议》和刘昆文章中关于个税的表述,她认为,“十四五”期间,个税改革会服务于整体税制结构调整,推动科学公平的现代税收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重点已经不再是大规模减税,而是让税制更加公平。”

经营所得或率先纳入综合所得

第七轮个税改革首重“公平”,这从在个税中首次引入综合计税模式就能看出来。

2019年以前,我国的个税采取分类征收模式,即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的税率、扣除标准等不同,这使得不同类别收入个税负担不同,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国际上采用分类征税单一模式的国家极少。

为改变这一现状,财税部门对税制进行了重塑,即将以前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统一为综合所得,采取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确保这四项收入适用相同的税率,而非此前不同的税率,这体现了公平性。

李旭红对此评价很高,她说,该模式将纳税人综合负担水平纳入考虑范围,促进了不同类别收入间个税负担的平衡,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综合税负水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一次有效实践。

而由于综合计税对征管能力和税收遵从度有较高要求,在初步阶段,改革仅将具有易征管、不易转嫁或避税等特征的工资薪金等四项收入先行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此,我国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

这是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山东大学财政系主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李华说,考虑到公平性,综合所得必然是要继续扩围的,但这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现在这种‘小综合’实际是在税收征管和税制公平中作了一个权衡。”

刘昆文章中“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的表态,意味着“十四五”期间,这项改革将继续完善下去,而经营所得被认为是最有可能率先被纳入综合所得计税的。

“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等四项统一为综合所得主要是考虑这些都是劳动所得,性质相近,而经营所得从原理上来说也是和劳动所得相近的。”李华打了个比方:个人被单位雇佣取得工资薪金,经营所得相当于自己雇佣自己。

经营所得种类比较广泛,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等。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梁季认为,随着零工经济时代到来,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动所得越发难以明确区分开,所以有必要将其纳入综合计征。而从计税模式上,经营所得也与综合所得相近,两者目前都适用累进税率,并入综合计征范围也相对较为容易。

唯一的困难是两者税率的不同。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减除6万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余额,然后适用3%—45%总计7档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共5档超额累进税率。

有人建议,未来可以考虑适当下调综合所得45%最高边际税率。

事实上,下调个税45%最高边际税率的呼声由来已久。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这次会上通过了3部法律,分别是电子商务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3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现场的记者们一共问了12个问题,和个税相关的有8个。有记者提问:目前45%的边际税率是否应该有一定的下调,在接下来的税制改革中,是否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回答:45%的税率,这个问题还是要综合地看。新个税法出台了组合性的措施为广大纳税人减负,所以适用45%税率的这些人同样也有减税。

但他同时指出,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的设计,包括最高边际税率的设计,还是要兼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下一步随着征管和配套条件的不断改善,这都会统筹考虑。

长期以来,不少学者建议适度下调45%最高边际税率。华夏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财政部原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这个税负水平无疑调节了高收入,但企业单位却面临着稳定高端人才队伍的困难。

“高端人才会用脚投票,国内个税高,他们就会被境外的公司拉跑。”贾康说,这给市场造成了巨大压力,因此,2019年以来,我国对包括粤港澳大湾区、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海南自贸港等地的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出台了个税优惠措施,降低相关人才个税税负。

刘昆的文章并未提及“十四五”期间是否考虑下调个税最高边际税率的问题,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事实上就会涉及这一点,只是适用范围和调整幅度大小的问题。

“从国际上来看,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普遍在30%—35%左右,我们明显还有降低的空间,更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到了其迫切性。”贾康呼吁,有关部门应该赶快考虑跟踪分析实际运行的情况,有必要的话及时跟上一些缓解矛盾的措施,如果个税能启动下一轮的改革,压低最高边际税率和适当扩大综合征税范围、纳入一些非劳动所得应该结合起来。

这轮个税改革中最贴近民生的举措是引入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此举考虑了个人或家庭实际支出负担不同,给予相应的抵税金额,让个税体制更加公平。

李旭红认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体现了税收政策向民生领域倾斜的特点,有利于合理减轻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有效保证税制改革落到实处,惠及民生,提高税制的公平性。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此也很推崇,他说,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设计时考虑了横向的公平,进步是很大的。“这是属于对生计费用扣除的范畴,生计费用体现了对民生的保障。”

目前,除了允许个人大病医疗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其余5项专项附加扣除均采取定额扣除,比如每个子女教育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也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

施正文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目前这种定额的扣除方式一方面是基于征管简便的考虑,另一方面也考虑了财政的承受能力。但问题也很明显——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纳税人在某项生计费用支出的具体数额,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公平。

刘昆对此表态,下一步要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这意味着专项附加扣除将进一步改革。此前,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根据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将进行动态调整。

施正文认为,下一步完善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是扣除标准动态调整,进一步帮助个人和家庭减负。比如,扣除内容上考虑得更全面,扣除方式上更科学,扣除标准上更贴近实际支出的数额。

梁季建议,可以考虑房贷利息的据实扣除,因为房贷利息有真实数据,纳税人和征管机构都可以取得,这个可操作性更强。还有完善二孩扣除政策,鼓励生育,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主要惠及年轻纳税人群体。李旭红做了很多相关的研究,她表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民生很重要,下一步应该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结构、实际负担等现实因素,制定适度差别化的扣除标准,并允许扣除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在合理范围内波动,统筹确定性与灵活性,兼顾公平与效率。

同时,综合考虑各纳税群体的税收特征,平衡不同纳税群体间的受惠差异,增加对于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定向扣除项目,切实关照民生的方方面面,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进一步提高税收公平性,增进人民福祉。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学部委员高培勇曾表示,“十四五”时期对直接税的改革很关键。我国优化现行税制结构就是要实现现代税收职能,即通过税收制度的安排实现公平正义,这依托于直接税的建设。

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不易转嫁,直接由纳税人承担的税收,例如所得税、财产税;间接税则指通过层层流通环节,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等。二者的区别在于理论上能否转嫁,即负税人与纳税人是否一致。

施正文表示,我国“十四五”规划中关于税收改革这一方面,中心思想是要优化税制结构,建立更加科学、公平、规范的现代税收制度,进而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促进共享发展,推进现代国家治理。

他认为,提高直接税比重,关键是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既要进一步调整税率和完善费用扣除制度,也要整体上谋划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

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0388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是6.6%。“从规模上看个税是万亿元的大税种,但从比例上看,个税仍是个小税种,让它去拉收入分配公平这辆大车还是有难度。”李华说,只有做大个税,它才能真正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

目前,个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低,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此前曾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家收入水平在提高,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改善收入分配的结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进入到个人所得税纳税者的行列,这也是发达国家走过来的一个经验,个人所得税对于税收的贡献今后可能还会有所上升。

她还说,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会逐步地迈向一个规范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必将在筹集财政收入以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对于个税的发展方向,贾康说,在中低收入人群中应该进一步降低税负,在中等收入群体中应该适当考虑不再增加税负,对真正高收入群体要加强征收,但也要注意把握积极性和公平性之间的平衡,消减现在高端收入调节方面所存在的明显的对劳动收入的税收歧视和过高的力度。

优化再分配关键是“提低控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解决问题。《建议》中是这么说的:“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这一切的背后是 “公平”,是“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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