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人所得税改革应遵循高中低不同收入者税率分档次进行,需对税率水平和纳税级距进行调整。工薪族有望少缴点税有关个人所得税话题已不新鲜,但最近国家财政部税政司透露,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问题又备受各方关注。中国注册税务师、湖南正旺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颜正觉认为,改革会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工薪阶层有望少缴点税。据了解,个人所得税800元起征点是1981年制定的,应税项目有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并设了不同的征税办法。...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导读:国家规定了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这是很久以前就有的国家财政收入来源途径。虽然国家规定了很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款项,但同时也规定了各种可减免税务的情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提供关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我们每个人都要纳税的义务,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也是有着政策,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的政策也在随之调整,个税法修改和实行一直是近段时间的热门民生话题,因为个税不仅关系着国家财政收入,更直接的影响着居民的工资收入问题。那么,个人所得税新政策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

对于个人所得税,大家应该都是很了解的,在平时都是很需要缴纳的,但是有的人对于个调税和个人所得税分不清,那个调税是个人所得税吗?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个调税是个人所得税吗是的。个调税,规范说法叫“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以前的说法,九十年代以后,统称为“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收入平衡,减少贫富差距。政府征收个税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目前已经提高到5000元。二、个税的征收对象1、法定对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2、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股权转让当然需要缴纳所得税,转让方是个人的则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转让方是企业的则比较复杂些。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吗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纳税人在本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经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一定限额税款的消除国际间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在申报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具体计算时采用分国分项法,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区分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同一个国家(地区)不同应税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1)如果该扣除限额超过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纳税人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2)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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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开网约车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网约车行业缴纳个税的具体情形

比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 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1、网约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是挂靠在网约车经营的企业或单位,驾驶员需要向其单位缴纳管理费,收入归驾驶员所有。这种情况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缴税。

2、没有挂靠,自己通过网约车软件注册,并从事网约车工作。按照经营所得缴税。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损失等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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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网站有关开网约车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做出的回答,希望能帮到大家,如果还有什么不了解的,都可以关注网站,咨询老师,注册就送做账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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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自然人合伙人年末如何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A合伙企业有四个合伙人,分别是自然人甲、乙、丙、丁,都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每个合伙人平时在合伙企业分别领取了6万元、7万元、5万元、5万元工资(都是年数字),年末A合伙企业会计利润30万元。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配合伙利润,无其他调整事项。

  补充资料: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为40%、20%、20%、20%.A合伙企业2019年1-12月收入总额1820.87万元,成本费用1790.87万元元,且均无综合所得。

  另外,甲购买了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保费2600元;丁4岁的女儿正在上幼儿园。

  (一)确定经营所得法定申报主体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来源于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纳税义务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法定申报主体是自然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进行纳税申报。

  A合伙企业甲、乙、丙、丁合伙人应分别填报A表。以甲为例:

  注:在申报渠道之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中,在大厅(局端)进行申报时,当选择办理事项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时,纳税人类型就锁定在“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能填写甲合伙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般为身份证号码)”(区别于A合伙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才可从金三核心征管获取到甲的基础信息、征收方式等,然后进行纳税申报。

  第一步:计算A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0.87+(6+7+5+5)=53万元,或者应纳税所得额=30+(6+7+5+5)=53万元。

  注:甲、乙、丙、丁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23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步:计算甲、乙、丙、丁来源于A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本案例中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配合伙利润,即甲、乙、丙、丁按照25%的比例分配A合伙企业利润。

  依题意,甲、乙、丙、丁实际出资比例为40%、20%、20%、20%,现在要按照协议平均分配利润,则需要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在申报征收岗)对投资者分配比例进行维护。

  注:输入A合伙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点击“获取最新数据”,则系统带出甲、乙、丙、丁实际的出资比例40%:20%:20%:20%.然后修改投资比例为分配比例(均为25%)(重新获取会重置为系统数据)。

  那么,甲、乙、丙、丁各来源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53*25%=13.25万元;

  第三步:计算甲、乙、丙、丁个人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均无综合所得,所以,甲、乙、丙、丁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13.25-6(减除费用)=7.25万元。

  第四步,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以甲为例,2019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5*10%-0.15=0.575万元。

  1.申报渠道:甲、乙、丙、丁可以在局端(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也可以通过Web端(即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还可以在扣缴客户端,由A合伙企业代理经营所得A表申报。

  2.申报期限:甲、乙、丙、丁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分别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3.填表:以甲为例: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案例二、合伙企业年度中间有合伙人退伙如何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A合伙企业成立于2018年6月,有四个合伙人,分别是自然人甲、乙、丙、丁,都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每个合伙人平时在合伙企业分别领取了6万元、7万元、5万元、5万元工资(其中,属于1-10月份8万元),年末A合伙企业会计利润30万元。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配合伙利润,无其他调整事项。

  补充资料修改: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为40%、20%、20%、20%.A合伙企业2019年1月-10月份收入总额元,成本费用元(其中,管理费用16,954,828.23元、税金103,252.30元、其他支出20,650.40元);2019年1-12月收入总额元,成本费用元。甲、乙、丁均无综合所得。丙在某企业任职,每月取得工资薪金12000元,缴纳“三险一金”1800元。

  另外,甲、丁均购买了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各自支付保费2600元;乙当年缴纳养老保险3200元;丁4岁的女儿正在上幼儿园。

  2019年11月初丁依约定申请退伙,分配回收益(不考虑别的事项)。

  (一)A合伙企业合伙人丁依约定退伙时,取得经营所得:纳税义务人是丁,法定申报主体是丁。

  (二)丁依约定退伙结算分回收益纳税申报:

  11月退伙分回收益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计算截止10月底,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7.87+8=21万元;

  注:甲、乙、丙、丁合伙人1-10月份8万元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步:计算丁来源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所得

  丁来源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21*25%=5.25万元;

  第三步:计算丁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丁无综合所得,故应纳税所得额=5.25-5(减除费用)=0.25万元;

  第四步,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丁进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分配比例-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9年丁应纳税所得额=5.25-6(减除费用)-0.24-1.2=-2.19万元,所以,丁从A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应退税125元。

  注:纳税义务人丁,法定申报主体丁----------点击“下一步”,带出图示5

  注:手动选择税款所属期起2019-01,止2019-10。

  图示6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注:1.申报时,先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进行预缴申报,否则无法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年度申报。

  2.减除费用,因为税款所属期为1-10月,系统自动带出减除费用50000元。

  3.子女教育支出12000元、商业健康保险2600元在居民个人经营所得预缴时税前不可扣除(如图所示,15、16行为灰色)

  图示7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注:1.子女教育12000元、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年发生额2600元,年限额扣除2400元,即月扣除200元)在居民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2.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自动显示为0.

  3.投资者减除费用按年60000元。

案例三、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需要划分不同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接案例二)A合伙企业成立于2018年6月,属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有四个合伙人,分别是自然人甲、乙、丙、丁,分别出资240万元、120万元、120万元、120万元。都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每个合伙人平时在合伙企业分别领取了6万元、7万元、5万元、5万元工资(其中,属于1-10月份8万元),年末A合伙企业会计利润30万元,当年A合伙企业未进行过利润分配、也没有合伙人提过款项。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配合伙利润,无其他调整事项。

  补充资料:A合伙企业2019年1月-10月份收入总额元,成本费用元(其中,管理费用16,954,828.23元、税金103,252.30元、其他支出20,650.40元);1-12月收入总额元,成本费用元。甲、乙、丁均无综合所得。丙在某企业任职,每月取得工资薪金12000元,缴纳“三险一金”1800元。

  另外,甲、丁均购买了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各自支付保费2600元;乙当年缴纳养老保险3200元;丁4岁的女儿正在上幼儿园。

  2019年11月初丁依约定申请退伙,从合伙企业分回现金245万元。年底,乙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给王一锤。

  (一)丁退伙结算取得财产份额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A合伙企业当年未进行过利润分配等,所以,丁退伙时取得的245万元中包括A合伙企业截至10月底未进行分配而留存的所得(利润)。丁需要划分不同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1.截止10月底,丁从A合伙企业可分配的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请看:案例二)

  2.丁退伙取得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245-120-5.25(已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19.75(万元);

  申报路径: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为例:

  (二)乙转让其在A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取得所得纳税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1.乙从A合伙企业可分配的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请看:案例二)

  2.乙转让A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取得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300-120-15.916667(已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64.083333(万元)

  申报路径: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为例:

  注: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A合伙企业应代扣丁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

  2.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投资份额,目前是难点问题:因为新老合伙人的衔接没有明确:比如老合伙人是否需要报送B表,新合伙人申报A表的税款所属期如何处理,老合伙人的已缴税款能否带入新合伙人等。

案例四、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如何申报?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即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以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目前仍在核心征管进行纳税申报,尚未并入ITS。所以ITS中,定期定额户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和WEB端不可以申报,在大厅(局端)申报时提示校验,不阻断申报。

  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率为例:

  A合伙企业(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有四个合伙人,分别是自然人甲、乙、丙、丁,都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每个合伙人平时在合伙企业分别领取了6万元、7万元、5万元、5万元工资(都是年数字),且甲、乙、丁均无综合所得。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配合伙利润,无其他调整事项。

  补充资料: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为40%、20%、20%、20%.A合伙企业2019年1-12月收入总额万元。

  另外,甲、丁均购买了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各自支付保费2600元;乙当年缴纳养老保险3200元。甲还通过慈善机构捐赠10万元。丁4岁的女儿正在上幼儿园。

  当地税务机关对A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一)确定经营所得法定申报主体

  A合伙企业有四个自然人合伙人甲、乙、丙、丁,应分别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进行纳税申报。

  甲、乙、丙、丁各来源于A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图示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在计算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1.甲的捐赠支出10万元不可以扣除,依据:“六(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所以,目前的A表设计,不论是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局端(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还是通过Web端(即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都无捐赠扣除项目的行次。

  2.“商业健康保险”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最后一个月(月报)或者最后一个季度(季报)申报扣除,或者被投资单位注销时申报扣除。

  3.“商业健康保险”调用附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的数据,同时系统进行限额校验【按照不超过年标准2400元(实际发生2600元)】。(如图示2)。

  图示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注: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不可以扣除(全为灰色项)。乙当年缴纳养老保险3200元不可以扣除。

  2.第5行“应税所得率”不可以修改。

  3.第六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可以修改。

  补充信息:甲和姜某另投资成立餐饮企业B(合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甲、姜某分别投资50万元,协议约定平均分配企业利润和承担亏损。当地税务机关对其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征收方式,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

  2019年姜某个人购买了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保费2300元.

  另外,姜某办理了一分店经营餐饮,为个体工商户。当地税务机关对其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月收入总额100000元。

  注:当地饮食业核定征收率为1%、并且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

  (一)B合伙企业有两个自然人合伙人甲、姜某,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义务人、法定申报主体:甲、姜某;应分别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进行纳税申报。

  (二)2019年年度税款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12(月)-元;

  年末应补缴个税=(*20%-10500)-(元)

  年末应补缴个税=(*20%-10500)-(元)

  (注:1至3季度甲、姜某已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5000*9(月)*20%-元)

  1.申报渠道:甲、姜某可以在局端(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也可以通过Web端(即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还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由B合伙企业代理经营所得A表的申报。

  2.申报期限:甲、姜某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填表:以甲为例:

  图示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注:1.填报方式:在第19行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允许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等扣除的,按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

  2.扣除时间: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扣除规则: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最后一个月(月报)或者最后一个季度(季报)申报,或者被投资单位注销时申报。

  税延养老保险:按当年金额和扣除限额孰低的方法计算可扣除额。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

  商业健康险:按保单载明的年度总保费的金额,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图示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二、姜某餐饮分店取得经营所得

  (一)税款计算:每个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100(元)

  (二)申报渠道:案例四开篇已介绍,不再赘述。

  三、年度汇总申报: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目前不包含定期定额户。

  1.法定申报主体:甲

  2.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税款计算:

  甲合并应纳税所得额=+518.25(元)

  3.申报时限:甲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A表申报后);

  4.申报地点,在其中一处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5.申报渠道:甲可以在局端(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也可以通过Web端(即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还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端。

  图示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注:1.核定征收,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行“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合计”自动带出其当年度最后一月(季)A表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可修改。

  2.无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包括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等),目前无法进行归集,待政策明确。

  3.姜某经营餐饮分店,属定期定额户,取得的经营所得,目前不需要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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