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社保账户前的累计月数和社保账户后的累计月数是什么意思?

2022年龙岩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龙岩养老金每月多少钱,下文就随社保君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按年缴费,最低200元/人。龙岩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设置为12档,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

目前,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金主要包含基础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和过渡养老保险金三部分。

1、基础养老保险金=/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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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涵盖那些人员?

答: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仍可在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

4.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如何确认?

答:参保人员出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延期退休时间以周岁计算,延期不超过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退休。

5.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答: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

6.如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答: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退休。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如何鉴定审查?

答:本人提出申请,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参保的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8.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如何认定?

答: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9.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0.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1.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哪些?

答: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2. 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由谁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的,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遗属抚恤待遇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3.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及养老统筹基金如何确定转移额?

答:参保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累计额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转移。

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向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统筹基金。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4.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个人账户清退?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13号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个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

15.符合申请遗属抚恤金条件的,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领取待遇?

答:应按照当地人社部门的规定,向人社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或向所属街道递交申请材料,由街道上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地情况不一样,具体需要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16.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下述材料:

(1)死亡参保人员档案、供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户口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丧鉴定证明等;

(2)死亡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抚恤金的函;

(3)死亡参保人员遗属抚恤金申领汇总表;

(4)死亡参保人员遗属抚恤金基本情况表;

(5)死亡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查表;

(6)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7.申请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答: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应在离退休人员或在职职工死亡后,向街道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具体时期期限以当地人社部门规定为准。

18.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19.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0.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答:(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金和住院分娩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6)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

2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5)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2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原则上为65%,但应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6.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27.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1)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8.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是什么?

答:(1)失业人员申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3)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的标准;

(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

29.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失业人员申请,填写失业保险迁转单,注明缴费时间、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等信息,向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标准和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31.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和待遇如何接续?

答: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代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3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3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辞职重新就业不足一年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前次因不符合申领条件而未折算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与再次就业期限合计算满一年,并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其前次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3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和享受医保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3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有何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3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37.哪些失业人员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我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3)新建单位当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4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统筹地区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至统筹地区规定年限。

4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源有那些?

答:(1)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3)个人帐户利息收入。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4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包括那些?

答:(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

(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

4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学、中学和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新生儿、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4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要由个人(家庭)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两部分构成。2013年,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80元,个人筹资水平全省不设统一标准,具体由各市、县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45.城镇居民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其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站(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6.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兜底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医保执行不低于35%兜底报销比例政策,也就是参保居民实际报销金额与实际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35%的,医保基金至少按照实际医疗总费用的35%给予报销。

47.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那些?

答:(1)参保职工和居民生病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职工和居民患特殊慢性病(冠心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经申请、鉴定确认后,可以在门诊治疗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的职工和居民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48.在校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省统一规定,在校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5元。

49.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50.参保大学生享受待遇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大学生自办理入学、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1.大学生休学期间,是否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答: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大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了参保缴费的,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2.参保大学生享受的省级调剂金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除享受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大学生省级调剂金待遇。主要由以下三种情形:

(1)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省级调剂金给予80%的报销补助;

(2)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省级调剂金再给予70%的报销补助;

(3)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省级调剂金给予85%的报销补助。

5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答: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

5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答: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55.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统筹地区流动,在新就业地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新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就业地的政策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职业、收入等情况,选择参加新定居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新定居地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或重新参保登记手续。

流动人员参保后,由新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

56.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覆盖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雇)工。

57.我省生育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费率按0.4%;企业的费率在0.8%-1%之间,企业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58.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9.生育保险基金用于那些支出?

答:(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60.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那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61.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如何规定的?

答: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62.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

63.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时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1)职工本人身份证;(2)计划生育有关证明;(3)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4)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64.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什么义务?

答:(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安徽省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

(3)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5)用人单位应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用人单位和职工有义务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65.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6.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7.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68.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9.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特殊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2)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70.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71.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72.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7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4.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答: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75.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76.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7.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8.一至四级伤残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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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已交社保年数,如何查询到累计交社保年限?怎么知道自己所交的社保年数?
带着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当地社保局去打一份清单出来,就知道你交了多少年了,很详细的,交了多少,余额多少都知道。
    苏州市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核对本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情况:
一、登陆网站:登陆苏州社保中心网站(),在首页左上角“网上查询”栏准确输入本人公民身份号码(18位)和社保个人编号(10位),查询本人各险种参保缴费情况、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情况、养老金调整情况等。查询对象仅限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人员。
二、定制短信:编辑短信“88(空格)10位社保个人编号(空格)18位公民身份号码”发送至33,申请定制“社保通”短信服务。定制成功后,每月将定期收到本人参保缴费情况通知短信,并不定期收到各类社会保险宣传短信、提醒短信。首期定制对象仅限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中的“移动”用户,资费每月1元。如需退订,发送短信“889”至33即可。
三、使用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各街道、社区社保工作机构使用“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准确输入本人公民身份号码(18位)和社保个人编号(10位),查询本人各险种参保缴费情况、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情况、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养老金发放及调整情况等。查询对象为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使用电子触摸屏自助打印系统: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使用“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自助打印系统”,准确输入本人公民身份号码(18位)和社保个人编号(10位),查询打印本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对账单情况。查询打印对象仅限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
 五、核对个人权益记录单:市社保中心于每年4-5月份向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邮寄《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内容为上一结算年度(上年4月至当年3月)各险种参保缴费情况和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情况。其中:单位在职职工和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邮寄至本人社保关系所在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邮寄至本人在社保、就管部门登记的居住地址。社保编号在《社会医疗保险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个人编号”一栏有填写,或在刷卡就医的医疗发票上体现。如均没有,请带好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社保中心柜面查询。现社保编号长度升级为10位,参保地为市本级、沧浪、平江、金阊、高新,不足部分前面“00”补足,参保地为吴中,不足部分前面“02”补足,参保地为相城,不足部分前面“03”补足。


如何办理转保及查询总交社保年数?
本人原在98年购深圳社保直到05年,当时是外地城镇户口,中间有断过几次几个月或一年左右购买。05年转去广州工作到08年,中间07年尾因结婚关系户口迁到深圳,05-08年间有在广州公司购买社保,08年到10年在家带小孩,现在2010年4月开始又广州公司上班,8月份会停止工作(这其中几个月公司都有在广州帮我购买社保),我想请问按照以上我这个情况,如何才能查出我具体交社保的年数?另外假如我2010年9月回深圳以我个人去交社保的话怎么样才可以把广州这几年所买的社保转回深圳?9月开始没工作我这种情况可以申领失业救济金吗?请帮忙!
你好!深圳的社保,可以在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网站上查询得到,具体查询办法,见“办事易”频道--》“热门办事易”栏目文章《深圳社保明细查询(图解)》和《凭身份证号查社保号社保明细》两篇文章,你在广州缴纳的社保,也能查询的到。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你到深圳社保机构进行申请后 1.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向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2.广州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函后办理关系转移手续,3.将广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保险资金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9月份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问题,建议你咨询广州社保机构,看你广州公司是否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
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所指的累计缴费年限怎么算?

  答: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一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二是指经认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是对个人医疗健康的基本保障,是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的险种。

  问: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如何补缴?

  答: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办法: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年限的,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自补足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问: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人员都能补缴吗?

  答:2001年4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计算,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如实际缴费年限男不足25年女不足20年,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重复参保年限可以累计吗?

【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在不同城市重复缴纳的社会保险是不能累计的,但是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退回个人重复缴纳的费用。不同城市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流程不同,详情请拨打本地社会保障局服务热线12333。

一、王先生13年到15年2月一直都在珠海上班。今年3月份开始到东莞上班并且缴纳社保。由于珠海企业并未及时为王先生办理停保手续,导致3至5月重复缴纳社保。不知重复参保年限可以累计吗?
【回复】:不能。王先生可以在珠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珠海社保局的参保缴费凭证交到东莞的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转入成功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他退回个人重复缴纳的费用。

二、可以在两个地方同时参加社保吗?社保缴费年限可以累计吗?
【回复】:我国社会保险参保人不应该同时于两地或以上地方参保,且重复缴纳的年限不可累计。

三、在深圳上班,公司按照规定买了社保。但家里妈妈给我参加了新农合,不知能否同时享受两种医保待遇?还有能否把社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回复】:不能,社会保险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两地保险,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医保待遇,重复缴纳医保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如有疑问,请拨打12333。
 记者昨日获悉,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合理保障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出台文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


  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领取失业金人员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的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此次享受人员范围包括今年7月1日后新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的人员,以及7月1日前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


  缴费费率统一确定为9%,按规定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已个人挂档缴纳2011年7月以后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金人员,按规定自今年7月起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为便于操作,领取失业金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时,应自愿选择领取失业金期间是否挂档缴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改。


  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自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次日起享受与参保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立等待期限。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到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前的医保断保期间内,不享受医保待遇。自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次日起至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先行垫付,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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